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史学研究

《明史》《《明史》编纂体例举要》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24日 阅读:188 评论:0

《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4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纠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不完全相同。
1. 本纪
本纪共24卷。《太祖本纪》3卷,《恭闵帝(建文帝)本纪》1卷,《成祖本纪》3卷,《仁宗本纪》 1卷,《宣宗本纪》 1卷,《英宗本纪》前后共2卷,《景帝本纪》1卷,《宪宗本纪》2卷,《孝宗本纪》 1卷,《武宗本纪》1卷,《世宗本纪》2卷,《穆宗本纪》1卷,《神宗本纪》2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宗本纪》 1卷,《庄烈帝本纪》2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本纪》1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 ( 《十驾斋养新录》卷9)
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佑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1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1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31年,本纪则占3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22年,本纪则占3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2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22年,亦占2卷,世宗45年,神宗48年,同样各占2卷,庄烈帝17年,亦占2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
《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 “文字狱”之祸。
2. 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计75卷,《天文志》3卷,《五行志》3卷,《历志》9卷,《地理志》7卷,《礼志》14卷,《乐志》3卷,《仪卫志》1卷,《舆服志》4卷,《选举志》3卷,《职官志》5卷,《食货志》6卷,《河渠志》6卷,《兵志》4卷,《刑法志》3卷,《艺文志》 4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 《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着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 《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 (1682) 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卷25《天文志序》称: “自司马迁述 《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着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着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1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2卷与第3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 《五行志》与《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3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2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亦祥属之火; 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3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 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妖、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 “无大用”。(柴德赓《史籍举要》)
《历志》共9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1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 《大统历法》之中。有 “割圆弘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5卷,回回历法为附,计有七、八、九共3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 《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历志》之后为 《地理志》,《地理志》共7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 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址、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址,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90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着于篇”而成。
7卷之中,南、北两京1卷,山东、山西1卷,河南、陕西1卷,四川、江西1卷,湖广、浙江1卷,福建、广东、广西1卷,云南、贵州1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辩纠误者。
《礼志》14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6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3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1卷。再后则为凶礼3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3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 《乐志》所述。
《仪卫志》1卷,《舆服志》4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3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3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5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1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2卷: 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3卷: 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4卷: 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5卷: 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2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1篇,列于第3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 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 (1384) 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6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12卷:
卷1: 志序、农桑
卷2: 户口
卷3: 田制 (附屯政)
卷4: 赋役 (附荒政)
卷5: 漕运 (附海运)
卷6: 仓库 (附马房、仓场)
卷7: 盐法
卷8: 钱钞
卷9: 茶矾
卷10: 课税
卷11: 上供采造
卷12: 会计 (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11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6卷。
卷1: 户口、田制 (附屯田、庄田)
卷2: 赋役
卷3: 漕运、仓库
卷4: 盐法、茶法
卷5: 钱钞、坑冶 (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
卷6: 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着于篇。”(《食货志序》) 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6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2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2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1卷,直省水利另为1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4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2卷记:卫所、班军。3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士兵(附乡兵)。4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兵志序》)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1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 《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3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 3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2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3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 《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 4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 《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着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着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 《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40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4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10类: 《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10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12类: 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三曰集,共3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905部,史部1316部,子部970部,集部1398部,共计收书4589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 表
《明史》表共13卷,其中《诸王世表》5卷,《功臣世表》3卷,《外戚恩泽侯表》 1卷,《宰辅年表》2卷,《七卿年表》2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1)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年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205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具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
4. 列传
《列传》220卷,构成了 《明史》之主体。共22类。
《后妃传》 2卷
《兴宗孝康皇帝 (附皇后、吕太后) 传》、《睿宗兴献皇帝 (附皇后)传》共1卷
《诸王传》 5卷
《公主传》 1卷
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3卷,共158卷;
《循吏传》 1卷
《儒林传》 3卷
《文苑传》 4卷
《忠义传》 7卷
《孝义传》 2卷
《隐逸传》 1卷
《方伎传》 1卷
《外戚传》 1卷
《列女传》 1卷
《宦官传》 2卷
《阉党传》 1卷
《佞幸传》 1卷
《奸臣传》 1卷
《流贼传》 1卷
《土司传》中,《湖广土司》1卷、《四川土司》2卷、《云南土司》3卷、《贵州土司》 1卷、《广西土司》3卷,共计10卷;
《外国传》 9卷
《西域传》 4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46《明史条》提要中称: “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 《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伙。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着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功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46人,属刘瑾党者7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 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 《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 《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 “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122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1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1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刺瓦尔密合为1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1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列传》之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189《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206《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 《明史》 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人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朝史学家赵翼于《廿二史札记》中说: “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卷31《明史》) 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shixue/20230157425.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