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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越南边界通商章程①》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36 评论:0

1886.4.25 天津


大清国、大法民主国前于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立定条约第六款内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派员会谈,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又第十款内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馀仍应一体遵守”等语。是以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会办海军事务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
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御赐佩带荣光四等宝星并义国冠冕二等大星外务部交涉科侍郎戈②,钦命头等领事官帮办议约事务,御赐佩带瑞典国巨斯达洼萨三等宝星并比国礼阿波勒德五等宝星卜③;
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一、两国议定,按照新约第五款,现今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某处,一在谅山以北某处。中国在此设关通商,允许法国即在此两处设立领事官,该法国领事官应得权利,即照中国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无异。 (现在条款画押时,两国勘界大臣尚未定议其谅山以北应开通商处所本年内应由中国与法国驻华大臣互商择定。至保胜以上应开通商处所,亦俟两国勘界定后,再行商订。)
第二款 一、中国可在河内、海防二处设立领事官。随后与法国商酌,在北圻他处各大城镇,派领事官驻扎。至法国待此等领事官,并该领事官应得权利,即照法国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无异。其所办公事,应与法国所派保护之大员商办。
第三款 一、两国议定,于彼此派领事官前来驻扎时,所住公馆,由两国地方官相帮照拂。至法国商民前来中国边界通商处所,均照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中、法条约第七、第十、十一、十二等款办理。越南人到中国边界通商处所,中国亦一体优待。
第四款 一、越南各地方听中国人置地建屋、开设行栈。其身家、财产俱得保护安稳,决不刻待拘束,与最优待西国之人一律,不得有异。中国官、商所寄往来公文、书信、电报,经法国邮政、电报各局一律递送,并不阻止。中国待法国人,亦照此一律优待。
第五款 一、法国人及法国所保护人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法国官查明系体面之人,即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准其执持前往,回日将照缴销。每遇领照之人,如必应路过土司、苗蛮地方,应先在照上写明,该处无中国官不能保护。至有中国内地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越南者,应由中国官查明系体面之人,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一如法国人入中国边界办法。至彼此所给护照,皆只为游历而用,不准作为买卖货物免税凭据。凡有人民之未领有护照而过边界者,其在中国,则听中国地方官扣留,其在北圻,则听法国官员扣留,彼此即交各本国官员,酌量情形审办。至侨居越南之中国人民由北圻回中国者,只由中国官自发凭单,准其过界。若边界通商处所法国人等有出外游历者,地在五十里内,毋庸请照。
第六款 一、凡进口之货,由法国商民及法国保护之人运至边界通商处所,已纳进口税,即可照善后章程第七款及各海关通行运洋货入内地税单之定章,准其入中国内地销卖。凡各项洋货进云南、广西某两处边关者,于到关时,即将货色、件数及运货人姓名报明。由关派人查验属实,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收纳正税。如税则未载,即按估价值百抽五徵收正税。须俟正税完清后,方准起栈、过载、出售。如该商愿将洋货运入内地,须再报关,照通商各海关税则收纳内地子口税,不得援减五分之一之正税折半徵收。此项子口税完清后,由关发给税单,准其持往所指之地方售卖。凡遇关卡,概不重徵。倘无税单运入内地者,应照土货之例,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第七款 一、凡法国商民及法国保护之人,赴中国内地各处购买土货,运至边界通商处所出口入北圻者,均可照善后章程第七款运货出口之例办理。凡各项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某两处通商处所,于到关时,即将货色、件数及运货人姓名报明,由关派人查验属实。如系该商先领三联单,自赴内地采买,并未完过内地税厘者,应照中国通商各海关税则,先徵内地子口税,再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徵出口正税。如税则未载,即按估价值百抽五徼收正税,方准起栈,过载贩运出关。倘该商入内地买土货,并未领有三联单者,所过内地关卡,仍应照完税厘,由关卡发给单票为据。其抵关时,验有内地税厘单票,始准免子口税。凡法商等进出云南、广西两边关运货之车辆、牲口,中国商民进出北圻运货之车辆、牲口,彼此一体免收钞银。其进关水路通舟楫之处,彼此可照各海关例,收纳船钞。以上第六、第七二款,两国议明,日后倘有他国在中国西南各陆路边界通商,另有互订税则,法国亦可一体办理。
第八款 一、洋货到此边关已完进口正税后,复因不卖,转往彼边关者,如在三十六个月限内,验明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则此边关将已收之正税发给免单,准其持往彼边关,以抵应缴之税,或发给存银票,准其于三年内留抵下次应缴本关之税,概不发还现银。若将此洋货转入中国通商各口,应照各海关洋货进口例,另收正税,不准以此项边关存票、免单作抵,亦不准以此项边关已完之税单作抵,以免轇轕。至已完内地子口税,仍照各口向章,概不准发给存票、免单。
第九款 一、土货已在此边关完过子口税、出口正税,复转往彼边关售卖者,到彼边关后,只照原纳正税之数收复进口半税,但须照各口定章,不准洋商贩入内地。倘将此土货转入通商各海口,应概照各海关洋货进口税则一律办理,另征正税。倘入内地,仍完子口税。如有土货出中国海口,进越南海口,复往中国边界入关,应照洋货一律征收正税。倘入内地,仍完子口税。
第十款 一、进出口之货,到中国边关,即请查验,不得逾十八个时辰,如逾期不报,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此罚银至多不得过二百两。凡过关报货时,若心存欺诈,以多报少,冀减其应纳税项,查有确据,即将货物全罚入官。若无关监督准单,私自过关起卸、绕路拆卖及一切有心偷漏等弊,亦将货物全罚入官。凡有商人报关请领内地税单,心存欺诈,或捏报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出、所往之区不符者,亦将货物全罚入官。至其如何审办,应照同治七年闰四月初八日章程办理。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中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至中国沿边一带,凡有严防偷漏之法,皆由中国官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其中、法以及越南船艇,上下水道,每过彼此边关之时,倘无单货不符等弊,可无庸卸货登岸,只由关遣差上船查验。
第十一款 一、中国土货由陆路入北圻者,照法关税则完纳进口税。若系出口,一概免税。日后法国在北圻另定税则章程,随时知照中国。倘北圻境内将来另定越南数种土货制造及金银保真等税,中国若有此等货运入北圻,亦应照征。
第十二款 一、凡运土货由中国此边关路过北圻至中国彼边关者,或由两边关运出越南海口回中国者,其过北圻时,应照法关税则完纳过境税,均不得过货值百抽二。至此项货物,于出中国后,应由法国边关查验给发货单;详开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往之处等语,该商人执此货单,每遇法官索验,即应沿途或抵海口后呈阅。但此项土货运入北圻后,应先纳进口正税,以防偷漏。即由法关给发单照,以便于抵海口或至边界时呈验,并由法关在原纳进口正税内扣去过境税银,仍将馀银给还,则该商人即将前次已领之收税单呈缴注销。惟此项土货运过北圻既系新章,倘该商报法关时,心存欺诈,捏报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出、所往之处不符,查有确据者,即将货罚入官。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法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至中国土货出各海关,运入越南海口,过北圻进边关者,其在越南境内,亦应照以上过境税则一律办理。
第十三款 一、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搀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毡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以上各物进出口,由中国边关验明,确系外国所产,洋人自用,数目无多,准给免税单放行。倘不报验,不请免税单,私自起运者,照商货走私例惩办。至若运往内地,除金银、外国银钱、行李三项仍无庸议外,其馀各货,即系洋人自用,数目无多,皆按税则每货值百两完纳内地子口税银二两五钱。凡中国人之出入北圻边关者,随身所带银钱、行李、衣服、首饰、纸张、笔墨、书籍及自用家伙、食物到法越关,一概免税。至中国领事官所运自用各货,亦一律免税。
第十四款 一、两国议明,洋药、土药均不准由北圻与云南、广东、广西之陆路边界贩运、买卖。
第十五款 一、米谷等粮,不准贩运出中国边关。如系进关,准其免税。至火药、弹子、大小枪炮、硝磺、青白铅、一切军器、食盐及各项有坏人心风俗之物,均不准贩运进关,违者即查拿全罚入官。其军火各项,如由中国官自行采办,或由商人特奉准买明文,须由关查验明确,方准进关。日后可由中国大员先商法国领事官,准将兵器军火过北圻运进边界,则法国关全行免税。至一切兵器、军火及各项有坏人心风俗之物,亦不准贩运进北圻。
第十六款 一、中国商民侨居越南,所有命案、赋税、词讼等件,均与法国相待最优之国之商民无异。其在边关通商处所,华人与法人、越南人词讼案件,归中、法官员会审。至法国人及法国保护之人在通商处所,如有犯大小等罪,应查照咸丰八年条约第三十八、三十九等款,一律办理。
第十七款 一、中国边界某某通商处所,倘有中国人民照中国律例无论犯何罪名,逃入法国人或法国所保护人民寓所或商船隐匿者,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审办。至中国人民因犯法逃往越南,由中国官照会法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照法国与别国所订互交逃犯之约最优之章办理。其法国人民及法国保护之人犯法被告逃往中国者,法国官照会中国官,查明实系罪犯,设法拘送交出法国官审办。彼此不得稍有庇匿。
第十八款 一、此次所订陆路通商各款,如有未详备者,应查照中国通商各海关章程与现在通行条约相符者办理。倘再有未订之事,应由两国官员各请示于本国。以上各款,将来如须续修,即照新约第八款所载换约后十年之期,再行商订。
第十九款 一、此次会议通商条款,俟两国批准后,应在中国、法国及越南颁行周知,一体遵守,仍于画押之后,至多一年为期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注】
①本章程亦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天津协定”、“戈可当条约”。
②戈可当(1849—1904) 法国外交官,1885年10月任法国驻华公使,次年离任。
③布法德(1847—? ) 法国领事,1885——1886年间任法国驻华公使馆一等参赞。
【简释】
在1884年的中法战争中,清政府胜而求和,于1885年6月与法国政府签订了《中法和约》,允许法国商人在中越边境两处通商,法国得在这两处商埠设置领事,进出商品减税。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使新取得的这些特权具体化,法国政府于1885年10月派出新任驻华公使戈可当与公使馆一等参赞布法德为谈判代表,赴北京与清政府代表、直隶总督李鸿章谈判详细的通商章程。法国发动中法战争,不仅是要变越南为其殖民地,而且还要以越南为基地,向中国西南大肆扩张,因此,这次谈判被法国视为向中国进行新的勒索的机会。谈判一开始,戈可当就向李鸿章提出了由法方炮制的草约二十四条。这次草约不仅内容广泛,而且多处超出了《中法和约》的原则性规定,如中越边境新设的口岸不能仅限两处,而且“将来或因贸易较盛,或因开添道路,以致先定处所不敷应用”时,还可由法国公使与中国“会商”,另辟商埠;进出货物概行半税,由越南运入的食盐免税;法国不仅得在所开商埠派驻领事,还可在桂林、昆明派驻领事;甚至要求允许法人在所定口岸投资设厂,可在云南及两广境内开矿。这一草约暴露了法国企图变中国西南为其势力范围的野心。
法国提出的无理要求遭到中国政府的反对,李鸿章也因其过于苛刻而不敢贸然同意。双方会商多次,未能妥协。这一期间,由于越南人民掀起抗法斗争,引起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惊恐,一些人主张适当撤回一些要求,尽速与中国达成妥协,以便稳定在越南的殖民统治。在这种有利的形势下,清政府决定采取“绝不放松一步”的立场。由于清政府态度坚决,李鸿章等人在谈判中也对法方的无理要求据理驳斥。鉴于中国方面的坚硬态度,为了尽快签约,戈可当被迫让步,暂时不再坚持增开商埠、允许法人设厂、开矿等条款。1886年4月25日,双方在天津最后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章程内容基本上没有超出《中法和约》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范围,规定仍在中越边境设立两处口岸,待边界划定后再择定地点,法国可在两处口岸设立领事馆。进入广西、云南的货物按税则减五分之一, 出口货物减三分之一。
但是,这一章程还未执行便被法国新的勒索所替代。由于法国的无理要求遭到抵制,未能如愿以偿,法国政府十分不满。在章程签订后不久,法国又派出新的驻华公使恭思当来华,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在恭思当的威胁利诱下,清政府终于让步,于1887年6月26日订立了中法《续议商务专条》,法国终于取得了在广西龙州、云南蒙自、蛮耗三处设立口岸的特权,法国进入西南地区货物的税率,也由原来规定的减收五分之一改为减收十分之三,出口货物由原来规定的减收三分之一,改为减收五分之二。而原章程规定的中国在越南的一些权利,却被大大压缩。这样,法国便确立了在中国西南地区的特权地位,中国的两广、云南逐渐沦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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