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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47 评论:0

1947.10.27 南京


兹因美利坚合众国意欲对中国人民给予救济援助,使其免受苦难,并得继续切实努力,以求恢复元气;
又因中国政府曾向美国政府请求救济援助,并曾提供情报,使美国政府深信中国政府亟需援助,以获得中国人民生活之基本必需品;
又因美国国会曾以一九四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八十届国会第八十四号法案规定,对于总统认为确系需要此项援助国家之人民,而各该国家对于该项国会法案所需之救济计划,曾作满意保证者,供应救济援助;
又因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均愿确定关于处理及分配美国救济物资之若干条件及了解,并规定两国政府合作之一般办法,以便适应中国人民之救济需要;
国华民国政府由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师舜博士为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由司徒雷登大使为代表;
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物资之供应
(甲)给予援助之计划,应包括各类别与各种数量之物资,以及有关该项物资之取得、储藏、输送、船运等服务。由美国政府依照一九四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八十届国会第八十四号法案,及其修正或补充之任何法案,于谘商中国政府后随时决定之。此项物资应以若干生活基本必需品为限,即粮食、医药用品、已制成及未制成之衣料、肥料、病虫害药剂、燃料及种子是。
(乙)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美国政府对于依照本协定所供给之美国救济物资与服务,将不作偿付之请求,并无要求偿付之权利。
(丙)美国救济物资之取得、储藏、输送及船运赴华等服务,将由美国政府机关办理;但经美国政府规定以他种方法依照美国政府所规定之手续办理此等服务者,不在此限。所有美国救济物资,除美国政府特准在美国境外取得者外,应在美国境内取得之。
(丁)中国政府将随时于事前向美国政府提出其为救济之输入需要所拟之计划,此种计划,应经美国政府之审查及核准。救济物资之取得,以经核准之计划中所载项目为限。
(戊)美国救济物资之移转,应依美国政府会商中国政府后所决定之办法办理。美国政府于无论何时认为合宜时,得保留任何美国救济物资或收回业已移转之此项物资,直至其到达能备供最后消费者之城市或地点。
第二条 在华救济物资之分配
(甲)所有美国救济物资,应依照本协定之条款,由中国政府及两国政府所同意之在华业已成立之志愿机构分配之。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对于美国政府依照本协定所供给之物资,应有直接监察及管理之权。
(乙)所有美国救济物资之输入,直至其依照本协定第三条之规定而售得中国钱币之地点,应免除财政课税,包括关税在内。但因定价关系,关税或政府税捐宜包括于规定之价格中;如遇此等情事,则由美国救济物资之输入,所课之税款,将并存于第三条所述之特别帐户内。所有美国救济物资之输入,凡属免费给与贫民、团体及其他方面者,以及交由各志愿机构分配者,均应免除财政课税,包括关税在内。
(丙)中国政府将指派高级官员一人,担任中国政府与负责救济计划之美国代表间之联系责任。
(丁)美国救济物资及中国之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应由中国政府及志愿机构分配之,不因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而有所歧视。且为救济目的物资之需要继续存在时,中国政府应不许将任何此项物资移作不重要之用途,或由中国输出或移送国外。中国政府应不许将美国救济物资或以过多数量之中国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与美国救济物资同样之物资,移用于维持武装部队。
(戊)对于美国救济物资及中国当地所产与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之分配,中国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各阶层人民均获得公正平等之份量。
(己)在环境所许可之中国各大都市应创行分配及物价管制制度,以求确保各阶层人民,不问其购买力如何,均应获得自国外输入或由当地所产救济物资之公平份量。双方了解,依照本协定所得之美国救济物资得用以支持中国改良消费与物价管制之努力,但美国政府对于此项都市计划之成功不负责任。
第三条 出售美国物资所积存资金之利用
(甲)美国救济物资在中国出售之价格,应由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商定之。
(乙)美国救济物资售得中国钱币时,此项钱币数目应由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名义,存入一特别帐户内。
(丙)直至一九四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此项资金,应经美国政府正式授权之代表核准,用于中国救济及工赈,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因供给救济而发生之中国钱币开支在内。一九四八年六月三十日尚余存此项账户之任何未经支配之款项,将来应由美国政府依照国会法案或两院决议案所定之目的,在中国使用之。
(丁)因救济之供给,包括驻华美国救济代表团之工作及中国政府机关与志愿机构现正进行中之若干紧急救济方案,而发生之中国钱币开支,中国政府应依美国代表之请求,以美国救济物资出售之价款作抵,预垫基金。
(戊)出售美国物资所积存之资金,通常不能用以偿付中国政府因对于美国救济物资之处理、内地输送及分配而有之当地费用,包括卸货及其他港口费用之中国钱币开支在内;但美国代表愿与中国政府考虑使用此项资金,以应付非常费用,俾免以过分负担,加诸中国政府。
(己)中国政府每月将以此项资金之收入、盈亏及开支作成报告,备交美国代表。
(庚)中国政府将指定官员与美国代表会商并计划关于处理出售物资所积存之资金,以保证该资金之迅速与适当使用。
第四条 有效之生产、粮食之征集、及资源之利用以减少救济之需要
(甲)中国政府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以求救济所需要之当地所产物资获得最大之产量与征集。
(乙)中国政府担任不许采用任何措施使本协定所述性质之任何物品之交付、出售、或给予,致减少此种物品当地所产之供应,而增加救济负担。
(丙)中国政府对于达成此种目的之计划与进度,将经常以最近情报供给美国代表。
(丁)中国政府确认在可能范围内,业已采取且正采取必要之经济措施,以减少其救济之需要,并准备其将来之建设。
第五条 美国代表
(甲)美国政府将派遣代表至中国,以履行美国政府依本协定及一九四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八十届国会第八十四号法案所应负之责任。中国政府对于美国代表之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在中国境内之旅行,将予准许及便利。
(乙)中国政府准许美国代表有监察美国救济物资之分配,以及旅行、视察及报导与本协定任何有关事项之自由,并于各方面予以便利;且对美国代表执行本协定所有之条款时,将与该代表等完全合作。中国政府将供给必要之汽车运输,使美国代表得在中国全境自由旅行而无延滞。
(丙)美国代表及代表团与其人员之财产,在中国应享受美国驻华大使馆人员及大使馆与其人员之财产所享受之同样优例与豁免。
第六条 美国新闻及广播事业代表观察与报道之自由
中国政府准许美国新闻及广播事业代表对救济物资之分配与利用,及出售美国救济物资所得资金之使用,自由观察,且不受检查而尽量报导。
第七条 报告、统计及情报
(甲)中国政府将编制关于救济之适当统计及其他纪录,并依美国代表之请求,与其谘商关于此项纪录之编制事宜。
(乙)中国政府依美国代表之请求,将迅速供给关于足以影响人民救济需要之任何物资之生产、使用、分配、输入及输出之现有情报。
(丙)倘美国代表提出显有滥用或违反本协定情事之报告,中国政府将予调查、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方法,以矫正此项业已发现之滥用或违反协定情事。
第八条 关于美国援助之宣传
(甲)中国政府对于美国在中国救济计划之目的、来源、性质、范围、数量及进度,包括为人民福利而出售美国救济物资所得资金之利用,将准许并安排充分与继续之宣传。
(乙)所有美国救济物资及由此项物资制成之任何物品或此项物资或物品之容器,应尽量于显著部位予以标记、戳记、烙印或贴签,俾使最后消费者获悉此项物资或物品系由美利坚合众国为救济援助而供应者。若此项物资、物品或容器不能如此予以标记、戳记、烙印、或贴签时,则中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可行之步骤,通知最后消费者,此项物资或物品系由美国为救济援助而供给者。
第九条 救济援助之终止
美国政府认为有下列事情时得随时终止其救济援助之任何一部或全部。
(一)因情势变迁,致一九四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八十届国会第八十四号法案所规定性质之救济援助之供应已不复需要时;
(二)本协定任何条款未获履行时;
(三) 美国救济物资或过多数量之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用于帮助维持在中国之武装部队时;
(四) 美国救济物资或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由中国输出或移出时。
美国政府于无论何时,认为因其他情势所必要,得停止或改变其援助之计划。
中国政府如认为本协定所规定之救济援助不再需要时,保留终止本协定之权。
第十条 协定之日期
本协定自本日起生效。本协定应继续有效,至两国政府商定之日期为止。
本协定用中文、英文各缮两份。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即公历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订于南京


中华民国代表刘师舜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司徒雷登


【简释】
抗战胜利后,世界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德、意、日三个法西斯国家被打败,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受到极大的削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日益强大的苏联和军事、经济迅速向前发展的美国,成为在世界政治舞台争霸的主要角色,美苏的对立和斗争成为战后世界政治的基本格局。而地处亚洲的中国则成为美苏争取的主要对象。扶蒋反共成为战后美国对抗苏联的基本政策。为了帮助蒋介石巩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独裁统治,使蒋介石完全投入美国的怀抱,美国在战后从政治、经济,特别是军事等方面,极力帮助蒋介石打内战。
从1945年9月至1 946年6月,美国海空军运送国民党军队到达内战前线已达14个军共41个师,外加8个交通警察总队,共计约54万余人。从而使国民党军队抢占战了大量的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美国海军陆战队还打着“受降”、“遣俘”的旗号,直接在中国港口登陆,替国民党军队抢占战略要地和铁路交通线。仅驻在华北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到1946年2月就有近45,000人。同时,美军还直接帮助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派遣军事顾问团,直接指挥国民党军队,帮助蒋介石打内战。
美国在积极帮助蒋介石的军事行动中,还大规模的向蒋介石提供军事、战略物资,用来屠杀中国人民。1945年11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继续以租借物资援助国民党政府,给蒋介石的武器装备,军事物资和各种借款,在马歇尔“调处”期间已达40亿美元。1946年6月,美国国务院向美国国会提出了《军事援华法案》,它赋予美国总统以广泛的权力,为国民党政府编练军队,供给武器设备。蒋介石在美国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于1946年6月撕毁停战协议和政协协议,悍然向解放区发动军事进攻,从此中国卷入全面内战的漩涡。对于美国这种支持蒋介石独裁内战,武装干涉中国内政的反动政策,不仅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也遭到世界人民的强烈谴责。美国为了欺骗世界人民,掩人耳目,更加巧妙的援助蒋介石,美国于1947年10月27日,与国民党政府签订了《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全文共10条,规定:美国以粮食、医药品、衣料、肥料、病虫害药剂、燃料及种子等作为对中国的救济物资,并规定“不得将救济物资移用于武装部队”,并要求确保各阶层人民均获得公正之份量。然而,这些物资除了分给国统区人民寥若星辰的一点点作为点缀外,绝大多数被蒋介石政府移为军用或被四大家族以及国民党贪官污吏装入私囊。美国冠冕堂皇的所谓援助和救济中国人民,不过是美国欺骗世界、助蒋内战的一种鬼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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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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