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劫使整个西欧经济濒临崩溃,政局岌岌可危,一片衰败景象。
1947年6月5日,美国抛出了酝酿已久的马歇尔计划。1948年4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合作法案》,即美国拨款援助西欧各国,而西欧各国则实施美国所要求的财经政策。自1948年4月至1952年6月,“欧洲复兴计划”实施4年,既延缓了美国国内的经济危机,又使美国获得了战略上的重大利益,在客观上也帮助西欧国家渡过了战后最艰难的时期,经济上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欧洲煤钢联营计划”,即舒曼计划。舒曼建议把包括法德在内的西欧各国煤钢生产和销售,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高级机构”管理,建立一个欧洲煤钢“共同市场”,互相废除关税壁垒,“并向其他欧洲国家开放”。美国和西欧国家对此各有打算,出于不同的目的,大都支持这一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根据舒曼计划在巴黎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联营的条约”。条约于1952年7月25日生效,其宗旨是通过煤钢共同市场,筹集资金和提供援助,来推动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
煤钢联营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西欧经济的发展,增强了西欧的实力。到50年代中期,美国与西欧6国的力量对比发生了不利于美国的变化。美国要进一步侵占西欧6国市场,西欧6国则要保护和扩大市场,以发展经济,维护本国利益。为了自强,西欧国家只有走欧洲联合的道路才有出路。
早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时,6国就曾一致同意通过扩大共同机构,继续为建立一个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欧洲而共同努力。1953年,荷兰外长约翰·威廉·拜恩提出了把煤钢联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的经济联盟计划。1955年4月,拜恩认为实施这一计划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与比利时和卢森堡外长磋商后,于5月20日以他原计划为基础拟了一份荷、比、卢三国备忘录,递交煤钢联营6国外长会议讨论。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6国实施电力、原子能、运输等部门的一体化,并成立全面关税同盟。同年6月2日,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哥召开会议。这次会议是6国谈判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重要步骤。会议确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基础设想和目标,并宣布,“通过扩大共同体机构,有步骤地联合各国的民族经济,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逐步协调它们的社会政策,这对于创造统一的欧洲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成立由各国政府代表团和专家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并任命比利时外长斯巴克主持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提出邀请英国参加筹备,但英国政府表示拒绝邀请。
1955年7月,成立了由斯巴克领导的专家委员会,负责草拟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计划。1956年4月,制订出了一份斯巴克报告,提交6国政府代表讨论。
6国对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总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但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弱、经济贸易结构的差异和政治地位的不同,各国对共同市场应包括的内容、原则和步骤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又有不同的要求。1957年2月,6国政府代表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之后,终于通过了斯巴克报告,制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草案。这个“包罗万象的条约”,照顾了6国的主要利益,对各国的要求进行了调和折衷,是“各缔约国之间经过艰苦谈判而取得的一种妥协”。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汇集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条约(后通称“罗马条约”)。“罗马条约”共有6大部分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开门见山地明确指出:“共同体将承担这样的任务,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逐渐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的方式,促进整个共同体的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持续和均衡的扩展、稳定的增长,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共同体成员国间更紧密的联系。”条约的内容极为广泛,其中心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4大自由流通。“罗马条约”是无期限的,而且没有规定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欧洲国家参加共同体的条文。
根据“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设立的主要机构有:
1、部长理事会 共同体的决策机构,拥有共同体的实际立法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一般经济政策,代表各国政府讨论并决定与共同体有关的所有问题,对执委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法规草案有最终决定权。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主席由成员国按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届任期半年。理事会会议对执委会提交的提案作出最后决定,其表决方式视所审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协商一致通过、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通过3种。理事会通过决议、法规等,原则上对各成员国及其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2、执行委员会 共同体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罗马条约”和共同体各机构作出的决策,向共同体理事会和议会提出报告、建议或立法草案,代表共同体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谈判,管理共同体和各项财政收支,处理各项日常事务等。执委会成员由各国政府提名,经一致同意后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成员只对共同体负责。执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分工负责共同体各项事务。执委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但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或取消生效的决议,必须由理事会一致通过。
3、议会 共同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无立法权。负责评议和监督共同体的工作,但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的不信任票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下设外贸、农业、政治、法律等常设委员会。议员由6国议会按比例指派,条件成熟时改由各国公民直接普选产生。
4、法院 共同体的司法仲裁机构。负责解释“罗马条约”和共同体机构的各项决定及法规,仲裁有关共同体内部的各种纠纷。法院由法官1名、检察官2名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部分成员。院长由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
此外,共同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计院、欧洲投资银行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1975年7月9日到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1965年4月8日,6个成员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适应生产国际化与资本国际化趋势建立的国际垄断联盟,同时又是西欧国家政治上联合的国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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