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7.3 圣彼得堡
协定
俄罗斯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政府,为协力维持远东之永久和平,协定以下之条款:
第一条 俄国将不加入对抗日本国之任何措置或政治联合。
日本国将不加入对抗俄国之任何措置或政治联合。
第二条 缔约国之一方在远东之领土权利或特殊利益,如另一缔约国承认者,若发生危害时,俄日两国将协商办法,相互协助或合作,以保卫彼此之权利与利益。
下列署名人员,各受政府相当委任,签字盖印于本协定。
俄历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正五年七月三日 在圣彼得堡
沙查诺夫
本野一郎
密约
俄罗斯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政府,为巩固一九○七年七月三十日(俄历七月十七日)、一九一○年七月四日(俄历六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俄历六月二十五日)各密约所缔结之忠诚友谊关系起见,协定下列各条款,以完成上举之各协定:
第一条 两缔约国承认双方重要利益须要中国不落在任何第三国①之政治势力之下,此第三国或将敌视俄国或日本,将来遇有需要时,须开诚交换意见,并协定办法,以阻止此种情势之发生。
第二条 若上条所举之协定办法,缔约国之一须与上条所指之第三国宣战时,则另一缔约国一经请求即须援助,且两缔约国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先,不得单独媾和。
第三条 上条所规定之军事协助之条件及方法,应由两缔约国相当人员制定之。
第四条 但已了解,两缔约国之一若不能获得其他同盟国予以与情势严重性相等之合作,则无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条所规定之军事协助。
第五条 本约自签字日起发生效力,继续至一九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俄历七月一日)为止。如缔约国之一方,在本约满期前之十二个月,未以不愿续约之意思通知对方,则本约继续有效,直至缔约国之一方通知不守续约之日起满一年为止。
第六条 两缔约国须严守本约之秘密。
下列署名人员,各受政府相当委任,签字盖印于本约。
俄历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正五年七月三日 在圣彼得堡
沙查诺夫
本野一郎
【注】
①此处第三国实际指英、美等国。
【简释】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日俄之间已有两次公开协定和三次秘密条约,两国对中国东北及内蒙古地区的权益进行了瓜分,并联合起来对其他列强插手该地区的活动进行抵制,形成了较为密切的集团,成为俄法与英日两国同盟的联纽带。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借列强混乱于欧洲而无暇东顾之机,向德国宣战并一举占领了山东省,控制胶济铁路,还蛮横地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迫使中国承认日本在东北南部、内蒙古东部建立政治、经济统治,在福建享有特权以及对中国的特殊政治要求。中国政府希望协约各国阻挠日本的活动,但英、法忙于战争,未予理采;美国仅在道义上给中国以支持,对日本无任何约束力。俄国为从日本获得武器和物资,拒绝对日本进行干涉,相反,还企图继续在牺牲中国利益的基础上与日本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盟关系,以便在战争中借助日本力量,在战争后与日本彻底瓜分中国。
1915年底,俄国在欧洲战场上因军需不足而处于被动地位,迫切需要增调西伯利亚驻军,并希望得到日本的军事援助。于是,格奥尔基·米哈伊洛维奇大公率外交部东亚局长柯札科夫赴日。他们向日本提议加强俄日联盟以反对德国,战后联盟仍有效,建议两国应将对中国的态度、互相在外交上的援助以及日本对俄国的军事援助都归在一个协定中。俄国还提出,可以将中东铁路哈尔滨至大连铁路线上位于日本势力范围中的一部分出售给日本作为交换条件。
日本虽已迫使中国接受了二十一条,但仍担心战后列强支持中国以参战国身份收回权利,因此一方面阻挠中国参战,一方面也希望与俄国建立更紧密的同盟关系。因此在俄国提出建议后主动表示:俄国尽可将其军队调往欧洲战场,远东地区的秩序可由日本军队维持。日本驻俄大使同时向俄国保证供给其武器,同意俄国在日本发表公债。日本舆论界也大造日俄结盟的意义。
1916年7月3日,正当俄国在欧洲战场东线向德、奥发动新的进攻之际,俄国外交大臣与日本驻俄大使签订了公开的协定和秘密条约。日俄通过这一新的勾结,进一步巩固了在华利益,尤其是提高了日本与列强争夺时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