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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07 评论:0

根据罗马传统说法,王政时代相继有七个王统治罗马,诸王的业绩各有不同,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约公元前578—535年)以其改革而著称。其实,所谓王政时代乃是罗马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时期。在王政后期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实行一系列改革,改变了当时罗马社会组织制度。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在古罗马历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王政后期罗马社会发展情况


新近考古学和其他研究材料表明,罗马王政并非统一的制度,而是明显地分为前后相连的两个不同时期。如果说王政前期即拉丁王和萨宾王统治时期(约公元前八一七世纪),罗马人生活在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之下,那么,到王政后期即伊达拉里亚王统治时期(约公元前六世纪),罗马社会生产力较前大为提高,私有制和奴隶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扩大和加深了社会的分化,促使氏族制度趋于瓦解,逐步迈入阶级社会的门槛。
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王政前期罗马居民经营农牧业,手工业尚处于产生阶段,贸易在经济生活中还不成为重要因素。王政后期由于受到当时较为先进的伊达拉里亚文明的影响,罗马的手工业和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当时社会第二次大分工已经明显发生,手工业分为金属冶炼和制造、制陶、制革、纺织、建筑和金银饰品加工,等等。手工业技术较前大有进步,产量增多,种类也日益多样化。从大量出土的彩陶砖瓦可以看出制陶业取得很大的进步;考古发现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建造宏伟的卡皮托利乌姆朱庇特神庙,表明建筑业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交换也比从前有所发展,交换的媒介物已经不是牲畜,而是使用铜块来衡量。对外贸易相当活跃,不仅和伊达拉里亚城市联系密切,而且与希腊世界也有贸易来往。优越的地理位置为罗马进行贸易提供了良好条件,阿芬丁在当时成了转口贸易商埠。
在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兴旺发达的基础上,城市也逐渐形成了。首先,介于罗马各山岗之间的那块低洼地经过疏浚排干,在原先墓地和茅屋废墟之上铺设了砾石地面,辟为广场。在广场上建造了王宫、维斯塔神庙以及神殿和圣坛等。广场周围则有很多店铺。广场是贸易市场、政治集会和祭祀场所,成为城市居民的活动中心,这就把周围山岗村落联络起来了。从广场到卡皮托利乌姆修建了著名的圣道,而另一条大街图斯库斯则从广场通向牲口市场。牲口市场位于台伯河畔,它和广场同时兴盛起来,成为罗马第二大市场。在牲口市场建造了幸运女神和生长女神庙。当时,卡皮托利乌姆已纳入城区,在此山南麓建造了朱庇特神庙,有殿堂、柱廊、木屋架结构和彩陶装饰,建筑雄伟,气势磅礴。城市防御主要凭借自然屏障,同时构筑土墙、木栅和壕沟,连接各山岗,扼守交通要道,保护城市安全。总之,在王政后期罗马城拔地而起,其规模和繁华程度完全可与当时希腊世界和伊达拉里亚城市相媲美。
在王政前期,罗马居民住于各山岗村落中,彼此隔离,各自组成公社。后来这些分散的村落逐步走向联合。王政后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山岗村落联合的趋势终于发展为以罗马城为核心的范围广泛的统一运动。由三个氏族部落组成的罗马公社,把罗马城作为自己的经济、政治、军事、宗教和文化中心,并不断进行扩张,兼并邻近部落的居民和土地,使罗马城连结周围大片乡村地区,构成了罗马城市国家的领域范围。


罗马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墙”残迹。


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私有财产和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促使社会发生严重分化。氏族贵族利用特权大量侵占土地,而普通的公社成员则处于少地或无地的境地。保存下来的塞尔维乌斯时代划分的十个乡村部落名字都采用贵族姓氏,说明贵族在这些地方占据大量土地,拥有很大势力。破产的公社成员,被释放的奴隶和被征服部落居民纷纷投靠贵族,成为依附于他们的被保护人。被保护人从贵族那里领得土地,但必须为贵族服劳役或缴纳部分收获物,因而遭受贵族的剥削和奴役。按照保护制的习惯法,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互相承担一定义务,违背者得受到惩罚。这种保护制带有宗法性质,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奴隶制。
社会分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则是在自由民内部出现了贵族和平民的等级划分。贵族和平民之分在王政早期便已开始,后来经过长期发展过程,到王政后期形成两大社会集团。这种等级差别的产生,是同罗马社会经济发展、早期罗马扩张和吸收外来移民有关的。贵族由拉丁氏族部落中的显贵所组成,并融合了萨宾和伊达拉里亚人的贵族家族。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很大势力,而且在政治和宗教等方面也享有特权。平民来源于拉丁、萨宾和伊达拉里亚部落的中下层成员、外来移民、被保护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以及较后征服的其他拉丁部落居民。起初平民都包括在库里亚组织之中,他们和贵族一样享有公社成员的权利,但在实际上不能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各种要职。王政后期由于罗马地域扩大和人口增多,也由于罗马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兴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邦人迁居罗马,因此原来的氏族部落无法接纳所有来到罗马的居民,只得把部分外来移民排除在氏族组织以外。这些稍后迁入罗马的平民,主要居住在外部诸山如阿芬丁等地,他们可能保持着原来的氏族组织和宗教信仰。平民的人数很多,有些从事农牧业,占有少量土地;有些居于城市,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在平民之中只有少数人变得富裕起来,大多数人则生活拮据,甚至陷于贫困境地。贫苦的平民向贵族租佃土地,借贷财物,受到残酷的债务奴役的威胁。在等级区分之初,贵族和平民的界线并非十分严格和固定,他们各自不断吸收新的成分加入自己的行列,两个等级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缓和。随着社会的发展,贵族逐渐变成拥有特权地位和实行封闭的等级,凌驾于平民之上,并在经济上加重对平民的压榨和奴役,这两个等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才日益尖锐和激烈起来。
社会发生两极分化以及阶级、等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促使氏族制度日趋瓦解。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导致大批移民来到罗马,造成了罗马公社成员和外来移民杂居的混乱现象。这时,氏族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氏族制度的管理机关也显得无能为力,只得逐渐让位于新兴的国家。以军事民主制为传统的组织机构勒克斯、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在王政后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勒克斯逐渐转变为王,地位日益提高,权力不断扩大,而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的权力则被严重削弱,明显地处于从属于王权的地位。与军事民主制时期作为部落联盟首领的拉丁和萨宾王掌握军事指挥权、裁判权和宗教权不同,伊达拉里亚王拥有广泛的权力,有着威严尊贵的君主般的服饰和仪仗,成为罗马的最高统治者,从而使王权达到真正的国王权力的地步,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
王政后期罗马社会的发展变化,显然是同伊达拉里亚影响分不开的。大批伊达拉里亚人迁居罗马,不仅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传入他们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而且还促进罗马建立起较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塞尔维乌斯当政后,利用自己作为王的地位和权力实行一系列改革,固然明显带有增强罗马实力和巩固王权的动机,但是,这次改革的深刻的社会根源却扎根于罗马社会发展产生变革要求的土壤之中。

塞尔维乌斯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其人,自古以来就有不同的说法。据李维记载,塞尔维乌斯原是拉丁城市科尔尼库鲁姆的一个被俘的贵妇之子,因受伊达拉里亚王朝建立者老塔克文夫妇的喜爱,从小收养在宫中,长大后还成了他们的女婿;老塔克文遇刺后,他在老塔克文之妻的帮助下登上了王位。可是,罗马皇帝克劳狄根据伊达拉里亚传说指出,塞尔维乌斯即是伊达拉里亚冒险家马斯塔尔那。比较古代两种传统有关于塞尔维乌斯身世的报导,恐怕是罗马传统较为可信。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姓名本身以及后世他在罗马人中享有威望,受到怀念,都说明他是拉丁血统的人。尽管如此,塞尔维乌斯从小受到伊达拉里亚文化熏陶,后又作为老塔克文之婿被扶上王位,当政后保持与前任政策的连续性,使罗马继续接受伊达拉里亚文化影响,因此在实际上他和其他伊达拉里亚王并无重大区别。
如同对于塞尔维乌斯身世有着不同说法一样,对于他所实行的改革在近现代学者中也存在着意见分歧。虽然许多学者坚持传统看法,但有些学者则对塞尔维乌斯改革的历史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也有学者把他在位年代定在公元前五世纪初,并把改革移至于此;还有学者甚至把他实行的改革推迟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或更后。他们提出来的论据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王政结束和共和建立之年应在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因而把塞尔维乌斯时代也推迟到该世纪之初;有的断定财产普查在公元前443年设置监察官后才得以进行,铸币阿斯出现于公元前四世纪,所以,塞尔维乌斯时代不可能进行财产普查和以阿斯来估量公民的财产等级;有的指出罗马引进甲兵方阵制是在公元前五世纪,而塞尔维乌斯改革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有的则说塞尔维乌斯改革没有提到贵族和平民之分,说明这一改革是在等级差别消失过程中实行的,等等。但是,如果我们根据历史唯物论,从王政后期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看待问题,那么,我们有理由说,塞尔维乌斯改革是当时罗马社会经济高涨和财产分化合乎规律的发展的结果。再说,共和时期存在着森都利亚大会、公民财产等级、城乡部落之划分等制度,这些都是有据可考的,如果否认塞尔维乌斯改革的真实性,这些制度则成了无源之水,罗马早期历史前后就不相连贯了。当然,传统归结于塞尔维乌斯名下的改革措施,可能并非完全出于他一人之手,这一改革大概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改革事件本身及其主要内容完全符合塞尔维乌斯时代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于传统说法不能采取轻率怀疑和全盘否定的态度。尽管古典作家有关塞尔维乌斯改革一些具体细节的记载难以置信,涉及改革的一些内容也夹有时代错误,但他们关于这次改革主要内容的报导,无疑具有历史真实性。
根据古典作家的记载,塞尔维乌斯主要在政治和军事两个方面实行改革,或者说这一改革既有政治又有军事两个方面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新的地域部落代替旧的氏族部落,同时进行财产普查,在此基础上按照财产多寡划分公民等级,以确定其相适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创建森都利亚组织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互相关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罗马社会组织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加强罗马的实力,必须使众多的外来移民加入公民集体,因此,塞尔维乌斯建立地域部落作为管理居民的行政单位,代替原来按亲属关系组织起来的三个氏族部落。据古典作家记载,他把罗马分为四个城区部落,各以所在地区的山岗命名,这四个城区部落是帕拉丁、苏布拉、奎里那、厄斯奎林。同时,他又将罗马的乡村即公有地分为15个(或16个)乡村部落。保存下来的十个乡村部落的名字都以一些贵族的姓氏命名,它们是:埃米里、卡米里、克劳狄、科尔尼里、法比、赫拉西、罗米里、塞尔吉、维图里和帕皮里。在新建的地域部落中设置了管理机构,负责公民登记、征兵、征税和摊派徭役,等等。凡是在地域部落登记入册的自由民都获得公民权,同时承担服军役和赋税等义务。所以,建立地域部落的目的,不仅在于加强行政管理,而且还为了扩大罗马公社的基础。在此以后,公民身分不再取决于血统或出身,而是依据其所在居住地以及与此相一致的财产资格,于是,大量的经营手工业和商业的伊达拉里亚人和其他外来移民,通过吸收进所在的地域部落而加入罗马公社,被释放的奴隶也获得了公民权,大大壮大了罗马公民集体的力量。
但是,公民中存在着财产差别,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塞尔维乌斯在建立新的地域部落囊括所有自由民为公民的同时,又对全体公民进行财产普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公民财产多寡和提供武装的能力划分了五个财产等级。据说,第一等级公民的财产资格为10万阿斯,第二、三、四等级的财产资格分别为7.5、5和2.5万阿斯,第五等级的财产资格则为1.1(或1.25)万阿斯。低于五等级的为等外,称为无产者。在这里应当指出,阿斯在罗马出现于公元前四世纪,塞尔维乌斯时代不可能用阿斯作为货币单位来估量公民财产等级。因此有些学者推测,塞尔维乌斯改革是按土地财产多少来划分公民等级,后来古典作家改以钱币折算表示土地财产关系,当时五个等级的土地财产资格依次为20、15、10、5和21/2或2犹格的土地。
与财产等级相适应的是各等级分别组成数量不等的森都利亚(或称百人队):第一等级有80个;第二、三、四等级各有20个;第五等级有30个。各等级森都利亚的半数由17至46岁的年轻者组成,另一半由47至60岁的年长者组成。此外,第一等级中最富裕的公民组成18个骑兵森都利亚。另有5个非战斗性森都利亚,其中工匠和乐师、号手各有2个,无产者只有1个森都利亚。这样总共有193个森都利亚。各等级的森都利亚都自备武器装备,第一等级配备着全套武装,以下等级渐次减少,第四等级为轻装步兵,第五等级大概只有掷石器等。
不难看出,森都利亚组织制度起初是适应当时罗马对外扩张和战争需要而创建的。划分公民等级,首先是把服军役者(五等)和不服军役者(等外)加以区分。各等级的森都利亚按年龄大小分为年轻者和年长者两个部分;各等级的森都利亚备置不同的武器装备,都明显具有军事目的。工匠和乐师、号手单独组成森都利亚,也有军事作用,他们在战争期间可能是分派到军队各部分,以便担负专门性的工作任务。另外,当时罗马公民数量大大超过军队数量,也就是说,每个森都利亚实际上包括的公民人数要比作为军事单位的森都利亚包括的战士数目多得多,由此推测,森都利亚不仅是军事训练和作战单位,而且还是征召公民军的基础。据记载,塞尔维乌斯时代罗马公民人数约有八万人左右。由于公民人数的增加,兵源也随之扩大,这就为扩充和改组公民军,增强罗马的军事力量,创造了条件和基础。
塞尔维乌斯究竟如何改建军队,由于缺乏可靠史料难以究其详情。有些学者认为,甲兵方阵制在公元前六世纪盛行于伊达拉里亚,此时大概也传到了罗马;塞尔维乌斯建立森都利亚组织制度是同罗马引进甲兵方阵制有关的。原先罗马的武装力量是以三个氏族部落为基础的,共有步兵3,000,骑兵300。塞尔维乌斯不仅用地域部落和财产等级代替原来的氏族部落作为征兵的基础,以森都利亚代替原来的千人队作为军事单位,而且还扩充了军队的数量,改进了军队的武器装备。他把步兵从3,000人增至6,000人,分为60个森都利亚,他们可能是由前三个等级的年轻者森都利亚所组成,担负前线作战任务,而年长者森都利亚则负责后方守卫。同时,骑兵的数量也有增加,相传老塔克文时代可能已有6个骑兵森都利亚,到塞尔维乌斯改革时又增加12个,总数达到18个骑兵森都利亚。这样,改革后氏族部落的军事职能完全丧失,出现了一支建立在地域和财产原则基础上,有着严密组织和优良装备的公民军。
森都利亚组织制度的核心是森都利亚大会。从这个大会在后世还保持着军队集合的特点可以证明它起初具有军事性质。但过不久它便由军事集会发展成为政治性会议,成为罗马的公民大会。可是,森都利亚大会何时获得政治权力,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王政后期我们找不到有关森都利亚大会活动的确凿报导。古典作家曾经提到,公元前471年特里布斯平民大会一经出现,便和“大会”分庭抗礼,这个“大会”可能是指森都利亚大会。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上记有“人民大会”字样,一般认为这里所说的人民大会无疑是森都利亚大会。可见,在共和早期森都利亚大会已经明显地发挥政治作用。但在王政后期,大概由于王权的扩大,降低了森都利亚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当时,森都利亚大会权力有限,可能只有宣战和批准王所任命的军事长官的权力。后来在王政废除后,其地位才逐渐上升,获得其他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

塞尔维乌斯改革的历史意义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实行改革,建立城乡地域部落取代原有的氏族部落,也就是按照地域原则代替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管理自由居民,这样,作为国家产生的重要标志的“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①已经产生出来并付诸实现了。废除旧的氏族部落,显然是对氏族制度的致命打击,从此以后,氏族社会组织制度的基础解体了,氏族、库里亚等虽然还存在,但已失去原有的重要意义。
同时,塞尔维乌斯打破氏族制度的限制,不论贵族和平民,不分原先是罗马公社成员还是置身于公社以外的自由民,将全体自由居民按财产多寡划分等级,并以此确定其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军事义务。在新的地域原则和财产资格的基础上,大批外来移民进入罗马公社,从而摧毁了人种和血缘关系的藩篱,促使罗马公社内外的自由民融合起来,结成了新的公民公社。这种按照地域和财产原则划分和组织公民的办法,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把人们组织在一起的氏族制度完全不同。经过塞尔维乌斯改革,原先由三个氏族部落组成的罗马公社发展为公民公社,这种公民公社具有新的性质,它建立在地域和财产原则基础之上,实际上是在罗马社会阶级分化和等级划分以后,有产者重新组合起来和实行统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新产生的公民公社需要具体的组织制度,森都利亚组织制度便是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塞尔维乌斯创建的森都利亚组织制度中,公民的社会地位取决于财产资格,他们的权利并不是平等的。富裕的第一等级公民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军事方面都占据着优势地位,贵族依然保持其特权,但富有的平民开始上升到统治阶层,他们逐渐结合而成新的有产者统治阶层。中产者固然也争取得到一些权利,但他们仍是享受不完全权利的公民。至于无产者,虽然他们在人数上超过其他等级的总和,却只能组成一个森都利亚,又不许服军役,因此实际上处于几乎完全无权的地位。公民权利的不平等最明显不过地反映在森都利亚大会。森都利亚大会没有创议权,只能就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表决。大会实行集体投票制,每个森都利亚只有一票表决权,这一票由该森都利亚的多数决定。投票的顺序先是骑兵,后是五个等级依次进行。既然第一等级有98个森都利亚,超过总数的一半,所以,他们控制着大会的多数票。如果他们投票一致,表决即行中止。因此,富裕公民在居民中虽占少数,但他们在森都利亚大会上却据有优势地位。
作为新的公民大会的森都利亚大会产生后,逐渐排挤原来的公社成员大会即库里亚大会,使它逐渐丧失了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库里亚大会拥有的一些重要职权如宣战、选举官吏和审判等转归森都利亚大会,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降低,后来虽然保留了下来,但形同虚设,不掌大权,代之而起的森都利亚大会则成了国家的重要权力机关之一。同时,塞尔维乌斯实行军事改革,废除了原来氏族部落的武装力量,在地域和财产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一支新的公民军。这支军队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担负着维护新生国家的职能。
总之,经过塞尔维乌斯改革,罗马国家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在论述这一改革时所说:“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老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①
塞尔维乌斯改革后,一个由贵族奴隶主、平民和奴隶构成的罗马奴隶制城市国家诞生了。在新生的罗马国家中,阶级和等级交织在一起,自由民内部关系错综复杂,上有拥有特权的伊达拉里亚王和贵族以及富有公民作为统治阶层,下有享受不完全权利或几乎处于无权地位的平民和被保护人。在奴隶制尚未充分发展起来以前,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塞尔维乌斯改革的直接目的,一方面固然是吸收平民中有产者加入公民集体和军队,增强罗马的实力;另一方面则是借助和利用他们箝制贵族势力的发展,以达到扩大王权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据说,他还把征服的土地分给平民,以致于引起贵族的不满。正因为如此,塞尔维乌斯在后世还受到罗马平民的推崇和怀念。不过,他的后继者高傲者塔克文专断暴虐,引起了贵族和平民的不满,终于被他们联合力量所推翻。王政结束和共和建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平民和贵族展开长期斗争,促进了罗马城市国家制度日趋完备,推动了罗马奴隶制社会继续向前发展。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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