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在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该条约1966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被通过。次年,有关国家分别在英国的伦敦、苏联的莫斯科和美国的华盛顿签字,并决定《条约》于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外层空间条约》的部分原则规定系对联合国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的补充和发展。它为联合国所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方面的法规中最主要的多边国际公约,因而有“外层空间宪章”之称。该《公约》经苏联和美国议定,有62个国家在《公约》上签了字。其主要内容为:世界各国均有权依照国际法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以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并保证对其利用完全出于和平的目的;禁止将载有核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地球的轨道上,或安置在天体或外层空间;不得在外层空间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进行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等等。《条约》还就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和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问题和发射国对发射物体的管辖权、控制权及所有权和追索权,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外层空间领域探索的不断深入,《外层空间条约》显得过于简单,因而对新出现的许多问题失去了约束力。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探索利用的补充条约,建立了完整的对外层空间探索、利用的国际法律体系,从而保证人类在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利用过程中不至于危及人类自身,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
《外层空间条约》对于规范各国为全人类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在不断拓展,各国对外层空间的认识水平不尽一致,因此在外层空间探索中领先的国家,总是要凭借自己的优势,极力把外层空间变为自己的空间,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美国和前苏联为了争夺世界霸权,把军备竞赛扩展到了外层空间,使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一度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一些国家追求强权利益的世界上,各国要不断地为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而斗争。
地球卫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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