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斯福的“新政”中,劳工关系是他特别关注的领域。他懂得,如果得不到有组织的劳工的支持,社会动荡局面就无法稳定,更谈不上刺激私人投资。还应该指出,在支持他的选民中,有组织的劳工是特别有力的集团。
罗斯福把美国“劳资合作”叫做“全美联队”(他喜欢用打橄榄球来打比喻)。最高法院把“全国工业复兴法”取消了,连带把该法中有关劳工权利的第七条第一款也废除了,从而激起工会组织的激烈抗议。在罗斯福的坚决要求下,国会迅速采取行动,在全国工业复兴法被取消后不到40天,1935年7月5日又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瓦格纳-康纳利法)。它规定禁止雇主干预或图谋控制劳工组织,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雇主不得拒绝与工人集体谈判合同,不得禁止罢工,不得歧视工会会员,并成立全国劳工关系局,处理劳工对雇主的申诉。它有权对雇主发出强制性命令。雇主们向法院控告全国劳工关系法违宪,但是,工人阶级的强大压力,以及罗斯福对最高法院的强硬态度,迫使最高法院于1937年4月12日作出此法“符合宪法”的裁决。
另一个重要立法是关于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法。罗斯福在1937年5月24日向国会致送了关于这项立法的咨文。他指出:“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利提高国民收入的”。他再一次反对童工制。经过了一年多的幕后折冲和缓慢的法律程序,直至1938年6月14日国会才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其主要内容是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美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以后陆续有所调整。1955年调整为每小时一美元。部分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提高得比较快。以建筑工人为例,1965年每小时工资为4.64美元,1976年为9.92美元)。
这些社会立法是属于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劳动者争取到这类改良立法,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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