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世界历史

美国对日本的占领和“民主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25 评论:0

日本从1945年8月宣布投降,直至1952年4月旧金山片面媾和条约生效止,处于美国的单独占领之下,史称“美国占领期”。其间,美国占领当局直接、间接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指令日本政府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司法等方面的改革,史称“战后民主改革”。这是日本历史发生根本转折的时期。

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


在日本宣布投降3个月之前,美国已开始考虑单独占领日本的问题。1945年5月12日,美国代理国务卿格鲁问陆军部长史汀生:应不应该使苏联成为占领日本的分担者?史汀生表示应将苏联排除在占领、管理日本之外。他说:虽然现在还不是讨论占领、管理日本的方法问题的时候,但根据占领德国的经验,也许要得出由美军单独占领才是明智的这一结论。同月,斯大林在与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会谈中谈及日本问题时曾表明苏联要求参加对日占领、管理的意向。他说:美苏两国政府必须就“分担占领日本的地区等问题进行严肃认真的协商”,但美国未予理睬。 7月15日,美国副国务卿特别助理杜曼提出了“对日占领与军政府”备忘录,于8月18日得到总统杜鲁门批准。这一文件声称:“美国负有提供占领军的主要责任,占领军统帅及其属下的主要司令官应是美国人”,“不搞多国家的分区占领”,“美国在决定军政府政策时应有至高无上的发言权”。
在日本宣布投降前夕,美国政府已经决定单独占领日本。杜鲁门说:“我决定,对日本的占领,不能重蹈德国的覆辙,我不打算分割管制或划分占领区。我不想给俄国人以任何机会,再让他们象在德国和奥地利那样去行动”。他表示,“坚持对日本和太平洋的完全控制”,是美国对远东和日本的基本方针。美国政府于8月13日设置“盟国驻日占领军最高统帅总司令部”(简称“盟总”),14日任命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为盟国驻日占领军最高统帅司令官(简称“最高司令官”),着手推行名为“盟国驻日占领军”,实为美国军队单独占领日本的政策。①
日本宣布投降后,美军先遣部队于8月28日开始进驻日本本土。除千岛群岛因美国同意斯大林提出的由苏军接受日军投降外,整个日本本土都由美军接受日军的投降。斯大林于8月16日提出把北海道北半部作为苏军接受日军投降地区的要求,被杜鲁门坚决拒绝。对美国即将任命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做法,苏联于8月11日由外长莫洛托夫召见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提出任命两个最高司令官,另一个由苏远东军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担任的要求,亦被美国断然拒绝。
8月30日,自称掌握着对8,000万人的民政责任和绝对控制权的日本太上皇麦克阿瑟从马尼拉飞抵东京,开始对日本实行“间接统治”。所谓“间接统治”,即保留日本政府,将日本政府作为“盟总”的日常事务机关。美国占领时期的各项政策,一般由“盟总”对日本政府下达指令和“劝告”,经由其实施。而“盟总”, 上至盟军最高司令官,下至全体职员,均由美国人所担任。
从8月30—9月6日,麦克阿瑟率领的美军第八军和第六军46万人陆续进驻日本,将日本各大城市和战略中心地区均严密控制起来。9月6日美国联合参谋总部行文麦克阿瑟,赋予他极大权力。文件说:“我们和日本的关系,不是以契约,而是以无条件投降为基础的。由于你的权力至高无上,在权限上无需接受日方的任何异议”。从此麦克阿瑟君临日本成为太上皇,他也曾趾高气扬地说过:“我是8,000多万日本国民的绝对统治者”。
9月6日,美国政府将杜鲁门于8月29日批准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方针》(简称《初期对日方针》)正式下达给“盟总”,并指示麦克阿瑟于9月22日以白宫指示形式公布。这份文件,突出了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的地位与作用,首先是一份确定美国独占日本的文件。
到1945年底以前,美国一手包办了对日占领政策的决定。不仅对苏联,就是对中国和英国,美国也不让参与决定对日占领政策和实施其事。9月2日,在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举行了日本投降的签字仪式。10月,根据日本投降签字仪式当天公布的“总命令第一号”,完全解除了日本本土日军的武装。11月底,日本陆军省、海军省及其他军事机构全部废除。美国完成了对日本的实际单独占领。
本来,对日占领,法律上应是“盟军”,名义上也是由“盟军”实行的;对日本的管制,应是盟国共同的事,但美国力图将对日占领变为美军单独占领,将对日管制变为美国的单独管制。美国的做法,自然引起其他盟国的不满。英国曾于8月22日提出设立一个权力很大的盟国对日管制机构,类似于盟国对德国的管制机构的意见,受到苏联的支持。在9月10日至10月2日于伦敦召开的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5国外长会议上,对设立何种性质、有多大权限的对日管制机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未能达成协议。最后决定由美、苏、英3国协商解决。终于在12月莫斯科3国外长会议上达成协议:决定从12月起成立两个对日管制机构。一个名为“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2月正式成立,设在华盛顿。由中、美、苏、英、法、印度、菲、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荷等11国(1949年11月又有缅甸、巴基斯坦加入)代表组成,其职权为“制订”使日本完全履行投降条款的“政策、原则和标准”,审议盟军最高司令官的指令及措施,中、美、苏、英4国在委员会中享有否决权。另一个是“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亦称对日理事会),设在东京,由中、美、苏、英4国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实现《波茨坦宣言》的规定:完全解除日本武装,使其民主化。这是一个接受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咨询,并向其提出劝告的机构。这两个机构的主席都是美国代表,而且由于美国的把持和破坏,实际上在决定对日政策时几乎没能发挥什么影响。经远东委员会决定的政策,只有经过美国政府才能向盟军最高司令官发出指令。在委员会不能达成协议时,美国政府可以单独发出临时指令。实行政策的细则,亦由盟军总部拟定。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被美国解散。
“盟总”从10月2日起在东京开始工作,下设参谋部和民政局、法务局、统计资料局、经济科学局、民间谍报局、民间通信局、民众情报教育局、天然资源局和公众卫生福利局等9个局,以后又陆续增设外事局、国际检察部、民众财产管理局、政治顾问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赔偿局、会计局、化学局等部、局机构。负责决定、处理日本的有关事宜,并分工制订战后改革的各项计划,指导各项改革的进行。

美国对日占领政策


1945年9月22日公开发表的美国《初期对日方针》,是1951年前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基本依据和纲领性文件,又是“盟总”主持和推行战后改革的指导方针。
这一文件共分4个部分。第1部分是“最终目标”,这是美国占领政策的核心部分。最终目标有二,一是“保证日本不再成为美国之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二是“最终建立一个和平与负责之政府”,为达到这些目的,需采取以下4项主要措施: (一)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按《开罗宣言》和美国参与的其他协定所规定之附近岛屿;(二)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实行非军国主义化;(三)鼓励日本国民的个人自由与尊重基本人权等要求,亦鼓励其组织民主主义的与代议制的机构;(四)给予日本国民达到平日要求的机会,如经济方面的自力发展的机会。
第2部分是“盟国权力”,声称:对日本本土的军事占领具有军事行动的性质,“一切占领部队皆将由美国所指派之最高司令官指挥”。对日本的占领及管理,“美国将竭尽一切努力与主要盟国磋商,并组织适当之咨询机构,但如主要盟国发生意见分歧时,则按美国政策执行”。并规定:“天皇与日本政府之权力将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官”,最高司令官具有实施投降条款,执行占领及管理日本政策之全权。最高司令官为达到美国的目的,可以通过包括天皇在内的日本政府诸机构和各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但这只是利用现存的日本统治形式,而不是支持天皇及其日本的政府机构。
第3部分是“政治”。有3项规定: (一) 解除武装及非军国主义化。解除陆海空军、秘密警察组织等一切军事组织和力量,对一切军事设施和资材按最高司令官要求处理。拘禁军部和政府的其他陆海军的高级官吏、国家主义与军国主义各组织之领导人,以及其他军国主义侵略的主要代表人物;(二)对战争罪犯的规定:逮捕并审处战犯;(三)鼓励个人自由与要求民主主义的基本原则,保护民主的政党,释放政治犯。迅速对司法、法律及警察组织进行改革,保护个人自由及民权。
第4部分是“经济”。有4项内容:(一)经济非军事化,规定了采取若干措施以摧毁日本军事力量之现存经济基础,并使之不得复活。(二)扶植民主主义势力,奖励和支持经济部门的民主主义为基础的各种组织的发展。(三)恢复和平的经济活动。盟国将采取具体措施,彻底改革经济活动及经济机构,使国民从事有益于和平的有益职业,以使日本恢复物质力量。(四)对战争赔偿及立即完全归还一切掠夺的财产的具体规定。
美国的这一对日方针,其目的是使日本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都不再构成对美国的威胁,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民主进步势力和日本人民要求根除日本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实行民主化改革的愿望。
这一方针是以确保美国利益,服从美国全球战略为出发点的,其核心即最终目标是使日本“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即太平洋地区争霸的对手,“建立支持美国目的的政府”。把日本置于美国殖民地统治的状态,而“盟总”成为日本实际上的统治者。
美国的对日方针、政策,主要通过“盟总”以向日本政府下达“指令”的方式贯彻实行。在美国占领日本的6年间,“盟总”共发出各种“指令”达2,500多项,平均每天要发出一项以上“指令”。美国在日本推行的战后民主改革,也是为美国的“最终目标”服务的。但是,当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美苏开始冷战,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之时,使日本在亚洲战略格局中的地位骤变,美国从其全球战略考虑,就改变了初衷,调整了对日方针,把消除日本对美国的威胁为主要目标,转为使日本成为美国推行冷战政策的基地和“反共堡垒”的方针。
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发表著名的讲演,声称要使日本成为“经济上自主”的远东“反共堡垒”。首次公开声明美国政府对日占领政策开始转变。1949年开始实施的复兴日本的“道奇计划”,标志美国初期对日占领政策已经转变。从此,美国采取了复兴日本、重建日本垄断资本主义、重新武装日本等一系列政策,以便日本为美国的亚洲政策服务。
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使占领初期推行的民主化政策出现波折。有些政策(“如解散财阀”)虎头蛇尾,草草收场,成为战后改革不彻底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转变,也加速了日本国内政治走向保守和反动。日本政府镇压工人运动,宣布日本共产党非法,等等,亦是这一转变的直接后果。

非军事化的政策和措施


从1945年9月起,美国开始执行使日本非军事化的各项政策措施。
在非军事化方面,美国首先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力量及撤销军事机构。美军用不到两个月时间解除了共717万日军武装。同时解散大本营、陆军省、海军省、军需省、陆军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军事参议院、教育总监部等军事机构,废除《兵役法》、《国防保安法》、《国家总动员法》等有关军事法令,并禁止军事科学研究和军需生产。
接着,开始逮捕和审处战犯。“盟总”从9月起陆续宣布逮捕一批批战争罪犯或战犯嫌疑者。9月11日,宣布逮捕东条英机等39名。11月19日,宣布逮捕小矶国昭等11名。12月2日,宣布逮捕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12月6日,宣布逮捕近卫文麿、木户幸一等9名。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发表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参加这一法庭的有中、美、苏、英、法、荷、加、澳、新西兰、印、菲11国。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任命由盟国各自提名的9位法官,后增为11位法官。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直到1948年11月12日终结,开庭818次,记录4.8万多页,出庭证人419名,书面作证人779名。共对28名被告进行审判。最后于1948年11月12日宣布对25名甲级战犯的判决。宣判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等7名战犯处以绞刑。其他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木户幸一、小矶国昭等16名战犯判处无期徒刑。判处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有期徒刑(后被释放)。7名甲级战犯于1948年12月22日被执行绞刑。
最后是进行政治整肃。1946年1月4日,“盟总”发布两次进行政治整肃的指令。第一项规定,取缔一切支持日本军国主义、国家主义的政党、社团组织。列入被取缔名单的初为27个,后来陆续增加,实际取缔147个。第二项指令是解除公职令,命令日本政府解除战争期间军国主义政党、社团的领导人物和职业军官等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1947年1月4日,进入整肃第二阶段,整肃面扩大到地方政府官员、经济界、出版界的头面人物。到1948年3月整肃结束时止,受到调查的对象是717,415人,受到整肃的有201,815人,其中职业军官11万人,经济界受整肃的1,535人。以后,由于美国对日方针的转变,特别是到朝鲜战争爆发后的1951年下半年,整肃对象基本上全部被解除了整肃。

民主化改革


在推行非军事化政策同时,从1945年9月起,美国在日本推行了民主化改革。这一改革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10月11日,麦克阿瑟接见日本新任首相币原喜重郎时,告诉币原,日本宪法必须修订,以实现“自由主义化”。同时将其他各项改革概括为“确保人权的五大改革”,即妇女解放和参政;鼓励建立工会组织;教育民主化;废除秘密审讯司法制度;经济机构民主化等五项。
(一) 政治方面的改革。通过修改宪法,对近代天皇制、议会制、内阁制、中央集权制、司法制度等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革。
最早公开向全社会提出修改1889年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问题的,是《朝日新闻》1945年9月21日的社论《重臣责任论》。该社论写道:明治“宪法中关于统帅权的第11条,第12条,如今都已成徒具形式的空文。这些,理所当然地将要发展到对国家基本法(宪法)的重新探讨”。在此前后,“盟总”、日本政府、各政党以及民间方面,都在研究修改宪法问题;并纷纷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麦克阿瑟在1945年10月4日接见当时相当于副首相身份的国务大臣近卫文麿谈改宪问题,是官方首次提出修改宪法问题。一周后的10月11日,他又在对币原首相发布“五大改革”指令时再次示意,要日本方面修改宪法。此后,日本政府提出了两个方案,自由党、进步党也提出了各自的改宪方案。这4个方案都是坚持“维护国体”,保持天皇统治大权的方案。提出另一类型方案的有日本共产党、社会党、日本宪法研究会及其成员高野岩三郎等。这4个改革方案,基本上都提出了国民主权的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保障国民生存权、劳动权等各种自由权利的条款,反映了广大日本人民要求民主化的意志。其中宪法研究会的草案对后来“盟总草案”影响很大,许多规定都被其直接吸收。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按“盟总”要求发表“人格宣言”,宣布自己是人而不是神,自我否定了其一直拥有的神权。
1946年2月13日,“盟总”把体现3个基本原则即国民主权、放弃战争、保障基本人权的“盟总草案”交给日本政府,要求其按此起草日本宪法,并于2月18日要求日本政府在48小时内接受这个草案。3月6日日本政府发表新的宪法草案,这是以“盟总草案”为蓝本制订的。4月17日,政府发表“宪法修改草案”。6月20日,将其提交4月10日大选新选出的第90届帝国议会审议。经过3个半月审议,对政府草案作了大幅度修改增补,追加了一些民主化的重要规定,将政府草案中含糊不清的规定明确起来,规定了“主权属于日本国民”,增加了一些公民权利及文官制度等规定。对“放弃战争”的和平主义条款也予以肯定。10月7日众议院最后通过,于11月3日公布,这就是战后新的《日本国宪法》。新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正式生效。
《日本国宪法》,取消了天皇总揽统治大权的权力,使天皇只是日本国家的象征,其行使国事也只是礼仪性的。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新宪法废除了辅佐天皇的枢密院和贵族院及内大臣府,取消了军部,还取消了天皇的敕令、敕语立法的权利,从而排除了天皇和军部对议会的控制和干涉。
通过修改宪法,改变了过去议会仅对天皇负责、是辅佐天皇的机构的状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新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第41条),“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第42条),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审议预算、任命总理大臣等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规定。
通过改革,原来的“敕令内阁”变成了议会制内阁。新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第65条),同时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第66条),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执行下列7项事务:(1)执行法律、总理国务;(2)处理外交关系;(3)缔结条约;(4)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5)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6)制定政令;(7)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第73条)。
通过改革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实行地方自治。新宪法第92条至95条规定,都、道、府、县、市、町、村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第93条),“地方可设置议会”(第93条),“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第94条)。
通过改革司法制度,改变了天皇高于法律的状况,扩大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最高法院成为与国会、内阁分立的独立机构。新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审判”(第76条)。“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第81条)。
新宪法还在10—40条中规定了国民权利与义务。扩大了国民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使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新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二)经济方面的改革。“盟总”和日本政府在经济方面进行了三大民主改革,即改组财阀、农地改革和劳动立法。
改组日本财阀,是在“盟总”一再指令之下进行的。1945年9月21日,“盟总”发表麦克阿瑟关于“解散财阀”方针的指令。11月4日,经“盟总”一再催促,日本政府才提出“解散财阀”的方案。经“盟总”批准后开始实施,至1947年基本完成。“解散财阀”的具体措施可以归纳为4个方面: (1)解散作为财阀总公司的控股公司。被指定为控股公司的有三井、岩崎(三菱)、安田、住友等83家。实际上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安田、住友等42家,而在42家中又有26家开办了第二公司作替身,真正被解散的仅16家。(2)消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使属于战前财阀的大公司、大企业的领导人几乎全部交出了领导职务。三井、岩崎、住友、安田、中岛、野村、浅野、大仓、古河、鲇川等10大财阀的56个家族被定为财阀家族,与这些财阀有关的625家公司被指定为“限制公司”。接着,将被指定的控股、财阀家族和“限制公司”所持全部股票公开拍卖,并勒令财阀家族及所属主要公司的领导人一律辞去公司领导职务,禁止其在10年内重新任职。此外,还勒令2‘500家战时的主要银行、公司的大股东、领导人辞去职务。(3)分割大企业,防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1947年12月18日公布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简称“集排法”),指定实缴资本占当时全国公司的65.9%的325家公司为对象。“集排法”执行的结果,实际被处理的仅80家大公司,其中被分割的公司仅28家。(4)制定禁止垄断法,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1947年4月14日,公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律较为严格地规定:全面禁止卡特尔的共同行动,限制企业间的结合,禁止设立控股公司,原则上禁止事业公司持股,金融机构的持股率不得超过对方公司股份的5%等。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方针发生变化,大幅度地放宽了各种限制。1948年4月,日本政府制订“关于准备吸收外资的试行方案”后,使一度削弱的日本垄断资本的实力逐渐恢复,大批原属已“解散”的财阀的企业,通过横向结合,重新组成战后新形式的垄断集团——企业集团。
尽管改组财阀的措施并未根本触动日本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但使旧的垄断企业领导集团和垄断资本的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日本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现代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农地改革,是对日本社会经济基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1945年12月,“盟总”向日本政府发出关于改革土地制度的指令。日本政府于1945年12月29日制定了第一次农地改革方案。该方案明显地偏袒地主,公布后地主又大规模夺佃,因此遭到广大日本农民的强烈反对而搁浅。1946年5月29日,苏联代表在对日理事会讨论农地改革的会上提出了主张收购、征用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的方案,受到美国反对。在6月12日的对日理事会上,英国提出折衷方案 成为第二次农地改革方案的蓝本和基础。1946年11月公布的第二次农地改革法,包括《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和《农地调整法改正法律案》,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超过1町步①(北海道规定为4町步)以上的土地,以及经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决定需要收购的房地、草地、未开垦地等4种土地;(2)将征购的土地出售给佃农和“有能力的经营者”。购买土地的农民可一次付清购地款,亦可在30年内付清;(3)规定地租以货币交纳。地租率水田不得超过收成的25%,旱地不得超过15%;(4)各市、町、村成立由地主3人、自耕农2人、佃农5人组成的农地委员会,具体推行农地改革。
到1949年底,农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这一改革,日本政府征购了地主、寺院、教会、神社的土地194.11万町步,相当于改革前租地面积的80%,加上原军用地和其他国有地,共196.8万町步。176万户地主的土地被征购,475万多户佃农、半佃农共购买193.8万町步土地。据统计,改革后拥有1町步以内租地者118万户共44万町步,拥有租地1町步者26万户共22万町步,共计114万户66万町步, 1户平均不到0.5町步,且租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10%。改革后,自耕地大幅地增长。1950年增长到551.4万町步,占耕地面积的88%。总之,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灭,在村地主基本上被消灭。自耕农和以自耕为主,佃耕为辅的农户541.1万,占总农户的87%。此后自耕农继续增加,从而基本上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寄生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促进了农业发展。
劳动立法是战后经济改革中的重要方面。“盟总”和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一系列劳动法。1945年12月,制定了《工会法》,于1946年3月开始实行。工会法承认工人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团结的权利。此后,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的人数急速增加。到1946年6月工会从无增至1.2万个,会员达368万人。1946年9月,公布调整劳资争议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确定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等,其中亦有限制镇压工人的一些条款。1947年还先后制定出《补偿工人灾害保险法》、《职工稳定法》、《失业保险法》等稳定工人经济地位的有关法律和制度。这一系列劳动立法,从法律上改变了以前工人毫无权利、苛酷的劳动条件,确定了8小时工作日,承认日本工人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经济地位有了改善。工人运动取得了迅速发展。
(三) 文化教育方面的改革。为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教育毒瘤,1945年10月22日“盟总”发布《关于对日本教育制度的管理政策》备忘录,宣布“禁止普及军国主义的和极端的国家主义思想,废除军事教育学校和军事训练”。接着又于30日发布《关于教员和教育行政官的调查、解职、任命问题》的指令,要求立即罢免具有军国主义思想和过激的国家主义思想以及反对美国占领政策的教职员工,不许军队复员人员在学校任职。12月25日,“盟总”发出指令,将宗教尤其是神道与国家分离,禁止用神道进行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宣传,禁止用神道欺骗群众进行侵略战争。31日,“盟总”宣布停止充满神道和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的修身课、日本历史和日本地理课的指令。1947年3月31日,制订了《教育基本法》,建立起取代带封建性、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教育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教育体系。“基本法”还相对地贯彻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规定“所有国民都应有按其能力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能根据人格、信仰、性别、社会身分、经济地位、门第等给予差别教育”,“国民对其受保护的子女,有义务实行9年普遍教育”,并实行男女同校。与此同时,还改革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实行地方分权制。文部省亦由历来的监督机关变成行政指导机关,由民选的各级教育委员会担当学校设备、教职员任免等具体行政工作。日本文部省1950年8月在《日本教育改革的进展》报告中指出,通过教育改革已把教育的基本点“确立在民主主义的、现代的、科学的、自由主义的理想之上”。
除前述各项改革外,“盟总”和日本政府还对家族制度、警察制度、公务员制度等进行了相应的民主主义改革。

战后改革的历史地位


日本的战后非军国主义化、民主化改革,是在日本帝国主义被打败投降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美国占领当局为摧毁日本的军国主义、对外侵略体制和势力,指令日本政府实行的。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改革也是日本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与日本人民长期的斗争和强烈要求紧密相关的,它既是在某种外来的压力下进行的,又是有历史连续性的日本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些改革使日本终于完成了因明治维新不彻底而遗留下的历史任务,完全可以将其视为明治维新的最终归宿。因此我们不同意某些日本学者提出的“强加说”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战后改革是“外来力量(美国)强加给日本”的。从改革的现实推动力量看,美国占领当局的确是起了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但也应看到日本人民反对军国主义、要求民主的革命要求和斗争,亦是推动改革前进的重要力量,更应该看到世界民主势力在推动改革中的作用。因此,我们也不能完全赞同某些学者仅仅强调揭露美国占领当局的动机与目的,而过低估价战后改革意义的观点。
的确,日本战后改革本质上是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范畴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无论从制度上考察还是从各项改革的措施、结果考察,都存在种种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这次改革毕竟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改革,新宪法规定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废除了寄生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垄断资产阶级仍存在并很快得以增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性的东西均被保留下来了。垄断资本剥削农民的重要形式就是征收各种捐税,农民在农地改革后所负担的苛捐杂税比改革前成倍增加;同时还利用工农产品的剪刀差盘剥农民。农地改革并不是无偿没收地主土地,也不是无偿分配土地给农民,改革也未冲击拥有山林的地主,并保留下66万町步的出租土地。地主在政治上并未受到冲击,依然在农村中保持其政治地位。改组财阀也只是革掉了财阀家族在经济领域中的控股关系,调整了垄断资本内部的纵向主从关系。实际上不久又组成了以横的关系的新的垄断集团。等等。
但是,应该如实地肯定这次改革所具有的反封建、反法西斯军国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地位和作用。正是通过战后改革,在政治上,使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国家变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国家,使天皇集权制变成了议会内阁制;在经济上,改善和调整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卸掉”了长期背着的影响资本主义发展速度的“包袱”,从而造成了新的较好的再生产条件,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们一方面看到战后改革完成了明治维新所未能完成的一些历史任务,另方面也应看到这次改革在克服明治维新所造成的消极方面的历史意义,它革除了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毒瘤,搬掉了日本社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铲除了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不安宁因素——日本军国主义。这无疑是一种历史上的巨大进步。
更应充分肯定的是,战后改革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日本历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和新的起点。正是通过战后改革,为战后日本民主政治,为经济高速度发展,迅速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打好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日本学者指出:“战后改革,总的来说,为后来的发展作好了准备”,“离开战后的民主改革,就谈不上日本的‘战后体制’,也谈不上战后的经济发展”。总之,战后改革尽管有阶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胜,但它在日本历史上,与公认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化改新、明治维新两大社会变革相并列的事件,是并不过分的。因此,战后改革在日本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揭开了战后日本历史发展的新的篇章。

① 《波茨坦宣言》将冲绳、小笠原、硫磺岛、千岛群岛划出日本主权范围之外,冲绳、小笠原、硫磺岛实际上等于美国领土,千岛群岛则被苏联单独占领,就此而言,日本也是被分割占领的。而且除美军外,象征性的还有少数英联邦军队参加了对日本广岛县等9县的占领。但从总的情况看,从占领日本本土上看,一般均认为美军单独占领日本。
① 町步:日本土地面积单位,约合0.9918公顷。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shijie/2022125093.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