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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87 评论:0

1945.8.14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愿以充分尊重彼此之权益为基础,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关系暨经济联系起见,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应以中东铁路在俄国及中苏共同管理时期与南满铁路在俄国管理时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筑之铁路辅助线而为该两铁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开时期所建置并直接供该两铁路之用之附属事业为限,一切其他铁路支线与附属事业及土地,应归中国政府完全所有。
上开铁路之共同经营,应在中国主权之下,由一单独机构办理,并为一纯粹商业性质之运输事业。
第二条 缔约国同意上开铁路之共同所有权,应平均属于两方,并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转让。
第三条 缔约国为共同经营上开铁路起见,同意组设中苏合办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公司设理事会,由理事十人组织之,其中五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五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理事会设在长春。
第四条 中国政府应在华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助理理事长,苏联政府应在苏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副理事长、一人为助理副理事长。理事会表决时,理事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七人。
理事会不能获得协议之各项重要问题,应提请两缔约国政府予以考虑,并以公平与友好之精神解决之。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六人组织之,其中三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三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监事长应在苏籍监事中推选,副监事长应在华籍监事中推选。监事会表决时,监事长所投之票作两票计算,监事会之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六条 为管理经常事务起见,理事会委派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一人,由苏联人人员中遴选,副局长一人,由华籍人员中遴选。
第七条 监事会应委派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总稽核由华籍人员中遴选,副总稽核由苏籍人员中遴选。
第八条 上开铁路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及重要车站之站长,应由理事会委派,铁路局长有权推荐上项职位之人选,理事会各理事亦得于征得局长之同意时推荐上项人选。处长为华籍时,副处长应为苏籍,处长为苏籍时,副处长应为华籍。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站长应依照中苏两国人员平均充任之原则任用。
第九条 中国政府担任上开铁路之保护。
中国政府应组织及监督铁路警察,以保护铁路之房屋、设备暨其他产业与货运,使免受毁坏损失与抢劫,该铁路警察并应维持铁路之正常秩序。关于铁路警察执行本条规定之职务,由中国政府谘商苏联政府决定之。
第十条 上开铁路仅得于对日本作战时期供运输苏联军队之用。苏联政府有权在上开铁路,用加封车辆运输过境之军需品,免除海关查验。该项军需品之保卫工作,由铁路警察担任,苏联不派武装护送人员。
第十一条 经上开铁路,由一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或其他任何捐税。此项货物在入中国领土时,应受中国海关之查验。
第十二条 中国政府依照另订之协定,对上开铁路业务上所需燃煤之供应,担任充分之保证。
第十三条 上开铁路应与中国政府国营铁路,向中国政府同样缴纳税捐。
第十四条 缔约国同意供给中国长春铁路理事会以流动资金,其数额由铁路章程规定之。
经营上开铁路之盈亏,由双方平均分配之。
第十五条 缔约国应在本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各派代表三人,在重庆会同拟订共同经营上开铁路之章程。该项章程应于两个月拟订完毕,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协定第一条规定,应归中苏共同所有与共同经营之资产,应由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委员会议定之。该委员会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在重庆组织成立,并于上开铁路开始共同经营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工作。该委员会之议定事项,应呈报两国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期满之后,中国长春铁路连同该铁路之一切财产,均应无偿移转中华民国所有。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简释】
长春铁路即中东铁路,亦称东清铁路或东省铁路。该路系根据1896年清朝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在俄国参加沙皇尼拉二世加冕礼过程中,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财政大臣维特所签订的《中俄密约》中规定修筑的一条纵贯整个东北的铁路。由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承办这一铁路工程,从1897年开始修建,到1903年竣工。该路以哈尔滨为中心,西至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南至大连,是当时俄国侵略我国东北的重要产物。在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据此,俄国将长春至大连的铁路所有权转让给日本,以后,长春至大连这一段铁路被称为南满铁路,其余的即是中东铁路。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政府发表多次宣言,表示要放弃帝俄时代在中国所享有的一切特权。1924年苏俄政府代表加拉罕与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签订了《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制定了中苏两国共同管理中东铁路的具体办法,同年9月20日,苏俄政府又与张作霖的奉天政府(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达成协定,除规定中东铁路共管的一些细节外,苏方同意,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1929年7月东北当局武装接收中东铁路,制造了中东路事件,随即双方在边界发生武装冲突,东北当局在军事失利的情况下,与苏俄政府于12月22日签订了《伯力会议议定书》,重新恢复中东铁路中苏共管的状态。为解决中东铁路问题,1930年南京政府派代表莫德惠前往苏联莫斯科正式举行谈判。谈判时断时续,由于双方在复交、通商、赎路等问题上意见分歧,直到“九·一八”事变,谈判毫无结果而终止。1945年2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美、英、苏三国首脑罗斯福、丘吉尔、斯大林在苏联的雅尔塔召开会议,达成《雅尔塔协定》。6月14日美国继任总统杜鲁门指令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将这一协定通知蒋介石,在美国的参与下,蒋介石派外交部长宋子文前往苏联谈判,没有达成协议。8月8日根据《雅尔塔协定》苏联政府对日宣战,苏联红军出兵东北。8月14日继任外交部长王世杰在莫斯科与苏联外交部长莫洛夫托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几个协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即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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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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