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帝王右史记言,左史记事,言为《尚书》,事为《春秋》。太史公兼之,故名曰《史记》”(《史记正义·论史例》)。《史记》创史书纪传体裁。班固依《史记》体例着《汉书》,创纪传体断代史体例。此后各代均有纪传体断代史书,称 《正史》。
《元史·本纪》依《史记》、《汉书》体例,事实与言辞并载,兼有《尚书》、《春秋》之意。元代14帝《本纪》47卷。其中《太祖纪》1卷,除记载太祖铁木真一生活动外,还记载了其先十世的简单情况和世系。《太宗、定宗纪》 1卷,《宪宗纪》 1卷,《世祖纪》 14卷,《成宗纪》 4卷,《武宗纪》2卷,《仁宗纪》3卷,《英宗纪》2卷,《泰定帝纪》2卷,《明宗纪》1卷,《文宗纪》 5卷,《宁宗纪》 1卷,《顺帝纪》 10卷。
《元史》各志依《宋史》体例,按年月排列次第,存事实与制度沿革、变化始末,不做分析、综合、考校和评论。唯存原始资料。《元史》各志共58卷,其中 《天文》2卷,《五行》2卷,《历》 6卷,《地理》6卷,《河渠》3卷,《礼乐》5卷,《祭祀》6卷,《舆服》3卷,《选举》4卷,《百官》8卷,《食货》5卷,《兵》4卷,《刑法》 4卷。
《天文志》设有《简仪》、《仰仪》、《大明殿灯漏》、《正方案》、《圭表》、《景符》、《几》、《西域仪象》、《四海测验》等目。分别记载了郭守敬所制上述各种天文仪器的制作、使用方法、用途和效果; 引进的西域仪象“咱秃哈剌吉” (混天仪)、“咱秃朔八台”(测验周天星曜之器)、“鲁哈麻亦渺凹只” (春秋分晷影堂)、“鲁哈麻亦木思塔余”(冬夏至晷影堂)、“苦来亦撒麻” (浑天图)、“苦来亦阿儿子” (地理志,地球仪)、“兀速都儿剌不”(定昼夜时刻之器)。《四海测验》则分别记录了南海 (北纬15度) 至北海(北纬65度)之间27个测日点夏至时的影长。同时记载了耶律楚材的《西征庚午元历》、西域扎马鲁丁 《万年历》和王恂、郭守敬等创制的 《授时历》。因其推验精确,故记载尤为详尽。并以 《大衍》、《宣明》、《纪元》、《统天》、《大明》诸历与《授时历》推算冬至刻列表比较,以证授时历推验之确。
元代疆域辽阔,《地理志》所记北起岭北行省(治和林,今蒙古人民共和国鄂尔浑河东岸哈尔和林)南至海北、海南道宣慰司 (今广西南部、海南省)。另有《河源附录》,“元有天下,薄海内外,人迹所及,皆置驿传,使驿往来,如行国中”,故“至元十七年,命都实为招讨使,佩金虎符,往求河源”。都实将途中驿站道里、山川等绘图呈报。后都实之弟阔阔出将探求河源的情况讲给翰林学士潘昂霄。昂霄据以撰《河源志》,临川朱思本又得八里吉思家所藏书,译为汉文。明初修《元史·地理志·河源附录》即参考二家之书,记载了都实探求河源的情况,为自汉、唐以来对河源考察最具体、记载最详细的文献,为以后对黄河的考察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而《西北地附录》、《安南郡县附录》又记载了贝加尔湖以西至中亚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地理,为研究中亚、东南亚史地保存了部分资料。
《河渠志》记载了元代治理黄河、泸沟河、滹沱河,修治练湖、吴淞江、淀山湖的情况;也记载了疏通运河,解决南北漕运和大都供水问题等有关内容。保留了元代兴修水利、防范水害和内河漕运的大量资料。
《礼乐制》除记载各种礼制、乐舞外,还记载了 《制朝仪始末》。
《祭祀志》有《国俗旧礼》一篇,记载了萨满在祭太庙中的活动,蒙古族习俗“洒马奶子”,“烧饭”、“射草狗”、“脱旧灾,迎新福”以及蒙古族生育、疾病、丧葬等方面的习俗。为研究蒙古族的历史与文化提供了宝贵资料。
《舆服志》 中记载了蒙古统治者内廷大宴时,与宴者所服皇帝颁赐的“只孙衣”; 皇帝巡幸所乘的 “象轿”等。
《选举志》记载了科举的行废,考试的科目,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的取士之制,官员的选任、考核,吏员出职等内容。
元代官制虽沿袭唐、宋、金,但也保留了若干蒙古族特有的制度,如“达鲁花赤”、“奥鲁”等。元朝首次在中央设置了管理宗教并分管吐蕃事务的机构 “宣政院”; 在边远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机构,在《百官制》和 《地理志》 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食货志》除较详细地记载了元代的赋税、盐法、钞法、茶法、商税、酒醋和金银等课税外,还立有《常平义仓》、《市舶》、《海运》、《市籴》、《赈恤》等门。同时又专列《岁赐》一门,记朝廷每年颁赐给诸王、公主、后妃、功臣的“五户丝”和 “江南户钞”,对研究元代的“分封”、“投下”制有一定参考价值。蒙古统治者重视医药,诸路设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择良医主之,《食货志》又列《惠民药局》一门以记其事。
《兵志》记载了兵员组成,管理和部置情况,除《兵制》、《宿卫》、《镇戍》、《马政》外,《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鹰捕猎》等,也都为 《元史》 所增设。
《刑法志》 除十恶八议之外,与 《唐律》 比较,缺 《厩库》、《擅兴》、《断狱》三篇,有关内容分别归入相关门类。而加《祭令》、《学规》、《军规》、《食货》、《大恶》、《奸非》、《禁令》、《恤刑》、《平反》 九门,并将《斗讼》析为《诉讼》、《斗殴》、《杂伤》等篇,改《杂律》为《杂犯》。元代刑法受蒙古族社会习俗及法律的影响,有其自身特点,在《刑法志》中也有所反映。
《元史》合礼、乐为一志,而不撰《艺文志》,则与前史体例不尽相合。
《元史》列《后妃》、《宗室世系》、《诸王》、《诸公主》、《三公》等表各1卷,《宰相年表》2卷,计7卷。资料不完备,不尽准确,《元史》纂修者自知所列各表无法与《汉书》、《唐书》各表相提并论,故在《纂修元史凡例》 中就说明: 《元史·表》 依 “辽金史据所可考者作表,不计详略”。
《元史》有《列传》97卷,记1281人,去掉重复者,立传人尚有1270多位。《外夷》3卷,记20国 (或地区)。其中《后妃传》2卷,一列后世追谥各帝之前,为元朝十四帝妻妾; 一列其后,为后世追谥诸帝妻妾。诸臣列传中,蒙古、色目人居前,汉人、南人居后。又传《儒学》2卷46人,《良吏》2卷19人,《忠义》4卷85人,《孝友》2卷108人,《隐逸》1卷9人,《列女》2卷106人,《释老》 1卷13人,《方伎工艺》 1卷12人,《宦者》1卷2人,《奸臣》1卷6人,《叛臣》1卷3人,《逆臣》1卷2人。
《释老》置于《方伎》之前,也被清朝四库馆臣指摘为与前史遗规不合。但为佛教、道教首领立传,是继《魏书》后又一例,它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对宗教的兼容,也为研究金、元时期佛教、尤其是道教各流派的情况保存了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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