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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日满议定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62 评论:0

1932.9.15 长春


日本国已经确认这一事实:满洲国是一个根据居民意思而自由成立的独立国家。
满洲国已经发表宣言,中华民国所有国际条约和协定凡可能适用于满洲国的,一概予以尊重。
因此,日本国政府与满洲国政府为永远巩固日满两国的睦邻关系,互相尊重其领土权,并确保东亚和平起见,签订协定如下:
一、满洲国在将来,即日满两国尚未另行签订约款前,应确认日本国或日本国臣民在满洲国领域内根据以往日中两国间的条约、协定、其他条款以及公私契约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予以尊重。
二、日本国和满洲国确认,对于缔约国一方的领土及治安的一切威胁,事实上同时成为对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安宁和存在的威胁,相约两国共同担负防卫国家的责任,为此需要日本国军队驻扎于满洲国内。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用日文及汉文制成各两份。在日文本和汉文本之间如在解释上有不同时,以日文原本为准。
作为以上的证据,下列签名人各奉本国政府的正式委任,在本议定书上签名盖印。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即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签订于新京。


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武藤信义①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②


附件


关于满洲国政府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的协定

(1932·8·7)


满洲国政府代表国务总理郑孝胥(以下称为甲方)与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以下称为乙方),关于满洲国政府的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签定协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铁路、港湾、航路(附表第一所列,并包括其附属事业,以下同)、航空线等的管理及附表第二所列的铁路线的敷设和管理委托乙方。
关于前项的管理及铁路线的敷设的细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另订协定。
第二条 乙方根据法令与本协定的规定,对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甲方有关交通方面的重要法令的整理、制订、改革和撤销,应事前得到乙方的谅解。
第四条 乙方根据第一条,将委托其管理的铁路、港湾、航路的经营和敷设委托给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以下称为满铁公司)。
第五条 以下各项所列的资金,由满铁公司筹措:
一、偿还民间资本和相当于民间资本所需的资金;
二、新设、收购和扩建、改良所需的资金;
三、新造、改造车辆船舶所需的资金;
四、其他相当于以上各项的资金。
第六条 将前条的资金和属于满铁公司所有的满洲国内铁路借款以及承包工程契约所规定的债权金额作为贷款总额;满铁公司和满洲国政府签订一切属于铁路、港湾、航路的财产(包括营业权)作为担保的借款契约。
第七条 由第一条的管理(除航空线外)所产生的利益,充作支付借款本利的定额之用,其剩余部分充当日军所担任的国防和维持治安的费用的一部分,还有剩余时,归满洲国政府及满铁公司收取。
第八条 甲方准许敷设属于乙方管理之外的铁路时,事前应取得乙方的谅解。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的援助之下使特设的经营机关经营有关航空的一切事业,将其管理委托乙方。
其细目另订协定。
第十条 甲方关于主要道路的新设、改良,应在取得乙方的谅解后施行。
第十一条 鉴于签订本协定的宗旨,甲方聘请乙方所指定的军事顾问,咨询关于国防上重要的交通设施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定用日、满两种文字制成各两份,甲乙两方各存一份。
关于本协定的解释发生疑义时,取决于日文本。
附则
在本协定及附属协定签订后,以下各种契约同时失效。
一、昭和六年十一月一日满铁总裁和吉林省长签订的有关铁路的新设经营贷款契约。
二、昭和六年十二月一日满铁总裁和四洮局长签订的四洮铁路贷款及经营契约。
昭和七年八月七日
大同元年八月七日


日本国关东军司令官
本庄繁③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


附表 第一
一、铁路
(一)
四洮线
洮昂线
洮索线
齐克线
呼海线
吉长线
吉敦线
吉海线
沈海线
奉山线(包括打通线)
(二)
将来国防上必要的新建国有铁路
二、港湾
葫芦岛
河北(营口)
安东县
三、河流
松花江
嫩江
牡丹江
辽河
黑龙江
乌苏里江
鸭绿江
图们江
附表 第二
一、新建线
(一)敦化—图们江线(包括朝阳川—上三峰线)
(二)拉法站—哈尔滨线(接续呼海线)
(三)克山—海伦线
(四)拉哈站—墨尔根—大黑河线及海克线上的某一个车站到大黑河线
(五)从通辽或锦县到赤峰及热河线
(六)敦化—海林线
(七)王爷庙—索伦—满洲里(或海拉尔)线
(八)长春—大赉—洮安线
(九)延吉—海林—依兰—佳木斯线
(十)新邱—义州站及巨流河站线
二、其他国有铁路及航路

根据关于满洲国政府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的协定签订的附属协定

(1932·8·7)


根据昭和七年八月七日(大同元年八月七日)满洲国政府代表国务总理郑孝胥和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签订的关于满洲国政府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的协定第一条第二项及第四条,签订协定如下:
满洲国政府与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关于铁路、港湾、航路等的委托经营和铁路线的敷设应另订契约。
昭和七年八月七日
大同元年八月七日


日本国关东军司令官
本庄繁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

关于设立航空公司的协定

(1932·8·7)


满洲国国务总理郑孝胥(以下称为甲方)与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以下称为乙方)关于设立航空公司签订协定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经双方同意,为经营满洲国的旅客、货物、邮递物的输送及其附属事业起见,设立航空公司。
二、航空公司为根据满洲国法律成立的日满合办股份公司,其资本为三百五十万元。
将来随事业的扩大而需要增资时,由甲乙两方协商决定。
三、甲方将另表所列各种设备估价一百万元,作为甲方的投资额,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领取相当于此数的股票,此种股票不得出让。
四、除甲方投资额以外的资本,乙方由日本方面投资如下:
满铁公司 一百五十万元
住友合资公司 一百万元

五、甲方将旧奉天飞机修理工厂和兵工学校的土地、建筑物无偿地借给乙方,乙方将以上土地、建筑物与乙方所没收的属于飞机修理工厂和兵工学校的器械类借给航空公司。
六、甲方不得乙方的同意,不得准许本航空公司以外的机构经营满洲国内的航空事业。
七、甲方于每年会计年度开始时,将下列金额交付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公司的补助费,但大同元年则于十月底交付。
大同元年 银四十万元
大同二年 银一百万元
大同三年 银一百四十万元
大同四年以后 银一百七十万元

上项补助费,根据公司营业状态,经甲乙双方合议,可以予以变更。
八、甲方将一切飞机的检查及驾驶员的考试委托乙方。
九、关于设立公司的办法,在本协定成立后一个月内,由日满双方举出委员,商议制订详细章程。
十、甲方对航空公司约定,以航空公司的经费建立航空所必需的专用通讯及无线标识等的设备,并准许其专用。为此,甲方将所需波长分配给公司。
十一、关于邮递物的运送,另订协定。
十二、甲方免除一切有关属于航空公司的各种设备及营业的纳税义务及航空公司使用的必需品的输入税。
十三、本契约的正文用日、满两种文字制成各两份,甲乙各存一份。
在契约的解释上发生疑义时,取决于日文本。
昭和七年八月七日大同元年八月七日
日本国关东军司令官
本庄繁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
外交总长
谢介石
交通总长
丁鉴修

附载
一、飞机场
大同元年应完成的:
奉天、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海拉尔、满洲里、吉林、锦州、敦化、龙井村。
大同二年应完成的:
郑家屯、洮安、嫩江、大黑河、海林、依兰、海伦、开鲁、赤峰、热河、前所。
二、中继站
大同元年应完成的:
瓦房店、大石桥、辽阳、开原、四平街、公主岭、窑门、双城、满沟、安达、小蒿子、碾子山、札兰屯、巴林、兴安、免渡河、完工、新民、打虎山、沟帮子、兴城、连山、绥中、蛟河、瓮声砬子、凤凰城、本溪湖。
大同二年应完成的:
法库、开通、泰来、宁年站、讷河、二十里河、额裕尔、石头旬子、东京城、三站、四站头站、通辽、闹包营市、梧桐好来、房身、公爷府、金家店、平泉、凌源、锦西、绥化、通化、克山、一面坡、帽儿山。
三、飞机制造厂的用地和可以利用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属于甲方所有而可利用于本事业的各种设备。

关于规定国防上必需的矿业权的协定

(1932·9·9)


日满两国根据共同防卫国家的需要,为规定满洲国领域内两国国防上所必需的矿业权,下列签名者签订协定如下:
第一条 满洲国政府约定,尊重日本帝国臣民(包括法人)在本国领土内所取得的一切矿业权,并为完成国防上的目的,根据需要,应对既存的条款或契约加以修改。
前项权利中的采掘权,俱无期限规定。
第二条 满洲国政府将另表所列各矿山的矿业权许给日满两国政府协商指定的日满合办的法人。
但关于既得权利不在此限。
第三条 对于前条所未列而为国防上必要的矿山,满洲国政府约定,应将其矿业权许给限于有日满两国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国籍的日满合办的法人。
所谓国防上必需的矿山,即指埋藏下列矿物的矿山:炼铁及炼钢(包括特殊钢)用原矿、轻金属原矿、煤炭、石油、油母页岩、铅矿、锌矿、镍矿、硫化铁矿、锑矿、锡矿、白金矿、水银矿、石墨、石棉、硝石等。
第四条 满洲国政府对国防上必需的矿物规定或撤销其封锁地区时,应事前与日本国政府协商。
第五条 对于根据本协定规定的矿业权,至满洲国政府施行新矿业法规为止,除关于取得矿业权的资格及资本份额的限制条款外,应以现行办法为根据。
满洲国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国防上所需矿物的矿业法规时,应事前取得日本国政府的同意。
第六条 本协定签字时,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协定以日文和汉文制成各两份。
在日文本与汉文本之间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日文本为准。
昭和七年九月九日
大同元年九月九日
日本国关东军司令官
武藤信义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

另表

所在地省县名矿种
阜新
新邱
北票
本溪湖
热河省阜新县
同省阜新县
同省阜新县
奉天省本溪县
煤炭
煤炭
煤炭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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