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0日—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在伦敦召开,这是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大会以后的第一届全体会员国大会,50个创始会员国出席了大会。作为联合国组织机构之一的联合国大会正式开始运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章的规定,大会由联合国的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每年举行常会时,会员国出席常会的代表团不得超过代表5人和副代表5人,其中1人为团长。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会议,他即为该代表团的当然团长。但代表团的顾问、专家和秘书人员的数目没有限制。联合国大会的代表,是按其派出政府的指示行事的,因此,大会不是世界议会,而是联合国内部一个政府间的国际代表机关。宪章还规定,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每届会议应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主席和副主席人选,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及其他国家共5个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选任。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代表不担任主席,但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副主席。大会在举行常会时,除全体会议外,还设有7个主要委员会,每个会员国都有权派代表参加这7个委员会。大会把大部分议事日程上的有关项目分配给7个委员会,由它们分别进行讨论并提出决议草案。委员会的决议草案须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才能成为大会的正式决议。凡未提交给主要委员会的项目,由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处理。大会除了开会期间的工作之外,还有许多经常性工作需要进行,因此大会还设有一些常设性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宪章对联合国大会的职权作了规定。大会具有比安理会广泛得多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之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联合国大会对一般问题的决定,由过半数的简单多数作出,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则由2/3多数作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同于安理会的决议,只是建议,无约束力,但具有道义力量。
在伦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会场
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时间安排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到同年的12月20日左右闭幕,如果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天继续举行,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联大常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常会按照惯例,一般首先批准总务委员会通过的议程,先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及所属各委员会主席,通过接纳新会员国,然后讨论重大政治问题,最后在大会闭幕前作出各项决议。1946年1月召开的第一届联大,选举赖伊出任联合国首届秘书长,大会讨论了各国关心的重大政治问题并作出了相应决议。这届联大是在伦敦召开的,1954年纽约联合国总部建成之后,历届联大就固定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了。
自1946年第一届联大召开以来,联合国对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通过了很多重要的决议。虽然联大的决议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通过集合广大会员国共同意志而形成的道义上的力量,是对各国行动的一种“软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联大决议精神能被各国贯彻执行。总的说来,联合国大会在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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