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宪与立法
民主化意味着政治行为基本规则的变革。因此国家基本大法——宪法领域的变更极为重要。在修宪问题上,前文已述及革命党执政当局拒绝拟定新宪法,而是采用“旧瓶装新酒”的做法,在1977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动,加入实行多党民主政治的内容。1992年《尼亚拉里报告》中提出,有近20部法律文件需要进行修改,以适应实行多党民主政治的要求。然而,政府只采纳了部分建议,很多有争议的法律仍被保留下来,如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反对非洲民族主义运动的《预防性拘留法》(Preventive Detention Act)。根据该法,警方和检察系统有权凭主观判断认为某犯罪嫌疑人对政府在政治上或安全上构成威胁时,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经审讯或其他法律甄别程序而予以拘捕。对于坦桑尼亚宪政方面的缺陷,研究非洲问题的美国著名学者海登于1999年评论道,“坦桑尼亚宪法可能在下个世纪仍不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1]。
2000年2月,执政党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除了重新界定社会主义外,重要的内容还有:第一,改变总统当选的规则,将原先宪法规定的总统候选人赢得50%以上的多数方可当选,改为获得相对多数者即可当选;第二,增加总统任命议员的数量,总统指定的妇女特别议席由15%提高到25%。显然,上述宪法修正案有助于争取女性选民的支持,有利于革命党在2000年大选中顺利获胜并增强在议会中的力量。修宪建议公布后,立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并遭到反对党的强烈反对和抗议。唇枪舌剑的辩论之后,修正案付诸表决,反对党议员全部投了反对票。然而执政党在议会中的优势是无法抗拒的,宪法修正案最终得到通过。反对党联盟就此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革命党成员的议长拒绝签字,使诉讼程序无法展开。
2.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自1990年代初坦桑尼亚实行民主化以来,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建设被提上日程,执政党和政府形式上倡导改革并予以掌控,反对党和民间力量积极推动,社会大众有更多的机会提出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问题与建议。然而,实际状况令人失望。法治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和对基本自由的广泛尊重。在这些方面,坦桑尼亚的政治改革没有取得多大进展,反而有所倒退。其主要表现在行政和立法机构对司法决策的干预。
司法改革的优先目标并不是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准,而是在已经高度官僚化的司法系统里面再增添一些新的机构和部门。政府强调,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法院的能力和效率。然而,司法改革的经费大多来自国际捐助者,受此影响,外界希望改进的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部门得到优先考虑,因此,坦桑尼亚的司法改革侧重于建立商业性的法院,以及在高等法院内划分专司土地、劳动和妇女事务的部门。
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政府已经成立了人权与良政委员会,认识到在发展、人权、良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而,人们怀疑政府倡导法治的诚意。1990年代以来,警察、地方法院和监狱在人权方面的记录相当糟糕。比如,警察虐待和殴打犯罪嫌疑人和囚犯,这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指责和控告;警察为了索取贿赂而故意延长调查时间,导致司法裁决久拖不决。地方法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同样严重,比如对一些犯有轻微罪错的嫌疑人,法官们也拒绝保释;为了索取贿赂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长期羁押导致监狱人满为患。尽管政府对警察和法院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指责,但司法系统的官员依然故我,表明坦桑尼亚司法体系和机制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即便已经有了一个司法机构改革纲要,高等法院只审理了30宗案件的事实表明政府要在司法领域实施真正变革的承诺仅仅是一个幌子。”[2]
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间的不平衡也是非常明显的,后者受到非常严格的制度上的和财政上的限制。地方法院在公众眼里的可信度低,手中掌握的资源相当有限,而且被认为存在大规模的腐败行为。这并不足为奇,因为地方法官每月的薪俸还不足100美元。[3]
3. 司法独立的问题
相比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更为公正和有效率,较少腐败。近年来,最高法院也尝试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上坚持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但最终往往屈服于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权力。
比如,1994年10月,坦桑尼亚高等法院针对姆蒂基拉(Mtikila)的诉讼作出裁决,指出禁止独立候选人参与竞选是违宪的,1992年《政党法》中规定各政党举行政治集会须经当地政府首长批准并签发同意书也是违宪的。但时隔不久,议会便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只有政党支持的候选人才有权利参与竞选;并通过《政党法修正案》,规定非注册政党不得举行政治集会;合法政党若要举行政治集会,必须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警察部门。这也就意味着警察可以以“安全”为理由拒绝该政党集会。[4]2002年,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宣布国民议会关于“任何人怀疑选举结果并欲对此起诉必须向法院交纳5 000美元保证金”的规定违宪。作为革命党骨干的国民议会议长皮阿斯·姆塞克瓦(Pius Msekwa)随即作出强烈反应,指责司法部门亵渎议会规定的神圣原则。革命党议员很快拟议了一项相关法案,并在议会获得通过,实际上否定了法院的判决。反对党议员尽管强烈反对,但毕竟寡不敌众。[5]
这些贬抑法院的权限和作用、否定司法独立的举措,使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严重破坏,也警示公众:挑战政府的权威是徒劳和不能容忍的。这说明民主政治在法治尚付阙如、分权制衡没有效力的情况下是得不到保障的;而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出来的议会,由于一党独大和缺乏制约,往往会以貌似合法的方式否定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甚至否定民主本身。
总体而言,坦桑尼亚处于人治、党治向法治转型的缓慢过程中,目前尚未实现司法独立,也基本上没有实现法治。
[1] Goran Hyden,“Top-Down Democratization in Tanzania”, Journal of Democracy, 1999(10), p.148.
[2] USAID/Tanzania,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 Assessment of Tanzania: Transitions from the Single-Party State, Sean Hall, 2003, p.23.
[3] Ibid., p.25.
[4] Tanzania's Tomorrow, An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Universities Research Programme Publications, TEMA Publishers Company Ltd.,1996, pp.107-108.
[5] USAID/Tanzania,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 Assessment of Tanzania: Transitions from the Single-Party State, Sean Hall, 2003,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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