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颁布、1890年开始施行的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确立的标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国家的根本大法。明治宪法的颁行是日本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
立宪问题的提出和酝酿
西方的宪政思想开始对日本产生影响,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德川幕府末期。当时一部分倒幕维新志士推崇、赞美西方的宪政制度,批评封建制度,不过,他们的认识尚十分肤浅,还没有产生在日本建立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的要求。
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立宪思想开始萌生。但这时日本国内还没有立即出现立宪的政治形势,也缺乏立宪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主要问题还是在大乱初定之后如何巩固新生政权。这一年,明治政府在确定其基本国策的《五条誓约》中明确表示, 要“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在《政体书》中形式上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于1869年设立公议所, 1869年至1873年设立了集议院等征求“公议舆论”、审议议案的议政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多有名无实,政府的重要决策很少通过这类公议机构,明治初年的三权分立同西方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相距甚远。
按照《政体书》的规定,明治政府在1869年进行了一次“投票公选”。但是,只有三等官以上的人才有选举权;政府的重要职务,如辅相、议定、各官知事,只有公卿诸侯有被选举权①。即使如此,这种“公选制”因遭到军务官副知事大村益次郎等人的坚决反对而停止。后来在立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伊藤博文,这时任兵库县知事。1869年初,他提出政府“对各诸侯应加礼进爵赐俸,举同公卿之列,成我国之所谓贵族,且仿各国议事制度充为上院议员,有远见卓识者可立枢要地位或任将相”。伊藤博文虽然只是朦胧地提出效仿西方建立议会制度的愿望,却招致政府内外的不满和非难,或视他为“在朝奸佞”, 或云其主张是“亡国论”。
1871年的废藩置县使明治政府的中央政权得到巩固,政治形势暂时稳定,这为推行各项资产阶级改革创造了条件。1873年开始的地税改革虽然保留了封建租佃关系,但毕竟废除了封建土地领有制,确立了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的土地私有制。有了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基础,再加上西方宪政制度和思想对日本的影响越来越大,日本国内的立宪思想很快发展起来,立宪问题逐步进入酝酿阶段。
1871至1873年的岩仓使团考察欧美,是明治政府首脑学习西方宪政制度,改革与完善日本的国家体制的一次重要活动。右大臣岩仓具视、参议木户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工部大辅伊藤博文这些明治政府的核心人物在各国注意考察了宪政制度,对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宪法、议会的职能、议员的选举以及君主、内阁同议会的关系等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为以后日本制订宪法、改革政体提供了借鉴。
考察使他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致的认识。首先,认识到资产阶级宪政制度较之封建制度的先进性和立宪的重要性。木户孝允既惊叹欧美各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又为波兰被邻国瓜分而惋惜。“政规(指宪法)不立,典则(指法典)不存,一国则不免蹈此覆辙。”然而“典则者出自政规,政规者万机之根本”。“罗马古语曰,‘有民则有法’,可见政规典则之不可缺。”故日本“今日之急务即在首先建立政规典则也”。否则,国富民强及其他一切均无从论起。
其次,他们主张立宪必须结合日本的国情,无论如何立宪,绝不能使天皇处于无权地位。大久保利通指出,针对日本的具体国情,“民主(共和)制固不适用,君主制亦不可固守”。日本应当通过立宪确立“君民共治之政,上定君权,下限民权,至公至正,君民不可得而私”。他所谓的“上定君权,下限民权”,并非“轻视天皇陛下之大权”,而是为“使人君安于万世不朽之天位,使生民得保天然固有之禄爵”。“君民共治”不是“妄拟欧洲各国君民共治之制”,而是要结合日本“皇统一系”的国情,“审度斟酌,制定宪法典章”。他们的一致看法是,在这方面“尤可取者以普鲁士为第一”。
最后,他们着眼于日本开化未久的实际状况,主张不能单纯从形式上模仿欧美,反对仓促冒进,力戒轻率之举,只有提高了国民的思想认识,才能给予参政权,逐步完成立宪大业,徐进文明之域。
岩仓使团回国后,在对待朝鲜的政策问题上,明治政府内部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西乡隆盛、板垣退助等参议辞职下野,稳定未久的形势又呈“山雨欲来”之势。立宪问题还不能提到明治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1874年爆发持续10余年的自由民权运动,对日本近代宪政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自由民权运动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运动中发表了几十个民间人士拟就的宪法草案,使得反对专制政治、要求立宪和民主权利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著名的自由民权活动家植木枝盛起草的《东洋大日本国国宪案》,同1787年美国宪法接近,与1791年法兰西宪法也有相同之处,非常进步。此外,还有立志社的《日本宪法预定案》、交询社的《私拟宪法案》和千叶卓三郎起草的《五日市宪法草案》等。自由民权运动对明治政府形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明治政府不得不认真考虑立宪问题。
在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下,1875年初,明治政府中掌握实权的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与木户孝允、板垣退助在大阪会谈,史称大阪会议,三方达成协议,为了开设国会,先设立元老院和地方官会议,打下立宪基础,同时加强立法事业,逐步推进三权分立体制。4月14日,明治政府以天皇名义发布《逐渐建立立宪政体之诏书》,“今扩充(五条)誓约之意,兹设元老院,以广立法之源;置大审院,以巩固审判之权;又召集地方官会议,以通民情图公益,逐渐建立国家立宪之政体”。表明政府逐步立宪的态度。
随着自由民权运动日益高涨,明治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具体的步骤以求稳定形势。1876年9月,明治天皇下令起草宪法,“基于(日本)建国之体,广泛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汝等宜起草之,以供朕选择”。于是,元老院在参酌、借鉴英、美、法、普、比等国宪法的基础上,于10月起草了《日本国宪按》。但由于1877年爆发了西南战争①,明治政府未能对这个宪法草案展开认真的讨论。
西南战争后,日本国内的政治形势终于稳定下来。这时木户孝允、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相继死去,立宪事业便落在岩仓具视和明治政府的第二代领导人伊藤博文等人身上。元老院在1878、1880年两次修改了1876年的宪法草案,但遭到很多人反对。右大臣岩仓具视认为这些草案中规定天皇、元老院及议会共掌立法权等条款削弱了天皇权力,同日本的特有“国体”①不相容。他主张学习普鲁士宪法,制订以天皇权力为基础的钦定宪法。参议兼内务卿伊藤博文认为草案不过是“集取各国宪法加以窜改,丝毫未加注意日本国体人情等特点。仅热衷于模拟欧洲制度,而未考虑将来治安利害如何”。他主张制宪既要学习西方,又应充分考虑日本特点,首先必须强调天皇“万世一系”的日本国体。这些宪法草案遂被搁置。
1880年,明治政府向各参议征求对开设国会的意见。多数参议认为,开设国会终究不可避免。在这个问题上,参议大隈重信和伊藤博文提出有代表性的两种尖锐对立的主张。大隈重信认为,今日开设国会的时机正在成熟,故应“先以宸裁制订宪法,依此召集国会议员。制订宪法时,于内阁设立委员以从速着手进行”。政党政治是立宪政治的真髓,故短时期内应组织政党,1881年制订宪法,1882年末选举议员,1883年初开设国会。在新组织内阁时,应由天皇亲裁,委任“在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首领”组阁,以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高效率的领导核心。伊藤博文反对大隈重信的急进立宪主张,认为急于求成等于给自由民权运动火上浇油,使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席卷日本,这对维护天皇体制十分不利。但如果墨守成规压迫民间舆论,也会引起新的动乱,将会断送明治维新大业。因此,他主张逐渐立宪,首先应打好立宪的基础。他认为大隈重信主张的政党内阁等于将君权移至人民,作为人臣是不应该如此主张的。所谓给人民参政权,国家政权三分是孟德斯鸠的大误解。在日本,天皇的主权不可分割,应置于牢固不拔的地位,三权只能是天皇主权派生的权力。大多数参议和伊藤博文持同样主张。他们把保证天皇的地位和权力作为立宪的一个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1881年(明治十四年)10月11日,伊藤博文和山县有朋等7名参议联名提出奏章,主张立宪事业循序渐进,谨慎从事。制订宪法宜“酌采各国之长,又不失我国体之美,广兴民议,公集众思,而保我皇室大权不坠,总揽朝纲”。为此,应先改革元老院,天皇亲自统帅陆海军,决定开设国会的日期。明治天皇采纳了这个建议,12日发布诏书,宣布于1890年召开国会,同时免去大隈重信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政府官员的职务。这一事件史称“明治十四年政变”。至此,明治政府的立宪宗旨已基本明确。
明治政府的立宪准备
“明治十四年政变”后,立宪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明治政府的立宪准备大体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派员出国考察,为制定宪法寻求借鉴。1882年3月,明治政府派伊藤博文率领一个考察组赴欧考察西方各国的宪法,“寻其渊源,考其沿革,视其实施状况,研究其利害得失所在”。考察内容还包括皇室制度、内阁制度、两院制度、地方制度等,共有31项之多。明治政府同时改任元老院议长寺岛宗则为驻美全权大使,负责调查研究美国宪法。
伊藤博文早在作为岩仓使团副团长出访欧美时,就深感普鲁士德国同日本国情相近。德国在各方面都应成为日本的榜样。所以,伊藤博文这次径直到德国和奥国考察,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日本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借鉴。伊藤博文一行于3月14日离横滨, 5月16日到达柏林。
在柏林,伊藤博文多次同柏林大学著名法学教授鲁道夫·冯·格奈斯特交谈求教,请其高足阿尔伯特·摩斯每周3次讲授宪法制度。暑期,伊藤博文又赶至维也纳,请奥地利著名法学家、维也纳大学教授洛伦茨·冯·施泰因讲授国家组织和英、法、德三国政体的异同。格奈斯特对伊藤博文等人说:“宪法不能离开国家的国体、历史、习惯和民情等而抽象地制订。德意志宪法是模仿比利时宪法制订的,而比利时宪法又是原封不动地移植了英国的宪法。其规定虽适合于英国,对德意志必然会有种种不妥当之处。”日本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注意排除议会万能主义,置权力中心于皇室。伊藤博文听了这些教授的谈话和讲课,感到受益非浅。他在给岩仓具视的信中说,他自信“已有挽救之道理与手段”对付自由民权运动,以“巩固皇室之基础,使(天皇)大权不致旁落”。他认为,“如君主立宪政体,则君位君权必居于立法之上……不得以法束之,以刑加之,使之立于不可侵犯之地位而统辖全国,此乃君主之位也、职也。不经君主批准,不得立一法,下一令”。“如我皇室,乃于二千五百余年国体未定之前,即已居君主之位,岂待制订宪法、建立国会之时,始承认其为君主耶!”德国是“纯粹的君主立宪国,不依国会众寡动摇政府根基”。所以,君主立宪国必须使君主权完整明确,制订宪法、开设国会不能分割君主权,君权应在宪法之上。伊藤博文尚未回国,但决心已经下定。“至明治二十三年,纵令定宪法兴国会,也决不如他们(自由民权人士)所希望,以国会众寡决定内阁宰相之进退更迭”,否则就不是“纯粹完整的君权政治”。伊藤博文将要制订的宪法的特点,已可窥其一斑。
除德、奥外,伊藤博文还先后去法国、荷兰、比利时、英国和俄国进行短期考察和搜集资料,前后耗时一年有余,于1883年8月回国。
伊藤博文等考察回国,明治政府的立宪活动便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着手起草宪法草案阶段。由于右大臣岩仓具视已于半月前死去,制订宪法的主要责任落在伊藤博文身上。1884年3月,伊藤博文担任了宫中新设的制度调查局的长官,负责起草宪法事宜。
明治政府在起草宪法的同时,在各个方面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为确立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近代天皇制创造条件。
为了确保皇室利益和天皇大权,明治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皇室的经济实力,扩充同国有财产相分离的皇室财产。皇室所有地,1881年时仅634町①,1885年猛增至3万2千町,至1890年发展到365万町之多。1881年,皇室有股份和货币财产171万日元。1884年,明治政府将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的股票350万日元划归皇室所有,1887年又将260万日元的日本邮船公司股票划做皇室财产。这时,皇室共有各类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780余万日元。皇室因而成为日本最大的地主兼资本家。
此外,明治政府在1884年发布了《华族令》,除旧公卿、藩主外,明治维新的有功人员也得以位列华族,为将来建立同众议院对抗的贵族院奠定了基础。明治政府还在1885年建立了一套天皇近侧的权力系统,有宫内大臣、内大臣和宫中顾问官,这些人实际上对天皇影响很大,有时甚至起关键作用。
在国家权力机构方面,1885年12月,明治政府改旧的太政官制②为近代内阁制。内阁仅对天皇负责,由总理大臣“奏宣机务,承旨指示大政方向,统督行政各部”。各省大臣单独对天皇负责,总理大臣无权撤换。首届内阁总理大臣由伊藤博文出任。在建立内阁制度的同时,明治政府采取各种立法措施,建立、健全近代文官制度,明确官吏职守,制定官吏选叙之法,强调一切官吏要“对天皇陛下及天皇陛下之政府忠顺勤勉”,通过文官考试制度为明治天皇和政府培养、选拔忠实奴仆。明治政府还同时改革和完善了地方政府机构。
在文化教育和思想领域,建立近代教育制度,使教育成为天皇制统治的工具,加强了对国民的思想精神禁锢。
明治政府还在全国建立警察网,建立一支为近代天皇制服务的较为近代化的军队。
进行了这些准备之后,明治政府就可以放心地搞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了。
另一方面,伊藤博文负责起草宪法和其他法律草案的工作,也在进行中。他委任参事院议官井上毅和内阁顾问赫尔曼·罗斯勒拟订宪法草案。1887年4、5月间,伊藤博文收到井上毅起草的两份宪法草案和罗斯勒起草的宪法草案。伊藤博文便开始依据这三个草案起草最终的宪法草案文本。同时,让已担任宫内省图书头(后担任内阁法制长官)的井上毅主要负责起草《皇室典范》,让内阁总理大臣秘书官伊东已代治和金子坚太郎分别起草《议院法》、《贵族院令》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1886年夏他们在金泽附近的无人孤岛夏岛(现已同陆地相连)上的伊藤博文新建别墅中,秘密地起草宪法及其他法律。
经过10个多月的努力,伊藤博文7易其稿,至1888年4月拟就最后的宪法草案文本,分成7章,总共76条。其他法律草案也相继完成。伊藤博文在向天皇进呈宪法草案时说,宪法“宜由陛下亲自取舍裁定,始可成为神圣不可侵犯之宝典”。宪法的条文“尚精密明确,以期传之永远而不失偏倚”。
明治政府准备立宪的最后步骤就是审议宪法和其他法律草案。为此,1888年4月28日设立了“天皇亲临咨询重要国务”的机构枢密院,由议长、副议长、顾问官(12人以上)和书记官长及书记官(数人)组成,除书记官外的其他成员皆由天皇亲自任命或挑选。伊藤博文为主持审议宪法,辞去总理大臣职务改任首届枢密院议长。宫中顾问官寺岛宗则任副议长。枢密顾问官有元老院议长大木乔任和宫中顾问官川村纯义、福冈孝弟、佐佐木高行、副岛种臣、佐野常民、品川弥二郎等人,各国务大臣与枢密顾问官地位相同,三条实美内大臣及成年的各亲王均得列席枢密院会议。内阁法制局长官井上毅兼任枢密院书记官长,伊东已代治和金子坚太郎被任命为枢密院书记官兼抠密院议长秘书官。
5月8日,枢密院举行开院仪式。从6月18日开始,到1889年1月31日止,共召开了24次会议(上、下午分别计),对宪法草案进行了3次详细审议。此外,枢密院还先后召开了58次会议审议《皇室典范》、《议院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贵族院令》。审议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增删、修改和润色,有改动的条款达48条之多。全部审议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与会者连宪法草案文本都不准携带回家,当然更不可能征求民间意见。但是,宪法草案却曾译成英文征求过外国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东方第一部宪法的诞生
1889年2月11日①,明治政府在新建成的皇宫举行隆重的立宪仪式。9时30分,明治天皇身着古代服饰率群臣在宫内贤所和皇灵殿祭拜皇祖皇宗神灵,奏上《告文》,表明制宪的理由。10时30分,明治天皇又穿着大元帅军服在正殿大会群臣,宣读了颁布宪法的诏书,然后接过枢密院议长伊藤博文呈上的宪法文本,亲手交给了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礼炮鸣101响。明治政府同时公布了《皇室典范》、《贵族院令》、《议院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案。明治政府并宣布大赦政治犯,为西乡隆盛恢复了名誉,叙正三位,还派特使至神武天皇陵和孝明天皇陵以及靖国神社,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等墓前祭奠,告以立宪之事。
在明治宪法颁布仪式上,伊藤博文将宪法文本交给明治天皇
宪法发布仪式后举行阅兵式和盛大的宴会,对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赠金慰谢。东京到处张灯结彩,扎牌楼,放烟火,热闹非凡。但许多“热烈庆祝”的人全然不知宪法的内容,甚至有人还不知道“宪法”究竟为何物。
《大日本帝国宪法》全文共76条,分为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三条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规定“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各条之规定行使之。以下条文明确规定了天皇具有的一系列大权: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议会所订法律须经天皇批准方有效力。天皇有权召集议会,可命令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众议院;议会闭会期间,天皇可发敕令代替法律。天皇有权决定官制及文武百官的薪俸,任免文武官员。天皇统帅陆海军,有权决定军队编制定额,通过军部的“帷幄上奏”直接控制军队。天皇有权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天皇有权宣布戒严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平反恢复名誉,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誉。
显然,天皇集中了一切国家大权,颁布宪法就是以法律形式将它固定下来。同时,在宪法和《皇室典范》中都规定,皇位“由天皇之男子孙继承”,保证了上述大权永远掌握在皇室手中。
第二章对日本民众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如下规定:日本臣民的义务是服兵役和纳税;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员及其他公职;日本臣民的权利共有10项:居住及迁徙,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处罚,只受法官的审判,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所有权不受侵犯,信教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可以请愿等。虽然这些权利都受到很大限制,即在“法律范围之内”,“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不得妨碍战时或国家事变时天皇行使权力等,但日本人民通过宪法毕竟获得了一些基本权利,这同过去相比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
宪法第三章规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成员包括皇族、华族及敕选议员。敕选议员由天皇从各阶层人士中选择有勋劳学识者和多额纳税者任命之。但依《贵族院令》,敕选议员人数不得超过有爵位议员的人数。贵族院受天皇咨询,代表了天皇、贵族和官僚、富豪的特权利益。
众议院则由依选举法产生的议员组成。选举法的规定十分严格。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选民必须是年满25岁和30岁的男子,在选区居住一年以上,并特别规定须交纳直接国税(包括地税和所得税,后者只及前者的1/36)15日元以上。在这些限制下,全国4千万人口中,选民仅有45万,只占1%强。
宪法明确规定了议会的权力,“凡一切法律,均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议会有权议决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对于法律或其他事项向政府提出建议。不过,由于天皇掌握着最终立法权,议会的权力受到根本性制约。
第四章虽然只有两条,但很重要。一条规定了内阁各国务大臣的职责是“辅弼天皇”,行使行政权。也就是说,内阁是只对天皇负责的最高行政机关,而不对议会负责。依照惯例,内阁总理大臣人选经元老推荐,由天皇任命,各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提名,天皇任命。但总理大臣与其他国务大臣没有上下级关系。陆海军大臣只限于陆海军大将或中将才能担任,故军部能够用是否推荐陆海军大臣人选的办法钳制内阁。凡行政、法律、预算、决算、外交等事项必须经过内阁讨论,且须保持全体阁员的协调一致,否则就总辞职。天皇颁布法律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的诏敕,须有国务大臣副署。如果国务大臣拒绝副署,而这种拒绝又为天皇所不许,则应辞职。
另一条规定了枢密顾问应天皇咨询,审议重要国务,实际上它不仅是天皇的高级顾问,且往往左右内阁。
有关司法的第五章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按照法律行使之。同时分设特别法院和行政法院,规定了法官的任职等事项。这个司法机构完全是为天皇政治服务的。
第六章是关于国家财政经济的预算和决定,规定议会有国家预算的先议权。但同时它规定“凡基于宪法大权之既定岁出以及由于法律结果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皇室经费毋需议会审议。在不能召集议会时,政府“得以依照敕令进行财政上的必要处理”。如果预算在议会上未能通过,政府可以施行前一年度的预算方案。议会的预算审议权因此受到极大削弱。
最后一章规定了修改宪法的具体程序。修改宪法的权力也操在天皇手中。修改宪法的议案必须由敕命交付议会审议,审议时两院议员必须各出席总数2/3以上,并有出席人数2/3以上同意方能有效。修改《皇室典范》毋需议会审议。
明治宪法颁布后,1890年7月,按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日本进行了首次众议员选举。11月,首届议会召开,伊藤博文任贵族院议长,自由党的中岛信行任众议院议长。明治宪法同时生效。
明治宪法的颁行是明治政府对自由民权运动的让步,是日本人民斗争的一个成果。明治宪法颁行后,日本建立了以天皇为首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尽管伊藤博文宣称明治宪法“第一章明确记述君主大权即主权,此乃他国宪法未有先例者”,“即使规定了臣民权利,主权依然属于天皇陛下所有”。然而,这时的天皇大权不仅已和封建时代的天皇大权、幕府大权有本质的不同,就是同明治维新初期“王政复古”后的天皇权力相比,也有根本性的差异。因为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日本社会的最上层天皇、皇族以及华族的阶级属性都发生了变化,已成为大地主兼资本家,成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新贵族。再者,明治宪法虽然将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天皇一身,形式上封建专制色彩甚浓,实际上,国家权力掌握在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官僚和藩阀手中。在宪法施行的50多年中,除极少数例外, 天皇从不直接干与国政。而且,在明治宪法体制中,采取了一定程度的三权分立的形式,这是国家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化的重要体现。再就日本近代天皇制的阶级基础之一的地主阶级而言,它们也不同于旧的封建领主阶级,是明治宪法保护的私有制的代表,在封建的外壳之中孕育着发展资本主义的成分。总之,明治宪法的颁行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确立的标志,是日本建设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里程碑。
明治宪法对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它保障私有制,通过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中解放出来,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明治宪法颁行后,由于国家政权的推动,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经过产业革命很快在国民经济中占了压倒优势。日本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转变成压迫其他民族的资产阶级国家。明治宪法成为当时东方各国第一部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宪法。
另一方面,明治宪法体制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因素。法律上,国家权力由皇位世袭的天皇总揽,天皇同封建专制君主在形式没有什么差别。内阁只对天皇负责,议会没有实权,几乎形同咨询机关。尤其是天皇(实即排除议会的国家政权中枢)同军队的直接隶属关系,成为日本向军国主义、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发展的极重要原因。在社会经济方面,则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性土地租佃关系。在社会思想方面,封建性的意识形态如封建的忠君思想、武士道精神等甚至不断增强。从这些方面看,明治宪法确立的日本近代天皇制具有半封建的性质,日本近代天皇制因而是半封建的资产阶级君主制,或称封建资产阶级君主制①。
总之,明治宪法的颁行既是日本资产阶级国家的起点,也是日本向军事封建的帝国主义、即天皇制军国主义发展的第一步。它使日本实现了富国强兵,同时使日本走上肇祸亚洲和世界、为害国内人民的罪恶道路,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总崩溃。明治宪法也随着这个总崩溃而寿终正寝。
① 《政体书》将官等分为九等,三等官以上为高等官,对外可称大臣。辅相,行政官(此处的“官”非指具体的官职或人,而指部门)的首脑。行政官下设神祗、会计、军务、外国、民部以及刑法六官,各官负责人为知事。议定,议政官内的高等议员。辅相、议定及六官知事为一等官。1871年改革官制时将官等改成十五等。
① 详见本书《日本西南战争》一文。
① “国体”,日本近代史上常用名词,意指天皇“万世一系”的日本国情,与政治学中国体的涵义不同。
① 町:日本土地面积单位,1町约合0.99公顷。
② 太政官是日本古代律令制下的最高行政机构,后被武家幕府夺权而名存实亡。明治政府成立后又恢复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① 据日本建国神话,相传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神武天皇建国,作了日本第一代天皇。故将2月11日定为“纪元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称为“建国纪念日”。
① “封建资产阶级君主制”并不表明封建性和资产阶级性占同等地位,而是表明日本近代天皇制是具有半封建性的立宪君主制的资产阶级权力。列宁在1912年论述俄国的革命形势时曾经有过这种提法,见《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