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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于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第七十九届国会第五一二号法案转让海军船舰及装备之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15 评论:0

1947.12.8 南京


兹因一九四六年七月十六日美国第七十九届国会第二期会议第五一二号法案授权,依中华民国政府之请求,将溢出美国政府海军需要而为数不超过二七一艘之海军舰、艇转让中国,其中包括足供容纳依该法案授权而处置之任何舰、艇之浮坞,该项舰、艇之使用与维持暨该项舰、艇官兵训练所必需之器材,以及其他海军协助之供应。转让方式为售卖、交换、租借、赠送或以现金、记帐或其他资产相易,至应否具有保证或其他条件,则由美国总统决定之:
复因中华民国政府经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请求转让某种特定海军舰、艇及浮坞并对其组织与维持一海军机构供给某种技术上之意见与协助;
爰经相互议定如下: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使构成本协定一部分之附表(甲)中所列之某种海军舰、艇与浮坞转让于中华民国政府。
第二条 依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而转让之一切船舰及浮坞之所有权,应自移交之时起,属诸中华民国政府。此项移交将在相互同意之时间,而不迟于构成本协定一部分之附表(甲)中所订之日期,照“现状就地”为之,无须偿付或转拨款项,并以依照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订格式之移交证书证明之。自上述船舰移交后,凡因关于该项财产之转让或因关于中华民国政府利用并使用该项财产所引起各种类别及性质之任何及一切索偿、要求、损失、伤害、开支及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亦不论其是否由于契约或侵权行为,中华民国政府应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仆役与雇员不受损伤,并应予以赔偿。除上述规定之一般性不受限制外,凡因转让依照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美利坚合众国与勃福斯公司协定所制造或出产之勃式四十公厘炮或同样之炮于中华民国政府而引起之任何及一切索偿、要求、开支、伤害及费用,中华民国政府应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其官员、代理人、仆役与雇员不受损伤,并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 (甲)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中华民国政府之请求,对于不在中华民国政府所控制之地区内照“现状就地”转让之任何船舰,将在该项船舰所在地或附近地区,就现有便利之范围内,于交付一切有关费用及开支时,供给修理、改装、配置、装备该项船舰所必需之工作、服务及器材,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此项费用,将照本协定后开规定,迅予偿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中华民国政府之请求,对于依本协定所转让之任何或一切舰、艇与浮坞之使用及维持,以中华民国政府依照本协定后开规定迅将有关费用偿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基点,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适当时,将就现有器材之范围,随时供给该项器材。
(丙)关于(一)舰、艇及浮坞之转让,(二)修理、改装、配置、装备及供给使用与维持所需之供应品,及(三)中华民国政府海军机构之组织与维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其认为适当之范围内,并不背保密类别时,经中华民国政府之请求,将(一)无偿供给计划、蓝图及文件,(二)无偿供给技术上之情报与意见,并(三)在移交时,无偿参加并签订每一船舰之共同点验财产目录。
第四条 为供给款项以应付中华民国政府依照本协定第三条之规定所负之义务起见,双方同意,一切现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款项,原备支付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延长协定之租借船舰之使用费用及开支而不需且不必应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该协定之条件对中华民国政府所供给之服务及器材者,应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并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之信用,以抵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因依照本协定第三条所供给之工作、服务、器材与供应品而随时开出之妥适证明账单。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依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随时之请求,再提款项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由该政府保持,以备支付该项账单。若中华民国政府未能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随时之请求提交存款,则在所请求之存款未提交以前,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解除其再行供给工作、服务、器材或供应品之义务。
第五条 不论本协定载有任何规定,除因该项海军、船舰、浮坞之修理、改装、配置、装备、供应及训练使用该项船舰、浮坞中国人员之必要,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海军部长允予延展期限外,中华民国政府应于转让之日起一百二十日以内,将依照本协定而转让或供给之每一船舰及浮坞自不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之地区移去。如在此项限期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允予之展延期限内,未能自移交地区将船舰或浮坞移去,中华民国政府应丧失其对于该项船舰或浮坞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及利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将该项船舰或浮坞予以彼所独自认为合宜之其他处置。
第六条 中华民国政府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书面同意,将不放弃依照本协定所供给之任何船舰或浮坞或装备及供应品之实际持有权或转让其所有权。依照本协定或其他办法所供给之海军情报及海军装备,无论属于任何保密类别,将依照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加之保密类别必要条件,妥予防护,事前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书面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将不对他国政府或未经授权之人士透露之。
第七条 在本协定或其延长之有效期间,除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相互同意外,中华民国政府不得延用或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外任何他国政府之任何人员之服务,从事于有关利用与使用依照本协定所转让之船舰及其他小艇任何性质之职务。
第八条 本协定应于美国第七十九届国会第二期会议第五一二号法案满期时终止。但无论何时,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决定继续转让舰、艇或供给器材与协助不复符合公共利益时,该项转让即应停止。
第九条 本协定生效时,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根据租借法案第三条(丙)款之协定”中规定对中国海军协助之部分,应以本协定之适用条款代替之。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为此,下列签字人,爰经正式授权,于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八日,即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在中国南京签订本协定英文、中文各两份,以昭信守。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驻华全权大使司徒雷登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简释】
抗日战争一结束,美国在扶蒋反共的政策下,积极的帮助蒋介石打内战,恢复、巩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使蒋介石政府成为美国侵略、控制中国的主要工具。于是驻华美军总司令魏得迈同美国太平洋舰队司令尼米兹策划,出动大批飞机、军舰,把蒋介石军队运往东北、华东和华中等地,在短短的几个月里,美国空运、海运国民党军队共达14个军、41个师、8个交通警察总队,约54万人,耗资6亿多美元。同时,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还指令美国驻华武装部队,以“受降”、“遣俘”的名义,直接在中国沿海登陆,替蒋军抢占港口和战略要地。
在美国的大力帮助下,蒋介石又阴谋以和谈作掩护,争取时间,加紧运兵,部署内战。虽然在重庆谈判以后,国共签订了双十协定,蒋介石被迫承认中国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方针,要“坚决避免内战”,但是,双十协定签订仅三天,蒋介石即下达了“剿共”的密令,于是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解放区,到1945年底,国民党用于进攻解放区的正规军队就达120万。在国共冲突过程中,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11月,派马歇尔为特使来华“调处”国共争端,然而就在马歇尔调处期间,美国向蒋介石政府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军事物资和贷款,到1946年春,国民党军队由美械装备的师已达57个之多。在美帝国主义全力支持下,1946年6月,蒋介石撕毁停战协议和政协决议,悍然向解放区发动进攻,全面内战爆发。随后,美国国会于7月16日通过五一二号公法,授权总统将总数不超过二百七十一艘的舰艇及船坞器材等“赠送”给蒋介石,并于1947年12月8日中美正式签署了该项协定。从而增强了国民党军队的海军力量,为蒋介石进行独裁内战,输血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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