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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国际反动势力对战犯的庇护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99 评论:0

11月22日,麦克阿瑟批准了判决书。但他并未按宪章要求立即执行判决,反而把广田弘毅、土肥原等被告的上诉书转给美国最高法院,从而推迟执行对所有被告的判决。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居然骄横到以五票对四票同意审理被告的上诉。消息传出,世界舆论哗然。当时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表示:“如果代表11国的国际法庭所作的决定要由某一国的法庭来重新审理,不管它是多么高的法院,都当然会使人担心,任何国际决定和行动都要同样受到一个国家的重审和改变。”在世界舆论的压力下,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致函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干涉东京法庭的判决。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以六票对一票拒绝重新审理。这样,判决后拖延了40天,到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点至零点30分,才在东京巢鸭监狱院中对东条机等七名主要战犯执行了绞刑。

除东京审判外,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苏联的伯力等地也为次要战犯设立了军事法庭。美、英、荷等国慑于各地受难人民的激愤,审判虐待俘虏和屠杀平民的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人被处以死刑。

在我国,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背叛中国人民,对进行侵华战争、疯狂屠杀平民的日本战犯没有认真地揭发、审判和惩处。如冈村宁次是侵略我国历时最久、罪恶最大的日本战犯之一。1945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日本战犯名单,冈村被列为首要战犯。但人民解放战争期间,蒋介石却让他作秘密军事顾问,策划向解放区的进攻。1949年1月26日,国民党政府的战犯军事法庭宣判冈村无罪;1月30日,又接受麦克阿瑟的命令,将冈村送回日本。对此,中国共产党曾进行严厉谴责。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一开始就受到美帝国主义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到四十年代末期,美国的对外政策已明显地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由于冷战的加剧,使美国改变了对日政策,企图把日本变成反共的前哨阵地。1947年底,美国国务院政策计划委员会主任乔治·凯南提出美国对日“新方针”,得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中国革命的历史性转折使美国决定加速扶植日本,因此采取了放宽赔偿等一系列政策。美国政府派底特律银行总经理道奇去日本,以公使资格担任麦克阿瑟的财政顾问。道奇动身之前,杜鲁门在接见他时强调说:中国革命的进展同日本重要性的增长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与这种国际形势相联系,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抗议,大批释放日本战犯。早在1947年8月30日,美国就释放了大资本家鲇川和航空工业巨头中岛等人。这些人没有受到审判,也就使日本侵略的真正根源没有得到彻底揭露。1948年12月24日,即对七名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次日,麦克阿瑟总部宣布,释放仍在巢鸭监狱中的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犯。1949年10月19日,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不再逮捕、搜查战犯嫌疑犯。1950年3月7日,更悍然颁布“第五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按所谓“宣誓释放制度”予以释放,这实际上废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我国外交部于1950年5月15日发表声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认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违法越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远东同盟国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协议,不仅破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惩治日本战犯的庄严判决,同时,这种狂妄行为必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损害中国人民防止日本法西斯侵略势力复兴的基本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麦克阿瑟以单方命令擅自规定提前释放日本战犯一节,绝对不予承认。”

1950年11月21日,美帝国主义非法释放判刑已太轻而且刑期未满的重光葵,他不久就当上了外务大臣和副首相。荒木贞夫、烟俊六等也被释放,贺屋兴宣甚至重新回到政界。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战犯未服满的刑期都最后得到了赦免。

有些人置受害国人民的感情于不顾,对美帝国主义包庇战犯的行径熟视无睹,对东京审判本身大肆攻击。在审判过程中,有些辩护人曾无理地对管辖权和起诉事实提出异议,他们提出的非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照文明国家的法律原则,在惩办罪犯前须由法律先规定罪和刑,依法定罪量刑,即所谓“罪刑由法定”、“无法则无罪”、“禁止事后立法( ex post facto)”。1928年的非战公约并没有扩大到战争犯罪的意义,战争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在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中,关于战犯问题的第十项只说要追究按公告当时的国际法所承认的通常的战争犯罪。因此,他们认为,盟国无权把“破坏和平罪”载入法庭宪章,据以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因为宪章的规定是事后法,是非法的。对此,法庭认为,这些被告的一切罪行在起诉书中所指的时间很久以前已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犯罪。1928年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国策的工具,其中必然包括承认战争在国际法上是非法的原则; 凡是从事计划和实行这种产生不可避免的可怕结果的战争者,都应被视为从事于犯罪行为。借口“无法则无罪”而不追究非法攻击者,才是非法。宪章并非是战胜方面之武断行使权力,而是宪章颁布制定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而且早在1945年8月10日,天皇已对被告木户说: “念于战争责任者的惩罚……实有所难忍者。……但认为今日乃不能不忍人所难忍之际。”可见天皇和阁僚们在接受波茨坦公告之前已预见到战争责任者要受审判。

(2)他们强调,战争是国家的行为,国家间的现象,主体是国家。国际法只审理主权国家的行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个人在国际法上不应负责,而应受到国家主权的保护。对此,法庭认为,国家违反条约,发动侵略战争,责任总是在个人身上。国际法象对国家一样,为个人也同样规定了义务和责任。法庭宪章不承认以本人地位或按上级命令行动为免责理由。

除被告的辩护人外,个别法官也有类似意见。如印度法官佩尔从批判“违反和平罪”、禁止事后立法出发,认为战胜国单方面惩办战败国领导人,是违反文明国家的法律,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他说:“欧美在亚洲的行为才是侵略”。东京审判“不应以法律、正义的名义来实施报复”。他主张“全体无罪论”。这等于全面否定了战犯审判本身。此外,还有荷、法、菲、澳大利亚四名法官提出过与判决书不同的少数意见。特别是在对被告是否判处死刑问题上,发生很大争执。庭长韦伯主张将战犯流放到荒岛上去。美国法官虽然同意死刑,但注意力仅限于对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俘虏的那些战犯判处死刑。中国法官坚持要严惩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战犯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最后法庭才以六票对五票的微弱多数,判处了东条英机、土肥原、松井石根等七名战犯以绞刑。

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出现这种现象是不足为奇的。耐人寻味的是,直到现在日本还有人对个别辩护人或法官的少数意见津津乐道,说什么东京审判是在被占领的形势下进行的,有胜利者的暴力作背景,文明、正义可能被歪曲等等。不难看出,侵略势力的代言人还在妄图以种种形式蛊惑人心,贬低甚至否定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战后出生的日本年青一代对东京审判已陌生到令人吃惊的程度。这种情况为别有用心的煽动者提供了温床。例如,在1980年6月21日,在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现场(丰岛区东池袋三丁目旧东京拘留所,即巢鸭监狱, 现东池袋中央公园内),由丰岛区长出面,公然以黑御影石树起了一点六公尺高的碑,刻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市谷所课之刑罚以及其他盟国战争犯罪法庭所课之一部份刑罚,在此地执行。”等字样。这块由丰岛区负责支出维持管理费的石碑树起后,已经有右派到碑前献酒,该区居民于1980年8月15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出该碑的性质是“把战犯作为战争牺牲者来表扬,具有驱使日本重新进行侵略战争的意图和效果。”

1983年7月,日本杂志刊载了前东京法庭的荷兰法官伯·列凌克教授在1978年发表的演说:“纽伦堡和东京两次审判的一些侧面”。他虽然不得不肯定东京审判的世界历史意义,但又说在国际法上、裁判手续上有很多错误。他把日本的侵略行动与反对英殖民地者的美国独立战争和十六世纪日本抗拒西方传教士的锁国政策相提并论;说日本天皇只是扩音机;日本的军事行动是自卫,是为了使中国和日本免遭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威胁,要在亚洲摆脱欧美统治的历史潮流中起积极作用。他为广田弘毅叫屈,说判他绞刑是六票对五票通过的,“如果我当时不是最年轻,如果我当时年岁大一些,也许能说服多数派,得出不同的判决。”

同时,日本上映长达四小时半的电影“东京审判”,渲染当时德国在奥斯维辛的暴行和后来美国在广岛、 长崎、越南的暴行,以此来反衬日本暴行的微不足道,妄图证明东京法庭实际上是检察官和法官勾结起来作出了误判。1983年8月15日,日本《产经新闻》趁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38周年之际发表社论,竟说:“不可否认,东京审判是错误的,东京审判的历史观给日本遗留下了不必要的毒害。以上事实,结合日本教科书中故意回避侵略罪行、在靖国神社让战犯合祀、日本政府要员以公职身份参拜靖国神社等动向,恰恰从反面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日本进行的战争的侵略性质以及惩办战犯等作法,确实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历史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没有人想过把进行侵略战争的罪犯交付国际法庭审判。1815年8月,俄、英、普、奥等战胜国曾签订协定,宣布战败的拿破仑为俘虏,交给英国,流放到圣海伦娜岛。但这种作法与其说是刑罚,不如说是隔离危险人物的政治措施。

规模空前、伤亡惨重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和约第227至230条才第一次提到战犯责任问题。英、美、法、意、日五个战胜国曾企图让荷兰引渡前德皇威廉二世,组成法庭加以审判,但遭到拒绝,没有实现。威廉二世一直安住荷兰,寿终正寝。实际上,当时战胜国的统治阶级既忙于反苏武装干涉,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准备情况感到作贼心虚,因此只能故作姿态,不肯弄假成真,使各方真相通过审判大白于天下。

相比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进步舆论的影响下,东京审判对日本主要战犯作出了严正的判决,完成了具有重大国际意义的任务。

首先,通过这次审判,世界各国人民,包括日本人民, 了解了日本帝国主义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侵略真相。它肯定日本所进行的是侵略战争,并惩办了战争的策划者。这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安全。

其次,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关于战争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该法庭的判决书也象欧洲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一样,肯定了一些原则,如: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共谋上述罪行,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从事上述罪行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借口本人地位、上级命令或国内法而免受惩处。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Ⅰ)号决议确认上述原则为国际法原则。今后若有人再胆敢发动侵略战争,必将受到同样惩处。这在国际法上开了先例,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发展。

最后,该法庭的判决书根据日本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的记录、纳粹德国外交部文件、伪“满洲国”秘密文件、溥仪等一千多人的证词,核定了大量史实,揭发了日本在20年中伙同德、意法西斯妄图称霸世界的罪行,指出了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大东亚新秩序”的侵略实质。判决书列举了战争贩子们的滔天罪行,是一份很有价值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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