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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卡德纳斯改革·土地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63 评论:0

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卡德纳斯政府就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主要对象是封建大庄园制。
所谓墨西哥封建大庄园制,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以债役制为主、租佃制为辅的剥削制度。人们常把一千公顷以上(北部畜牧业地区,二万公顷以上)的庄园称为大庄园。
1910年革命前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土地关系呈现出新旧因素成正比发展的独特现象。一方面,印第安公社土地完全封建化,中、南部债役制得到强化。另一方面,从自耕农朗楚主(ranchero)中分化出资产阶级的中大朗楚主,北部债役制①解体,并逐步资本主义化。
1910年革命以后,1917年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虽然规定废止债役制、分割大地产,但一直没有得到认真实施。直到1930年,中部地区53%、南部地区71%的土地还在占地1,000公顷以上的封建大庄园主手中。约40%的农业人口仍遭受着债役制的剥削。
解决土地问题,是卡德纳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卡德纳斯在总统就职演说中指出:“农业是我们的主要财富之一;我国3/4的人口以此为生;唯有农业仍旧几乎完全掌握在墨西哥人手中。然而,如果不在农业的更广和更深的方面即土地所有制方面完成变革的话,农业上就不会有丝毫进步”。并指出,政府将继续向村社授与土地、组织农业和重建村社的政策,以便进行有效的生产。一句话,在土地问题上,卡德纳斯部分地是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
卡德纳斯政府为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对封建大庄园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既然这一剥削制度的核心是债役制,解放债役农就是改革的首要任务。
1934年以前,常住庄园债役农一直被排斥于土改法受益者范围之外。1934年颁布土地法典,规定在墨西哥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大庄园主、大种植园主的土地,分配给在其间劳动的农民和印第安人。这样他们在法律上才开始有了一点受到严格限制的获取土地的权利。但实际上他们的土地权依旧不易实现。况且,申请获得土地者必须离开原住庄园,大庄园仍难以得到就地改造。
1937年8月9日,卡德纳斯总统颁布《关于修改墨西哥合众国土地法典若干条款的法令》,废除了那些限制债役农得到土地的条文。这样,居住在庄园的债役农才争取到获得土地的平等权力。1940年,又颁布新的《土地法典》,规定凡土地超过100公顷者,所超过的土地均予以没收。这些法令和法典的实施,意味着触动或征收封建大庄园更多的土地,使依附于庄园主的土地上的债役农转变为土地的主人,标志着债役制的实际废除。
倘若废除债役制的作用在于解除农民封建义务,那么,分割大庄园的作用则在于剥夺庄园主的土地所有权。
从1934年土地法典以及1937年法令可看出卡德纳斯政府改造所有制的政策。这就是在保护资产阶级化庄园主,尤其是保护北部牧场主和种植园主的前提下,把斗争矛头指向中、南部封建大庄园主。但目的并不是要消灭这些大庄园主,而是使之转变为非封建性的地主。
土地法规定,大庄园的最高土地限额如下:
水浇地或保墒地不得超过100公顷;季节性田不得超过200公顷;棉田不得超过150公顷;种植香蕉、咖啡、可可和果树等的经济作物田不得超过300公顷;其他各类土地不得超过等值土地。所谓等值的标准为:一公顷水浇地或保墒地等于两公顷季节性田、四公顷优良牧用土地、八公顷林用土地或位于土地贫瘠地区的牧用土地。
根据土地法,凡土地面积不超过以上范围者,均属“不受触动的小私有地产”。昔日的大庄园被依法分割而缩小为小地产后,原大庄园主也变成为“小地主”,他们持有“不受触动证明书”,使小地产日后免受征收。
到1938年3月,总统宣布,今后保证保护“小地产”,不再分给村社。这些大庄园被划小后,大都被迫改变了剥削方式。即使“小地产”上较小的所有者,一般也雇佣六至八个经常性农业工人。据估计,土改后期,全国有70万这类雇佣工人,约占农业劳动力的20%,受雇于“小地产”上。加上季节工,其数量就更多了。他们都是已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农业无产阶级,站在其对立面的是农业资本家阶级。他们经营的所谓“小地产”也就是中型资本主义农场。这样,封建大庄园制便被改造为资本主义化中型农场制。到1940年,耕地在10—200公顷的13万中型农场主拥有耕地376万公顷,约占私有耕地的1/2。
卡德纳斯政府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还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村社制度。
村社这一概念,是在1911年“阿亚拉计划①”中首次打上革命烙印的。它指土改中农民收复的各种公地;后来又指在得到土地前证明其“政治地位”为公社的团体,也指获得土地的农民合作社团。
1910年革命以后,历届当政者的主导思想是视村社为暂时性、过渡性、辅助性的组织。卡德纳斯却抛弃了这种看法,指出:“今天的村社制度具有双重职能: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使农业劳动者摆脱封建制度的剥削和个体(土地占有)制的剥削;而作为一种农业生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它担负着向国家提供食品的任务”。他还大力提倡建立集体合作制村社。按照卡德纳斯的设想,村社土地所有制可以同村社以外的土地私有制,也可以同农业以外的私有制并行不悖。
墨西哥学者认为,1936年出现于拉古纳地区的这种新土地制度,标志着卡德纳斯政府新土地政策的开端。它是墨西哥土地改革史上和集体村社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拉古纳地区是全国最重要的经济地区之一。过去这里的土地多为外国公司所控制。1936年5月当地农业工人总罢工后,总统颁布了著名的1936年10月6日法令。指出,“土地和水流将立即按照土地法规定的条款,授予所有(拉古纳)的乡村居民点”。随后在45天内,授予296个村社近35,000个社员(家庭)以45万公顷土地。加上次年分配的土地,共分割大庄园地产46.8万公顷。
集体村社成员名义上虽是村社土地的共同占有者,实际上却没有对土地和生产的支配能力。他们在分红中得到的收入,不过是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他们的经济地位无异于出卖劳动力的农业工人。新建的村社信贷银行,在某种意义上类似原来的农业企业主,向集体村社提供咨询、贷款及技术。这就是说,国家代表着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通过政府银行间接地管理看这些村社。而那些没有资本主义化的集体村社,并未象卡德纳斯幻想的那样生存下去。它们后来大都转化为小农经济性质的个体村社。
到1944年,集体村社仅占全国村社总数的12.3%;而个体村社则占86.5%。事实表明,卡德纳斯建立的村社。实际上大都是小农经济性质的个体村社。这种土地关系有如下特点:第一,在形式上村社土地制度是公有制,但在实质上,资产阶级国家对村社土地有最高所有权,并在某种意义上是村社土地的监护者;第二,耕地是村社成员世袭占有而不得出让的私有财产;第三,森林、牧场、荒地等等是为私有制国家所控制的个人占有者的公共财产,既是村社成员私有财产的补充,又是村社制度的物质基础。对公地有承袭占有权的村社本身,不过是集体的小生产组织。这种土地关系上的三重性,便是墨西哥村社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征。
卡德纳斯政府从1934—1940年建立村社的过程中,无偿分给近100万户农民2010.7万公顷土地。这比以前20年所分配的土地的总额还多一倍半以上。到1940年,全国已建立近15,000村社,占农业人口42%的村社成员,拥有全国耕地的47.4%。
由此可见,经过土地改革,一方面,就土地关系而论,在墨西哥农村形成了资本主义、小农经济、封建残余并存的新格局。另一方面,就发展极不平衡的各地区而论,形成了过渡性的中部地区、资本主义化的北部地区和封建残余严重存在的南部地区并存的局面。
这种新格局的形成标志着封建大庄园制在农村的优势地位已被打破。按照墨西哥土改法的规定,占耕地200公顷以上者,就可以是土改的对象。到1940年,这类地产仅剩2,738户,拥有耕地255万公顷,只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7%。更何况其中一部分已经资本主义化,另一部分属于外国资本家。虽说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在农村并未占绝对优势,但资产阶级政权却控制了农村各种社会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城乡私人资本主义同国家资本主义结合在一起,与封建残余相比,显然占据优势。由此可以认为,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基本实现了。

① 债役制乃是农奴制的独特变态。印第安人债务要以劳役偿还,而且要世代相传,所以不仅劳动者个人,而且连他的家族实际上也成为别人及其家族的财产。
① 阿亚拉计划是1911年墨西哥南部以农民领袖萨帕塔为首的莫雷洛斯州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土地纲领。阿亚拉计划宣布,凡在迪亚斯统治时期被地主侵占的一切土地、森林和水源,均应转归具有有关证件的、由于压迫者掠夺和舞弊而失去这些财产的村庄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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