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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拉玛五世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36 评论:0

在泰国曼谷王朝的拉玛五世王朱拉隆功①统治泰国的42年间,对整个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改革,使泰国获得比较迅速的发展。有人把这一时期称为泰国的“维新时代”。拉玛五世的改革是泰国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拉玛五世(1868—1910年)登上王位的时候,正是泰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严重历史时期。曼谷王朝(1782—)恢复并发展了大城王朝(1350—1767年)十五世纪确立的、以萨迪纳的授田等级制为核心的封建农奴制。按规定,王族授田为1千5百—10万莱②,贵族4百—1万莱,农奴一般25莱,奴隶③一律为5莱。
萨迪纳制确立以后,泰国社会明显地分为封建主(王族和贵族)和农奴、奴隶两大阶级。封建主是统治阶级,他们不参加劳动,被授予一定的爵位和官阶,靠剥削依附在其份地上的农奴提供无偿的贡赋和劳务为生。


拉玛五世


农奴是被统治阶级,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十九世纪中叶,泰国人口约600万,农业人口约占85—90%),是全国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农奴分为官民和私民两种。官民每年要为国王服劳役6个月,后减为3个月。服务役时要自备食用物品,不给报酬。其余时间可以用来耕种自己的份地,但须将其收获物的1/10作为租税上缴国库。此外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封建杂税,又须向管理他的官员送礼并为其干活。官民中的手工业者可以不服劳役,而用他们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去代替。私民是属于某个封建主的依附民,他们除了每年要给国家服劳役1个月外,主要是向其主人缴纳贡赋和干各种杂活。农奴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不得随意迁徙;非经主人许可,不得为他人做工;战时要应召出征。
泰国的奴隶始于大城王朝初期,已有500余年的历史。他们是社会上地位最低的人。1637年的《奴隶法》规定奴隶有7种,即债务奴隶、战俘奴隶、家生奴隶(奴隶在主人家所生的子女)、父母遗留下来的奴隶、别人赠送的奴隶、赎罪奴隶和因生活无着而投靠他人的奴隶。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债务奴隶和战俘奴隶(包括从战败国俘来的普通居民)。原来分为可赎身奴隶和非赎身奴隶,后来都成为可赎身奴隶。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除无权杀死奴隶外,可以给他们上镣铐,施酷刑,直至使其双目失明;可以命他们替自己服劳役、兵役和服刑,把他们转卖或转让他人。他们可以有少量私人财产。他们每年要给国家服劳役3个月,大部分时间给主人种地、干活,但还有一些时间从事自己的劳动。如果他们按照规定赎身,便可恢复平民的身份。十九世纪中叶,泰国奴隶的人数约占全体居民的1/4,即约150万人。
中央行政机构沿袭旧制,有两个协助国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总理大臣:军务总理大臣负责全国的军事,兼管南方诸省;内务总理大臣负责全国的民政,兼管北方诸省。下设四厅:财政港务厅负责财政与外交,兼管东岸沿海各省;城邑厅负责首都及京畿的法律和秩序;官务厅管理王室开支及一切宫廷事务;农务厅负责有关全国农田管理事宜。
拉玛五世时期,由于人口增加,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原来的行政组织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各厅事实上并没有明显的分工,机构重叠,没有监督和检查制度,工作效率很低。政府人员没有固定的薪俸,贪污舞弊现象严重。国家的税收,从拉玛三世(1824—1851年)时起,便盛行包税制度,由政府召人投标承揽,使大量资金落入包税人的私囊。国家的资金都储存在王库里,王库和国库并无区别。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和机构,各厅的费用都从国库支出,造成财政上的浪费和混乱,入不敷出,国家财政每年负债达几十万铢①。
曼谷王朝名义上实行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地方政权有很大的独立性。泰国的地方政权,分为内层郡城、外层郡城和附庸郡城三等。拉玛一世时期(1782—1809年)规定:军务、内务和财政港务厅分别委任其所管辖的内层和外层郡城的郡长等主要地方官员,附庸郡城的郡长则由国王册封和委任。事实上由于交通不便和国王财力薄弱而无力多派政府官员前去管辖地方郡城,中央政府只能直接管辖京畿附近的几个郡城。其他内层郡城往往自立郡主,并向政府隐瞒人口数字和税金收入。外层郡城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更疏远一些,政府无权委任郡长,因为那里的郡长早已存在,政府只起正式承认的作用罢了。郡长一旦获得中央政府的承认,便开始“食采邑”,除了按规定每年两次到王都屡行效忠仪式并缴纳一定的贡赋之外,可以在地方不受监督地专断横行。附庸郡城过去都是独立的小邦,不时伺机反叛。
在中央政府内部,拉玛五世的地位也极不稳固。国王在名义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实际上却缺乏足够的财力和兵力,中央的大权一直由王公大臣所独揽。例如汶纳氏从拉玛二世时起便牢牢掌握大权。1868年拉玛四世死后,拉玛五世继位时年仅15岁,头5年由原军务总理大臣昭披耶·西素里雅旺任摄政王而控制了整个中央政府的权力机构,统治权仍然掌握在汶纳氏之手。摄政王的一个儿子、两个弟弟和一个侄儿,分别担任国防大臣、财政港务大臣、拉玛五世的私人秘书和农务大臣。此外,摄政王还违反“副王由国王谕令”的宫廷法,在王公大臣的会议上,委任前副王炳告之子公玛门·波旺威猜昌亲王为前宫副王,成为拉玛五世的心腹之患。由于摄政王握有财权和兵权,年幼的拉玛五世忧心忡忡。他在1888年5月给王子的一封信中曾说: “你父亲继位时年仅15岁,象是一盏半明不暗将灭的灯。”
随着对外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十七世纪时,土地私有和用货币代替徭役及实物地租的趋势已经出现。厄迦陀沙律王(1605—1610年)颁布了第一种商业货币税。到了曼谷王朝初期,缴纳代役金和货币地租已经相当流行。拉玛三世时,政府规定每人付款6铢(奴隶1.5铢),便可代替1个月的徭役;同时取消按户征收产品1/10的实物税,改行计田征钱,每莱征收0.25—0.375铢。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封建压迫的加剧,使大批农奴和手工业者沦为高利贷的牺牲品。十九世纪中叶,泰国农民约有1/3因破产而被迫卖身为奴。
这个时期由于英国殖民者在马来亚强迫种植橡胶,其大米主要仰赖泰国供应;英国的属地新加坡和香港,也需从泰国进口大米,因此在泰国周围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大米国际销售市场,泰国需要扩大稻谷生产并大量出口。西方资本的入侵对泰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分解作用。十九世纪下半叶,在同对外贸易有联系的地区,如曼谷、中部地区和南部马来半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出现,私人工场手工业已在锡矿、冶金业、造船业、制糖业以及大米和木材加工业中发展起来,曼谷地区出现了一些使用蒸气发电的工厂。修建灌溉水渠、扩大稻田种植面积、扩建曼谷都市、增加工业企业,这一切都需要大量劳动力,然而把广大农奴、奴隶紧紧地束缚在封建土地上的萨迪纳制却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封建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泰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
在拉玛四世时期(1851—1868年),西方列强的势力便已侵入泰国,并在泰国进行激烈的争夺。1855年,英国派遣其香港总督鲍林到曼谷后,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泰国签订《鲍林条约》,主要内容有:英国臣民在泰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为此,英国在曼谷设立领事馆;取消泰国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一切限制,对进出口商品只征收3%的低关税额;英国人在泰国任何区域享有勘探和开采矿产的自由。继英国之后,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俄国等14个国家,接踵而至,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先后援例同泰国签订了不平等的《友好通商舰海》条约,泰国从此变成资本主义国家的粮食、原料供应地和工业品销售以及资本输出的市场,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外国垄断资本日益广泛和深入地控制着泰国的重要经济部门,其中尤以英国资本势力最大。
王室和贵族在对外贸易上的垄断,已被西方列强打破,他们从进口贸易中获得的巨额利润也随之丧失。封建主力图把经济困难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封建赋税的数目增长了1倍,征税的名目也增多了,除了土地税和果园税之外,连牲畜、房屋和锅灶也要纳税。这就引起国内广大人民的不满,大批的农奴逃入深山老林,并不断掀起反封建压迫的斗争。例如1819年占巴塞人的起义,1824年尖竹汶华人的起义,1930年马来人的起义,1842年坤西拖地区人民的起义,1847年北柳制糖工人的起义。1889年,北部清迈地区爆发了有几千人参加的大规模农民起义,政府不得不宣布降低赋税50%,才使起义得以平息。
为了缓和矛盾,拉玛四世开始对国家进行局部的改革。如部分取消王室和贵族对贸易的垄断,1841年宣布取消对食糖收购的垄断,1852年取消对大米出口的禁令;在国内主要省份普遍征收货币地租;局部废除国家的徭役制,颁令不准在皇都兴修灌溉渠道的工程中使用应服劳役的农奴,而必须“雇用苦力”;开始对奴隶买卖加以一定的限制,1865年的法律规定,15岁以上者,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出卖为奴;接着又进一步规定,禁止丈夫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出卖为奴。交通运输也受到重视,开始修建一些道路、运河和桥梁。此外,还对陆军和舰队进行改组,并聘请一些欧洲人在政府中任顾问。然而到1868年拉玛五世继位时,泰国仍然是一个落后的国家。欧洲人马尔科姆·史密斯在他1946年出版的著作中,对当时的泰国作了这样的描述:
“没有固定的法典;没有完整的教育制度;没有对收入和财政的适当控制;没有邮政、电报事业。债务奴隶没有完全取消;……没有医疗机构去维护城市人民的健康;没有现代化的军队,根本没有海军;没有铁路,也几乎没有公路;历法与世界各国不相吻合。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英、法资本主义的势力不但已经侵入泰国,而且还对泰国的领土怀有野心。英国攫取印度之后,逐渐侵吞缅甸和新加坡,然后从西北部和南部将其魔爪伸进泰国。英国资本竭力渗入那些臣属于泰国的掸族和佬族小邦,1883年在清迈设立领事馆,以便掠夺泰国北部的柚木等自然资源。在南方,在新加坡的英国殖民当局继续向马来半岛推进,侵占以泰国为宗主国的那些马来素丹国。1874年,霹雳和雪兰莪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888年,又将彭亨东邦据为己有。这时,英国的殖民地已经同泰国有藩属关系的吉兰丹、丁加奴、吉打和玻璃市相接壤,新加坡英国当局加紧干涉它们同泰国之间的关系。以槟榔屿为基地的英国舰队也加强了活动,随时可以入侵泰国。
法国在六十年代把高棉变成其保护国,八十年代又控制了安南,它的属国已同泰国东部的边界相毗邻。1886年,法国在琅勃拉邦设立领事馆之后,便觊觎泰国在湄公河流域的土地。1888年开始对泰国发动武装侵略。泰国面临变成英、法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严重危险。

改革的经过和内容


1873年底,年满20岁的拉玛五世举行第二次加冕典礼,亲自临朝执政,宣告摄政时期结束。摄政王昭披耶·西素里雅旺担任国家最高元老。国内政局动荡不安和西方殖民掠夺的祸患,对泰国的威胁与日俱增,促使拉玛五世下决心对泰国的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进行改革。然而,他的主张却受到以副王公玛门·波旺威猜昌亲王为首的保守派的阻挠。国王和副王之间的矛盾,随着拉玛五世改革事业的进行而日益激化,结果导致前官副王于1875年不得不潜逃到英国驻泰领事馆要求避难,汶纳氏家族的势力,从此开始走向没落。前摄政王因年事已高,迁居叻丕,他那一派人物及子孙也相继失去了在中央政府的权力。此后,当拉玛五世之子和弟辈长大成人时,先后受命掌管要职。从1875—1889年,拉玛五世为他的15位弟弟封官赐爵,国家大权牢牢地掌握在国王手里。
1884年,10个受过西方教育的年轻王子和贵族,向拉玛五世呈交了一份请愿书。他们认为泰国的落后和孱弱是由腐败的封建制度所造成的,为了保持国家的独立,必须效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订宪法,成立议会,提高人民的民主权利。拉玛五世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同意进行改革,但他认为当时尚不具备实行立宪政体的条件。此后,他便励精图治,依靠革新派,采取了一系列比较激进但又相当审慎的措施,对泰国的政治、经济、军事、交通运输以及文教卫生等,进行广泛的社会改革。
为了加强国王的权力,拉玛五世对军队进行了改革。1870年,他组建了侍卫团。仅1年的时间,侍卫团便由20名士兵增加到6个连。他命令按西方建制革新军队,制定军事条例,发给将士固定的薪俸。1888年,他改编和扩充军队,配备新式武器,创建泰国海军并自造战舰,开办陆军军官学校和海军、警官学校,派人到欧洲学习军事。两年后,侍卫团的兵力已增至1万5千人,并建立了拥有3千人的海军部队。1892年,成立国防部,1898年,成立陆军参谋厅。1904年,制定征兵条例,改变过去那种用犯人的后裔补充军队和在地方行政长官的统率下,从民众中征集军事人员进行战斗的落后传统做法,使泰国有了国家职业军人。到1910年,泰国共有军队10个师。为了加强全国的治安工作,1897年成立皇家警察厅和地方警察厅。1901年,在呵叻成立第一所地方警官学校。到1902年,共有治安部队1,500人。
拉玛五世认识到奴隶制度已落后于时代,故下决心解放奴隶。但由于泰国的奴隶绝大多数是债务奴隶,解放奴隶要损及贵族的利益,他担心采取激烈措施会引起贵族的反抗,因此他采用渐进的缓和办法,用了整整30年的时间,才最终把奴隶制度废除。
1874年,拉玛五世颁布解放奴隶子女的法令。规定凡是在1868年他初次加冕之后出生的奴隶,逐步减少其身价,不论男女,在其年满21岁时,便可自动赎完其身价而成为自由民。1877年,拉玛五世年满24岁,他按照24年的时间计算, 每天捐助1铢,共8,767铢,用这笔钱赎买了16个男奴隶、20个女奴隶和奴隶子女8人,使他们成为自由民,并赐给他们谋生的土地和生活用品。一些贵族也效法国王的行动,这就使得自由民的人数增加。1879年,拉玛五世颁布禁止进行奴隶买卖的法令。宣布凡在这一年12月16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包括奴隶的子女,既不能自己卖身为奴,也不能被迫出卖为奴。1900年,规定西北部清迈、南奔、南邦等地区,逐年减少战俘和债务奴隶的身价,在他们年满60岁时,便可成为自由民;1904年,规定东部地区奴隶的身价,逐年减少4铢,到自动赎完其身价为止。1905年,拉玛五世颁布命令,规定所有的奴隶子女一律成为自由民;所有奴隶的身价,一律每月减少4铢,直到减完全部身价而成为自由民;一律禁止奴隶买卖。由于实际上买卖奴隶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1908年又明令规定,凡进行奴隶买卖的,将处以1—7年的徒刑和罚款100—1,000铢,从而全面废除了奴隶制度。
1873年,拉玛五世在加冕礼上,戏剧性地宣布取消谒见国王时的跪拜惯例,揭开了对泰国国家行政组织进行全面改革的序幕。1874年5月,他决定革新顾问制度,设立由12位贵族组成的参议院,对政务提出建议并起草各项法律。同年8月,又成立枢密院,由13位王族组成,作为国王的私人谘询机构,并协助国王处理政务。后来由12位大臣组成的国务会议取代了参议院。
对各郡城行政体制实行改革,是拉玛五世国策重要的一环。1884年,拉玛五世实行委任郡城专员制,政府向清迈、普吉、呵叻、乌汶等附庸郡城和边陲郡城派驻了“郡城专员”,以加强对边远地区的领导和控制。对泰北各地的藩属土邦,还采用王室联姻或将其藩王子侄羁留王都曼谷的办法,加强中央同它们的联系。
1887年,王弟公玛门·特翁瓦罗巴干亲王被派往英国了解其内阁组织,回来后向国王呈交了一份考察报告。拉玛五世开始仿效欧洲,对国家行政机构进行重大的改革。把原来的军务、内务、财政港务、城邑、宫务和农务6个厅扩大为6个部,并新成立了外交、司法、教务、建筑工程、作战和掌玺6个部,共为12个部。初期仍保留军务和内务两个总理大臣,使其在治理内地各郡城中继续发挥作用。从1888年开始,由各部大臣组成的国务会议每周开会一次,国王亲自主持,决定重要的国策,代替过去凡事由国王一人决定的做法。
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是从1892年丹隆拉差奴帕亲王出任内务大臣之后开始的,其原则是一切权力归中央。中央政府不再把各郡城的施政权力分别交给军务、内务和财政港务3部,而集中由内务部进行管理;过去由各部分管的司法和税收工作,也统一划归司法部和财政部管辖;原来由财政港务厅兼管的外交工作则交给了外交部;取消了军务和内务这两个总理大臣的职务,各部的首脑一律称为大臣。同年4月1日正式公布委任大臣制,各部大臣均由国王亲自任命。在新任命的12个大臣中,有9个系拉玛五世之弟。从此,泰国开始实行内阁制,当时称之为“内阁行政院”。
与改革中央行政机构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是改革地方管理制度,这就是建立行省制度。这种新的国家体制称为“省政府制”,用来加强中央对地方政权的联系和领导,不允许郡长拥有以往的不受监督的特权。1897年关于地方行政管理性质的条例和1898年关于郡城治理性质的法令规定,一切郡城统归内务部管辖,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对地方政权的建设。在全国建立了18个行省,每个省包括5—6个府,府下为县、区和乡。行省由中央派去的专员作为国王的代表管辖。县长以上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到1915年丹隆亲王辞去内务大臣职务时,泰国已完成对地方郡城行政体制的改革。
拉玛五世还进行了法制改革。1891年成立司法部,原来分属各部厅的法院一律划归该部管辖。1892年设立法院,制定法庭审判的程序并建立地方法院。这时的法院已精简合并为7个:皇家最高法院、内务部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中央民事法院、普通民事法院、税务法院和外事法院。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诉讼事宜,由国王或枢密院直接处理。后来取消了皇家高等法院,并把中央民事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合而为一。取消独立预审程序,由有关各法院直接受理有关案件。又进一步整顿地方法院,使之与首都法院的建制相一致。1908年,又把上述法院合并为高等法院、曼谷法院和地方法院3个系统。1897年,成立第一所法律学校,同时成立法律起草局,根据西方法典的范本,重新审理旧的法律,起草新的法律。1908年,完成并公布泰国的第一部刑法。接着又起草了民法、商业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庭法规等。废除了用竹签插指甲、挟太阳穴、鞭笞等酷刑和用水淹、蹈火等来判定是否犯罪等迷信落后的古老方法。
此外,拉玛五世还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比利时、丹麦等国聘请了大量顾问,以协助改革事业的进行。
在废除萨迪纳制、改革国家财政方面,拉玛五世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第一,用人头税代替国家徭役制。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废除奴隶制度在全国的完成,1899年,政府下令废除农奴必须编制在一个封建主官吏属下的规定,使众多的农奴从此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束缚,并且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扩大。1901年从法律上取消劳役制,劳役为人头税所代替。人头税的税率因省份而异,从1.5—6铢不等。
第二,确立土地私有制,调整土地课税的办法。废除了过去那种按封建等级由国家赐予禄田的制度,所有政府官员都领取固定的薪俸,并从法律上确立私人土地所有制。1888年颁布的法令规定,凡耕种土地25莱者,只要缴纳6铢地契费,便可获得一张地契,其耕地便为私人所占有。这使国库在当年就多得相当全年土地税八成以上的地契费;在新垦土地大量增加的地区,地契费的收入超过土地税的收入。此外,从1855年便已正式颁令在国内主要省份普遍征收货币地租。为了奖励垦荒,1857—1858年规定新垦稻田第一年免征,以后两年或三年减征。1874—1875年又进一步放宽,实行头三年免征。1890年,法律规定调整了的土地税为每莱征税6铢(原先规定,不论水田或旱田, 每莱一律征税0.375铢),面积较小的土地税额为1沙楞①。 由于征收货币地税不是根据谷物的收成,而是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使国家的收入相当稳定。再加上从八十年代中期起耕地面积的不断扩大,因而使国家的土地税收入大大增加。 1898年的土地税和地契费的收入,比1888年增加约3倍。
政府还注意发展水利事业,以利农田灌溉。1883年成立水利厅,1902年改名水道厅,隶属农业部,主管全国水利和水上交通,疏通旧河道,挖掘新运河和水渠,建立了一些水坝和水闸。这年还聘请荷兰工程师制定发展水利的计划,聘请美国专家制定改进农田耕作计划。1907年,举行水稻良种比赛,并初次试验使用拖拉机耕田。1910年,首次在曼谷举办农业和商业展览会。
第三,整顿国家财政,改革税收制度。1873年,拉玛五世成立国税馆,制定国税馆条例,对包税人实行严格的管理,责成他们向该馆统一缴税。1892年建立省政府制之后,将国税馆和财政局合并为财政部,将包税人列入官吏的编制,严禁有关官员追求私利。1893年,国内税收由省专员派政府官员直接征收,废除由国家召人包揽的办法,从而有效地制止各种偷税漏税和滥收税款的不法行为。统一规定全国各种税收的税率,取消内地税(过去省与省之间对货物要征收过境税)和赌场。1896年国库同王库分开。从1901年起制定并公布国家预算。在没有增加新税的情况下,从1892—1902年10年间,国家的财政收入从1,500万铢增加到3,900万铢。
发展交通事业。1889年,开始建造从曼谷到北榄要塞长20公里的铁路线。路轨从英国进口,车辆则购自德国。1893年,铁路正式通车。1892年开始修建从曼谷到呵叻的长400多公里的铁路,1896年从曼谷到大城段竣工,余下的部分在1900年建成投入使用。接着,此线铁路于1901年修筑到华富里,1904年修到北榄坡,1909年便延伸至宋加洛。南线铁路1903年到达佛丕,1909年决定修筑延伸至与英属马来亚接壤的地区。为了修建铁路,在曼谷开办了机车修理工厂。
市政建设也有诸多成就,如新建叻南宁公路和曼谷环城公路,架设数座桥梁,用大理石修建欧式的阿喃达皇殿等。
在近海航行方面,设立了“汽船和轮渡公司”,一些小汽船和渡轮来往于曼谷至暹罗湾一带。
在邮电事业方面,1869年英国人建立了第一所私人电报局,1875年转让给军务厅。1881年开始有邮政,并初次在曼谷架设电话线。后归邮电局管辖,使曼谷地区用上了电话。1883年,建立邮政局和电报局。1885年,泰国第一次派出代表团参加国际邮政会议。1898年,把邮政局和电报局合并为邮电厅,并在内地开办邮电业务。1889年,暹罗电器公司建造电站,1892年,电站开始输送照明用电,并为曼谷地区电车和各工厂提供电力。新的城市运输要求铺设道路,填平水道。新的街道代替了原来的小道。街道两旁盖起了西式楼房。
拉玛五世于1871年第二次出访新加坡和爪哇,1872年访问了印度。这两次访问使他深感自己国家的贫穷和落后,并认识到要改革社会,使国家富强起来,最重要的是必须培养出一大批新式知识分子。回国之后,他下令在王宫内设立两所新式学校,一所教泰文,一所教英文,命名为玫瑰园学校,招收王族及贵族子第入学。学生人数日增,1884年在寺院里成立一所学校,称皇家学校。此外,还逐渐开办其他各种专门学校,如测绘学校、文官学校、军事学校、佛教学校和医学院等。1887年,拉玛五世谕令成立教育厅以管理全国的教育,编写识字速成教材,并在内地开设学校。这时还出现了私人学校。1892年,教育厅扩充为教务部,管理全国的教育和宗教。同时设立了师范学校,以培养更多的师资。1896年,下谕招考留学生,派往国外学习。拉玛五世的32个王子,每人都要学会一门外语,然后派往欧洲学习。1898年,实行按课程分班的计划,从此泰国教育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
1874年,在曼谷建立国家博物馆。1904年把皇家图书馆、僧侣图书馆和瓦栖拉然3个图书馆合并成1个对公众开放的国家图书馆。该馆对于保存古籍图书和发展国家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1907年,成立“古籍研究会”,鼓励对泰国的古代文物和历史进行研究。
在群众保健方面,成立了1个委员会,负责修建新式医院和孤儿院。还派医生给人民种牛痘,以防止天花等流行病。1897年,颁布公共卫生条例并成立卫生局,负责管理全国的卫生保健工作。1903年,创建泰国红十字会。同年,聘请法国工程师筹建自来水设施。1914年,自来水局建成后,曼谷一地每年减少因饮水不洁而死于霍乱者万人以上。
这个时期还改革了某些风俗习惯,如提倡男子梳西式发型穿无领白衬衫或西装,提倡穿鞋着袜;在公务中一律使用公历等。
此外,拉玛五世在外交上利用泰国在客观上成为英、法势力缓冲国的有利形势,于1907和1909年分别同法、英签订新约,把泰国中央政权鞭长莫及的边远属地马德望、暹粒和诗梳风3省割让给法国,把丁加奴、吉兰丹、吉打和玻璃市割让给英国,以换取法、英有条件地放弃领事裁判权和保持泰国在政治上的独立。

改革的成就及其局限性


拉玛五世的改革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拉玛五世在面临封建制度衰落,王室权力衰微,外来侵略严重的情况下,为加强王权和中央集权并逐步向资本主义过渡,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借鉴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力图把泰国从一个落后的半殖民地的封建国家,改造成为适应世界潮流的近代独立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通过改革,使王权和中央集权得到加强,全国行政制度和政令统一,地方封建势力被进一步削弱。废除封建的萨迪纳授田等级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扫除了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障碍,有利于全国商品经济的流通,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改革,使得处于殖民主义掠夺夹缝中的泰国,在其他东南亚国家先后沦为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情况下,得以始终保持其国家的独立地位。
到了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泰国公用事业、运输股份公司以及橡胶、锡矿、制糖、加工工业等资本主义企业,纷纷开设。1890年,仅曼谷一地就有大型碾米厂25家,每家每天碾米能力为100—200吨稻谷,最大的工厂拥有工人400人。1913年,开办第一家民族资本的水泥厂。这时全国工人的人数接近10万人。由于政府奖励垦荒和发展农田水利灌溉事业,从1850—1905年半个世纪期间,泰国的水稻种植面积从580万莱增至910万莱。这个时期农产品的商品化也有了很大的发展。1870—1874年间,泰国每年平均只出口大米187万担①,平均年收入为510万铢,而到了1900—1904年间,大米的年平均出口量便激增至1,113万担,年平均收入增至6,128万铢,泰国成为闻名世界的大米出口国。
由于农业、工商业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泰国经济出现了兴旺的局面,国库收入逐年增加,1897—1912年度预算的总收入,从2,480万铢增到6,680万铢。
拉玛五世所推行的改革运动,代表了新生的以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地主阶级和商人、高利贷者、买办的利益,是属于近代民族运动范畴的封建主义的改革。改革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受到泰国各界人士广泛的支持和拥护。为了缅怀和纪念拉玛五世对泰国社会作出的贡献,根据王储瓦栖拉兀的建议,泰国各界在他生前便捐款为他建立纪念像,这就是今天矗立在曼谷新王宫外阿喃达皇殿前广场上的“拉玛五世骑马铜像”。在他逝世之后,泰王国尊他为泰国的“大帝”之一。
拉玛五世改革也有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这次改革是由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维护封建君主制的前提下,自上而下进行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前提,但它没有触动旧的封建贵族的根本利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遗留下浓厚的封建残余。泰国从一个封建农奴制国家逐步演变成一个半封建的国家。
在对外关系方面,拉玛五世竭力维护泰国的独立和民族主权,但也只能做到有条件地逐步废除西方列强的治外法权,而未能消除帝国主义在泰国所攫取的许多政治和经济特权。泰国在名义上虽然保持了独立的地位,但其关税自主等很多经济权益仍然受到严重的损害,泰国的许多重要经济部门仍受到外国资本的控制。拉玛五世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泰国社会的半殖民地性质。改革为泰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但它仍处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之下,它的发展仍然是缓慢的、畸形的。

① 朱拉隆功是拉玛五世王原来的名字,他登上王位之后,号称帕拔颂德·帕尊拉宗·昭育华。
② 1莱等于0.4英亩,约合2.4市亩。
③ 有人认为是奴隶制的残余,有人认为是封建社会的奴婢。
① 铢是泰国的币制单位,当时官方比价1铢等于50美分。
①泰国币制单位, 1铢等于4沙楞。
① 每担合6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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