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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36 评论:0

1905.12.22 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均愿妥定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两国签定和约内所列共同关涉各项事宜,兹照上开宗旨订立条约。为此,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亲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①;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简授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②、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为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俱属妥善,会商订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厘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押、特命金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附约


大清国政府、大日本国政府为在东三省地方彼此另有关涉事宜应行定明,以便遵守起见,商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应允,俟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从速将下开各地方中国自行开埠通商:
奉夫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第二款 因中国政府声明,极盼日俄两国将驻扎东三省军队暨护路兵队从速撤退,日本国政府愿副中国期望,如俄国允将护路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有商订妥善办法,日本国政府允即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靖,外国人命、产业中国均能保护周密,日本国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同时撤退。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一经由东三省某地方撤退,日本国政府应随即将该地名知会中国政府,虽在日俄和约续加条款所订之撤兵限期以内,即如上段所开,一准知会日本军队撤毕,则中国政府可得在各地方酌派军队,以维地方治安。日本军队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扰害闾阎,中国地方官亦得以派相当兵队前往剿捕,但不得进距日本驻兵界限二十华里以内。
第四款 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
第五款 中国政府为妥行保全东三省各地方阵亡之日本军队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务须竭力设法办理。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运兵回国耽延十二个月不计外,限以二年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为限,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彼此公请一他国公估人,按该路建置各物件估价售与中国。未售以前,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至该路改良办法,应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人员妥实商议。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省铁路合同,派员查察经理。至该路运转中国官商货物价值,应另订详章。③
第七款 中日两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兴旺便捷起见,妥订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联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开办商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其划定日本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定。
第十款 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总期中日股东利权均摊。④
第十一款 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应按照相待最优国之例办理。
第十二款 中日两国政府允,凡本日签名盖印之正约暨附约所载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优之处施行。
本约由本日签名盖印之日起即当施行,并本日签定之正约一经批准,本约亦视同一律批准。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印、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注】
①袁世凯(1859——1916) 北洋军阀头目。河南项城人。1881年投靠淮军将领吴长庆,被委为营务处会办。1885年由李鸿章保荐为三品道员,任“驻扎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的全权代表。甲午战争爆发前,请调回国。1895年末被派往天津小站编练“新建陆军”。戊戍变法期间,一度伪装赞成维新,后又向荣禄告密,取得慈禧太后的信任。1899年升山东巡抚,残酷屠杀义和团。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他参加刘坤一等策划的“东南互保”,不执清政府的命令。1901年署理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次年实授。1905年北洋军六镇练成,北洋军阀集团基本形成,袁为首领。1907年清政府以明升暗降的办法调袁为军机大臣兼外务部尚书。1907年摄政王载沣又勒令袁回家“养病”,但袁通过各种关系仍然控制着军政实权。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被迫重新起用袁,他出任内阁总理大臣。袁一面以武力进攻革命党,要挟议和,胁迫孙中山让位;一面逼迫清帝退位,从而窃取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位,在北京建立起地主买办专政的北洋军阀政府。1913年派人刺杀宋教仁,镇压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解散国会,撕毁《临时约法》,炮制《袁记约法》,逐步实行独裁统治。1915年5月为取得日本支持,复辟帝制,接受了日本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12月2日公然宣布接受帝位,次年改元洪宪元年。袁的倒行逆施激起国人公愤,蔡锷等首先在云南树起讨袁护国义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等省纷起响应。1916年3月22日袁被迫取消帝制,6月6日在全国人民唾骂声中忧惧而死。
②小村寿太郎(1855——1911) 日本外交官。出生于日向国饫肥藩士家庭。1875年以文部省首届毕业生赴美留学,学习法律科。1880年留学归国,在司法省任职。1884年任外务省书记官。 1886年升任外务省翻译局次长,又两年,任局长。1893年,因得伊藤博文内阁外相陆奥宗光的赏识,以驻华公使馆参事官身份任临时代理公使。北京外交使团各国公使送他一个“鼠公使”绰号,以讽喻他象“老鼠”一样的奸谲机诈。1894年,小村代表日本政府多次向清政府提出强硬照会,中日开战后被驱逐回国,受到日本政府的嘉许。1895年10月,任驻朝鲜公使。1899—1900年,先后任驻美、驻俄公使。1901年转驻华公使,参与八国联军侵华活动和《辛丑条约》的签订。此后曾两度任桂太郎内阁的外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官。1911年病死,授侯爵。
③安东县至奉天省城间铁路——安奉铁路即现在的沈丹线。由于日本急于占领此路,竞置此条款而不顾,强行在该路沿线采矿、占地。中国地方当局为制止日人的不法行为,率先与日方于1907年9月11日,订立《安奉铁路不改路线及沿路矿业办法》。
④根据此款内容,9108年5月中日订立《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
【简释】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又称《满洲善后协约》。
《朴茨茅斯条约》的签订,结束了日俄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一场肮脏战争。清政府曾在日俄议和之初,即1905年7月6日照会日俄两国,提出在日俄的议和条款内,“倘有牵涉中国事件,凡此次未给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认”。岂知日本自甲午战争后,为了继续攫取辽东半岛乃至整个中国东北,并报三国干涉还辽之仇,竟卧薪尝胆十年。此次胜俄,日本野心膨胀,理所当然地认为中国辽东半岛应为其独占,而狡诈的俄国则企图以牺牲中国的利益,填平日本的欲壑。
关于中国东北问题,在《朴茨茅斯条约》第五条中规定:“俄国政府以中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均移让于日本政府。”第六条中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由于上述条款尚“须商请中国政府承诺”,所以《朴茨茅斯条约》刚刚签订,日本政府便迫不急待地于1905年11月2日,再度任命外相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前来北京,和同时被任命为全权代表的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同清政府会议。清政府也任命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及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全权代表。中日双方代表自同年11月17日至12月22日,共会议22次,缔结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三款,附约12款。日本不仅全继承了俄国的地位,而且又攫取了许多额外利益,这在附约中已得到了实际的反映。
从中日第一次会议之始,根据日方提议,每次会议要领,用中日两国文字记于会议节录。这种会议节录共22号,除议定正、附约各条款外,还有17条,声明存记于会议录内。这种会议录,正如王芸生先生在其《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一书中所说:“一为条约的补充解释;一为某种问题的初步谅解。前者有补足条约意思之作用,后者则需要以后的行为为之完成”。如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吉长铁路、新奉铁路双方达成的初步谅解,后来由中日于1907年4月15日签订《新奉吉长铁路协约》才付诺实施。因此,绝不能视这种会议录为正式条约。这原本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然而日本政府事后竟心怀叵测,照会英美等国,声称除正、附条约外,尚有“秘密议定书”。有的学者也认为这种会议记录是什么“北京条约补充议定书”。日本一再以此为口实,后来不断滋生事端,制造不可思议的纠纷,使列强间在我国东北地区的争夺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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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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