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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10 评论:0

1943.5.21 重庆

(一) 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①致外交部政务次长暂代部务吴国桢②照会


迳启者:本代办为证实贵我两国政府代表在渝由商谈而得之了解各节,兹奉达贵次长代理部务如下:
查美国政府之意愿,系于此次对共同敌人作战存续期内,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裁判。
如间有以特别原因,美国政府军事当局或认为此项裁判,以不受理为宜,则建议每次均应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中国政府,俾可由中国当局从事裁判。
兹保证在华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对于该军人员被控于中国犯刑事罪而有充分证据者,愿加审理,且有审理之能力,并于宣判后,按所犯刑事罪予以惩处。美国当局对于美国军队被控在中国犯刑事罪者,无论系准中国该管机关通知,或系美国当局自行发觉,原则上均愿调查,并予适当处理。
美国军队之任何人员,如对平民有犯罪行为,美国军事当局于不妨害军事安全范围内,当于离被控犯罪地点相当距离之中国地方,迅速公开审理,庶案内人证,毋须跋涉长途,即可到案受审。
美国主管当局并准备与中国当局合作,对于美国军事人员被控犯罪之侦查案情及搜集证据,妥定互助办法。按通常规例,如拟向其取供之案内人证等并非美军人员,则应由中国当局代美国当局向证人等办理初步取供手续。至于中国法院办理之案件,被控者非美军人员而彼等与案情有关时,美国军事当局于可能内亦乐于协助,向其取供,或于案情作适当之侦查。
上述办法,如能根据互惠原则施行,则为共同目标计,更觉有益,故美国政府准备如中国在美国辖境内驻军,亦以同样办法,担保该中国军队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
兹建议上开办法于此次战争期间及战后六个月内有效。
如中国政府接受此项办法,则本照会及接受此项办法之复文,当视为两国政府间之了解文件而存案。相应照请贵次长代理部务查照为荷。
本代办顺向贵次长代理部务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吴

艾其森


西历一九四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于重庆

(二)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吴国桢复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照会


迳复者:按准贵代办本日照会内开:
本代办为证实贵我两国政府代表在渝由商谈而得之了解各节,兹奉达贵次长代理部务如下:
查美国政府之意愿,系于此次对共同敌人作战存续期内,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裁判。
如间有以特别原因,美国政府军事当局或认为此项裁判,以不受理为宜,则建议每次均应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中国政府,俾可由中国当局从事裁判。
兹保证在华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对于该军人员被控于中国犯刑事罪而有充分证据者,愿加审理。且有审理之能力,并于宣判后,按所犯刑事罪予以惩处。美国当局对于美国军队被控在中国犯刑事罪者,无论系准中国该管机关通知,或系美国当局自行发觉,原则上均愿调查,并予适当处理。
美国军队之任何人员,如对平民有犯罪行为,美国军事当局于不妨害军事安全范围内,当于离被控犯罪地点相当距离之中国地方,迅速公开审理,庶案内人证,毋须跋涉长途,即可到案受审。
美国主管当局并准备与中国当局合作,对于美国军事人员被控犯罪之侦查案情及搜集证据,妥定互助办法。按通常规例,如拟向其取供之案内人证等并非美军人员,则应由中国当局代美国当局向证人等办理初步取供手续。至于中国法院办理之案件,被控者非美军人员而彼等与案情有关时,美国军事当局于可能内亦乐于协助,向其取供,或于案情作适当之侦查。
上述办法,如能根据互惠原则施行,则为共同目标计,更觉有益,故美国政府准备如中国在美国辖境内驻军,亦以同样办法,担保该中国军队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
兹建议上开办法于此次战争期间及战后六个月内有效。
如中国政府接受此项办法,则本照会及接受此项办法之复文,当视为两国政府间之了解文件而存案。相应照请贵次长代理部务查照为荷。”等由;本次长代理部务业经阅悉。
对于贵代办来照所称:两国政府关于管辖在华美军人员触犯刑事罪款一事所成立之了解,暨规定该项了解应依互惠原则办理,以担保中国军队如驻在美国辖区境内亦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各节,本次长代理部务兹奉命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实。
本照会及贵代办前项来照自应视为已将该项了解纪录在卷。相应复请查照为荷。
本次长代理部务顺向贵代办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暂行代办使事艾其森先生

吴国桢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于重庆


【注】
①艾其森(阿其森) (1896——1947) 美国外交官。1920年来华,为美使馆翻译生。1922年后,在中国各地任副领事和领事。1943——1944年在重庆任大使馆参事,曾代办馆务。1945年日本投降后,任盟军驻日本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政治顾问, 四盟国控制委员会美方代表兼主席。后因携对日和约草案回华盛顿请示,所乘军用飞机失事,坠海死。
②吴国桢(1903——1984) 湖北建始人。1916——1919年在天津南开中学就读,后赴美国留学。1926年获普林斯敦大学博士学位,回国。1928年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外交部第一司帮办、湖北财政局长。1931年起任蒋介石的秘书。抗日战争爆发后,任武汉市长、重庆市长。1943年调任外交部政务次长,又兼蒋介石侍从秘书。抗日战争胜利后,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又出任上海市长。曾因反对国民党“币制改革”政策,与蒋经国冲突。1949年底,任台湾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并兼行政院政务委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与蒋经国矛盾加剧,失势,改充台湾生产局长。1953年4月,免职,赴美寓居。在美国曾谴责国民党一党专政,宣布与之断绝关系。曾连续任《芝加哥论坛报》远东问题顾问达13年。1966年任阿姆斯北州立大学教授。1984年6月病逝。
【简释】
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是近代帝国主义在侵略中国过程中,攫取的主要特权之一,也是对我国主权侵害大的一项特权。该特权由英国开始,到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明文规定下来,由民事扩大到刑事案件。随后其他国家纷纷效法。治外法权成为帝国主义侵略者在中国任意胡作非为、横行霸道,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保护伞。不仅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而且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近百年来,中国人民为收回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国家民族权益,而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人民的强大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曾先后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上,提出废除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帝国主义虽然采取拒绝的态度,但为了欺骗中国人民、掩人耳目,成立了所谓治外法权调查委员会,经在中国实地调查后,认为中国法律尚未完善、时机尚未成熟而予以推托。南京国民党成立后,于1929年先后两次照会各国,要求撤销领事裁判权,然而各国,尤其英、美两国,旧调重弹,寻找种种借口,进行延宕,表现极为顽固。直到抗战爆发, 亳无结果。太平洋战争后,中美等国,在共同抗日的战斗争, 成为盟国。美国为了表示友好,于1943年1月与英国同时取消了在华治外法权。然而在中美订立“平等新约”后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美国又与蒋介石政权签订了此项换文,实际上美国又重新取得了在华的治外法权,由此表明,美国为维护其在华特权,不惜继续践踏中国主权,而蒋介石政权为求得美国的支持、援助,不惜卑躬屈膝出卖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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