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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联宪法》诞生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47 评论:0

苏联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的工业已经建立;集体农庄成为主要的农业经济形式,农业机械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基本消灭,富农和资本家作为剥削阶级已不复存在;社会上只存在工人、农民和新型的知识分子;各民族团结进一步增强,1936年已有11个加盟共和国加入了苏联。国内政治经济的巨大变化,需要对原有的宪法,即1924年宪法进行修改。1935年2月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并确定了修改宪法的方针。同年2月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了由斯大林任主席的31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936年6月11日,公布新宪法草案,以供全民讨论。11月25日,为审查新宪法召开了非常的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斯大林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在12月5日正式批准新宪法。这一天被定为苏联宪法日。这部宪法一直沿用到80年代初。

1936年宪法共分13章、146条。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是由工人阶级和农民这两个友爱阶级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苏联的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劳动者。宪法规定,各级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当选的苏维埃代表是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知识分子中最优秀的人物。苏联国家由11个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这些共和国是: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土库曼、乌兹别克、塔吉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宪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力。最高苏维埃行使立法权、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政府——人民委员会。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年老、患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物质帮助权。宪法保障公民有言论、集会、出版、信仰、结社、人身不受侵犯等自由权利。同时,新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履行社会义务,遵守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准则,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宪法规定,苏联公民不分男女、不分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原则、地位等。

1936年的宪法把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用立法形式巩固下来,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庄严宣布私有制被废除,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基础。它肯定了苏联人民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内所享有的充分权利和自由,使苏联人民受到极大鼓舞。它标志着苏联建成了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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