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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西姆拉条约”①》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42 评论:0

1914.7.3 西姆拉


中华民国大总统,英国君主兼五印度皇帝,西藏达赖喇嘛,亟愿共同协商解决关于其在亚洲大陆邦国利益之各种问题,并进一步调整彼此各有关政府间之关系,因而决定缔结条约。为此特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功赐佩带嘉禾勋章陈贻范;②
西藏达赖喇嘛特派伦兴夏托拉;③
英国君主兼五印度皇帝特派功赐佩带维多利亚皇家勋章印度宝星印度帝国勋章印度政府外务政务秘书麦克马洪④
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俱属妥善,兹同意缔结左列条约共计十一款:
一、本条约附表内所列举各项旧约,除经本条约更改,或与本条约旨意有出入或径相冲突者外,一律继续有效。
二、中、英两国政府,同认西藏为属于中国宗主权之国,并认外藏有自治权,今为尊重该国自治之完全,所有外藏内政(选举达赖喇嘛事在内)应由拉萨政府管理,中、英两国政府均不加以干涉。
中国政府不改西藏为行省,英国政府不兼并西藏境内任何部分。
三、中国政府现既承认英国在西藏地理上有特殊地位,英国为欲西藏建设强有力政府保守印度附近境界,及毗连西藏各部落治安起见,今约定除本条约第四条所载外,中国对于西藏不驻军队,不设文武官员,不办殖民事宜。本条约签字之日,如外藏尚有此项军队、官员与殖民,应在三月以内一律撤退。
英国政府亦约定除一九○四年英、藏拉萨条约所载外,不在西藏派驻文武官员,除商务委员卫队外,不派军队驻藏,并不在藏境兴办殖民事宜。
四、上款所载,并不阻止中国驻藏代表,率带相当卫队驻扎西藏。惟此项卫队不得逾三百人。
五、中、藏政府今订定彼此不以藏务议约,除一九○四年九月七日英、藏拉萨条约,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英印藏续约所载外,亦不得与其他外国议约。
六、一九○六年中英印藏续约第三款,今订定作废,但一九○四年英、藏拉萨条约第九款内所载外国字样,并不包括中国。
英国之商务,不得较最惠国之商务受次等待遇。
七、甲、一八九三年与一九○八年,关于西藏之中、英通商章程,今订明作废。
乙、西藏政府今允与英国政府议订新通商章程,以实行一九○四年英藏拉萨条约之第二第四第五各款;但新章程非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变更本条约。
八、驻在江孜之英国商务委员,如关于一九○四年九月七日英藏拉萨条约所载,遇有关系之事,查得非由通信或别项办法所能解决,必须前往拉萨与西藏政府协议者,该员无论何时,得以随带卫队前往。
九、现以订本条约之故,所有西藏境界与内藏外藏之分界,以红蓝线绘明于所附地图之中。
西藏政府在内藏权利,如选派寺僧,保存关系宗教之事权,绝不因本条约有所损害。
十、本条约用中英藏三种文字,均经详细校对,如日后因解释字句有异议时,则以英文为准。
十一、本条约自签字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三年七月三日
西历一九一四年七月三日订于西姆拉
藏历木虎年五月十日
伦兴夏托拉签字并盖印
麦克马洪签姓名首字母并盖印
附表
一、一八九○年三月十七日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二、一九○四年九月七日英藏条约
三、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西姆拉会议之交换文书
一、缔约国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二、达赖喇嘛选举就职后,由西藏政府呈明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即颁给达赖封号,由中国驻扎拉萨长官正式转授之。
三、外藏官员由西藏政府任免。
四、外藏不派代表出席中国国会及其类似机关。
五、英国驻藏商务委员之卫护队,不得超过中国驻扎拉萨长官卫护队百分之七十五。
……
七、本条约第三款各节,由各签字国派员迅速查报办理,第四款所载中国驻藏长官可以入藏。


伦兴夏托拉签字并盖印
麦克马洪签姓名首字母并盖印


声明
英国和西藏的全权代表兹将下列声明载入记录,我们承认所附业经草签的条约对英国政府和西藏政府有拘束力,并同意:只要中国拒绝在上述条约签字,中国将被排除享受由于该条约所生的一切权利。
我们在此声明的英文本二份、藏文本二份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三日,即藏历木虎年五月十日,订于西姆拉。
伦兴·夏托拉 亨利·麦克马洪 英国全权代表
【注】
①“西姆拉条约”中文本与英文本(艾奇逊编:《有关印度及其邻国的条约集》第14卷,印度中央出版局1929年版)有以下几点较大的不同:
第二款:“今为尊重该国自治之完全”一句,英文本为“今为尊重该国领土之完整。”“所有外藏内政(选举达赖喇嘛事在内)应由拉萨政府管理”一句,英文本为“所有外藏内政(包括达赖喇嘛的选择和就职在内)应由拉萨政府管理。”
第三款:“如外藏尚有此项军队、官员与殖民”一句,英文本中无“与殖民”三字。
第五款:本款英文本为:“中藏政府约定彼此间或与任何其他国家均不进行有关西藏的任何谈判或协议,但英藏间按照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和1906年4月27日中英印藏续约规定的此种谈判和协议除外。”
第六款:“一九○四年英、藏拉萨条约第九款”一句,英文本为“1906年英藏拉萨条约第9款第4项”。
第九款:“保存关系宗教之事权”一句,英文本为“对有关宗教组织的一切事项,保留完全的监督”。
②陈贻范,西藏宣抚使,出席西姆拉会议的中国首席代表。
③伦兴夏托拉,又译为伦青夏札、伦兴香托拉,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噶伦,是民国初年西藏上层亲英集团的首要人物。
④麦克马洪(A. H. MacMahon),英属印度政府外交大臣。
【简释】
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为加强西藏与内地的联系,在西藏和川边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西藏封建上层唯恐影响到他们的特权,激烈反对,并派遣藏军在川边进攻搔扰。这时,英国趁机插手,本力挑拨藏汉关系,在西藏上层人物中培植亲英势力。1910年2月,清政府为加强对西藏的控制,派遣川军入藏,十三世达赖在亲英分子的鼓惑与英国的策动下,出走印度。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英国立即策动西藏上层集团中的反动分子发动叛乱。他们大肆屠杀和监禁西藏宗教界及贵族中反对分裂的爱国人士,驱逐中央政府驻藏官员和军队。为了使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英国于1912年6月将十三世达赖从印度送回西藏,使其成为英国操纵下的傀儡。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中央政府于1912年7月派遣川、滇军入藏平叛。进藏军队开入藏边地区后,进展顺利,连续击溃叛军。英国政府见分裂西藏的图谋有落空的危险,便直接出面干涉。1912年8月,英国公使朱尔典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宣称英国“不允许中国干涉西藏内政”,反对中国官员“擅夺”西藏的行政权,不承认西藏与中国内地省份有同等地位,并以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相要挟,要求中国与英国订立包括上述内容的新约。此时以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正急于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来稳固统治,进而镇压南方的革命党人,遂采取了退让的方针,宣布入藏军队停止进军,恢复达赖因逃亡印度而被前清政府撤消的封号,并拟派代表赴藏与西藏地方政府协商。但在12月的照会中,北京政府重申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驳斥了英国的无理要求,认为没有必要议立新约。
北京政府的妥协并未能使英国满意,仍然坚持定立新约的要求,并进一步威胁说,如果中国政府拒绝订约,英国将直接与西藏当局谈判签约。由于北京政府此时正与帝国主义银行团商洽善后大借款,不敢开罪主要成员之一的英国,只好屈从于英国的压力,于1913年3月照会英国,同意与英国会商。但是,在会谈即将开始时,英国政府又节外生枝,提出会谈要有西藏代表参加,共同商订条约和签字。英国这一要求显然是要制造西藏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气氛,以便分裂西藏。对英国的这一要求,北京政府曾加以抵制,但在英国的一再纠缠与威胁下,又再次让步。
1913年10月6日,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正式开始,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为陈贻范,英国代表为麦克马洪,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为伦兴夏托拉。伦兴夏托拉是西藏上层亲英分子的骨干,所以会议一开始,他就在英国的唆使下提出西藏独立、扩大藏界、中国不得派员驻藏、中国不得干涉英藏修改通商章程等六条草案。这个草案的中心不仅是要使西藏脱离中国,而且还要使青海、四川的大片土地从中国分裂出去。对此,中国代表进行了驳斥,并于11月1日提出了七条方案,重申了西藏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中央政府可在西藏派驻官员及卫队、西藏的外交与军政应听候中央政府的指示、藏印通商章程的修订应由中英双方商议等主张。这时,英国把自己打扮成调停人,于1914年3月11日提出一个“调停约稿”,内容包括: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确定西藏的范围包括川边和青海大部,其中“内藏”归中国管辖,“外藏”自治,其内政完全由拉萨政府管理,中国只可在西藏派驻带有一百名卫队的代表,不得设立文武官员、派驻军队和移民,中国不得改西藏为行省等。这一约稿的实质是以西藏用自治之名,行独立之实。约稿还给予英国种种特权,目的是先控制“外藏”,然后再控制“内藏”。
对于英国的这一调停建议,中国代表表示异议。虽在划定西藏范围一点上,由于英方的纠缠作了一些让步,但在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一点上态度坚定,毫不动摇,迫使英方不得不同意在约稿中写入“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一句。4月27日,英方又提出修正案,逼勒中国代表签字,并威胁说,如果中国再行拒绝,即将约稿中有关中国权利的条款删除,英国将直接与西藏代表订约。迫于压力,中国代表陈贻范只好会同西藏代表与英国代表在约稿及所附界图上草签。但在草签时,陈贻范表示,草签与正式签押“截然分为两事”,正式签押必须奉有中国政府的训令才能进行。4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以约稿于中国主权损失过矩,电令陈贻范声明取消。由于没有正式签押,所以当陈贻范将中国政府的电示通知英方后,英方也只好宣布草签无效。在此后的谈判中,英国方面继续威胁利诱的伎俩,多次要陈贻范在约稿上正式签押,但都被拒绝。
但是,英国对此并不甘心。在诱迫中国代表签字的阴谋失败后,英国竟然不顾国际法的一般准则,于7月3日与西藏代表私行签订了所谓的“西姆拉条约”。这一“条约”除个别文字外,与英国提出的“调停约稿”基本相同。与此同时,英国还与西藏代表非法订立了一个“通商章程”,给予英国大量的、新的侵略特权。不仅如此,在谈判期间,英国代表与西藏代表还背着中国代表进行了其它的阴谋活动,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以秘密换文的形式划分了西藏东南与印度的边界,将中国西藏地区九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划给英属印度,这个分界线就是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对英国与西藏地方当局代表的这些非法活动,中国政府严正予以否认。在“西姆拉条约”签订的当天,陈贻范即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签订条约或类似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7月6日,中国政府又向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并通过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向英国政府声明,再次否认。此后的历届中国政府都坚持了这一严正立场。因此,无论是“西姆拉条约”还是“麦克马洪线”,都是非法的,毫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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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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