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41年,欧洲的比、希、卢、挪、荷、波、南、法八国在伦敦的流亡政府,就设置了联络会议,专门研究战后如何处罚战犯一事。次年1月13日发表圣詹姆斯①宣言,确定通过司法手续惩罚战犯。1943年10月,他们成立了联合惩办战犯委员会。并初拟过战犯名单。
1943年10月下旬,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开会,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这个宣言由三国政府首脑签署。其中载明:战犯们“将被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宣言警告罪犯们:“……三个盟国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公道得以伸张。”
在同年召开的德黑兰三国首脑会议上,斯大林义正词严地敦促:要尽快地对全部德国战犯进行公正的裁判,并对他们严加惩治。他的话充分表达了人民惩治法西斯首恶分子的愿望。1945年初的雅尔塔会议公报重申: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接着苏、美、英、中四大国于同年5月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又就一系列审判战犯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决定于1945年6月22日在伦敦举行会议,共议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具体事宜。
在1945年7—8月的波茨坦会议上,苏美英三国首脑郑重签署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了设立军事法庭审讯战犯的条款。嗣后,英美法苏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不久后陆续有20个国家参加该协定。它包括一项附属文件,即国际军事审判条例,内容共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法庭的职能、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详尽的阐述,它规定,签约四大国应各派遣一名审判官、一名代理审判官主持审讯、判刑事项。条例还就对战犯进行起诉的理由陈述如下(要点):
第一条,破坏和平罪:系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第二条,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罪行包括但不限于虐待或杀害俘虏、人质、奴隶劳工及掠夺财产,破坏城镇等。
第三条,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绝、奴役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
条例规定由缔约国首席起诉代表组成起诉委员会。委员会确定了被定为首要战犯的名单。所谓“首要”者,系指被告“在纳粹政权中所保持的骨干地位,即不仅行为恶劣,而且责任重大”。委员会在审判开始之前,即把起诉书副本交各被告人手一份。起诉书共66页,是由各国首席起诉代表共同签字后才正式发出的。它列举了被指控的被告人,被告组织和集团的重大罪行。但允许被告加以申辩,规定每个被告有权任选德籍律师一名。
审判地点选在德国纽伦堡市寓意颇深:该城在历史上留下过创建和践踏人类文明的双重记录。第二次大战中它又蒙受了法西斯强盗的玷辱。1935年在此颁布过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该法规定取消犹太人的德国国籍,还把迫害犹太人作法公然列入法律。从1933年到1938年,纳粹党(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简称民社党)均在此城举行党代会,故希特勒把纽伦堡“誉”为帝国党代会之城。如今,人民正是要在法西斯曾炫耀其成就的地方永久记下他们的耻辱,这是历史的讽刺。
开审之前,盟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法庭掌握了大宗文献,包括纳粹的文件、外交和军事上的记录、信札、日记等数千件。这是盟国从纳粹的官邸、别墅、地下室,甚至盐矿中及假墙的夹缝中搜索缴获的,总量逾千吨。从中精选出可作证据的材料,再加核查、分类、登记、复印、并分别译为英、法、俄文,最后呈交检查官备用。此外还集中了一批证人,多是事先盟军在搜捕过程中有意识地寻找和保全的适宜充当证人者,有苟活下来的纳粹同伙,也有部分是暗中反对纳粹政权者。这些人有条件向法庭提供重要证词。
10月上旬,罪犯们被押解到纽伦堡候审。美军上将,心理学家安德鲁斯被任命为纽伦堡监狱狱长,管理全体在押人员。至此一切准备就序,只待开庭。
① 圣詹姆斯为借用伦敦的英国王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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