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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65 评论:0

1924.5.31 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苏维亚社会联帮共和国,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国家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国领土以内,彼此认定该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以前,两国为公同经营本铁路业务起见,同意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喀拉罕
两国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俄两国政府各选派理事五人组织之。中国政府派定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联政府派定俄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
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方可有执行之效力。
督、会办共同管理理事会事务,并签定各项文书。
督、会办有事故时,由各该政府另派理事代行职务(督办由华理事代理,会办由俄理事代理)。
第二条 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五人组织之,华监察二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三人由苏联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之。
第三条 本铁路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二人,华、俄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第四条 本铁路之处长、副处长等,由理事会委派之。
如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俄人,处长为俄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
第五条 本铁路各级人员,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
第六条 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呈报两缔约国政府解决,但关于本协定第七条内所载之预算、决算事项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核准。
第八条 本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第九条 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东铁路公司章程,按照本协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从速改订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
其未改订完竣以前,该项章程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于中国主权者,仍予继续适用。
第十条 将来中东铁路根本办法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时,本协定即行取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大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
喀拉罕


【简释】
中东铁路亦称东清铁路或东省铁路。十九世纪后期,帝国主义在中国侵略扩张过程中,除了武装侵略外,还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侵略。经济侵略的主要手段即是投资开设银行、开矿山、建立工厂和修筑铁路等,帝国主义通过修筑铁路,作为侵略、扩张的据点,达到瓜分中国的目的。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基本是按着各自在中国修筑的铁路形成的,中东铁路就是这种经济侵略的产物。
1896年清朝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前往俄国参加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礼,6月初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财政大臣维特订立了《中俄密约》,其中第四条款规定:中国允许俄国在东北修筑铁路。密约签订后, 9月由清朝政府驻俄使臣许景澄与俄国财政副大臣罗曼诺夫订立东省铁路合同十二条,委派华俄道胜银行建造经理中东铁路,并成立东省铁路公司管理此条铁路。1897年开始建造,到1903年竣工,该路以哈尔滨为中心,西至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南至大连,成为纵贯我国整个东北的大动脉,沙皇俄国也以此作为向我国侵略扩张的基地,逐渐形成了独占我国东北的形势。东北也就成为俄国的势力范围。日本对东北也觊觎已久,1904年为争夺我国东北,日俄爆发了战争,这场帝国主义战争是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战争结果,俄国战败,于1905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其中规定,俄国政府将长春至大连的铁路所有权转让给日本,以后长春至大连这一段铁路被称为南满铁路,长春到大连这些地区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其余的铁路即是中东铁路,俄国的势力范围也就局限于这些地区了。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府对受奴役、受压迫的中国人民深表同情,对中国人民要求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废除不平等条约予以极大的支持,表示要放弃帝俄时代在中国所攫取的一切特权。1919年7月25日苏俄政府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表示要取消、废止沙皇俄国政府与中国及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有关中国问题的不平等条约。1920年9月27日苏俄政府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除重申第一次宣言原则外,并表示要另行签订使用中东路办法的条约。1921年1月9日远东俄国政府代表优林与中方中东路督办宋小濂订立关于中东路与俄国贝加尔路临时交通办法六项,恢复了中东路与俄境的交通。1923年苏俄政府派全权代表加拉罕来华,受到中国各界的热烈欢迎,9月4日加拉罕在北京发表宣言,再次重申前两次对华宣言的原则,并就此同北京政府进行了谈判。经过多可谈判,中苏双方始于1924年达成了《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及《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并建立了外交关系,在《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中规定了中东铁路两国共同管理的各项办法,同年9月20日,就中东路问题,苏俄政府又与张作霖的奉天政府达成协定,除规定中东路共管的一些细节外,苏方并同意,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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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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