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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线电台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52 评论:0

1921.1.8 北京


一九二一年一月八日,即中华民国十年一月八日,中国政府与美国加利福尼亚省合众电信公司(依照美国加省法律所组织者,总公司办事处设在旧金山)于北京缔结中美无线电台协定,如左:
中国因欲于国内建造高压之无线电台,俾能发展国内外之无线电交通而永久通行无阻,加省合众公司甚愿任此创建之劳与经营之业务,因此双方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与合众公司依据双方所定之目标而实行共同协作。
第二条 本协定签定后,即行开始协作,依照协定所订各项,应自最末电台建造告成之日起,十年内均为有效。
第三条 合众公司担任电台建造及管理以及其他需要之业务等。
第四条 中国政府为发展对外交通起见,应于上海或其附近建造主要之电台,装设合众公司弧形一千启罗瓦特之报机,并由公司设备完全之机件。该电台并须敷设钢架六具,每架均须壹千英尺之高度。
第五条 除前条所列之主要电台外,并由公司担任建造下列之各次要电台,即于所列地点或其附近建造,并敷设合众公司弧形之无线电报机:
哈尔滨 二百启罗瓦特;
上海 六十启罗瓦特;
北京 六十启罗瓦特;
广东 六十启罗瓦特;
电台建造后,均可用复力电机。上海、北京、广东各台可装设伞式触角之单架,每架定为六百二十六英尺之高度;哈尔滨电台装设钢架三具,每具定为六百英尺以下之高度。
第六条 公司对于上述各电台,应于电台附近适当地点设备收报机关,更敷设联线,以为传达。所用机件应以无线电学最新开明者为当。
第七条 如第四条、第五条所载建造电台之费用、机件运沪之需费,以及购买各项用具、建造电塔等等之费用,综计约需美金四百六十一万七千五百元,但下列各项尚未包括在内。
a.机件、用具、电塔及建造用品及中国境内转运所需之费用等;
b.电台之地基;c.建筑电台之材料;
d.基地不平必需特别施工之费用;
e.修筑通达电台道路之费用;
f.电台建造及管理时之水源;
g.燃料及电力等;
h.电力线等;
i.电台管理处与传报处之联接线等;
j.工程人员之薪俸及旅费等;
k.运来品件之内地税项等;
1.其他一切未曾计及之费用等

如(b)项所列建造电台所需之基地、建造之材料以及修建道路之费用,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之,名义上或由双方分年摊任之;用品等件内地转运之税款如(k)项所列者,亦由中国政府任之;如(i)所列联络各线之费用,悉由中国政府任之;其所有权亦由政府保有之。
第八条 所有建造电台之费用以及前条(a)、(o)、(d)、(e)、(f)、(g)、(h)、(j)、(l)各项所列之需费,由中国政府及公司平均分任之。
第九条 本协定案公布实行后,六个月内,开始建造上海之主要电台。迄建造完工,各项设备亦已齐全,即告完成,预计自开工之日起,十八月内实行准备管理业务。
于建造上海电台之期内,即行着手建造北京之电台。其他各电台之建造当陆续动工,从速进行。非遇有政治上之变乱、或交通之停滞、或有罢工之风潮等意外发生,不能延缓期日。
第十条 中国政府由交通部向公司发行美金二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五十元之债券(即第七条所列之半数),发行者为中国政府而以合众公司名义行之。
所有关于其他各项之费用,如第八条(a)、(c)、(d)、(o)、(f)、(g)、(h)、(j)、(l)各项所列者由双方任之。中国政府所担负之部分改向公司发行美金四十万元之债券(即全部需费之半数),倘有不敷之处,由公司声明另行增加之。若未经声明而另有多发债券之事,得由公司拒还之。
所有发行之债券均定以年利八厘,半年付息一次,其日期由双方协定之。
所有发行之债券不受纳税或他项义务之限制。
公司以九三折承受债券,由中国政府分年摊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总时期不得超过十年。
为担保债券之付还各事,由中国政府声明以所有各电台之资产、机件等为担保。
公司得指定银行以为付给债券息金之机关。
第十一条 各电台全部之收入及各项利益等,于债券未经付清以前之期内,应悉数交付美国银行而支配如下:
首当尽每年之经常开支,余由中国政府及公司平均分之。其半年期之付息即于中国政府分得之项下支付之,余款即以之付还债本等,至付清时为止;
倘中国政府于收入项下有不敷付给本息时,应即自他项收入项下拨付现金,无论如何不得有损失信用致碍债券利益之事;
中国政府于十年期终了有尚未还本之债券而收入项下不敷付还时,应即自政府他项收入内拨付现金,不得有损失信用之事。
第十二条 于最末之电台建造告成之日起,至十年终了后,所有合作之协定即告终止,而所有全部电台以及机件、资产等等悉为中国政府所独有。
倘于协作期内,收入项下不敷付给债本及八厘之利益时,中国政府承认于第十一年起分年自收入项下摊还之。
第十三条 自协定满期之日起,公司退出管理范围,债券亦已全部付还。中国政府因公司创造电台与敷设机件种种计划之劳,于满期后十年内,于纯利项下酌定酬给金如下:
a.每年收入达美金壹百万元或其一部份时,应按百分之二十酬给;
b.每年收入以后每增加美金壹百万元或其一部时,另加百分之十酬给。
上项酬给均于每年年终由中国政府赠予公司。
第十四条 各电台全部之管理与各项事务等,中、美各派一督办及总工程师一人任之。业务之管理须向中国交通部及北京美使馆呈报,而称之为:中美无线电管理公司。
公司及中国政府各有特派督办一人之权。总工程师必须美籍,且由公司任命之。政府及公司可会派华会办一人。中、美两方面各派会计一人,管理电台账项及费用等。督办、工程师、会计及各项人员之薪俸,由政府及公司双方议定,由管理公司付给之。
督办所负之责任、职权亦由双方议定之。各地电台之管理员得由华人充任。上海主要之电台完成、各地电台渐次建造时,中国政府得资派华工程师若干人赴台练习,以为建造分台之训练,俾可受总工程师实验与理论之指导,将来任管理上之要职。
若于公司管理期内,发现电台有增加力度之必要,或有敷设无线电话之需要,有总工程师之提议,各督办之同意,即可实行。所有全部之机件悉归总工程师调度、保管。政府所派之副工程师,得以华员充任。
管理各员由中、美各籍人员充之。
于电台之建造及设备期内,政府应于上海设置办公处所,以容留总工程师、美国督办及重要人员等。
共同管理期内,管理公司之总办事处应设于上海之外国租界内。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机件、用具之专利权或其商标等,中国政府应负保护之责。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对于电台全部资产以及业务等等负全部保护之责。
第十七条 a.今兹创设无线电业之交通,中国政府应于国内设通讯机关,发行报刊。公司亦应与美国著名报纸交换消息。
b.该项报刊每日不得超过三千字。其关于无线电营业事项,由双方协议登载之。
c.中、美政府互通之消息以及各电台普通之消息应尽先于报刊发表之。
d.所有关于公司业务之消息自由登载之。
e.各电台之管理职务悉按国际无线电法规行之。
f.电讯之检查,战时由中国政府任之。
第十八条 本协定,中国方面由中国交通总长秉奉中国政府之命签定之,合众公司方面由该公司在华代表秉奉加省合众电信公司之命签定之。
第十九条 本协定成立后,应缮具英文五份,中文五份,中国政府及合众公司各保留中、英各一份,美国国务院、中国驻美使署、北京美国使署各存中、英文各一份。若遇有条文发生疑义时,应以英文为据解释之。
一九二一年一月八日


签定于北京
中国政府交通总长叶恭绰①
证人詹天佑②
美国加省合众公司代表 Bames Moss证人 Julian Arnold(美国驻华商务官)

附:合众公司代表致交通总长书


中国交通总长阁下:贵政府与敝公司一月八日签定之协定案内第十四条,应解释为总工程师应由公司推荐,由中国政府任命之,较为妥善。敬祈察照为幸。
一千九百二十一年一月十日

合众电信公司驻华代表


【注】
①叶恭绰(1880—1965) 字誉虎。广东番禺人。京师大学堂仕学馆毕业。历任湖北农学堂教习、两湖总师范学堂教习。1906年捐通判,调任邮传部总务股帮稿,办理铁路事宜,旋升芦汉铁路(即京汉铁路)督办。中华民国成立后,曾任交通部次长、总长兼交通银行经理。1915年赞助袁世凯称帝,任大典筹备处委员。后任冯国璋秘书。1917年7月,张勋复辟,任段祺瑞讨逆军总司令部交通处长。1920—1922年任北洋军阀政府交通总长,为交通系骨干分子。1922年5月任广州军政府财政部长。1924年任段祺瑞临时政府交通总长。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任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委员、国学馆馆长等职。著有《交通救国论》等。
②詹天佑(1861—1919)广东南海(今广州)人。字眷诚。1872年以幼童留学美国,为中国所派的第一批留学生。1881年毕业于耶鲁大学,习工程。曾任教于福州船政局、广东博学馆、广东海图水陆师学堂,又先后充潮汕铁路等工程师。1905—1909年, 以总工程师主持修建京(北京)张(张家口)铁路,为我国自建的第一条铁路,采用新工程技术,减少缩短了工程数量和工期,并培养了我国第一批铁路工程师。后任汉粤川铁路督办。著有《京张工程纪略》及图。
【简释】
第一次世界大战过程中,西方帝国主义由于忙于欧洲战争,无暇东顾,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和掠夺。日本乘机扩大在中国的侵略,迫使准备称帝的窃国大盗袁世凯接受其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以向段祺瑞政府提供巨额借款、订立《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达到操纵控制中国政府、军事等目的;以参战为借口,出兵山东,夺取德国在山东攫取的特权。战后,英、法等国已无力在东方与日本相抗衡了,而日本的疯狂扩张却引起了战后成为世界强国——美国的极大不满,它不允许日本独霸中国,破坏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政策,于是战后形成了美、日在中国的竞争、角逐。无线电台当时作为国际上一种新兴的先进的通讯工具。美国要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力量,要排斥他国,特别是要压制日本,独霸中国的对外通讯事业。于是美国捷足先登,先与中国签订了无线电台协定。1921年1月8日,中美《无线电台协定》在北京由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叶恭绰与美国加省合众公司代表Bames Moss签订。这个协定的成立对美国极为有利: (1)它通过在哈尔滨、北京、上海、广东由北至南的设立无线电台,既可以完全控制、操纵中国无线电事业,又可以获取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情况,传递信息,为其进一步侵略中国提供方便。 (2)美国通过向中国提供无线电台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来取得对中国无线电台的经营权、管理权,既可以向中国进行经济输出,又可攫取中国的主权。因此,它是损害中国主权的一个协定,也是帝国主义争霸中国的一个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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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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