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第一次全欧性战争的战后和约,威斯特发利亚和约使欧洲国家的版图发生了重大变化。
法国从和约捞到了最大的好处。十六世纪中叶,法国通过支持德意志新教诸侯而从对方得到的麦茨、土尔、凡尔登等主教区,其占有权在和约中被正式确认。更重要的是,法国从德意志西部获得了它垂涎已久的阿尔萨斯地区,以及莱茵河东岸的菲利普斯堡和布雷萨克等重要城市,从而实现了法国向莱茵河地区扩张的宿愿。此外,法国还得到了意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地区的比内罗洛,这对西班牙在意大利北部的扩张势力无疑是一个有力的箝制和威胁。显然,法国在黎塞留对外政策指导下参战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了,这就是在领土扩张的同时建立起了它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
瑞典作为一个主要战胜国其势力也得到极大扩展。它不仅占有了德意志北部的西波美拉尼亚地区以及维斯马、麦克伦堡,而且获得奥得河、易北河及威悉河三条河口的占有权。这使瑞典牢牢地控制了德意志北端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及通商河道,从而确立了它在波罗的海区域的地区性霸权。
荷兰在威斯特发利亚和约中被正式承认独立。作为欧洲一个新的主权国家,荷兰在1648年以后开始大踏步地走向欧洲政治舞台。而在争夺海外贸易和殖民地方面,荷兰依凭政治上的统一和国内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至十七世纪中叶时已成为领先于英、法两国的佼佼者。
德意志帝国的地位在和约条款中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因德国四条大河(即莱茵河、奥得河、易北河及威悉河)的河口为法国和瑞典分别占有,国内贸易受到严重阻碍,海外贸易亦处于一筹莫展的境地。德意志经济自此严重衰落了。与此同时,分裂局面也进一步加深。根据法国提出的保留各邦自由权力的建议,和约第八款规定所有德意志的选侯、诸侯,都保有完整的本邦主权。他们甚至有权与非德意志的欧洲国家缔约结盟,在宗教事务上,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提出的“在谁的国家,就信谁的宗教”的原则,被再次肯定下来。稍有不同的是,不仅天主教派和路德教派有信仰自由,加尔文教派也被赋予了同等的权利。而一种教派支配一邦后,该邦的其它教派信仰者如不服从将被限令迁移到其它地区。这样,德意志分裂为300多个邦国的局面被完全固定下来。
德意志几个势力较强的选侯国和诸侯国的势力划分,在和约中也有了新的变化。普法尔茨在战争中被德皇剥夺的选侯地位得到恢复,巴伐利亚也正式得到选侯地位并占有了上普法尔茨地区。卢萨拉亚划归萨克森,勃兰登堡—普鲁士则得到了波美拉尼亚东部地区。这种划分明显的后果在于,在德意志帝国政权彻底衰落的同时,德意志境内一些选侯和诸侯国的实力却得到增长。如勃兰登堡—普鲁士公国即在战后迅速勃兴并向外扩张,在此基础上于十八世纪初建立了异常强盛的普鲁士王国。实际上,德意志在三十年战争后的历史发展道路不仅表现为整个帝国的衰落过程,而且表现为一些邦国崛起兴盛的趋势。
作为哈布斯堡家族支系,又与德意志帝国存在从属关系的奥地利王朝,在和约中既保留了原有的统治区域(由奥地利、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三个王国组成),又扩大了自身的独立性。和约的有关条款规定,仅西里西亚部分地区和下奥地利可在教派信仰上自由选择,王朝所辖的绝大部分地区实行天主教统治。而在稍后一段时间里,下奥地利和西里西亚的新教势力也被镇压下去。1648年后,奥地利王朝沿天主教统治和专制主义的路线急剧扩充发展,并逐渐脱离德意志帝国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由哈布斯堡家族统治的主权国家。准确地说,威斯特发利亚和约标志着奥地利历史的一个转折点。
三十年战争之后欧洲世界的势力划分,从威斯特发利亚和约订立一直延续到1660年才告完结。1658年,法国在德意志西南部地区组建了莱茵联盟,使其能够进一步插手和控制德意志事务。1659年,法国又迫使西班牙签定了比利牛斯和约,推进了法国的西南部边界,这标志着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统治经三十年战争愈益衰落。至此,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已巩固下来。
伴随着威斯特发利亚和约的签定,欧洲国际关系中的一项新原则也建立起来了,这就是“民族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在中世纪,西欧各国的国家政治生活始终受到罗马教廷的干预和控制,王权要在很大程度上听从教权的摆布,致使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事实上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这种以罗马为中心的西欧神权一体化,自十六世纪西欧各国发生宗教改革运动和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以后迅速解体,开始被独立的、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政体形式所取代。但在十六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因欧洲各国深深卷入新旧教派冲突,各国政府奉行的宗教信仰又不相同,教派纠纷和教权斗争在欧洲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依然存在并很强烈。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三十年战争时期。在这场战争中,新教和天主教两大教派的矛盾和斗争仍突出地表现出来。不同于前的是,三十年战争中起主导因素的已不是宗教纷争,而是政治方面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在起支配作用(如信奉天主教的法国为分裂和削弱德国,支持德意志新教联盟即是一例)。三十年战争的结束,标志着宗教改革时代的结束。以后欧洲再也没有以宗教对抗形式出现的国际冲突或战争了。成斯特发利亚和约签订后,“民族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被正式肯定下来。欧洲各民族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或宗教信仰,在享有独立和主权方面及共同参与欧洲国际事务方面都是平等的。处理欧洲各国之间的纠纷,最后要通过欧洲各国政府参加的国际代表会议加以共同商议和解决。
经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发利亚和约形成的这项国际关系原则,不仅对十八、十九世纪的国际关系史产生了重大作用,而且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的当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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