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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日调整国交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67 评论:0

1940.11.30 北京

一、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
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以确立东亚永久之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订立基本原则,以律两国间之关系,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之关系,应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之手段。
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撤废政治外交教育宣传交易等事项,足以破坏两国间好谊之措置及原因,且将来亦禁绝之。
第二条 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之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力。
第三条 两国政府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祉之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工作,共同防卫之。
两国政府为完成前项目的计,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之情报宣传等,紧密协力。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计,在所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议定,驻屯所要之军队于蒙疆,及华北之一定地域。
第四条 两国政府相约,在派遣于中华民国之日本国军队,依据别项所定撤退尚未完了之前,对共通治安之维持,紧密协力。
在必需维持共通治安之期间内,日本国军队之驻屯地域等事项,两国间另行协议定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允认日本国基于历来之惯例,及为确保两国共通利益,在所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议定,得驻留其舰船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之特定地域。
第六条 两国政府基于长短相补有无相通之旨趣,并依照平等互惠之原则,应行两国间之紧密的经济提携。
关于华北及蒙疆之特定资源,尤其国防上必要之埋藏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允诺两国紧密协力开发之。关于其他地域内,国防上必要之特定资源之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以必要之便利。关于前项资源之利用,考虑中华民国之需要,而中华民国政府积极的予日本国及日本臣民以充分之便利。
两国政府为振兴一般通商,及使两国间之物资需给便利而合理计,应讲求必要之措置。
两国政府对于长江下游地域通商交易之增进,及日本国与华北蒙疆间物资需给之合理化,尤应紧密协力。
日本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之产业金融交通通信等之复兴发达,应依两国间之协议,对中华民国作必要之援助乃至协力。
第七条 随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新关系之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废其在中华民国所享有之治外法权①,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则应开放其领域,使日本国臣民得居住营业。
第八条 两国政府关于为完成本条约之目的所必要之具体的事项,再行缔结约定。
第九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之。
下列签字者,各奉本国政府正当之委任,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订于南京。以中文及日文各缮本条约二份。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

二、附属议定书


当本日签订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之时,两国全权委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谅解日本国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继续现正从事之战争行为之期间内,随上述战争行为之实行,有特殊事态之存在。并谅解日本国为完成上述战争行为之目的,取必要之措置,因对此讲求必要之措置。
前项特殊事态,纵在战争行为继续中,于不防碍完成战争行为目的范围内,务须按情势之推移,准据条约及附属文书之旨趣,调整之。
第二条 前中华民国临时政府②,中华民国维新政府③等所办事项,业由中华民国政府继承,暂维现状,是以上述事项中之应调整而尚未调整者,应随事态之所许,依两国间之协议,准据条约及附属文书之旨趣,速行调整之。
第三条 日本国军队除根据本日所签订之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及两国间之现行约定而驻屯者外,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开始撤兵,并应伴治安确立二年以内撤兵完毕,中华民国政府在本期间内,保障治安之确立。
第四条 中华民国政府应补偿日本国臣民,自事变发生以来,在中华民国因事变所受之权利利益之损害。
日本国政府应与中华民国政府协力,以救济因事变而生之中华民国难民。
第五条 本议定书与条约同时实施之。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将本议定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订于南京。以中文及日文各缮本议定书二份。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

三、中日两国全权委员会间关于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


当本日签订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之时,与上述条约附属议定书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相关联,两国全权委员间成立了解如下:
第一 中华民国之各种征税机关,现因军事上之必要,在特异状态中者,应尊重中华民国财政独立之旨趣,速行设法调整之。
第二 现在日本国军管理中之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山及商店,除有敌性者及有军事上必要等不得已之特殊情由者外,应依合理的方法,速行讲求必要之措置,以移归华方管理之。
第三 中日合办事业,其固有资产之评价,及出资比率等,如需修正者,根据两国间另行议定,讲求矫正之措置。
第四 中华民国政府有统制对外贸易之必要时,当自行统制之,但不得与条约第六条中日经济提携之原则相抵触。又在事变继续期间中,上述统制,应与日方协议之。
第五 关于中华民国交通通信事项之需调整者,依两国间另行议定,尽事态所许,速行设法调整之。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订于南京。以中文及日文各缮本了解事项二份。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④
【注】
① 治外法权见《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注⑧
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见《日汪密约》注①
③ 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是日本帝国主义在华中组织的完全听命日本侵略者的汉奸傀儡政权。其政治目标是反蒋灭共,在外交上与临时政府一脉相承。日本侵入中国华中地区后,先后在沦陷区扶植了大小二十几个治安维持会。为便于统一指挥,日军决定以各地维持会为基础,在华中地区成立一个统一的伪政权。1938年3月24日,日本内阁正式决定,华中政权应为地方政权,待条件成熟后再与华北临时政府合并,组织统一的中央政府。3月28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此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制。梁鸿志任行政院院长兼交通部部长,温宗尧任立法院院长。实权派任援道、陈群、陈锦涛分别出任绥靖、内政、财政部部长。以原田熊吉为首的二十余名日本特派顾问控制着政府的一切活动。政府的地方机构照搬临时政府的设置。1940年并入汪精卫的伪中央政权。
④ 阿部信行(1875—1953)日本军人。1897年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九期炮兵科,曾参加日俄日争。1932年任台湾军司令官,晋级大将,任军事参议官,1936年退出现役。1939年继平沼骐一郎之后,出面组阁,翌年辞职。1940年4月奉派为驻汪伪政权“大使”,同年11月30日与汪伪订立所谓《日华基本条约》即《日汪密约》,之后回国。1942年敕选为贵族院议员,1944年任朝鲜总督。1953年9月死于日本。
【简释】
汪伪政权成立之前为讨得日本对其政权的支持,汪精卫和日本帝国主义进行了一系列的卖国交易。其中日汪密约的签订,使汪的秘密卖国活动达到顶峰。此约签订后的1940年1月19日,汪精卫对记者发表谈话说,对外关系上除与日本外交方针一致外,并根据近卫声明原则调整“中日国交”,此次谈话是汪精卫第一次公开他和日本侵略者关系的谈话。1940年是德意法西斯,在欧洲军事进攻中连连获胜的一年,欧美资本主义大国都在紧张地抵御法西斯的军事进攻,这在客观上给日本造成霸占亚洲,特别是东南亚的无竞争者的大好时机。当时日本急于想利用此机会把中国变成它实行南进菲律宾群岛政策的大陆基地。为达此目的,1940年4月23日,日本政府派前首相、陆军大将阿部信行为特派大使,到南京祝贺汪伪政府的成立。同时,阿部信行和汪精卫就调整“中日”邦交问题举行了会议。
6月14日,日本内阁议决“调整中日国交基本关系草约”。此后在草约基础上开始了调整国交谈判。谈判开始于7月5日,日方代表是日高信六郎、松本俊一两参事、影佐、须贺两陆海军少将以及犬养随员,中国方面代表是褚民谊、周佛海、梅思平、林柏生。双方代表历经两个多月的谈判,共举行十六次会议。最终达成协议,并于11月30日于南京签署了《“中”日调整国交条约》。
此条约是汪伪政权成立之后,以政府名义同日本签订的第一个公开卖国条约。条约使日本侵略者对中国华北、蒙疆地区的占领永久化、合法化,使日本侵略者任意开发中国华北、蒙疆的特殊资源,尤其是国防资源合法化,局部达到了日本以战养战之目的。可见所谓“中”日国交调整,实际上是打着“互为善邻、紧密提携”的幌子,使汪伪政权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全面听命于日本,妄想通过对汪伪政权的控制,变中国为日本南进、以战养战的大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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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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