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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次英日同盟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03 评论:0

1911.7.13 伦敦

英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鉴于一九○五年八月十二日之英日协定①缔结以来,事态已有重大之变迁,深信修改该协定以适应其变迁,实有裨于全局之安宁与稳固,特协定下列之条款,以代替前项协定,且具有同一之目的:即(一)维持东亚及印度全局之和平;(二)保全中国之独立与领土完整及各国在华商工业机会均等主义,以保持各国在华之共同利益;(三)维持两缔约国在东亚及印度之领土权利,并防卫其在上述地域之特殊利益:

第一条 英国或日本任何一国,认为本协定序言所述之任何权利及利益发生危害时,两国政府应互相竭诚尽情通告,并考虑所应采取之共同方策,以保卫此种受威胁的权利或利益。

第二条 缔约之一方,若非衅由己开,因他一国或数国之攻击或侵略行动,为防护其在本协定序言中所述之领土权利或特殊利益而至于开战,不论此项攻击或侵略行动发生于何地,则另一缔约国应立即援助其同盟,共同作战。至于媾和,亦以相互之同意行之。

第三条 两缔约国同意,不经彼此协商,绝不与他国缔结损害本协定序言中所述之目的之别项条约。

第四条 若缔约国之一方与第三国已缔结普遍仲裁条约时,在此仲裁条约有效期间,认为本约无任何规定使此缔约国负有与该第三国交战之义务。

第五条 在本协定所述之情形下,此缔约国应对彼缔约国作兵力援助之条件及实行赴援之方法,应由两缔约国海陆军当局商定,并对所有两国相互利害有关之问题,彼此尽行自由协商之。

第六条 本协定签字之日立即生效,自是日起,以十年为有效期间。

若至十年期满,在十二个月前,两缔约国中并无一国通告废止本协定之意,本协定仍继续有效,至缔约之一方表示废止之日起算一年期满为止。但若至本协定应行废止之期,某一同盟国仍在交战之中,本同盟因此应继续至媾和终了为止。②

两国全权各奉政府正式委任,签名盖印于本协定,以昭信守。

一九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在伦敦作成两份。

大英帝国外交大臣葛雷

大日本帝国驻英全权大使加藤高明

【注】

①即《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

②1920年7月8日,日、英两国向国联发出通告,宣布英日同盟条约在1921年十年期满后仍然有效。1924年7月7日在条约期满之际发出第二次通告,表示了续盟的意向。对此,北京政府电令驻日公使胡惟德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指出“此事实与中国与远东至有关系,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皆甚为惊惶”,表示原约中涉及中国主权及领土的内容事先并未获得中国政府同意,“实侮蔑中国为独立国之体面与尊严。中国政府万难承认。”

【简释】

1905年的《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订立之后,英国通过日本的军事力量阻止了俄国自中国东北南下的企图,使其在中国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全保证。而在日俄战争后财政十分拮据的日本,也及时地得到英国一亿一千多万日元的贷款,完成了对中国东北南部的控制,形成了与俄国共同瓜分中国东北的局面。此后,日美间矛盾日益突出。美国要求在中国东北实行“门户开放”政策,但处处遭到日本抵制,哈里曼、诺克斯的计划相继告吹,修筑新法、锦瑷铁路的企图也全部落空。美国认为英日同盟的存在是日本有恃无恐的原因,是美国在东亚经济扩张的障碍,故竭力拉英国赞同中国东北的“门户开放”,借以抵制日本。英国已经感到日本在东北的活动构成了对其经济扩张的威胁,有意与美国接近。而日本则对英国加入四国银行的活动表示不满,公开提出抗议。

然而,尽管英、日在经济上矛盾重重,但因欧洲处于大战前夕的紧张状态,英国与德国之间进行着激烈的军备竞赛,不敢放弃其东方的“盟友”,而且还想借助日本的军事力量也在东方实施其“炮舰政策”。日本则因经济实力薄弱,对英、美的依赖性仍很大,虽然第二次英日同盟有效期到1915年,但两国均感到有必要加以重新修订。1910年末,双方开始接触,后一度因英、美间订立总仲裁协定受到影响延缓了谈判的进程,但因日本态度坚决,终于在7月13日签订了第三次同盟条约。第三次同盟条约继续重申上次条约的基本原则,但在此时签订对两国均有特殊意义。英国借此增强了在英、法、俄三国协约中的地位,也使三国联合的抗衡力量得到充实。条约并进一步纵容了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

1921年该同盟条约期满,英、日两国声明续约,中国曾表示反对其中有损中国主权与尊严的条款。美国及英国许多自治领出于对日本扩张的担心也表示反对。同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美、英、日、法达成协议,互相保证其在太平洋岛屿属地不可侵犯。在协议第四款中,规定英日第三次同盟条约自上述协定交换批准书后失效,至此,英、日同盟条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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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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