1894.3.1 伦敦
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现因两国如此和好,极愿固结邻交,益加亲睦,订立条约,俾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所定缅约第三款之事得以办妥,
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扎英京大臣二品顶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薜;①
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特派钦差管理外部事务大臣勋赐极尊带宝星世袭伯爵劳;②
各将钦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一、今议定,两国边界自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起,由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十四分,即北京西经十八度十六分之尖高山起,随山脊而行,向西南过高仑坪及瓦仑山尖,由此过华昌村与高仑村之中间,以华昌村归缅甸,高仑村归中国,直至萨伯坪。
自萨伯坪起,其线向西而行,稍向南,过式脱仑坪,到纳门格坪;由此仍向西南,随山脊而行,至大萨尔河,自此河源至此河与南太白江相会处,分尤克村在东,列捧村在西。
自大萨尔河与南太白江相会处起,界线溯南太白江而行,至此江与雷格拉江相会处,循雷格拉江上至其源,在尼克兰相近;自雷格拉江发源处,分尼克兰、古庚、升格拉在西,昔马及美利在东;其线自来色江之西源起,至此江与美利江相会处,复溯美利江上至其源,在赫畚辣希冈相近;再向西南,顺列塞江而行,自列塞江源至该江流入穆雷江处,在克同相近;分克同村在西,列塞村在东。界线即循穆雷江向东南而行,至与既阳江相会处,然后溯既阳江上至其源,在爱路坪。然后由南奔江(即红蚌河)西支源起,顺南奔江而行,至流入太平江(即大盈江,一名槟榔江)之处。
以上系首段之边界线。
第二条 一、第二段之边界,由库弄河(一译作葛龙江)与太平江相会处起,循库弄河,经过其西边一条之支江,至其根源;自此向南而行,与洗帕河(即下南太白江)相会,适在汉董之西南,以麻汤归英国,垒弄格东、铁壁关、汉董归中国;至此溯洗帕河之支江而上,此江有根源最近孟定格江之根源;即循山脊而行,向东南方,至南碗河边靠南之克沱,以克沱归中国,配仑归英国。循南碗河向西南方而行,下至该河转向东南处,约在北纬二十三度五十五分,其线由此往南,稍向西,至南莫江以南,盖归英国。循南莫江而行,至南莫江分开处,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七分,溯南边一条之支江而行,至蛮秀南边高岭之脊,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五分;即循此岭脊而行,此岭脊系向东行,稍向北,至瑞丽江(即龙川江)与南莫江相会处,以蛮秀地方及天马关、欣隆、拱卯各村归中国;此数处在以上高岭之北首。即溯瑞丽江而上,至此江分流处,再溯南边一条之支江而上,以江中大洲归中国,至此江与孟卯相对东边合流相近之处,如第三条所开。
中国答允,由八募至南坎各路中最捷一条大路,经南碗河之南中国一小段地内,除中国商民与土人仍旧任意行走外,亦可听英国办事官员及商民游历之人行走,并不阻止。英国如欲修理此路,或设法改筑,可臻平稳,告知中国官后,便可动工办理;又有须保护商贾或防偷漏等事,英国亦可筹备办理。又议定,英国之兵可以随便经过此路,但如兵数过二百名者,若未经中国官答允,即不准过此路,所有带军器之兵,如在二十名以上,即须豫先行文知照中国。
第三条 一、第三段之边界,自瑞丽江与孟卯相对东边合流相近之处起,照天然界限及本地情形,东南向麻栗坝而行,约到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零七分,北京西经十八度二十三分,北纬二十三度五十二分地方,有一大山岭。自此循岭脊而行,过来邦及来本陇,至萨尔温江(即潞江),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一分。此段由瑞丽江至萨尔温江之边界,应照第六条所开,由勘界官划定,所有归与中国之地,极少须与孟卯至麻栗坝作一直线,为边界所包括之地相等。倘查得合式可为边界之处,尚须加添少许之地归中国,则中国应将别处边界之地给还少许与英国,此事俟日后酌办可也。
自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一分起,边界线循萨尔温江至工隆北首之边界。即循此工隆边界向东,留出工隆全地及工隆渡归英国,科干归中国。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仍随此两地土人所熟识之界线,至界线离此江登山处,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线,约自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线,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线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然后循孟连与康东之界线,此界线亦皆土人所熟悉,至北纬二十二度稍北处,即离开南卡江向东略南,循山脊而行至南垒江,约在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北京西经十六度三十分。由此循康东及江洪之界线,此界线大半系顺南垒江而行,惟除属江洪一小带之地系在南垒江之西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稍南。界线行至江场边界后,约在北纬二十一度二十七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十二分,北京西经十六度十八分,即循江场与江洪之界线而至湄江。
第四条 一、今议定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之北一段边界,俟将来查明该处情形稍详,两国再定界线。
第五条 一、现因中国不再索问永昌、腾越边界外之隙地,英国大君主于北丹尼(即木邦)地及科干,照以上所划边界,让与中国之外,又允将从前属中国兼属缅甸之孟连、江洪所有缅甸上邦之权,均归中国大皇帝永远管理。英国大君后于该地所有权利,一切退让,惟订明一事,若未经大皇帝与大君后豫先议定,中国必不将孟连与江洪之全地或片土让与别国。
第六条 一、约内所开边界各线,及所附之地图绘明详细,应由两国所派勘界官比较划定,以免地方官民争论;如查得无论何处有未甚妥协者,应行更正,两国勘界官应于交换批准条约之后十二个月之内,在两国届时所定之地相会。勘界官自首次相会之日起,应限定不出三年之外,将两国界线一律勘定。倘两国勘界官查出所定界线必须改易,其互易之地不应仅视其地面之大小,须论其地土之肥瘠及紧要与否。倘勘界官不能商妥,应速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勘界官又须设法查勘中国旧边界名为汉龙关者。倘查得在英国境内,英国当审量可否归还中国。如查系在麻栗坝直孟卯东南,即系在孟卯至线之北边,则已归中国矣。
第七条 一、划界之事经两国勘界官勘定后,两国如有越界之兵寨等,于八个月之内一概退出;彼国兵退,此国立即派兵接驻,两国应将退兵,驻兵日期豫相知照。自驻兵之日起,应各担保界内所居之各种野人安静无事。
除保护边界各地安静必应有之兵寨外,两国答允,各不在边界十英里之内修建新旧炮台、营寨,英里量法系从最近之边界作一直线量之。
第八条 一、英国极欲振兴中、缅陆路商务,答允自条约批准之日起,以六年为期,中国所出之货及制造之物,由旱道运入缅甸,除盐之外,概不收税;英国制造之物及缅甸土产,运出缅甸,由旱道赴中国,除米之外,概不收税;其余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以上盐米之税,不得多于出入海口所收之税。
第九条 一、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俟将来贸易兴旺可以设立别处边关时,再当酌量添设。中国欲令中、缅商务兴旺,答允自批准条约后,以六年为期,凡货经以上所开之路运入中国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过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凡有陆路出入货物,应给发三联单(即子口税单),照通商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运货经过中国地段,如在此约所准之路之外,及有偷漏等弊,倘中国官愿行查办,即可将该货充公。
第十条 一、凡以下所开军器,非经国家准购,不得由缅甸运入中国,亦不得由中国运往缅甸,此等货物仅准售与奉国家明谕购办之人,不得售与他人,如:各种枪炮及实心弹,开花弹,大小弹子,各种军械,军火,硝磺火药,炸药,棉花火药及别种轰发之药。
第十一条 一、食盐不准由缅甸运入中国。中国铜钱、米、豆、五谷不准运往缅甸。鸦片及酒不准由两国边界贩运出入,惟行路之人准其酌带若干,以备自用。每人准带之数,应照开章定夺。
若犯此条及前一条,即将所有之货充公。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
第十三条 一、中国大皇帝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扎缅甸仰光,英国大君主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扎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准派设,其领事官驻扎滇缅之地,须视贸易为定。
中、英两国领事官在所驻之地,与其地方大员往来,均系平行。
第十四条 一、英国商民等欲由缅甸赴中国,应向合宜之英员,请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或边界上之中国官,给发护照,方能前往;其护照式样,一边英文,一边华文,与通商口岸所给护照无异。华民欲由中国赴缅甸,如愿领护照者,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扎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倘遇中国别地有一英国领事官,亦可就近请给护照。
第十五条 一、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
行文请交逃犯之意,系言无论两国何官,只要有官印,便可行文请交;此种请交逃犯之文书,亦可行于罪犯逃往之地最近之边界官。
第十六条 一、今欲令两国交涉与贸易日臻蕃盛,并欲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与中国大宪往来通电,两国答允,俟可设法通电之时,应将两国电线接连,此线创办之始,专寄滇、缅官商等往来电报。
第十七条 一、两国人民,无论英民在中国地界,或华民在英国地界,凡有一切应享权利,现在所有或日后所添,均与相待最优之国一律,不得有异。
第十八条 一、约内所开通商各节,俱非寻常款例,此由两国察看地方情形及中、缅陆路通商应办之事,互相允让而立,所有互给权利,两国之民除有同样情形外,不得在别处接壤之地照样索问,即使有同样情形,亦必须有同样之允让方可。
第十九条 一、以上通商章程系暂行试办,俟两国察看得详细情形,如何去碍获益,可于交换批准条约六年后,或中国愿行修改,或英国愿行修改,均可商议;倘两国俱愿略早修改亦可。
第二十条 一、此约由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批准,自画押之日起,准六个月在伦敦互换,或能略早亦可。此条约应于交换后,立即开办,现在大清、大英国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此约共四分,华文二分,英文二分。
光绪二十年正月二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在伦敦立
约后附载
今因照办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所定缅甸条约第三款之事,中、英两国现定条约今日签名。于签名之前,两国签名大臣俱认,现订条约既系专办约内首段所言之事而立,约内各款仅可用于条约所指两国所属之地,不能用于别处。
【注】
①薛福成(1838—1894) 字叔耘,号庸庵,长期担任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的幕僚,协办外交。1888年任湖南按察使,1889年出任驻英、法、比、意四国公使,他是近代著名的进步思想家之一,主张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建立君主立宪制度。
②劳思伯力又译为劳兹百利、罗斯堡,英国政府外交大臣。
【简释】
1886年7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缅甸条款》,承认了英国对缅甸的侵吞。条约第三款规定,对于中、缅边界及边境通商事宜,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另立专章。英国在侵占缅甸后,需要一段时间来扑灭缅甸人民的反抗斗争,稳定殖民统治,所以在条约签订后,未急于进行“另立专章”的谈判,而清政府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也暂置不理。但到1892年后,英国在缅甸的殖民统治趋于稳定,加之此时法国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有关越滇界务及商务的条约取得了一些重大特权,对英国是一个刺激,英国也开始着手与清政府谈判中、缅界边与商务问题,来向中国勒索新的特权。清政府方面,由于英军在中、缅边境多次侵扰,也只好与英国谈判。
在中、英关于“缅甸条款”的谈判中,英国方面为诱使清政府承认其对缅甸的侵吞,曾表示准备把萨尔温江以东南至泰国、东至澜沧江的地区划归中国,以伊洛瓦底江为两国公共之江,并允许中国在八莫择地立埠、设关征税。所以,1893年谈判开始时,中国代表、驻英公使薛福成即向英国外交部提出兑现前许的这些诺言。但英国的这些许诺,只不过是为了防止中国支持缅甸在抗英斗争所设的骗局,英国外交部以“议在约前”为由,“坚不承认”。清政府无可奈何。1894年3月1日,薛福成与英国外交大臣劳思伯力签订了《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约》。这一条约大致划定了尖高山以南的中缅边界;正式开辟滇缅陆路通商;中国对于循规定的商路出入的货物减税。通过这一条款,英国实现了它据缅入滇的野心,英国工业品开始向云南及川、黔内地大量运销,破坏了中国西南地区的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