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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的制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225 评论:0

《拿破仑法典》广义地说泛指拿破仑统治时期通过的五部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的《商业法典》,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的《刑法典》;狭义地说,专指《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署公布实施,1807年9月9日被明令定名《拿破仑法典》。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法典》改称《法国民法典》。1852年3月27日,恢复《拿破仑法典》名称。第三共和国起,又正式定名《法国民法典》,大体上一直沿用至今,但历史上和习惯上仍然采用《拿破仑法典》名称。

《法典》的酝酿和难产


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国在政治上已经统一,但没有统一民法典。法律的实施以吉伦特河口向东为界。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沿用罗马《查士丁尼法典》(一般称之为罗马法)的某些部分。北部是习惯法地区,以官方文件予以肯定的习惯,主要是以巴黎和奥雷昂地区的习惯为准。南方的成文法,北方的习惯法,再加上封建惯例、教会特权、名目繁多的国王敕令,使得旧民法处于混乱不堪的状态。例如,在很多地区财产继承法对贵族或平民有不同的规定。在宗教信仰方面,天主教享有特权,而新教和犹太教则遭受歧视和压迫。妇女在法律上完全无权。外国居民无遗产继承权。在汝拉山脉一带还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和为奴隶制服务的立法。这种中世纪的、混杂的封建旧民法在法国大革命前一直统治着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革命胜利后,旧民法虽然已经完全不适应革命后的法国,但并未正式废除,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在起作用。


拿破仑法典中的两页
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确立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资本主义所有制,调整有产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着手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是,新法典的诞生却经历了10年难产过程。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历届政府和国民议会,包括雅各宾革命专政,对于制订统一的、革命的新民法在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产阶级社会的重大意义上认识不足,大多满足于通过根本大法宪法和颁布大量的有关政治、经济、民事和刑事的单行法令。革命后历届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法令非常浩繁,其中一部分法令互有抵触,自相矛盾,失去了立法的强制作用。
其次,革命后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思潮,对于制订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议论纷纷,意见极不一致。有的仍然迷恋于旧民法的原则,要求新民法丝毫不触犯罗马法的传统。有的要求与旧法制传统完全决裂,制定出一部前所未有的革命的民法典。有的法学家则在概念和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莫衷一是,而又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或人物根据法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取舍定夺。这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就在争论中年复一年地拖延下来。以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为首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先受国民公会委托,继受督政府委托,曾于1793、1794和1796年起草过三部民法典草案,皆因意见分歧,一个接一个地被议会否决。
其三,法国国内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连续不断的战争所引起的政局动荡和政府更迭,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法典的编纂。这使法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10年之后,还没有为法国提供一部统一的新法典。于是,促使统一的民法典问世的任务,就落在拿破仑身上了。

法典和拿破仑


《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拿破仑法典》,不仅因为它是拿破仑统治时期的产物,更重要的是在促使《法典》的诞生中,拿破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拿破仑可以说是《法典》的催生婆。
拿破仑出身于科西嘉的一个法律家庭,从小酷爱读书,精于逻辑思维。16岁的拿破仑已被卢梭的逻辑魅力所吸引。1786年,他读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后在一份手稿中写道:“至于说到人类的法律,在君主违犯法律之后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法律了。”他接着写道:“如果法律不照顾民众的福利,民众与君主之间的契约就会自行废止。”1788年6月至1789年9月,拿破仑在奥松服役期间,翻阅了关于社会和政府的历史记载。古代波斯人、雅典人、斯巴达人、埃及人和罗马人的历史、地理、宗教、法律等,大大丰富了他的知识。有一次,他被罚关禁闭,在禁闭室发现了一本查士丁尼法典。他逐字逐句地把它读完,获得了惊人的法律知识。13年之后,拿破仑作为法兰西的第一执政,在进行政治和军事斗争的同时,着手进行国内的立法工作。
1799年12月14日,拿破仑颁布了新宪法,即共和8年宪法。新宪法明确规定:“共和国没收的亡命者的财产永远不得发还”,“法兰西民族同时宣布,经过合法拍卖的国家财产,不问来源如何,不得剥夺合法取得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从法律上肯定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封建阶级土地和财产的剥夺,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拿破仑政府于1800年8月12日组成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由著名法学家特隆歇、波塔利斯、比戈·德·普雷阿梅纳和马尔维尔四人组成。4个月后,草案写成,于1801年1月1日印出。按照拿破仑的命令,草案送交各个法院征求法官意见,由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由参政院全体会议逐条加以讨论。参政院讨论草案时十分详尽,争论非常激烈,历时达数月之久。
拿破仑尽管国务活动繁忙,仍抽出相当多的时间参加讨论草案。参政院为此事共召开过107次会议,其中55次是在拿破仑主持下进行的。法国革命胜利后历届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没有一个像拿破仑那样重视并坚定不移地领导过法典的编纂、讨论和最后完成的工作。据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成员蒂博多的回忆,会议往往开到深夜。拿破仑专心倾听法学家们的讨论,能立即用精炼的语言,把讨论结果归纳出来。拿破仑能以准确的洞察力鉴别那些五花八门的引自法国旧法律或革命时期惯例中的条款, 而决定取舍。新法典简明、有力,而又均衡得体。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梯也尔写道:“他主持会议,往往提出一些深刻的、有条理的、明确的见解,与会者为之吃惊……他曾向执政康巴塞雷斯要来一些法学书,特别是国民公会为制订新民法而准备的各种有关材料。他如饥似渴地阅读这些书……不久,就把民法的一般原则作了分类,并很快同他业已掌握的某些概念联系起来。他对民事的深刻知识和极其清澈的理解力,使他有能力领导如此重要的工作,甚至能在讨论中提供大部分是正确、新颖、深刻的观念。”在激烈的辩论中,拿破仑是一个活跃的人物。他一会儿从事古怪的、近乎冒险的概念探讨,一会儿提出极为严谨的法律定义。他一会儿愤怒地对某些论点发出强烈的反驳,一会儿又轻松地闲谈着一连串戏言。拿破仑常常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考虑,更多的是权衡政治上对法国的利弊。拿破仑之所以亲自参加草案的讨论,不是由于他对法律的个人爱好,而是为了从法律上加强资产阶级国家。按他的话来说,就是为了“治理国家”。
在拿破仑的影响下,参政院通过了草案。但是,草案还面临着一场更严峻的考验。按照宪法的规定,《法典》草案还必须由保民院和立法院讨论通过。草案在保民院和立法院讨论时,遭到了猛烈的攻击。有的责难草案缺乏创造性,屈从旧传统,背离革命原则;有的攻击草案对罗马法无知,违背过去立法传统;还有的从纯立法的角度指责草案不是立法的有机产物,而是革命原则和罗马法的机械混合体,是政府法令的大杂烩。在这种群起攻击的情况下,保民院以65票对13票、立法院以152票对139票否决了草案。
拿破仑有自己的看法,他既不迷信旧的传统,也不受革命原则的束缚。他认为,现在之所以需要民法典是为了加强法治,而不是为了进行“抽象的哲学思维”。拿破仑不能忍受在他主持下逐条讨论通过的《法典》遭受保民院和立法院的否决,他也不能容许这样纯立法上的意见分歧使《法典》草案的争论长期拖延下去。1802年4月1日,拿破仑颁布法令修改通过程序,将保民院的讨论通过改为邀请保民院立法委员参加参政院的讨论,简化繁琐的批准程序。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1803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15日,《法典》草案的35章在立法院全部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正式颁布实施。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米涅写道:“波拿巴统治时期的政治虽然是专制的,但法国却有了超越于欧洲所有社会的民事立法,而那时欧洲的社会还处于极权统治下,大部分还保持着中世纪的法律体制。”梯也尔写道:“第一执政的主要贡献在于为实现这一卓越的不朽事业提供了决心和坚韧不拔的意志,从而克服了到那时为止常常使这一事业归于失败的两大困难,即:动荡时代中意见的无限分歧和不能始终如一地进行工作。由此可见,法国资产阶级称颂拿破仑对制定《法典》的重大贡献,将《法典》冠上拿破仑名字是很自然的。

《法典》的体系和结构


《法典》在编纂上借鉴了六世纪查士丁尼时期《法学阶梯》的体系。《法典》的结构包括总则,3编35章,共2,281条。
《法典》的总则共有6条,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总则规定,法律一经公布就生效,在法国全境有强行力;法律仅仅适用于今后,没有追溯力;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从而否定了承认等级和特权的封建法律制度。
《法典》的第一编“人”,包含关于个人民事权利、婚姻家庭关系和亲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民事权利的主体是出生后的法国人。第一编共11章,从第7条至第515条。其内容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不在,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是物法,包含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该编只有4章,共194条,是《法典》条文最少的一编,但内容至为重要,因为财产所有权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经济地位的法律手段。该编内容为: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规定的对象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移转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这一编共有20章,自第711条至2,281条,是篇幅最大、内容最繁杂的一编。该编内容为:总则,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

《法典》主要内容剖析


《法典》用简明有力的语言,对刚刚诞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了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规定。革命时期以来资产阶级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基本观点以及革命各个发展阶段的主要社会立法及其理论原理都鲜明地体现在《法典》上了。
第一、《法典》的核心是全力保护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受侵犯。《法典》确立了绝对的个人所有制。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法典》明确肯定了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剥夺贵族、教会土地和财产的合法性。《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即使由于公共利益也要给以公正和事前的补偿”。
《法典》还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个人所有制的实际内容和范围。《法典》第546条规定了“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根据添附权,第547条规定“土地产生的天然果实或人工果实(指耕种所得产品),法定果实(指房租、利息等),家畜繁殖的小家畜”均归属于原物所有人。第552条明确赋予所有人对土地充分使用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在地上从事其认为适当的种植或建筑”,“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获的产物”。
第二、《法典》十分注意调整各方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要求各方所有权之间相互尊重。《法典》第640条规定:“低地对高地须接受从高地不假人力、自然流下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建立妨碍流水的堤坝。高地所有人不得采取任何加重低地负担的行动”。第643条规定:“如水供给区乡、村落居民的需要时,水源地所有人不得变更其水道;但如居民未经依法律行为或时效取得用水权,所有权人得请求用水的偿金”。
《法典》还对小块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有利于双方的调整。第682条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通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但负担与通行所造成损害相当的赔偿”。《法典》要求尊重邻人的所有权,不得觊觎邻人的不动产,第678、679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法典》用法律条款保证了买卖自由、契约自由(或契约自治)的原则。《法典》第三编第6章(买卖)、第7章(互易)和第8章(租赁)对自由买卖、等价交换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第1598条规定:“交易范围内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得为买卖的标的”。并将劳动力也划为商品,第1710条规定:“称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法典》用大量的条文贯彻契约自由或契约自治的原则。《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除非该契约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就等于法律。《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所表示的一致意见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典》第三编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要出于个人的意见;订立的内容、方式以及订立双方的选择,纯属当事人的自由,其他个人和国家官吏无权干涉。确立了这个契约自由或自治原则,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自由地运行起来。
第四、《法典》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把平等原则固定了下来。《法典》第1、3条明确宣布,凡颁布的任何法律在法国全境,共和国各部分均发生强制力,对于居住生活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都有强制力。《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是否取得公民资格无关。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年龄、性别、民族、出身、信仰等任何限制。只有丧失法国人资格或因法院的判决才能失去或被剥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规范内的体现。《法典》所体现的平等原则,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是,《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很大的局限性。这里且不谈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这种平等原则能否真正得到实现,而只指出一点,即使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典》也没有贯彻始终。例如,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女)关系上,《法典》规定了夫(父)是一家之长的原则。第213条规定,丈夫有保护其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服从其丈夫的义务。第217条规定,妻子不能自行处分其财产。第230条规定,妻子只是在其夫将姘妇留在夫妻共同家宅时才能要求离婚;而按照第229条规定,丈夫只需以妻子通奸为理由,就可以诉请离婚。第373条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第384条规定,父亲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18岁以下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权。同样,非婚生子女也受到歧视,他们的继承权大大低于婚生子女。
第五、《法典》在社会其它方面(身份证书、婚姻、继承等)的立法规定也是为进一步巩固资产阶级社会制度服务的。
《法典》第9条规定,所有在法国出生的外国人,在达到成年时可以要求取得法国人的资格。第10条规定,丧失法国人资格并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的子女,只要履行第9条规定的手续,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取得法国人资格。这些条款扩大了取得法国人资格的范围。
按照天主教会法,离婚是被禁止的。1792年9月20日的法令准予离婚,只要一方提出脾气不合即可构成离婚理由。这个法令造成社会上随便离婚的风气,致使家庭基础不稳固。《法典》既准许离婚,又规定离婚必须持有严肃理由。《法典》第229、230、231、232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革命以后一直争论不休的继承问题,《法典》作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法典》承认死者生前立遗嘱的权利,但赠送遗产的数目则视其财产和子女的多寡而有不同规定。《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条款既不同于罗马法的规定,又有异于革命时期的法令。《法典》承认死者生前对财产的一定支配权,从而维护了绝对个人私有制原则,又对他的支配权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利于死者家庭成员对遗产的分配基本平等。
从以上对《法典》主要内容的剖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法典》用2,281条法规调整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财产的所属关系,财产的分配和交换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的基础。《法典》一整套的法律规范保障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巩固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

《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法典》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充实了资本主义条件下新的立法因素,形成了新的民法体系,从法律上维护和巩固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对法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法典》在促进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上起过重大的舆论和示范作用,对于世界上各个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有着巨大影响。当法国军队进入莱茵河左岸和意大利北部,破坏了那里的封建制度之后,拿破仑便在那里推行《法典》。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德国有1/6地区采用这部法典。德国科隆地区在《法典》的影响和推动下,发展了规模很大的工业,是当时德国最先进的部分。意大利北部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这以后,欧洲和世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订自己的法典时,往往以《法典》为范本。《法典》在很长时间内,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意大利和荷兰直接采用了《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巴西民法典》都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法典》的影响。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的民法典都以《法典》为蓝本。
《法典》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原因在于: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个强国,特别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的权威很大;《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它不仅继承了以往各类民法的优点,而且在内容上废除了一切封建桎梏,最适合于十九世纪陆续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的需要。因此,可以说《拿破仑法典》在法律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① 又译纪龙德河。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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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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