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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五国核垄断的合法性——联合国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51 评论:0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以95票赞成4票反对、2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18国裁军委员会于同年3月14日提交的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草案。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始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分别签字后生效。这一来,却确认了美、英、苏、法、中5国垄断核武器的合法性。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不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以及其控制权;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不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以及对其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不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保证和促进和平利用核子能,包括有核缔约国承担对无核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提供支援的义务;有核缔约国向无核缔约国提供安全保证,不进行核攻击;监督各缔约国执行条约以及检查和平核活动的保障制度;建立无核武器区域等。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定,是美苏超级大国之间、世界有核国和无核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历经10年互相斗争最后获得妥协的结果。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吴丹称赞这项成果为:“自核时代开始以来在裁军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协定”和“争取和平的事业中一项主要成就”,“如果这项国际协定得以充分实施,它将有助于限制与遏制核战争的威胁”。

自1945年美国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到1960年的15年间,先后有苏联、英国、法国等国宣称拥有了核武器。核武器的巨大威力使它成为冷战时期的重要战略武器,各国竞相研制。核武器的数量和质量在惊人地扩展,对世界的安全与和平造成巨大的威胁。对此,一些国家包括美苏两国都意识到控制核武器扩散的必要。联合国在促进有关国家的裁军谈判时,认识到防止核武器扩散和裁军问题紧密相关。

最早涉及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建议,是苏美两国在1956—1957年提出的。苏联出于对联邦德国可能部署核武器的关切,提议在中欧设立一个禁止一切核武器的无核区。美国也提出一项禁止有核国散布核武器和禁止无核国获得核武器的建议。这两项提议都成为后来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基本内容。

为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齐聚白宫的各国首脑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十三届会议期间,爱尔兰正式向联合国提出一项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决议草案,要求联合国承认散布核武器所造成的巨大危险,建议考虑缔结一项具有视察和监督的国际协定:生产核武器的国家不得将对此种武器的控制权转交不拥有此种武器的任何国家,而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得制造核武器。1959年联大十四届会议期间,爱尔兰的这项提议交由大会表决时,得到与会的多数国家的支持,最后被通过成为第1380(XIV)号决议。自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问题被正式提到联合国大会的议程上,成为每届会议讨论的议题,直到酝酿出完全成熟的方案为止。

制定一个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性条约,牵涉到各国的利益,需要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都作出比较明确的承诺,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每个国家都希望条约对己有利、少承担义务,这就导致了条约签订的整个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1967年美苏完全相同的联合草案出台之前,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主要存在着美苏之间的争议以及一些无核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同意见。其内容从最初的有核国不扩散、无核国不接受或制造核武器等要点,逐渐补充进去关于有核国对无核国的安全保证问题、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区别对待核爆炸、对条约执行的保障制度等重要条款。1968年1月18日,18国裁军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经过修改的美苏联合草案进行审议,会议期间又充分听取一些国家的不同意见。3月14日,18国裁军委员会将审议后的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会议报告提交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进行最后的辩论,并终于获得通过。然而,这仅仅是世界控制核扩散的开始,条约的真正成效还要看各缔约国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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