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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清史稿》的编纂体例和主要内容》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24日 阅读:236 评论:0

《清史稿》采用纪、志、表、传的正史体裁纪载有清一代的历史,内容丰富。在开馆之初,于式枚等人所拟开馆办法9条中,其末一条即云 “书全用 《明史》例,亦有增删”,并拟出了纪、志、表、传各目。在实际编纂过程中,又对于氏等人的拟目做了调整、改动。就现已成书的《清史稿》而言,尽管它采取旧史体例,并声称全用 《明史》例,但实际上,撰稿人能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在某些篇目上有所创新,这主要表现在志、表两个方面,说明在体例上还没有完全为旧史成规所局限。当然,这不能说在体例上已经完全能适应时代特点,比如列传方面,虽与《明史》相比有一些变化,但对反清反帝的太平天国、义和团,以及参加旧民主革命的爱国志士就没有给于应有的地位,更谈不上为之创立新的传目。这显然是受撰稿人反动的政治立场影响的结果。
下面,将 《清史稿》 的纪、志、表、传4部分内容分别介绍,并与《明史》做必要的对比,以便看出 《清史稿》为适应时代变化,纳入新内容而在旧史体例基础上的一些变化。同时,史馆为各部分内容的撰写订有一些详细的凡例,也一并做介绍,从而使读者对 《清史稿》编修凡例所反映的内容有个大致的了解。
1. 关于本纪
《清史稿》本纪12篇,25卷。共记清帝12代,包括入关前的太祖(努尔哈赤)、太宗 (皇太极),以及末代皇帝宣统 (溥仪)。其中太祖本纪1卷,太宗本纪2卷,世祖本纪2卷,圣祖本纪3卷,世宗本纪1卷,高宗本纪6卷,仁宗本纪1卷,宣宗本纪3卷,文宗本纪1卷,穆宗本纪2卷,德宗本纪2卷,宣统本纪1卷。比《明史》本纪部分略多 (《明史》本纪15篇,24卷)。记事自清先世布库里雍顺起,然有纪年,起自明万历十一年 (癸未年,1583年)努尔哈赤以十三副铠甲起兵,止于宣统三年十二月末 (1912年2月)清帝退位,纪载了320年间的清代兴亡史。当然,本纪所载是非常简略的,只是提纲挈领而已。
本纪创于 《史记》,自 《汉书》以后,应书内容,始有定例,大事无所不综。历代之史相沿,多遵成例。《新唐书》纪事简略,致使纪、传之间矛盾、脱节之处甚多。《明史》仿《新唐书》,本纪部分亦觉简略,有些内容,读者不检志、传,难明事实本末。《清史稿》之纂修,虽依 《明史》,但看到了这一问题,故清史馆定有 《清史本纪书例》,规定了本纪中必书的16项内容,即可使撰写体例划一,又可补 《明史》本纪之不足。这16条是:一、每帝首书徽号名讳,并规定始祖书姓,余帝不书。二、郊天必书。三、年月重要政治必书。四、征伐必书,如名城之陷复。五、巡幸必书。六、大赦必书。七、大灾必书,如水旱、天变、地震等。八、捐免钱粮、赈灾恩政必书。九、外国朝贡必书,并规定书于每年之末,对达赖、班禅来朝亦要求多书。十、订约改约必书,如领土之变迁。十一、改定制度必书。十二、大学士、军机、各部尚书、都察院升迁,外省督抚罢免必书。十三、封爵之重要者应书。十四、卒葬某陵必书。十五、上尊号及立后必书。十六、郡邑增改必书。以上内容的规定,对划一体例无疑是有作用的,一些规定的内容在本纪中都有反映,比如免赋税、外国朝贡在每年岁末均有纪录。但严格而论,这16项内容并不详备,所谓 “重要政治”一项也显含糊,且各人理解不同,因此有些重要内容在本纪中反映不多。如文字狱的问题,清代的文字狱超过以往任何朝代,然而本纪中记载很少,而且极为简略。尽管如此,有这样一个16条终究比没有要好得多。遗憾的是,就这样一个简单的16条 “虽有讨论建议,然未尽实行”。(以上详见 《清史述闻》卷4,《画一体例第七》)就以“郡邑增改”一项而论,雍正朝的变化是最大的,增设、复置的府、厅、州、县200有余,而世宗本纪中所记寥寥,只有8次提到土司改流,而明确 “改流设州”或 “改流设府县”的只有两处,至于其他府县之增改,只字未提。此外,对于重大政治事件的疏漏也不在少数。当然,有些缺漏是可以从志、表、传中得以弥补的。比如 “郡邑增改”问题,从地理志中完全可以解决。
2. 关于志
《清史稿》志16篇,142卷。原拟目也是16篇,后删去 《国语志》,增加 《交通志》,将原拟入 《兵志》的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归入,又改外交为邦交,改地舆为地理,改历志为时宪,改五行为灾异。与 《明史》相比,《清史稿》在志方面有创新。《明史》志为15篇,75卷,《四库提要》称:“《明史》诸志,一从旧例,而稍变其例者:历志增以图,艺文志惟载明人着述,而前史着录者不载。”也就是说,变化并不很大,也没有创立新目。《明史》诸志,《清史稿》皆有,只是改五行为灾异,历志为时宪,将仪卫并入舆服,只增交通、邦交二志。现将各志情况分述如下。
《天文志》,14卷,篇幅大于 《明史·天文志》 3倍多 (《明史·天文志》只3卷)。由于天文学在清代有了新的发展,测天之仪器,以及采用的西洋推算之法均胜于前朝,正如 《天文志·序》所言 “理明数确,器精法密,自古以来所未有也”,故 《天文志》备载之。此外,尚列康熙壬子年、乾隆甲子年 “恒星黄道经纬度表”及 “天汉黄道经纬度表”,共占7卷。
《灾异志》,5卷。《明史》称 《五行志》,3卷。《清史稿》 改称 “灾异”,其所书内容与 《明史》相同。前史亦多称 “五行”。《宋书》分 “五行”之一部分内容,又立 “符瑞”。《南齐书》称 “祥瑞”,《魏书》称 “灵征”。余史皆称 “五行”。作为纪录自然灾害和某些特异的自然现象,“灾异”之名,应该说比 “五行”更妥当,也更明确些。
《时宪志》,16卷。《明史》称 《历志》,9卷。清朝的历法,采用西洋历法,并改明之大统历为时宪历。清人因避乾隆帝 (弘历) 讳,故称 “时宪”。康熙时编有《历象考成》,是专论历法的着作,《清史稿·时宪志》的编纂,即择要而录之。因此,它反映了清代我国引进西洋历法以后的变化。
《地理志》,28卷。分记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外蒙古、青海、西藏、察哈尔等各省区的建置沿革、山水关隘,反映了有清一代的疆域及变化。其篇幅远远超过 《明史·地理志》 (7卷)。
《礼志》,12卷。与 《明史》相同,仍分为吉礼、嘉礼、军礼、宾礼、凶礼5部分,只是顺序略有不同,《明史》为吉、嘉、宾、军、凶五礼。另外,少 《明史》 2卷,《明史》 之 《礼志》 为14卷。
《乐志》,8卷。首卷为 “总论”,介绍有清一代乐之变化,可从中看出“清起僻远,迎神祭天,初沿边俗。及太祖受命,始习华风”,以及 “稽清之乐,式遵明故”这一发展过程。这个 “总论”在 《明史·乐志》中是没有的,《清史稿》增加 “总论”,可将本志的内容加以概括,给读者一个基本线索,是很可取的。“总论”以下各卷分别介绍了清代在各种情况下,如郊庙、群祀、筵宴、乡饮酒等所使用的乐章及乐器。
《舆服志》,4卷。一为车舆,一为冠服,一为宝印,一为卤簿、仪驾。这部分内容与 《明史》之仪卫 (1卷)、舆服 (4卷)二志相同。因撰稿人欲避宣统帝 (溥仪)讳,故改仪卫为卤簿,并附于舆服之后。这样,就比《明史》少 “仪卫”之名目,但实际内容却已包括在本志之中。
《选举志》,8卷。这里包括了反映时代特点的新内容。如学校2卷,其中1卷专讲清末之新学。对清末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选举议员亦专设1卷,称 “新选举”。此外,选举志中包括的内容尚有文科、武科、制科、荐擢、封荫、推选、考绩、捐纳8项。这些名目,虽然在 《明史》中都有,但也有许多带有清代特色的内容是 《明史》所没有的,特别是 “捐纳”、“制科”两项。《清史稿·选举志》的内容要比 《明史·选举志》丰富,篇幅也大大超过后者。《明史·选举志》 只有3卷。
《职官志》,6卷。这部分内容,除最后1卷为介绍清代后期的 “新官制”外,其他内容基本与 《明史》相仿(《明史·职官志》为5卷),只是在排列上略有变化。
《食货志》,6卷。内容包括: 户口、田制、赋役、仓库、漕运、盐法、钱法、茶法、矿政、征榷、会计等11项。大体亦仿 《明史》,只是删去了市舶、马市、上供采造、柴炭、织造等项内容。
《河渠志》,4卷。内容包括: 黄河、运河、淮河、永定河、海塘、直省水利。《明史·河渠志》为5卷,内容略多于 《清史稿》。清代的海塘工程较为突出,故立 “海塘” 1项,这是 《明史》中所没有的。但 《明史》中尚有海运、泇河、卫河、漳河、沁河、滹沱河、胶莱河等内容,亦为 《清史稿》 所无。
《兵志》,12卷。内容包括: 八旗、绿营、防军、陆军、乡兵、土兵、水师、海军、边防、海防、训练、制造、马政13项。原拟目中尚有邮传1项,包括铁路、电报、邮政等内容,后移出单设 《交通志》。从 《兵志》应涉及的内容看,《清史稿》与 《明史》大体相当,只是立目上略有差别,而篇幅大大超过 《明史》(4卷),另外,增加了反映时代特点的水师及海军两项内容。
《刑法志》,3卷。不分细目,分别介绍了清朝法典的编纂过程 (包括清末的新法);刑罚制度的沿革;审判、监狱和赦免制度的沿革。这些内容,基本与 《明史》 相同。
《艺文志》,4卷。在二十四史中,有六史撰有 《艺文志》 或 《经籍志》。《清史稿》亦仿前史,设艺文志1项。但其撰写,唯仿 《明史·艺文志》,所收之书只限清人着述,前代群书,一概不录,而清人辑集的古佚书不在此例。艺文志的作者认为,清代辑佚 “裒纂功深,无殊撰述”,因此,仍把清人的辑佚书附载于相应的门类之后。《清史稿·艺文志》总的分类与《明史》相同,为经、史、子、集四部 (每部各1卷)。四部之中,分类又因时增损,每类之下又分为某某之属,这主要是依据了《四库全书总目》的分类方法,与 《明史》略有不同。
《交通志》,4卷。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各1卷。交通志的设立,不仅为 《明史》所无,也为以前诸史所无,这是 《清史稿》在志方面的新创,主要是为了适应时代的特点。最初拟目时,囿于旧志的名目,这部分内容被列在 《兵志》之中,这显然是不妥的。后来,吴士鉴、金兆蕃等人提议分出为 《交通志》,而梁启超、吴廷燮、袁励准、朱希祖、王桐龄、朱钟琪等人亦提出立《邮传志》,遂从众议独立《交通志》一门,将邮传内容归入,用新名称 “邮政”。应该说,《交通志》的设立,是 《清史稿》的一个创新。
《邦交志》,8卷。主要介绍清代的中外关系,立目有: 俄罗斯、英吉利、法兰西、美利坚、德意志、日本、瑞典、挪威、丹墨、和兰、日斯巴尼亚、比利时、义大利、奥斯马加、秘鲁、巴西、葡萄牙、墨西哥、刚果。清代,特别是清后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要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因此,要反映这一历史事实,囿于旧志名目也是不可能的。《邦交志》的设立,与《交通志》一样,也是 《清史稿》的独创。有人将 《清史稿·邦交志》称为“第一部清代中外关系史”,是很有道理的,也是对 《清史稿》创立 《邦交志》的充分肯定。(详见张明 《关于我国第一部清代中外关系史——〈清史稿·邦交志〉》,《北京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
通过 《清史稿》各志与 《明史》的对比,可以看出,在分类立目及内容方面,两史各有所长。但就总体而论,《清史稿》编纂在后,虽云全仿《明史》,实际仍有创新,是略胜于 《明史》的。仅就 《清史稿》本身而言,其纪、志、表、传4部分,志也要强于其他部分。其中时宪、地理、职官、食货、兵、交通、邦交等志还是比较重要的。
3. 关于表
《清史稿》表10篇,53卷。原拟目亦为10篇,实际编纂中删 “总理各国大臣年表”,而原拟为 《外戚传》 的内容又从 《明史》例改为 《外戚表》。其他各表,有些在名称上稍做改动,而内容则相同。
二十四史中设表者有九,其中设表最多的为 《史记》,列表10篇;最少的是 《新五代史》,只 “十国世家年谱” 1篇。《清史稿》仿 《明史》体例,而 《明史》只设表5篇,13卷。《四库提要》称 《明史》 5表,“从旧例者四,创新例者一,曰七卿。盖明废左右丞相,而分其政于六部。而都察院纠核百司,为任亦重,故合为七也”。《清史稿》与 《明史》相比,不仅篇目多于 《明史》 1倍,篇幅大大超过 《明史》,而且创新者亦多于 《明史》。如 《军机大臣年表》、《疆臣年表》、《交聘年表》等,都是为了适应时代情况而新立者。现将各表情况介绍如下。
《皇子世表》,5卷。原拟目系仿 《明史》,称 《诸王世表》。《明史》鉴于 《宋史·宗室世系》“贤愚并列,漫无裁割”,故 《诸王世表》只 “明代亲王至郡王而止,以从《史》、《汉》诸王及王子侯之例,又仿唐宋分房法,系各府郡王于亲王之下,如小宗之从大宗。其余不得封者,概不录”。(《明史·诸王世表序》)《清史稿》改称《皇子世表》,与所载内容更相符。清代宗室封爵共有12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有的皇子只封贝勒、贝子、公,如称 《诸王世表》,显然不妥。《皇子世表》 自肇祖 (孟特穆) 始,至文宗 (咸丰帝) 止,“其不列于十二等之封者,谓之 ‘闲散宗室’,则从略焉”。(《清史稿·皇子世表序》)
《公主表》,1卷。《明史》无 《公主表》,而有 《公主传》。《清史稿》改传为表,不再列 《公主传》,有些事迹则附于 《后妃传》中。此表之列,乃循 《辽史》、《元史》例,此二史皆有 《公主表》。
《外戚表》,1卷。原拟目无此表,而列 《外戚传》,后循 《明史》例,列表而不再立传。( 《明史》 于外戚,传、表均立)
《诸臣封爵世表》,6卷。原拟目为 《封爵世表》,《明史》称 “功臣世表”(3卷)。名称虽异,内容相同。清代对功臣及外戚之封爵,一仿古制,亦设有公、侯、伯、子、男之等级。子孙按等皆有袭次。此表从开国始,首列定南王 (孔有德)、靖南王 (耿仲明)、平南王 (尚可喜)、平西王 (吴三桂)、义王 (孙可望)、忠锐嘉勇贝子 (福康安)。以下则按公、侯、伯、子、男分列,每等爵中又分列为一、二、三等,将初封及袭次情况分别列出。
《大学士年表》,2卷。原拟目仿《明史》称《宰辅表》。清代设大学士,系沿明旧制,但大学士的权力远不及明代。《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称:“清大学士,沿明旧名,例称政府。实则国初有议政处以掣其柄,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各存而已。”因此,《清史稿》改称《大学士年表》是名实相符的,显然比用 《宰辅表》更妥。本表自崇德元年(1636) 始,至宣统三年 (1911) 止,分列大学士及协办大学士。
《军机大臣年表》,2卷。此表乃前史所未有,为 《清史稿》之首创。《军机大臣年表·序》称,“军机处名不师古”,然自成立之日起,“军国大计,罔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矣”。故“详着其人,庶后之考心腹股肱之佐,而究其时政化隆污消长之迹者,以览观焉”。此表自雍正七年 (1729) 始,至宣统三年(1911) 止。
《部院大臣年表》,19卷。其篇幅、内容大大超过 《明史·七卿表》。《明史·七卿表》只列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清史稿》改称《部院大臣年表》是有其考虑的,主要是为反映清代的特点。《部院大臣年表·序》称: “《汉书》年表,遍及卿尹。《明史》所表,止于七卿。清增理藩院,蒙、藏、回诸部,都凡要务,于焉汇归,辑民绥边,所任殊重,与七卿等。侍郎之属,虽曰副贰,然与尚书皆为故体,题奏之草,有一不画,例不得上,奖勚罚过,皆所与同。且内而枢辅,外而督抚,每由兹选,材隽所萃,未可阙也。光绪之季,增新汰旧,并于名称亦多更易。依时为表,期无舛漏。”从这里可以看出,《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不同于《明史·七卿表》的内容有三。一是除六部、都察之外,又增加了清代特有的理藩院。二是列表不仅限于各部院之正职,而将其副职左、右侍郎亦列入,并同正职尚书等分满、汉二职并列。以六部而论,《明史》 只列尚书,只6项,而《清史稿》分为满、汉尚书,满、汉左、右侍郎,共计36项。三是将清末新设机构,如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弼德院、典礼院等尚书 (后改大臣)、侍郎(后改副大臣)亦列入。又,自雍正朝起,清政府始派王大臣管理各部院事,权任虽重,然非官志,故表内不书。
《疆臣年表》,12卷。此表为 《清史稿》之新创,专列地方大员总督、巡抚等。清代的总督、巡抚为地方最高长官,职任甚重。其制与明代不同,明代的总督、巡抚为临时特设之官,且其管地也不完全按布政司划分,故《明史》不列此表。而《元史》亦不设行省长官表。对此,后人多有指出者。《清史稿》为补前史之缺,特设 《疆臣年表》。而柯劭忞撰 《新元史》亦增《行省宰相年表》。《清史稿·疆臣年表》分为3个表 (各4卷),一为各省总督表,河督、漕督附;一为各省巡抚表;一为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各边大臣包括办事大臣、参赞大臣,如驻藏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等。
《藩部世表》,3卷。原拟目为 《藩属世表》,列 《封爵世表》之后。编纂时改称《藩部世表》,并移后。该表专记蒙古各部封爵及袭次情况。清代对蒙古贵族之封爵,亦仿宗室例,有亲王、郡王、镇国公、辅国公、贝勒、贝子等名目,以及保留旧名的台吉等。该表即按蒙古各部,分别记录王、公、贝勒、贝子、台吉之封爵及袭次情况。
《交聘年表》,2卷。《明史》无此表,《金史》有 《交聘表》,然记录与宋、西夏、高丽相互间的朝贡及使节往来。《清史稿·交聘表》反映的却是近代中国在国际交往中与世界各国互派驻使的情况。表分为二,一为 “中国遣驻使”,记载自光绪元年 (1875)起,清朝派驻各国的大使;一为 “各国遣驻使”,记载自咸丰十一年 (1861)起,俄、法、英等19国派驻清朝的大使。
总之,《清史稿》的表与志一样,就体例及内容而言,也是略胜于《明史》的。
4. 关于传
《清史稿》传15类,316卷。凡有目之传14类,即后妃传 (1卷)、诸王传 (7卷)、循吏传 (4卷)、儒林传 (4卷)、文苑传 (3卷)、忠义传(1 0卷)、孝义传 (3卷)、遗逸传 (2卷)、艺术传 (4卷)、畴人传 (2卷)、列女传 (4卷)、土司传 (6卷)、藩部传 (8卷)、属国传 (4卷),合散传即为15类,散传量最大,计254卷。其有目之传,少于 《明史》。《明史》有目之传20类,合散传即为21类。《清史稿》拟目时即删去了 《明史》中的宦官、阉党、佞幸、奸臣、流贼5目。朱师辙在阐述这一理由时说:“清代宦官无权,不能恣肆,虽慈禧稍信李莲英,然亦未假以事权,故无大恶。清史不立此目固宜。既无宦官,自无阉党。佞幸仅和珅可列,然亦非甚者。奸臣亦无显恶者,故皆不立目。流贼一类,清史置诸卷末,不立名目。删此五目,可为确当。”(《清史述闻》卷2,《模仿明史第三》)又,《明史》尚有公主传,《清史稿》因已列 《公主表》,故于传中不立此目。原拟目中有《外戚传》一项,也因有《外戚表》而不再立传,其有“勋业”者,则入列传。《明史》中有 《西域传》,因 “西域”在清代大半已入新疆版图,所余小部落则归藩部,故 《清史稿》废 《西域传》而立 “藩部”。这是属于因内容有变而更改传目名称。此外,还有内容相同而改传目名称者,如《明史》 的 “隐逸”、“方伎”、“藩属”三传,《清史稿》分别改称 “遗逸”、“艺术”、“属国”。《清史稿》新增的传目,只 “畴人”一项,这是考虑清代有关算学、历法、天文等科技方面的人才甚多,故仿阮元 《畴人传》增此一目。归纳起来说,《清史稿》同于 《明史》者12目,余则或删或增,变更甚多。但是,就传的总体来说,是不及 《明史》的。《四库提要》称 《明史》列传 “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而 《清史稿》的传则不能完全反映清代的特点,前面已经提到,对反清反帝的太平天国、义和团、以及参加旧民主革命的爱国志士,《清史稿》在列传中没有给于他们一定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它的重大缺陷。此外,《明史》各传的编排,特别是散传的编排很有章法,或按朝代,或按官职,或按事件,而且不采取子孙附传。总之,结构比较严谨。在这方面,《清史稿》更是远不及 《明史》的。有关这方面的疏漏,下面将作介绍。
《清史稿》列传部分共收入3000余人,数字还是不小的。为了使撰写体例能够划一,清史馆在经过一段实践后制定了《列传书法画一条例》,共计10项 (名目已见前),内容还是比较细的,这对于统一撰写体例,避免文字上造成的混乱是有作用的。现择要介绍如下。
“名字姓氏籍贯例”规定:改名者书后名曰某某,原名某某;因避讳改名者曰避某帝名改某名;身后因避讳改书同音之字者仍从原名;近代人字与号无大分别,用其通称较着者。旗籍者书姓曰某某氏,旧传一姓译音间有不同,应考定划一; 汉人有冒他姓者,或归宗,或不归宗,均着之。籍贯曰某省某县人,县有改隶他省者,仍从当时省名; 有后析置他县者,仍从当时县名。有书原籍者,以本身改籍为断。旗籍者曰满洲、蒙古、汉军某旗人,宗室、觉罗省 “满洲”字。驻防曰某地驻防。有抬旗者曰升隶某旗。
“世系出身例”规定:祖、父显贵有传者,曰某官某之孙之子;无传者,曰祖某父某,至某官; 非显贵而无关系者不载; 或祖、父有事功可纪,而未立传者,详着其事,而不宜太繁。子孙非显贵,及有名称者,不载; 有传则曰自有传。甲科曰某朝某年进士; 鼎甲曰一甲几名进士。举人拔贡以下,曰由举人拔贡; 惟召试举人,曰某年召试举人。荫生曰几品荫生。捐纳曰捐赀为某官。议叙军功,各着其事。庶吉士曰选,散馆者曰改某官,留馆者曰授某官。榜下授职者曰授某官。
“升擢差遣例”规定:升转曰迁,晋阶曰擢,越级曰超擢;凡历官多官,未必在职皆有可纪之事,酌曰累迁,或累擢某官。由京而外曰出为; 由外而京者,晋阶曰升擢,同级以下曰召授。行取者曰行取授某官。文武互改曰改授。兼官曰兼,补官曰补。先署后补曰旋实授。量移曰调。未补官者升阶曰晋秩。五等爵曰封,世职曰予。入阁曰拜某殿阁大学士,协办曰以某官协办大学士。官衔曰加,晋衔曰晋,身后曰赠。军机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曰命为,章京曰充。大将军、经略、钦差大臣曰授,督办、会办、军务河工,及查办事件曰命。口外换防曰充。各馆修书自总裁以下皆曰充。乡会试主考曰典试,房考曰分校,学差曰督某省学政。京差有定额者皆曰充,无定额者皆曰命。
“降革谴罪例”规定:降职曰镌几级,革职曰褫职。降爵曰降,革爵曰夺。革衔翎曰夺。军台、新疆等处效力者曰谴戍某所。拿问曰逮。罪至死者曰伏法,免死者曰论大辟,或减或释。未革职而罚往河工、城工、陵军营边疆者,曰命往某所效力。
“赠谧恤典祠祀例”规定:赠官必书,谧必书,恤典非异数不书。配享太庙、从祀文庙、入祀贤良祠、特建专祠、附祀专祠、入祀名宦乡贤孝悌昭忠等祠书,士民奉祠者酌书。
“年月日例”规定: 入仕之始,必纪年,或书某朝中。迁擢之年宜详,军事尤宜详。一年数战纪月,一月数战纪日。卒年可考者着之。
“地名官名例”规定:悉用今制,勿用古名,勿用简称。边地译音有异同,宜画一,与地理志相符。国初未入关以前,满官名从当时之称,改名以后用今名。
以上这些规定,在相当一些列传中是遵循了的,但是也有一些没有遵循。尽管如此,了解这些划一条例的具体规定,对于阅读《清史稿》的列传部分还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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