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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略的军事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44 评论:0

马略军事改革发生在公元前107年到101年,是罗马内战时期的重要事件。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罗马军队的社会成分、性质和作用,加强了罗马的军事力量,有利于巩固罗马奴隶主阶级对地中海世界的统治。这次改革是罗马城邦危机的产物,改革以后罗马出现了职业军队,为军事独裁统治和帝制提供了条件,从而促进了共和国的倾覆和帝国的建立。

改革的背景


罗马历史上战争始终持续不断,军事活动在罗马国家生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经过几个世纪的对外侵略和扩张,罗马从一个台伯河畔的小邦发展成为控制意大利,纵横地中海,跨越欧亚非的古代世界强国。长时期的军事活动锻炼了罗马军队,使罗马的军事制度不断完善,军事技术日趋进步,“提供了在尚不知如何使用火药的时代所发明的最完善的一套步兵战术”,①其军事艺术达到古代世界前所未有的高度。
立国之初,罗马实行兵农合一的公民兵制度。这种制度早在罗慕路斯时期已经萌芽,不过当时的军事组织与部落组织一致,战斗人员来自氏族,按库里亚划分组织。正式的罗马公民军队产生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改革以后。这次导致罗马产生“真正的国家制度”①的改革,不问血缘出身,按财产资格将所有居民分为三等七级,从而消除了王政时代罗马氏族社会的排它性;规定最低等级无产者没有资格从军当兵,其余各等级则组织数目不等的森都利亚(百人队),配备不同的武器装备,分别承担不同的军事义务。②同时创设森都利亚会议,作为新的公民大会。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这项权利。每逢战争爆发,年满十七到六十岁的公民根据需要按所属等级参加相应的队伍;战争一结束,军队即予解散。公民承担兵役,既无报酬,还需本人自备武装和给养。
公民兵制度是罗马城邦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基础是自由的小农经济。直到公元前三至二世纪奴隶制在罗马占据支配地位以前,公民兵制度始终比较完整地存在着。拥有土地的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他们从军以后都怀有强烈的爱国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自觉性与责任感。公民军队这种固有的道义力量,使罗马国家从困难中坚持下来,走上向外扩张的道路。从公元前四世纪起,由于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低等级公民逐渐感到难以自筹经费购买武器装备和维持在征战时期间的费用,于是出现了传统认为是由卡米路斯主持的军事改革,在军队中实行军饷制,并由国家提供和改进武器装备。这样,罗马的公民军开始向职业军队转化。
公元前三到二世纪,罗马在对外扩张中取得一系列胜利,基本上完成了对地中海世界的征服。大量奴隶和财富源源流入,奴隶制得以充分发展,奴隶劳动开始在社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奴隶劳动的排挤,加上频繁战争的破坏和高利贷的盘剥,自由农民纷纷破产,失去土地,沦为无产者,丧失当兵资格。据统计,公元前164年参加选举的公民达三十七万二千零二十二人,到公元前136年降至三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三人。公民人数的下降意味着有资格服兵役的人数减少,造成兵源不足,军队补充困难。公元前171年至169年,公元前154年至151年,罗马都出现过新兵补充不足的情况。到格拉古改革以前,征兵甚至扩及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子,①足见问题严重。
同时,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刺激着人们对财富的贪求,那些因长期作战而脱离生产劳动的公民兵也深受其影响,发财致富开始成为他们参战的主要目的。战时掠取战利品,战后出卖战利品,使军营里充满了随营商贩、奴隶贩子、各类经纪人和各种乌七八糟的人物。这些人的到来破坏了军纪,损害了战斗力,降低了军队素质。这种情况到第三次布匿战争和西班牙努曼齐亚战争期间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惊人的地步。
军队兵员补充的困难和战斗力的下降,对罗马国家的发展产生了致命的影响。因为当时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已经充分展开,出现了大规模的奴隶起义;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尤其是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变成了不安定因素;被征服地区居民反抗罗马统治的斗争正在兴起。这一切都要求罗马国家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强军事力量,以确保内部安定并巩固对地中海地区的统治。罗马统治阶级中部分有识之士已经觉察到问题严重,开始采取措施改变现状,以求军队有足够的补充和强大的战斗力。在公元前二世纪,这方面的代表先有小斯奇庇奥,而最突出的则是格拉古兄弟。
小斯奇庇奥已经意识到自由农民对罗马安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他本人与大土地所有者贵族关系密切,未能在这方面作出努力,而只对军队进行了整顿。第三次布匿战争开始以后,罗马人围困迦太基久攻不下,据阿庇安记载,这是因为“军队里完全没有纪律和秩序,……士兵们惯于闲散、贪婪和劫掠”,他们“更象是一些强盗”。努曼齐亚战争爆发以后,同样因为军队腐败,罗马人屡遭败绩。公元前147年,小斯奇庇奥被推主持对迦太基作战;公元前134年,他又负责努曼齐亚战争。在此期间,他竭力在军队中恢复纪律和秩序,清理那些腐蚀军队的无用之人,对士兵严加训练,鼓励他们首先要克敌制胜。他的努力终于取得成效,很快结束了旷日持久的战争。当然,他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局部和暂时地改善罗马军队的状况,不能彻底解决罗马军队面临的问题。
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措施要广泛得多,社会意义也更深远。阿庇安清楚地意识到这次改革的目的是为国家取得战斗力,使罗马“有许多勇敢的士兵去征服世界上其他地区”。提比留制订土地法,企图通过限制贵族占有过量土地并给失地农民分配份地的办法来恢复小农经济,从而保证有充足的兵源。盖乌斯更制订同盟法,提出“给意大利人以同等的罗马公民权”,使军队有更充裕的来源,他还制订军事法,其内容除禁止未满十七岁者入伍外,还规定由公款供给士兵衣着,意在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和提高士兵待遇。格拉古改革终因大土地所有者贵族的反对而归于失败。改革过程中曾有八万农户分得份地,但在盖乌斯死后,罗马允许出售份地,因此大部分又落到大土地所有者手里。改革失败表明,当时小农破产已是必然的历史趋势,城邦基础已经动摇,企图通过人为手段恢复独立的小生产经济来保证兵源和提高军事力量已不再可能,旧的适合于城邦制度的兵农合一的公民兵制已经过时。格拉古改革揭开了内战时代的序幕,它的失败意味着城邦兴盛时代已经结束。盖乌斯所采取的措施中包含有若干新的因素,但未能得到实现,罗马面临的问题依旧不曾解决。
公元前111年罗马开始对朱古达作战,其时军队的混战和堕落更加暴露无遗。军官接受贿赂,士兵出卖武器,军纪荡然,士气涣散,战争伊始便屡遭失败。公元前109年,执政官麦特鲁斯到北非时接收的竟是“一支软弱、懦怯、无力面对危险和困难的军队”,“毫无纪律和约束”,“营地没有设防,军营没有巡逻”。麦特鲁斯一面任命马略和其他一些能干的军官担任副将,同时对军队纪律进行整顿,从而改善了军队的处境,开始转败为胜,但未能迅速结束战争。拖延不决的战争引起了广大平民,特别是北非拥有利益的骑士的不满。马略利用这一形势进行煽动,许诺尽快结束战争,从而获得骑士和平民的支持,当选为公元前107年的执政官,受命主持朱古达战争。从此开始,一直到公元前101年对日耳曼人战争结束,为增强罗马军事力量,改善罗马军队现状,马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了著名的军事改革。

改革的内容


盖约·马略(公元前157年—86年)是古代罗马一位杰出的军事统帅和著名的政治家。他出身于一户地位低微的农家,完全依靠自身努力所建立的功绩,成为显赫一时的历史人物,在罗马史上是一位少见的“新人”。马略自幼少受教育,早年投身行伍,三十年代在小斯奇庇奥帐下参加努曼齐亚战争,由于作战勇敢,藉军功得到提拔。二十年代以后,马略投身政界,历任各种官职,站在改革派立场,成为反对元老贵族的一名斗士。接着他出任行省总督,积累起相当财富,得以跻身骑士行列。朱古达战争爆发,马略在北非军中,任麦特鲁斯的副将,表现出高度的军事才能,进一步赢得了骑士和平民的好感,终于成功地当选为执政官。长期置身行伍,使马略深知军队弊端;小斯奇庇奥和麦特鲁斯的榜样,使他感到整顿军队的重要;参与政治活动的经历,启发了他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有助于他不顾传统断然采取行动。这种种因素集中起来,使得马略能够坚决站在改革派立场,针对当时情况,在军事上采取一系列不同于前人的改革措施。
根据古典作家的记载和一般著作的叙述,马略军事改革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下面六点。
(1) 采用新的募兵制度。
以募兵制代替征兵制,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吸收志愿的无产者入伍,这是马略军事改革最重要的一项措施。
自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改革以后,罗马一直按财产资格征集公民义务承担军役,其最低财产资格为一万一千阿斯①,财产在此以下的无产者则没有当兵资格。当时的军队来源不成问题。待到布匿战争爆发,需要更多的人当兵,于是在公元前214年将最低财产资格降为四千阿斯,使武装军团的数目最多时达到二十个。大约与此同时,罗马军队里也出现了志愿服役者,不过他们都是服役期已满的老兵。到了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兵源发生危机。格拉古兄弟改革的失败,表明军队的补充问题日趋严重。
以尽快结束朱古达战争为许诺而上台的马略,就职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征集足够的兵力。《朱古达战争》一书的作者塞琉斯提乌斯告诉我们,鉴于合乎财产资格的人员不足,马略放弃了传统的财产资格限制,“不再按照祖先时期形成的等级,而允许任何人志愿参军,其中大部分是无产者”。普鲁塔克对此也有类似记载:“胜利当选之后,他便立即着手征集军队,与法律习惯相反,他把许多穷苦和微贱的人编入军册”。因此可以认为,马略实行的新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招募志愿人员入伍;二是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允许无产者当兵。这种制度通常被称为募兵制。实行这一制度使马略很快征集到补充北非军团所需的新兵,大约有五千到六千人之多。
募兵制的实行打开了无产者志愿进入军队的大门,基本上解决了兵源问题。不过,从原则上来说,采用募兵制后,义务的公民兵制度并未废除,直到公元前一世纪时,志愿兵并不总是都能满足需要,往往仍需辅以强制征集。
(2) 延长士兵服役年限。
按照公民兵制度,罗马军队只是在战争开始后临时征集组成,战争结束即予解散。只要跟邻邦处于和平状态,就不存在军队。共和国早年,尽管战争不断,但规模较小,战场就在附近,军队一般只在夏季作战,秋冬春返回家园,同时每次作战也不必全部动员。制度规定从十七到六十岁的公民均有义务承担军役,实际上参加过十六次(或二十次)出征便可解除义务;倘是骑兵,只需经过十次服役。这样一来,罗马公民往往未入中年便已解除军役。公元前三世纪后,战争扩展到海外,更兼连年不断,军团不能每年解散重建,要求士兵长年离家服役。至少到第一次布匿战争期间,平均服役年限已达七年,有的军团甚至延长到九年、十年、十二年不等。
募兵制实行以后,士兵的服役年限相应增加。一般著作都提到马略军事改革明确规定的服役年限为十六年。①与此同时,马略的改革措施还规定老兵服役期满后可以从国家分得一块份地作为补偿。先前占有土地乃是服兵役的前提,现在反过来,如要得到土地必须先服兵役。马略改革的措施正是独立小农破产的必然结果。
(3)实行固定的军饷报酬。
前已述及,到公元前四世纪前后,罗马最早的义务兵役制已经不再适宜,出现了卡米路斯的军事改革,开始实行军饷制,发给士兵报酬,并由国家提供统一的武器装备。至于当时所发军饷的具体数额,传统并未提及。波里比阿提到过布匿战争时期的军饷数额,折合当时的罗马货币单位,步兵为每天三分之一银狄那里,百人队长加倍,骑兵则为三倍,其中还要扣除所发武器、口粮和衣物所耗费用。
按马略推行的新制度,士兵脱离生产,当然无法自养。为保证士兵的生活,马略在盖乌斯·格拉古所制订的军事法的基础上将军饷制进一步完善并固定下来。士兵除获得薪饷外,还可从国家得到全部武器给养,不再在军饷中扣除。关于军饷数额,大概仍旧维持原来的水平。①不过因为不再扣除武器给养的费用,士兵的待遇实际上有了提高。
应该指出,军饷并不是士兵所得的全部收入,每次战役后分得的战利品数目更加可观。
(4)改革军团组织。
军团是罗马公民兵的基本组织,是罗马军队的基本战术单位。②初期它直接由百人队组成。共和国早年,一般认为,罗马共有四个军团。③它们按希腊一马其顿式的方阵排列阵式。第一、二、三级提供的重装步兵按密集横列排成六行,每行五百人,持精良武器者居前;两个军团的方阵往往并列,形成密集阵线,侧翼配置骑兵,轻装步兵(每军团一千二百人)散开列于主力队伍前面发挥作用并掩护两翼。公元前四世纪后,方阵已被实践证明不够灵活,不宜在复杂地形作战,难以顶住机动敌军的袭击。于是卡米路斯改变军团阵式,放弃原来按财产等级所提供的武装来安排队列的原则,按照重装步兵的年龄、经验和训练程度将他们分成投枪兵、主力兵、后备兵,组成三列队伍;轻装步兵仍然居前组成一道屏障。大致与此同时,罗马军队中出现了较小的战术单位,即由两个百人队组成的连队。军团的重装步兵共有三十个连队,每列各有十个连队,前两列的连队各为一百二十人,后备兵连队仅六十人。三列队式和连队组织使军团前后呼应,相互支援,阵线更为巩固。连队还可各自为战,作战时机动灵活,能适宜各种地形,并且在统一指挥失去联络后也不至于溃不成军。军团阵式的改变表明罗马军队更加重视士兵的训练和作战经验,至少在重装步兵内部等级区分已归无效。三列队式的最后一次出现,是在麦特鲁斯主持朱古达战争期间。
为使军队能更加机动灵活地作战,马略在军事改革中开创了联队制的军团结构。联队是介于军团和连队之间的组织,每个军团建有十个联队,每个联队辖三个连队。联队是能够单独执行战术任务、独立进行军事活动的单位。除重装步兵外,它还配备一定的来自同盟者或行省居民的骑兵和轻装步兵,罗马公民一律充当重装步兵,表明在军队内部财产资格也已完全失去意义。
联队制的军团在阵式排列上仍然保持三列队形式。十个联队按四、三、三配置,以传统的五点形排开,以便交叉挡住前列空隙。当然,新的三列队之间已经不再存在训练和军事素养上的差别了。
(5) 整顿军纪,加强训练。
罗马军队向来纪律严明。对违犯军令、临阵脱逃、怯懦退却者均要处以鞭笞直至砍头,甚至连轻微过错也不放过;若是整个部队逃跑,则施行著名的“什一抽杀律”①。 同时,罗马军队也注意进行奖励以表彰军功,维护纪律。严苛的军纪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也反映出公民兵自觉的责任感。但到公元前二世纪以后,罗马军队开始腐化堕落,军纪日趋松弛,到朱古达战争时更为严重。马略组建新军以后,效法小斯奇庇奥和麦特鲁斯,十分重视军纪的整顿。他使新兵懂得,“倘若逃跑就要被捕或者被杀,只有武装才能保卫自由、国家和父母,并且获得荣誉和财富,很快就使新兵变得和老兵同样勇敢”。马略执行纪律严格,不问亲疏,但看功过,深得士兵拥护,因此能很快取得效果。
新军士兵的长期服役为其接受正规训练提供了条件,马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对士兵进行严格训练,以提高他们的作战能力。在训练中,马略着重锻炼军队适应环境。在北非,他使军队适应酷热缺水的条件;对日耳曼人作战时,则使士兵惯于长途行军。马略还要求士兵熟练掌握工兵作业,使军队每到一处,均可根据需要组织工程,修建运河,安排营寨,保证军队有充足供应,使士兵能安心等待作战时机,以免匆促应战。
马略治军的主要特色是身体力行,能与士兵同生活、同劳作,颇受士兵赞赏,对军队的士气和作战能力的提高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有材料表明,马略时期罗马对军队的训练已经相当正规、系统。公元前105年,有一位马略的同僚曾经撰写一部完整的训练条例。这部条例后经苏拉修改,一直通用到恺撒时代。
(6) 统一并改进武器装备。
卡米路斯改变了公民兵装备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状况,但三列队之间仍不一致。马略实行联队制,使重装步兵的内部差别也归于消失,一律配备了投枪和短剑。这使所有重装步兵的作战能力趋于一致,整个军团的战斗力从而大为提高。
在武器方面,马略改进了投枪构造,使之具有更大的杀伤能力。马略还重视给战士配备工兵作业的工具,注意改进运载工具,以保证军事工程的修筑和辎重给养的运送。

改革的结果


马略军事改革是罗马奴隶主阶级中的改革派为摆脱共和国面临的困境所进行的一次成功行动。这次军事改革冲破了旧的城邦传统,提出了解决罗马共和国危机的重要措施,促进了罗马国家向帝国的转变。作为改革的主持者,马略在这一事件中表现出杰出的军事才能和政治胆略,对推动罗马奴隶制国家进一步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马略军事改革的直接后果是解决了罗马军队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实行募兵制,保证了军队兵员的补充;另一方面,通过对军队组织的改革和整顿,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正是依靠改革以后建立的新型军队,马略才于公元前105年结束了朱古达战争,接着又在公元前102年至101年击退了日耳曼部落的进攻;公元前101年,他的同僚曼尼乌斯·阿克维里乌斯镇压了第二次西西里奴隶起义。事实证明,这次改革对镇压奴隶起义、巩固和维护奴隶制国家确实具有实效。同时,改革后城乡大批无业流民加入军队,部分地解决了小农破产引起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安定。因此可以认为,新建立的军事制度符合罗马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加强统治的要求。
经过改革,罗马军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前已述及,卡米路斯的军事改革,使罗马的公民军开始向职业军队转化,而马略军事改革则是这一转化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它使罗马的公民军变成了完全脱离社会生产的职业军队。职业军不分财产资格招募志愿者入伍,致使大量无产者涌入军队。这些无产者把参军当作谋求生路以致发财致富的手段;他们以战争为业,脱离生产长年服役,依靠军饷和卤获物维持生计。不过,共和后期的职业军队还不能认为是完全意义上的常备军。因为尽管当时战争不断,军队长年存在,但是为了新的战役,军队往往要重新征集,战争结束仍需解散,特别是当统帅更换时更是如此。
职业军队的出现,乃是城邦发展演变导致危机的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产物,而不是某个人突然发起的一次孤立行动的结果。我们看到,导致职业军队出现的这次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其重要因素早已程度不同地萌发出现。例如,军饷制和统一武装开始于公元前四世纪;公元前三世纪,军团的编制已经不按选举的百人队而根据区域部落,财产等级划分的作用日渐削弱;吸收贫穷者和无地居民参军很早便已分散出现;公元前214年又明确降低参军者的财产资格;吸收志愿服役者(通常是服役期满的老兵)参军早在马略之前约一百年就已为人所知。所有这些因素都在马略改革中被集中起来,成为新的军事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马略改革毕竟发生在小农大量破产,公民兵制度难于维持,共和国出现危机以后,它一方面吸收了从公元前四世纪开始的军事制度方面长期演化的成果,另一方面则为适应形势需要提出了新的措施,从而改变了罗马的军事制度。特别是改革中所采取的冲破传统的新措施,如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实行募兵制,打开无产者阶层流入军队的闸门,并从此成为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导致了军队社会成分的变化,使罗马军队由一支有产者组成的公民军变成了以无产者为主要来源的职业军队,从而破坏了兵民合一的城邦制度。在这一点上,后来的同盟者战争进一步发展了马略的军事改革。同盟者战争以后,意大利人获得公民权,与罗马公民一样参加军团,数量上还占优势。这些意大利人在本城虽是有产者,但他们与罗马城邦无关。因此意大利人进入罗马军队就进一步突破了罗马城邦组织的狭隘性和排它性,与罗马无产者之涌入军队同样严重地动摇了城邦制度的基础。
吸收无产者志愿参军,表明了罗马已经放弃通过恢复小农以保证兵源的做法,财产资格和土地占有不再是参军的前提。马略改革以后,罗马逐步建立起给服役期满的老兵分配土地的制度。从此,罗马土地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基本内容不再是小农争取恢复土地占有的斗争,而是老兵争取份地的斗争。马略改革以后的土地立法,只有少部分仍然带有传统性质,如规定只有原先的罗马公社成员才能获得份地,其大部分在提到土地分配时往往不问公社成员的身份,而把它只作为对军事服役的奖励。在军队里发生并逐步发展的这种新的所有制关系——老兵的土地占有关系,表明旧的城邦及其所有制正在逐渐失去作用。因为这种新的关系与是否从属于一个闭塞的、狭窄的公民公社无关,任何一个参军的自由人现在都可依赖胜利的战争和慷慨的统帅在他服役期满以后分得一份土地。
总之,职业军队的出现和退伍老兵争取土地的斗争,使共和后期罗马社会斗争增添了新的因素。新建职业军队的社会作用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它从昔日维护城邦共和国的工具,变成了城邦制度的破坏力量。军队的职业化抵销了公民兵对国家的责任感。主要来自无产者的士兵没有公民兵所具备的那种自觉性和爱国热情,他们参战的主要目的是为谋求生路和发财致富。因此他们一味追求有利可图的出征机会,追随并服从保证给自己带来财富和土地的统帅,而军事统帅也就很容易以慷慨的赠赐来收买笼络自己的队伍,使之成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军队和统帅之间这种相互利用的关系,改变了先前军人只是以公民身份参与政治,而军队并不直接插手政治的传统。现在,军队成了左右政治局面的主要力量,奴隶主上层利用对军队的控制来操纵政治并进而夺取对国家的统治权。马略和苏拉的斗争是这方面的最早事例。阿庇安在提到这件事时说:“党派的领袖们带着巨大的军队,依照作战习惯,彼此互相进攻,他们把国家变为他们争夺的对象”。继后又有前三头和后三头,争夺更加激烈。军队成为他们争权夺利和实行独裁的有力工具。争夺的结果,无非是决定由谁来实行军事独裁乃至专制统治。起初是苏拉,后来是恺撒在争夺中取得胜利,建立了军事独裁。最后奥古斯都依靠军队支持,确立了元首制,结束了共和国制度。由此可见,马略军事改革导致职业军队的出现,既是罗马城邦危机的一种具体表现,又是促进共和国倾覆和帝国建立的重要因素。
马略军事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制度,在帝国前期虽然略有变化,但基本上一直维持到三世纪。这也证明它适合于帝国的需要。当然应该指出,奥古斯都曾对军队进行过改组,使职业军队更适合元首制统治的需要,从而最终“完成了把罗马军队变为常备的正规军的事业”。①

① 恩格斯:《军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18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26页。
② 第一等骑士级组成十八个骑兵百人队;第二等前三级分别参加一百二十个重装步兵百人队(各为八十、二十、二十),第四、五级参加五十个轻装步兵百人队(二十、三十),另有两个手工业者百人队,两个鼓号手百人队;等外无产者仅有一个百人队。
① 盖乌斯·格拉古制订的军事法有一项内容便是规定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者不得入伍。可见前此存在这一问题。
① 阿斯为古罗马铁币(铜币)单位。其质量在不同时期有很大变化。
① 许多著作都持这种看法。也有学者认为公元前一世纪志愿兵服役的平均年限可能是八至十年。
① 据斯韦托尼奥斯的研究,一直要到恺撒时期军饷才提高了大约一倍。
② 随着意大利和海外领土的征服,罗马军队除由公民组成的军团以外,还包括有意大利同盟者和由海外行省居民组成的辅助队伍,其人数约与军团相等。马略改革以后,同盟者和行省居民组成骑兵和轻装步兵队伍。同盟战争以后,意大利人取得公民权,他们参军以后也就被吸收进军团。
③ 两个军团由年轻的公民组成,担负野战任务;另两个军团由年长的公民组成,负责驻防任务。
① “什一抽杀律”为罗马古老军法,凡临阵脱逃的部队,按抽签法十人杀一。
① 恩格斯:《军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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