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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112 评论:0

世界纷繁复杂,充满各种矛盾,国际社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实现国际生活的有序化、规范化,多年来各国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提出了许多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其中,最引人注目和最受赞同的,要算由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的提出,始于1953年12月—1954年4月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问题的谈判中。

中国虽然在1950年4月与印建交,但两国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并未解决,其中包括印度在中国西藏地区是否保留某些英国殖民主义者遗留下来的特权问题。为此,双方在1953年12月开始在北京谈判。周恩来总理接见了印度代表团,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定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认为中印之间,只要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解决任何悬而未决的问题,印方表示赞同周总理的主张。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于次年4月29日签署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将这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写进了序言中。

中国认为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印之间,还广泛适用于国际关系之中。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在联合声明中,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平等互惠”这一项改为“平等互利”。随后,在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周恩来总理又进一步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将为安全感和信任感所代替。”1954年10月12日,中苏发表联合宣言,又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处理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并把“互相尊重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完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与结构就形成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问世以后,立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积极赞同。在1955年召开的万隆会议上,来自亚非的29个国家的代表,高度评价了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引申和发展,通过了万隆十项原则作为有关国家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基础。亚非会议后,我国与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柬埔寨等国通过发表一系列文件和签订一系列条约的形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固定下来。此外,我国还根据这些精神与缅甸、尼泊尔、蒙古等周边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和协定,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极为复杂的边界问题。

70年代以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应用于我国与拉美国家的友好关系。而且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明确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到了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又根据国际形势发生的新变化,提出了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的倡议,从而把五项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当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不仅认识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大意义,而且承认这些原则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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