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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96 评论:0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117个国家的代表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重要事件被公认是联合国取得的杰出成就之一。

公约是在国际社会积极参与下拟订的,共有17个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包括序言、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等一整套海洋法条款。

关于领海,公约突破了海洋大国对领海宽度的限制,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立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关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约规定,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在不威胁海峡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条件下,所有船舶和飞机在海峡中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关于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关于大陆架,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则可延伸到350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的开发,公约根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享从海底区域活动中取得的财富及其他经济利益。一切开发活动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开发者必须向管理局交付35%到70%的投资收益,并向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有关开发技术和科学知识。

海洋法公约的产生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为反对海洋霸权主义,要求改革不合理的旧海洋法制度而进行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

美国、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反对公约中有关海底资源开发的规定,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秘鲁由于公约对领海宽度的规定同该国宪法规定的200海里领海权相抵触,也拒绝签署公约。

中国一贯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之前,中国没有参加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制定工作。1982年12月10日,中国作为首批会员国在海洋法公约上签了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的国内法时吸收了该公约的内容,一些国际组织经常援引该公约来作为法律依据处理涉及海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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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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