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11月,奥斯曼帝国年青的新苏丹阿卜杜梅吉德(1839-1861年)颁布敕令,宣布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从此开始了延续37年之久的改革时期,直到1876年宣布立宪为止。改革一词在土耳其语中叫坦齐马特,根据敕令推行的改革,称之为坦齐马特改革。由于改革者声称他们的目的是要造福于国民,坦齐马特在史书上以仁政改革著称。
改革的背景
在宣布实施新的改革方针之前,奥斯曼帝国在改革问题上已经做过许多工作。这是由帝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国际形势所促成的。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洲,面积达47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660万人。但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础上的帝国的虚弱本质已暴露无遗。耶尼切里兵团
①成为一批乌合之众,毫无战斗力可言, 7万5千人的兵团只有1/4的人能上前线。构成军队主要部分的非正规骑兵(西帕希)共13万5千人,第一次俄土战争(1768-1774年)中只有2万人上了前线。帝国的财政状况恶化,国库空虚,入不敷出,靠出售包税权、卖官鬻爵、制造赝币、拖欠军饷官俸等弥补,甚至不得不考虑向它认为的异教徒国家借债,这在帝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帝国的衰落在对外战争中充分表露出来。四次俄土战争
①,奥斯曼帝国接连遭到惨败,丧失了穆斯林集中居住的领土克里木半岛。法国、英国、奥地利等国加强了对巴尔干、中近东地区的侵略扩张。列强争夺奥斯曼帝国遗产的斗争导致所谓“东方问题”
②的产生。与此同时,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巴尔干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蓬勃兴起。1817年塞尔维亚人民取得了民族自治权;1821年希腊人民举行民族大起义,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1830年苏丹政府最终承认希腊独立。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是加速帝国解体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帝国统治集团中产生了以改革求生存的主张。苏丹塞利姆三世(1789-1807年)以前,视线集中在改革军队方面。当时的先进人物,如易卜拉辛·米泰贵里卡认为只要引进先进的军事技术,帝国就能所向无敌。自塞利姆三世以后,对改革的注意力逐渐涉及国家体制等方面。
塞利姆除建立欧洲式的新式军队之外,还在欧洲重要国家的首都开设使馆,建立12人的谘询委员会,创办军事学校,建立火药厂、造纸厂、商船队等,甚至鼓励富裕的穆斯林购买商船。苏丹马赫穆德二世(1808-1839年)把改革推向新的阶段。他吸取历来改革大都毁于耶尼切里暴徒的教训,把建立新军、推行改革同消灭耶尼切里兵团联系起来。他在消灭耶尼切里兵团的同时,还打击了宗教势力,取缔了与耶尼切里兵团有密切关系的贝克塔什苦修僧团
①,从而为改革初步廓清了道路。在以后的10多年的时间内,苏丹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废除过时的军事采邑制度,大部份采邑土地收归国有;废止没收罪犯财产的制度;仿照欧洲各国政府体制设立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宰相的名称也一度改为总理大臣;建立邮政制度;进行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开办军事院校;发行官方的土文报纸;经济问题也受到一定重视,设立农业、工业、商业委员会。为了统筹规划改革事宜,苏丹建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并召回驻英大使雷希德主持起草改革法令。马赫穆德二世的改革,是坦齐马特的前奏,为坦齐马特作了准备。
当时,赞成改革的主要有三种人。首先是统治集团中有政治眼光的一些高级官吏。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并了解西方各国,深知要维护帝国的统治和领土完整,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1830年海军司令哈利勒帕夏访问俄国后说:“我比任何时候更加相信,要是继续拖延效法欧洲,我们就只有退回到亚洲,别无选择。”玫瑰园敕令的起草人、坦齐马特之父雷希德帕夏(1800-1858年),在二十年代就敬佩埃及帕夏穆罕默德·阿里改革的成就。1834年,他被任命为驻法大使,两年后调任驻英大使,外交生涯使他对帝国的落后状况有了进一步认识。他积极主张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驻维也纳大使里法特帕夏是雷希德的主要合作者。他任驻外使节期间积极上书陈述自己的改革主张。上述这些人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也要求实行某种程度的改革,因为苏丹对他们可以随意撤职放逐,甚至处死,没收家产。
赞成改革的第二种人是大土地所有者。苏丹马赫穆德加强中央集权的努力,虽然损害了他们中一些人的政治地位,但并未触动他们的经济利益。这些人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国有土地,不断扩大自己的田产,但在法律上这些土地仍属国家所有,不能算作真正的私产。他们希望实行改革,把他们的田地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产。因此,这部分人对改革的支持是极其有限的。
商人阶层也是支持改革的一个因素。恩格斯曾经指出:“的确,土耳其的统治,也和任何别的东方的统治一样,是和资本主义社会不相容的;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无法保证不受总督和帕沙的贪婪和劫掠;没有资产阶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即保证商人的人身及其财产的安全。”
①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奥斯曼帝国的资本主义因素有了初步的发展。有一种叫作“有证商人”的大商人,他们每年缴纳1,200-1,500库鲁什
②,就可获得苏丹颁发的证件,享有在帝国全境自由经商、免缴各种地方税捐等特权,但绝大部分从事外贸的大商人都是非穆斯林商人。手工业中的一些大手工工场也都属于基督教徒。伊斯坦布尔一家拥有上千工人的缝制军服的大工场,就属于保加利亚企业主。他们虽然也同穆斯林商人一样,赞成改革,其影响却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帝国内部支持改革的社会基础是极为狭小和软弱的,在下层穆斯林中得不到任何支持。相反,国内反对革新的势力仍十分强大。要是没有外部因素的促进,改革敕令也许还不会颁布得那么快。
在土耳其的外国商人历来对帝国小麦、生丝等专卖制度和禁止外国人获得不动产的规定表示不满。十九世纪上半叶正是英国工业革命完成、西欧各国商品输出激增的年代,在土耳其的外国商人迫切要求改革奥斯曼帝国的一些制度。1838年8月16日,英国利用第二次土埃冲突前夕的有利时机,促使奥斯曼帝国作出让步,同意签订英土商约。据此,英国人除原来根据特权条约享有的治外法权,还迫使帝国废除内部商业专卖制度,英商可在帝国各地任意收购工农业产品,不受任何限制;英国商人输出商品只在输出港口缴12%的出口关税,运进商品只需缴5%的进口税。这使英商处于比帝国臣民大为有利的地位。同年11月,法国与奥斯曼帝国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商约。外国的压力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坦齐马特诏令的宣布。
第二次土埃冲突及其引起的帝国内外局势的进一步恶化,是加速颁布改革诏令的重要原因, 第一次土埃冲突(1831-1833年),埃及帕夏穆罕默德·阿里打败了他的宗主苏丹马赫穆德二世。苏丹被迫将叙利亚、阿达纳地区、克里特岛交给阿里管理,埃及帕夏的辖地达到186万平方公里,占帝国领土总面积的35—40%。马赫穆德对此一直不甘心,总想伺机复仇雪耻。签订英土商约换得英国支持的保证以后,苏丹认为收复失地的时机已到,于1839年5月底派军队越过幼发拉底河,进入埃及易卜拉辛控制的地区。结果在6月24日的尼齐普战役中,4万土军(其中骑兵5千,炮兵3千)遭到惨败,1万2千—1万5千人(其中有7名帕夏)被俘,1万2千人在幼发拉底河中淹死。一个星期后,老苏丹在伊斯坦布尔病逝。7月14日海军司令费夫齐·阿赫梅德帕夏又率领舰队投奔穆罕默德·阿里。在短短20天内,帝国接连丧失了陆海军和君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年仅16岁的继任苏丹阿卜杜梅吉德只有接受阿里的和谈条件。英、法、俄、奥、普五国大使却于7月27日联合照会奥斯曼政府,宣布五国政府已就东方问题达成协议,要求奥斯曼政府“放弃任何没有它们参加的最终解决办法”。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困境下,奥斯曼统治集团为了挽救帝国的覆亡和对被压迫民族的统治,防止外国进一步干涉内政,勉强就改革的基本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苏丹指示雷希德加速改革诏令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3日,帝国政府在伊斯坦布尔托普卡珀皇宫内的玫瑰园广场上举行盛大集会。帝国的高级文武官员,首都各界名流,各国使节都应邀出席会议。在新苏丹的监督下,雷希德宣读了改革诏令——玫瑰园敕令,揭开了坦齐马特的序幕。
玫瑰园敕令的主要内容
玫瑰园敕令由序言、基本条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在强调奥斯曼帝国上升时期教法的伟大力量之后,指出近150年来教法逐渐丧失力量以及随之而来的帝国力量的衰落,进而许诺恢复秩序,改善全体臣民处境。“我们深信,安拉应我们先知的吁请会给予帮助,我们着意制定新的规章,使奥斯曼帝国的各个地区得到励精图治。”
“励精图治”的基本内容在敕令第二部分得到了阐明,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的荣誉和尊严。敕令认为,“人身安全是人最重要的天赋权利”,“如果没有财产安全,大家都会对政府、国家的召唤漠然置之……而公民安稳地掌握了各种财产,就会热心于自己的事业,致力扩大业务范围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文件宣布,“在按圣法(指教法——本文作者)进行公开审讯、作出公正判决之前”,不允许用毒药或其他方法秘密或公开地处死任何人,也不允许侮辱任何人的荣誉;“未经审判而褫夺爵位和罢免官员有损其尊严”。
(2)正确摊派和征收赋税。文件谴责包税制,指出“过去错误地把专卖看作岁入的来源,现在这个祸害已经清除了。但包税玫瑰园敕命起草者雷希德帕夏的有害制度仍在使用,它从未产生过好的结果”。“在包税制下,一些地方的行政、财政管理听凭于一个人的专横,即有时落入最残酷的贪婪之徒的手中,因为居心不良的包税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将来每一个奥斯曼臣民都应视其财产状况课以严格的一定数量的赋税”。
(3)实行正确的征兵方法和确定服役期限。敕令认为征兵不考虑各地人口数量的做法,“造成了不公道,而且给农业和国家工业以致命打击”;“而终身服役使士兵绝望,并造成国家人口减少”。因此必须“根据各地情况规定所应征召的数额,并把服役期限减少为4年或5年”。
(4)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权利平等,敕令宣布帝国的全部臣民,不分信仰和教派,“毫无例外地享有这些权利”。
(5)废止没收财产的做法。罪犯的财产不再被没收,其继承人如未参与犯罪,就不应剥夺他的继承权。
玫瑰园敕命起草者雷希德帕夏
敕令结束语部分宣部,“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宗教、政府、国家、人民达到繁荣”,苏丹“承诺不做任何违反此敕令的事”。
敕令的主要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宣布财产、生命安全,无疑有利于土耳其社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和发展。改革税收制度和征兵办法,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但敕令对经济发展的关心毕竟是有限的,没有直接提出发展工商业的要求。新闻、教育问题在敕令中也未得到应有的反映。相反,敕令的宗教性质十分引人注目。从序言到结束语,各部分都提到了遵守和加强教法。敕令是奥斯曼帝国从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产物。敕令制定人从维护旧的封建统治大局出发,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玫瑰园敕令的颁布引起了巨大反响。当时的国际舆论,特别是法国报刊普遍夸大了敕令的意义,认为它是土耳其土地上的“人权宣言”,“和平而伟大的革命”,西方文化的胜利。但西方各国政界人士起初对改革持怀疑或否定态度。沙俄驻伊斯坦布尔大使布捷涅夫“不赞成这一闹剧”。英国外交大臣帕麦斯顿认为它是“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奥地利首相梅特涅认为敕令是“毫无意义的举动”,他甚至提出警告说:“不要为了建立一个不适合你们的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制度,而破坏你们古老的制度,不要从欧洲文明引进不符合你们体制的制度,因为西方制度依赖的原则不同于构成你们帝国基础的那些原则。”
西方列强对玫瑰园敕令持这种态度不是偶然的。敕令是奥斯曼帝国主动采取的重大政治措施。尽管雷希德事先曾与梅特涅、帕麦斯顿等谈过自己对改革的想法,甚至还要求他们赞助改革,从外部给苏丹施加一定压力,但敕令的准备工作是在极为秘密的状况下进行的,各国使节只是从参加会议的请柬中才获悉此事。这引起了各国的疑虑。改革原则如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正如当时西方报刊评论的那样,“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帝国的形势,奠定土耳其走上现代文明道路的基石”。显然,这样的发展前景是西方列强所不愿看到的。后来,当他们发现改革原则不可能认真贯彻,而且可以利用改革谋自己的利益时,很快就改变了态度。
国内对玫瑰园敕令的反应是积极的。人们普遍把它看作反对封建专横势力的支柱。许多官吏感到满意,因为它保证“旧的丝带和毒咖啡制度”(即赐死制度)不可能重返。非穆斯林人民也对它抱有希望。一位同时代人写道:“不相信这些漂亮的话是困难的,因此人民兴高采烈地迎接仁政改革,把它同自己的命运联在一起,非穆斯林特别高兴。”只有极端保守的官吏、教会人士公开表示不满,他们希望改革原则停留在纸上。
很明显,玫瑰园敕令的真正价值主要并不在于它所宣布的原则,而在于这些原则兑现的程度。这是国内各种力量都至为关心的问题。
坦齐马特第一阶段
人们通常以克里木战争(1853-1856年)为界把坦齐马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这不仅是为了叙述方便,也是因为前后两段之间确有某些不同,需要加以区分。
敕令颁布以后,雷希德帕夏改组并加强了马赫穆德二世时成立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使其成为领导改革的实际机构。它负责起草改革方案和有关法令,以及给各省省督的训令;有权就省督的报告和对行政管理的指控作出结论;还可审处有关叛国和高级官吏渎职的案件。与此同时,雷希德等人积极推行行政、财政等改革。
行政改革的核心是加强地方政权对中央政府的依赖,防止擅权。根据1839年12月颁布的法令,从1840年3月1日起,省督、州长等官员开始领取薪金,按政绩升迁,禁止出卖官职。省州首府都要成立谘询委员会,由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团体的代表组成,凡涉及地方行政、财政等事务,都应先在委员会里讨论。
整顿税收制度是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什一税税率过去帝国各地差别甚大,如罗梅利亚不低于1/8,在埃尔祖鲁姆为3/10,巴士拉则为1/3-1/2。有些地方什一税一年征收两次。1840年4月18日法令统一了什一税的税率,规定今后什一税只能征收收成的1/10,而且废除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缴纳土地税方面的差别,只保留统一的什一税的名称。另一个法令废除了什一税的包税制度,所有包税契约一律无效,什一税改由财政部委派的税收官员征收。法令还取销了非常税——阿瓦里兹税和尼聚勒税
①。非穆斯林缴纳的人丁税改由非穆斯林的教会团体首脑征收。
1840年3月颁布的刑法确认了生命、财产、荣誉神圣不可侵犯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部刑法很不完备,叙述缺乏条理性,主要反对国家机构中司空见惯的罪行,诸如专横、贪污纳贿、敲榨勒索,非法没收财产等。
这些改革法令表现出雷希德等人的进取精神。但改革刚一开始,立即遭到保守官吏、教会人士、包税人等封建保守势力的顽强抵制。在中央,保守势力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宰相胡斯雷夫帕夏,内务大臣阿克夫帕夏,军事大臣兼军队司令、驸马哈利勒帕夏。他们以宫廷事务部、伊斯兰长老官署和陆军司令部为基地,策划阴谋,设置障碍,罗织罪名,处处与改革为敌。1841年顽固派借口“亵渎神灵”,一度把雷希德帕夏赶出了政府。地方上的官员大都消极怠工,依然我行我素。结果正如史官卢特弗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的命令被置若罔闻,送上来的公文被锁入废纸箱”。许多改革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有的甚至被迫取消。
废除包税制度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但由于地方当局的怠工抵制,征税人员的无能,加上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国家征收的农产品无法及时运出,而在田头和仓库烂掉。国库得到的收入远远少于实行包税制。有些地方的农民仍然受到原先包税人的敲榨。结果怨声载道,上上下下都要求恢复老办法。1842年2月政府下令恢复包税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一项改革就这样夭折了。在以后的年代里,改革派再也没有勇气重提废除包税制问题,而只要求革除包税制下的某些弊端,如禁止国家官员包税,扩大地方决定税额的权力,把包税的有效期延长为5年。
非穆斯林的平等权利也徒具空文。因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平等权利“必然意味着用新的民法典来代替可兰经,换句话说,就是破坏土耳其社会的结构,在它的废墟上建立新的秩序”
①。这显然不是改革派所期望的。他们所谓的平等权利,不过来自大家都是“同一个政府的臣民和同胞”的概念,即大家都是奥斯曼人,企图以此来维持对被压迫民族的统治。
其他实施了的改革也都收效甚微。政府部门的纳贿贪污、盗窃国库、滥用职权依然如故,并没有多少收敛。以致苏丹不得不在1850年规定宰相、伊斯兰长老、大臣等就职时都要对古兰经宣誓,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纳贿和攫取国家资财。地方成立的谘询委员会实际上只是个地道的装饰品,对地方事务并不能起多少实质性的作用。
但是,第一阶段的改革毕竟也带来了一些积极的东西。首先,世俗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1846年正式确定了大、中、小学的三级教育体制。1847年成立教育局(后改为教育部),统一领导世俗学校。到五十年代初,仅伊斯坦布尔一地就有世俗小学396所,中学6所。伊斯坦布尔还开办师范学校,培养世俗学校的教师。由于财政、师资、课本等困难,世俗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其次调整土地制度,使之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845年6月苏丹诏令规定,连续三年不耕种的国有土地应转让给另外的人,并发给塔布(证件)。这一法令促使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富裕农民的手中。1847年条令规定,国有土地占有者死后无合法继承人的全部土地都应归国家管理(过去地价在2千库鲁什以下的土地归包税人掌握),转让和出售国有土地的发证工作统一由地籍部门进行。此外,还扩大了国有土地占有者的继承权,掌握国有土地的妇女与男人享有同等权利,有权将土地传给儿女,不需缴纳塔布税。荒地无偿分发给一切愿意耕种的人,并免除1-2年的什一税。土地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农村中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对确定土地私有权的要求。
第三,改革扩大了国家政权活动的领域。国家不再是征税、征兵、执法的简单机器,开始注意教育、公共工程和经济的发展。1843年在财政部下设立农业委员会(后并入商业部),负责制定发展农业的措施。政府发放种子、耕畜、农具贷款,开办农校和兽医学校,甚至促进创办大型的近代农业企业
①。在工业方面,政府扩大并改建了一些国营工厂(制帽、纺织、造纸、兵工等),还鼓励开办私人企业。1840年商业部批准保加利亚人季米特里兴建糖厂,准其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并在生产、出售产品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这些措施当然都是微不足道的,在实践中也没有取得多少成效。但它代表了新的努力方向。
外国人利用改革以扩大他们在土耳其的势力,在这一阶段成立的混合法庭上已初露端倪。1840年土耳其商业部下设立商业法庭,由商业大臣领导,法庭成员由土耳其商人、行会和外国商人的代表组成。外国商人由于有治外法权,在法庭中占有优势。1847年在外国使馆的压力下,伊斯坦布尔的商业法庭被改组成混合商业法庭。法庭成员由土耳其公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和外国人各10名(后减为各7名)组成。外国成员由各国使馆从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商人中遴选。使馆的翻译官有权参加审理对本国公民的诉讼。不久,伊兹密尔、阿德里安堡、萨洛尼卡、贝鲁特等大城市都开设混合商业法庭。混合刑事法庭、混合海上贸易法庭也接踵而来。由于土耳其商人不熟悉商业法律和诉讼程序,而外国人不仅聘用律师,而且得到翻译官的帮助,外国人在这些法庭中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这促使许多非穆斯林商人寻求外国人的庇护。外国列强利用改革来扩大自己势力,在下一阶段得到充分的发展。
1856年改革诏令及其实施
克里木战争中,土耳其与英法结盟,共同对付俄国在近东的扩张。英法军人以盟军的身份大批来到伊斯坦布尔,英法在土耳其的势力随之日益增加。这反映在战后的改革实践中,便构成了坦齐马特第二阶段的重要特点。
1856年2月18日,苏丹阿卜杜梅吉德给宰相穆罕默德·埃明·阿里帕夏(1815-1871年)发出训令,通常称之为厄斯拉哈特·费尔曼尼(意即改革诏令)。苏丹表示希望“恢复并更加扩大新的规定”,“为朕帝国的永久繁荣创造条件”。诏令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再次肯定玫瑰园敕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有关保障生命、财产、名誉等部分。
(2)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臣民在担任公职、教育、司法管理、纳税和服兵役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
(4)广泛的经济振兴计划。宣布要建立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改革货币和财政体制,设立用于增加国家物质财富来源的基金,修建道路和河道,“消除商业和农业发展的一切障碍”,利用欧洲的科学、艺术和资本。
(5)进一步推行司法改革,许诺建立混合法庭,修订商法、刑法法典,改革监狱。
(6)准许外国人购买和出售不动产。
改革诏令由最高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但其真正的作者是英国、法国和奥地利的大使,特别是英国大使。1856年1月英法大使就联合照会土耳其,其中包含了1856年诏令的基本原则。1856年诏令的前言也专门提到“列强的善意和帮助,他们希望看到奥斯曼国家的幸福,并愿意友好相处”。改善土耳其境内基督教徒臣民的处境,一直是沙俄干涉土耳其内政的主要借口。英国要在巴黎谈判桌上加强自己的地位,最大限度削弱俄国对近东地区的影响,就必需把捍卫基督徒利益的旗帜抓在自己手里。1856年改革诏令就是适应英国的这种需要而颁发的。因此,改革诏令从制定之日起,就预示着外国政治经济渗透加强的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一时期坦齐马特运动的主要领导人是阿里帕夏和福阿德帕夏(1815-1869年)。他们两人几乎是轮流担任宰相和外交大臣。1856年在结束克里木战争的巴黎和会上,阿里帕夏曾力图利用战胜国的地位,谋求废除外国在土耳其享有的特权条约,但遭到“盟国”英法的强烈反对。他们对土耳其代表说:“你们的法律是偏颇的,仅为穆斯林制定的。改变你们的法律吧!那时我们就放弃特权条约。”盟国还违反土耳其帝国的愿望,要求把改革诏令列入和约之内。苏丹代表意识到这将成为列强干涉内政的借口,表示反对,但未能如愿。列强只同意在提到改革诏令时,加上这“并不提供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纸上声明并不能消除列强对帝国内政的干涉。
因此,1856年诏令与玫瑰园敕令不同,它主要不是出自帝国内部改革图存的要求,而是外部压力下的产物。有的研究者指出,要是没有西方列强的需要,改革诏令也许就不会公布。
第二阶段的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无疑超过了第一阶段,但成效却依然微乎其微。在制订各种法典方面,1858年颁布了新的刑法典,六十年代初还颁布了商业诉讼程序条令,六十年代末开始着手编纂民法典。但它们的实践意义并不大。1858年刑法基本上抄自1810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叙述比1840年的刑法更为系统。它突出了巩固绝对专制制度的内容,而避开了涉及人民和国家权利的条款。1858年的土地法扩大土地继承权的范畴,方便了土地流通,但只适用于国有土地和部分教会土地。土地占有者把土地作为偿债抵押的可能性仍受到限制,也无权把田地开辟为果园或变草原为耕地。六十年代,政府曾试图废除行会制度,把一些行会组织改组成公司。1874年还宣布取消内部关税,但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内部关卡一直存在到1898年。
1864年的省区法和1867、1871年的补充法令,确立了新的行政区划,全国分为省、州、县、乡四级。新的法令剥夺了省长的司法权以及他随意支配省内财政的权力,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1868年设立的国务会议尤为重要。根据组织章程,“国务会议是讨论一切行政事务的帝国的中央机构”,甚至有权审讯官吏等。不少学者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民议会的性质”,“是向1876年宪法迈出的一大步”。实际上国务会议与近代议会毫不相干。它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成员全由苏丹指定。会议主席必须是大臣,因而是从属于宰相的。首任国务会议主席米德哈特帕夏,因在给外国人铁路租让权问题上反对宰相指示而被撤职。国务会议只能就苏丹和大臣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只有谘询权,没有立法主动权。国务会议根本没有限制君权的任何意图,它只不过是苏丹意志的驯顺工具。当时一位普鲁士外交官指出:“假如某个大臣、省督或宗教官员因故解职,他就被任命为国务会议成员。这不是为了在那里做什么事,而是为了什么事也干不成。”
这一时期的改革对经济发展也有积极作用。国家陆续在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等地兴建了一些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企业。私人企业也有了发展。十九世纪中叶,布尔萨有十多家使用蒸汽动力和水力的丝织厂。安纳托利亚西部是私人地毯业中心。这里已经出现了大的地毯工场,它们联合了从漂洗羊毛到织毯的全部生产过程,有的拥有300台织机和300名女工,染毛的男工还不算在内。但大多数私人企业属外国资本家所有,只有少数企业主是本国的基督徒臣民和穆斯林。如黎巴嫩的9家缫丝厂,5家属法资,2家为英资,只有2家属本地人所有。1862年游历小亚细亚的一位法国旅行家报道说:布尔萨郊区个别大地产里已使用雇佣劳动和农业机器,阿达纳省也广泛使用雇佣劳动。小亚细亚小麦收获量的1/4左右输往欧洲,棉花年产量3万巴尔
①,其中1万2千-1万5千巴尔用于出口。
改革大大加强了外国的政治、经济势力。1856年成立的英资奥斯曼银行很快改组为英法资本的奥斯曼帝国银行。它拥有发行货币、代表国家向外举债等广泛特权。1861-1862年外国获准在帝国开设邮政机构,享有治外法权的特权。1867年外国人占有不动产的权利合法化。外国人还陆续取得了铁路、矿山等租让合同。奥斯曼帝国欠西方的债务在1869年高达24亿法郎,陷于无法自拔的境地。
外国资本的飞扬跋扈和外国商品的大量输入,使民族工商业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况。1868年的一个调查报告指出,最近30-40年间,伊斯坦布尔和于斯屈达尔
②的织布机从2,750台减少到75台,而织锦缎的机床从350台减为4台,丝绸机从80台减为8台。有一个叫托普兹卢奥卢·齐亚的人,用制造磁砖赚的钱开了一座蜡烛工厂。经一位在欧洲学过化学的人帮助,终于使蜡烛质量赶上了欧洲产品,获得了很好的利润。但欧洲蜡烛生产商之间很快达成协议,决定降价40%与它竞争。土耳其蜡烛厂经不住竞争,被迫关门。这是土民族工商业在外国资本竞争下破产的典型例子。
西方列强越来越露骨地干涉奥斯曼帝国内政。英国大使亨利·布尔沃公然提出建立混合财政委员会的建议,要求土方邀请有专长的欧洲人,以便使帝国的财政、军队、邮政、公共工程等尽快走上欧洲轨道。一家外国报纸警告说:“假如苏丹在最短期内不听从我们的善意劝告,我们可能面临这样的选择,或者土耳其政府以彻底毁灭国家告终,或者人民推翻政府。”七十年代英国人刘·法利在《土耳其的财政、政治衰落》一书中,甚至建议创办“列凡特公司”,接管奥斯曼帝国的欧洲部份,伊斯坦布尔则应成为欧洲列强“保护”下的“自由城市”。
从1839到1876年,奥斯曼帝国共换了39任宰相,33任外交大臣。外国干预是造成如此频繁调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时期担任宰相和外交大臣的人大都有列强的背景,如雷希德帕夏亲英,阿里帕夏和福阿德帕夏亲法,纳迪姆帕夏亲俄。1856年宰相阿里帕夏就因英国大使斯特拉特福德的坚持而被撤换。土耳其著名史学家卡拉尔指出:“上台执政已成为奥斯曼帝国国务活动家同大使们交易的对象”。
显然,坦齐马特实践有着矛盾的双重结果。一方面,帝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发生变化,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世俗因素增多,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促使资本主义因素有了新的增长。另一方面,改革有利于外国政治、经济渗透的加强,把帝国急速推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这反过来又窒息了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因为改革家们追求的主要目的并未实现,距离所谓的“励精图治”、“永久繁荣”的目标更远了,整个帝国在西方列强政治、经济奴役下呻吟。
① 耶尼切里兵团,奥斯曼帝国的封建正规步兵,初建于十四世纪六十年代。
① 四次俄土战争的时间为1768-1774,1787-1791,1806-1811,1828-1829年
② 通常认为“东方问题”产生于十八世纪末,结束于1923年土耳其共和国的成立,其主要内容是欧洲列强为争夺奥斯曼帝国的遗产而造成的国际问题。土耳其境内各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使这一国际问题更为复杂化。
① 哈只·贝克塔什·韦利(1204-1271年)建立的伊斯兰教神秘主义僧团,对耶尼切里兵团的建立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6页。帕沙又译为帕夏。
② 库鲁什:土耳其钱币。十七世纪末仿西班牙币皮亚斯特铸造, 当时1个库鲁什值5-6个法郎,1780年仅值2个法郎。
① 阿瓦里兹税,初见于十五世纪下半期,战时征收的实物税;尼聚勒税十六世纪已有,是财政困难时对谷物、牲口征收的实物税。两者后来都演变为“正常”的税收。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41页。
① 主要由1848年革命失败后流亡土耳其的匈牙利政治难民建立。
① 每巴尔为250公斤。
②于斯屈达尔为伊斯坦布尔的亚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