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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庭审与判刑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27 评论:0

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从1945年11到1946年3月进行了错综复杂、旷日持久的审案工作。这是一场艰苦的、面对面的舌战。法庭成为同德国法西斯战犯最后较量的战场。四国检查官分别对被告们作出详尽的指诉。法庭共进行公开审判403次,多次传讯每一名被告。请200多位证人出庭作证,请143人提供调查记录。还允许22名德国律师为被告进行辩护,同时接受了律师们提交法庭的30万条书面证明材料。最后在3月8日至6月26日准予被告行使答辩权。在审讯过程中,法庭的作法充分体现了公正、人道、民主的精神,从而更加显示了法律的尊严。审讯始终是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因为要在法庭上彻底战胜纳粹被告,并从法律的角度定下历史的铁案,就必须让被告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理屈词穷,从根本上服罪(而不是表面上,有些人表面上可能决不服输或只是假服),所以这样的较量并不亚于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展开的交锋。

一些顽固的被告竟当庭宣扬悖谬的纳粹理论以为法西斯开脱罪责,对此,法庭理所当然地进行了有力驳斥。

辩护方面(包括某些律师)反复提出了“法无规定者不罚”的理由,一再抗辩说:追溯既往地运用法律是不允许的,言下之意是,在他们谋划和发动侵略战争时,还不存在禁止密谋和进行侵略战争的法律规定,因之不能给他们定罪。检察方面义正辞严地指出,这恰恰说明法西斯分子从来就无视国际法。法庭列举了海牙、凡尔赛、洛迦诺、凯洛格一白里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具体条文,一一说明德国法西斯对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丹麦、挪威、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英国、南斯拉夫、希腊、苏联及美国的战争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法规,是赤裸裸的侵略战争。而侵略战争历来属刑事犯罪。

被告还提出一种“你亦同样”的论调,企图通过诬蔑对方也犯有同样的“罪行”,而将自己的罪行勾销。他们制造“双方都违法”的谬论,达到“合理”地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双方均不追究”的目的,实质为自己开脱。法庭戳穿了被告们玩弄的“相互抵销法”,指出他们妄图把自己的侵略行径同盟国、受难人民反侵略战争和反法西斯抵抗运动混为一谈。是只许侵略者挑衅而不许受害者作正义还击的强盗逻辑。

被告们还试图以“执行命令”为自己辩解,有军衔者尤其把这点奉若至宝。这是自我洗刷的托词,犯罪已无法抵赖,但不承认是罪犯,因为自己只是执行者,法律责任只能由发布命令的人来承担。按照这种逻辑,最后就只需对希特勒一人治罪,他既已身亡,被告们都可逃脱法网了。但法庭有力地引证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47条仍然规定:就是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这一论据使被告们无以对答。最后法庭斩钉截铁地裁断:“执行上级命令不属减刑之列!”

被告戈林在这类诡辩中表现最为狡黠、蛮横,他准备与法庭对抗到底,公然声称不承认法庭的职权,还在下面暗搞攻守同盟,破坏审讯。对这样顽固的罪犯,法庭与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经过九个月艰苦斗争,法庭基本上达到预期的目的。1946年8月31日,法庭给各被告以最后辩护发言的机会并宣布休庭一个月,对案情加以缜密分析及研究最后判决。

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判刑情况如下:

判处被告共22名(其中一人缺席)。

判处绞刑者12名: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歇尔、约德尔、绍克尔、弗兰克、弗利克、卡尔腾布龙纳、赛斯一英夸特、鲍曼(缺席)。

判处无期徒刑者3名:赫斯、冯克、雷德尔。

判处20年徒刑者2名:席腊赫、施佩尔。

判处15年徒刑者1名:牛赖特。

判处10年徒刑者1名:邓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

宣判完毕后附加一则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递“宽恕请求书”,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方面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伊·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沙赫特、巴本、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他列举了上述三组织的累累罪行,认定其均为犯罪组织。同时一一摆出四名被告的材料说明均属罪大恶极,认为应将赫斯判处死刑。另外三名均应定罪,不该释放。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从退庭之后到行刑之前,被告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腊赫、施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以上请求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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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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