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早期平民和贵族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这场斗争持续二百余年之久,构成罗马早期奴隶制社会斗争的主要内容。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进一步破坏了旧的氏族制度,促进了罗马城市国家的发展,同时也改善和提高了平民的地位,使平民上层分享氏族贵族原来独占的政权,从而把罗马从一个氏族贵族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变成了一个新兴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国家。
平民和贵族矛盾的由来和发展
按照一般说法,罗马贵族和平民等级之分开始于王政时代,这种等级划分萌发于社会分工的需要,而后又和罗马社会经济发展引起财产分化、早期罗马侵略扩张以及吸收外来移民有关,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形成过程。
贵族来源于早期罗马公社各氏族部落中的显贵世家。相传早在罗慕路斯时代,已从拉丁世家中选拔出一百个“贤能者”组成元老院,后来又不断吸收兼并而来的部落显贵补充元老院,据说从合并的萨宾人和随同老塔克文迁居罗马的伊达拉里亚人之中,先后各增补了一百人进入元老院;这些选入元老院的人尊称为“元老”或“父老”,他们的家族和后代就被称为“父族”或“贵族”。文献记载王政时代组成早期罗马公社的三部落各有一百元老,共三百元老组成元老院,这些数字如此整齐当然并不可靠,但在当时逐渐产生了元老贵族则是完全可信的。
平民不但人数众多,而且来源比贵族更为复杂。平民来自上述部落中的非显贵世家、脱离保护关系的依附民、零散迁居罗马的外邦人以及较后被罗马征服的拉丁部落居民。起初,这些平民都包括在库里亚组织之内,享有罗马公社成员的权利。后来,由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邦人移居罗马,同时也由于罗马不断进行扩张,地域范围逐步扩大,人口日益增多,因此,很难再把人们都编入三个氏族部落之内,只得把一部分居民排除在氏族组织以外。这些由于各种原因成批迁来的居民,主要居住在罗马外部诸山如阿芬丁等地区,大多从事工商业活动,他们可能仍然保持其原有的氏族组织和宗教信仰。这些稍后迁入罗马的大批居民构成了平民的主体。前此已编入库里亚的平民,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所分化,其中有些可能由于保护关系而成为贵族的依附民,另一些则与新来的平民汇合在一起,形成平民等级。
王政时代罗马社会已发生严重分化。贵族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在政治、军事和宗教方面享受特权,把持各种公职,掌握国家权力。而平民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低下,他们的权利则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平民虽然享有作为私法权的通婚权和财产权,但在实际上却受到种种限制。平民有产者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参军服役,可是不能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国家其他要职。城市平民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大多数人生活比较困难,甚至处于贫困境地。乡村中的平民缺少土地以至没有土地。穷困的平民向贵族租佃土地,借贷财物,受着贵族的压榨和盘剥,甚至遭受贵族的奴役。
尽管如此,在王政时代由于贵族和平民等级划分刚刚产生,两个等级之间界线还不十分严格和分明,他们虽然存在矛盾,尚未发展到严重对立的地步。另外,王政后期伊达拉里亚人入主罗马,伊达里亚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笼络平民,压制打击贵族势力,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据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实行改革,不分贵族和平民,将全体罗马居民根据财产资格划分等级并确定其相适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平民有产者的地位;他还把贵族霸占的公有地分给平民。高傲者塔克文压制和打击元老贵族,处死了一些元老贵族,以至于元老院出现空额也不增补。这些措施可能箝制贵族势力的发展,起到了暂时延缓等级矛盾发展的作用。
然而,在公元前510/509年推翻王政和建立共和国以后,平民和贵族的矛盾与斗争日益尖锐起来。贵族直接掌握政权后,力图巩固自己的特权,扩大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势力,同时,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地位,在内部实行联姻,封闭起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全排他性的等级。这样,贵族和平民等级界线森严,泾渭分明,他们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必然导致这两个等级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平民的处境更加恶化了。他们在政治上继续受到贵族的压迫,在经济上也日渐贫困化。由于共和早期工商业的衰落,一部分原先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平民不得不转向农牧业生产,加上人口增加,少地和无地的平民数目急剧增加起来。虽然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兼并而来大片公有地,但大部分被贵族所侵占,平民很少分得土地。同时,连年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兵役和捐税的负担,加之敌人蹂躏乡村田地,以及遭受天灾人祸,往往造成平民负债累累,家破人亡。贫苦的平民有些投靠贵族,充当依附民;有些则向贵族借贷钱粮,维持生计。但在当时高利贷盛行,利息很高。又按债务习惯法,借债须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为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强使他们充当债务奴隶, 甚至出卖到国外。因此,平民迫切要求改善自己的困苦境地,在经济上围绕着争取土地和取消债务奴役制问题展开斗争。同时在政治上,平民也强烈要求提高自己的地位,保障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富有平民要求享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
共和初期平民的斗争
根据传统说法,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最早发生在公元前494年这次冲突的起因是债务问题。当时,平民不堪忍受债务奴役,特别是服役出征的平民战士甚至有战功的军官都因负债遭受残酷折磨,纷纷起来抗议。在军事形势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平息平民的义愤,执政官塞维利乌斯颁布法令①, 禁止债主出售服役军士的财产和子女。不料在战争胜利后,另一执政官克劳狄拒不执行这条法令,听任债务人受债主的摆布。因此,再次出征的平民群情激愤,集体撤离到安尼奥河对岸、离城五公里的圣山上②,表示要与罗马脱离关系。这一行动使贵族大为惊慌,因为当时罗马周围强敌如林,战争此伏彼起,平民的军事力量对罗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于是,贵族不得不作让步,派使者和平民进行谈判,最后取得了和解。根据达成的协议,平民得到了推选自己的官员的权利,即每年从平民中选出两位保民官。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其职责是保护平民不受贵族官员的横暴侵犯,他们行使的否决权后来获得进一步发展,可以制止和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大概在保民官产生的同时或稍后,又设置了两个平民市政官作为保民官的助手,他们负责阿芬丁山上平民神庙的祭祀、保管档案等,后来其权力也有所扩大。平民第一次撤离斗争的结果,可能还争取到释放当时被拘禁抵债的人,取消了未偿还的债务,但并没有废除债务奴役制。
保民官最初是如何产生的,由于缺乏确凿可靠的史料,难以断定。根据公元前471年保民官普布利里乌斯·沃来罗法推断,当时由平民按特里布斯组织召开只有平民才能参加的特里布斯平民大会(Concilium Plebis)已获得正式承认,当年的保民官就是在平民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据说平民大会投票时斗争十分激烈,保民官命令无投票权的人走开,贵族青年不走,几乎动武。特里布斯平民大会是平民的政治集会,它推选平民自己的官员,可能还审理粗暴侵犯平民权利而处以罚金的案件。特里布斯平民大会通过的决定(Plebiscita)起初只对平民有效, 后来围绕着平民决定不经任何批准即对罗马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展开了长期和复杂的斗争。但是,无论如何,到公元前471年,平民经过斗争争得到选举保民官和创设平民大会的权利,这是确凿无疑的。
共和初期平民还开展争取土地的斗争。相传公元前486年的执政官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是第一个提出土地法案的人。①他建议把刚从赫尔尼克人夺来的土地的一半分给平民。另外他还想收回贵族占有的公有地,和新获得的土地一起进行分配,这样可以较彻底地解决平民缺少土地的问题。这一法案遭到贵族激烈反对,卡西乌斯被指控僭取王权而被处死了。在这以后连续十几年保民官都提出土地法案,但均未获得通过。在此期间大多是费边和克劳狄氏族贵族当政,他们顽固地反对平民的土地法案,执政官克劳狄在公元前480年收买一个保民官反对另一个保民官以阻挠土地法案的通过。在公元前473年还发生了保民官简努西乌斯被暗杀的事件。直到公元前456年,根据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议通过了一项法令,把阿芬丁山上的土地分给平民以供居住。总之,平民争取土地斗争经常受挫,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
十二铜表法的制订和随后的斗争
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罗马的法律只依习惯法,因循先例,没有成文规定。习惯法的规范比较含糊,对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审判权掌握在贵族官员手中,他们时常滥用职权欺压平民。平民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财产,反对贵族司法上专横行为,要求编纂成文法。据说为此而进行的斗争持续数年之久,公元前462年保民官哈尔撒提议编纂成文法,遭到贵族坚决反对,直到公元前451年才组成十人团,其成员全是贵族,赋以全权,制订法律。相传十人团只编出了十个法表,次年另选了第二个十人团,继续编纂工作,又加上了两个法表。①这些法律条文刻在铜板上,故称为“十二铜表法”。从法律条文来看,十二铜表法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包含着产生于不同时代、互相矛盾的各种法规。就阶级实质来说,这部法典严格维护私有财产,保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因为法律既已编制成明确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不过,由于贵族仍然保持特权地位,平民在法律上还不能和贵族处于平等地位。例如,在法典中虽已规定了诉讼程序,但平民对起诉时所用的术语和具体程序不熟悉,法庭开庭日期也未公布,因而平民起诉受到限制。尤其是在法典中规定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更是说明他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这以前,贵族不与平民通婚而在内部实行联姻,可能习以为常,但从未有过法律禁令。十二铜表法中规定这两个等级不许通婚,反映了贵族维护特权实行封闭达到顶点。这条被西塞罗等人斥之为不公正的立法,遭到平民强烈的反对,过了五年通过坎努利优斯法案,取消了这个法律禁令。
据说,因为十人团期满后不肯交卸权力,尤其是其领袖克劳狄专横跋扈,欺凌平民,导致了平民第二次撤离。这里不免有虚构的成分,可能真正的原因是,平民在达到公布法律目的以后要求恢复并改进原来的政制,又进行了一番斗争。结果,十人团被迫下台。公元前449年选出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为执政官,他们实施了三项法律。第一条法律是恢复了上诉权(Provocatia),即当公民被高级长官判处死刑或其他重刑时,他有权向公民大会提出上诉。据记载,在公元前509年罗马公民已获得上诉权,可是后来被十人团取消了,因此公元前449年立法重申这一法律。①第二条法律是确认平民大会通过的决定为全体人民都必须遵守。②这样,平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发展成为罗马立法机构之一。第三条法律是涉及保民官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根据这一法律,凡是侮辱保民官的人都要被处死,并没收其财产。以前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是由平民立誓惩处侮辱者得到保障,到公元前449年则正式得到法律保护。大概在公元前471年保民官已增至四人,到公元前449年可能增至十人。
以后,大约在公元前445年平民争取到和贵族通婚合法权的同时,他们又要求担任执政官之职。贵族当然不愿把高级官职轻易让给平民,但为了应付平民要求参政的斗争,答允设置军政官这种特殊职位;每年选举产生执政官还是军政官则由元老院决定。军政官具有协议性质的执政官的权力,初为三人,后增至六人,无论贵族还是平民皆可出任。这种改变可能也出于军事方面的原因,因为当时罗马对外战争频繁,两个执政官不胜军职,需要更多的军事指挥官,而平民在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力量,历来担任各级军官,具有作战经验。据说,公元前444年选出的三个军政官之一是平民。尽管如此,由于军政官是在森都利亚大会选举产生,在那里贵族占据优势,因此在公元前400年以前担任军政官的主要是贵族,平民当选为军政官的甚少。
公元前443年设置两个监察官职位,规定只能由贵族担任,据说这也同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有关。因为设立军政官之职后,平民担任此职握有执政官大权,而贵族不愿把执政官全部权力交给平民,于是另设监察官来分担执政官的部分职权。起初,监察官的职权是对公民进行财产调查,分配公民到相应的财产等级和部落,后来权力扩大,负责掌管国家契约,编制元老院名册,监督社会风尚等。公元前421年原先作为执政官助手的财务官由两人增至四人,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并对平民开放。据说公元前409年四个财务官中有三个是平民。可见,到公元前五世纪下半期,平民已经获得担任国家一些官职的权利,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开始改观。
公元前四世纪平民斗争的逐步胜利
公元前五世纪末和四世纪初,罗马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一度沉寂下来,究其原因,大概是和当时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有关。面对埃魁人、沃尔斯奇人、伊达拉里亚和高卢人威胁和入侵,平民和贵族不得不暂停斗争,团结对敌。可是,在高卢战争后,两个等级之间的斗争重新爆发了。平民经过前一阶段的斗争虽然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取得一些权利,但与平民下层密切相关的经济问题并未解决。随着罗马的扩张,公有地数量有所增加,贵族乘机大量侵占土地,平民所得无几,土地仍感不足。据说在公元前396年罗马征服威伊以后,曾分给每个公民四犹格(一说七犹格)土地,平民的土地要求得到部分满足。可是,长期战争特别是高卢战争的破坏,加速了小农的破产和土地的集中,同时债务盘剥和奴役也更严重了。因此,土地、债务和争取政治上平等权利问题结合起来,又提到斗争的日程上来。
传说从公元前376年到367年间,平民和贵族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终于迫使贵族作出让步,在公元前367年通过了著名的保民官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一)已付债息一律作为偿还本金计算,未偿还部分分三年归还;(二)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犹格;(3)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个执政官之一须为平民所担任。①而绥克斯图斯本人在公元前366年当选为第一个平民出身的执政官。
既然平民获得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的官职也就对平民陆续开放了。公元前366年从执政官职权中分出审判权交给新设的行政长官,起先这一职务只能由贵族担任,到公元前337年允许平民也可担任。在公元前367年设置了两个贵族市政官,过了一年便规定由贵族和平民每年轮流出任。公元前356年和351年平民鲁提鲁斯先后就任独裁官和监察官,说明这两个国家重要官职也可为平民担任。公元前342年通过盖努克优斯法,规定两个执政官皆可为平民担任。公元前339年平民出身的独裁官披罗又实施了三项法律:(一)两个监察官之一须从平民中选出;(二)把元老院对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权,改为高级长官提交公民大会通过的议案事先经过元老院审议。这一法律看起来是改变了元老院批准公民大会决议的程序,实际上则是削弱了元老院的权力。(三)重申平民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平民在政治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加强了他们的阵地,有利于他们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斗争的开展。公元前357年保民官图伊利乌斯和墨纳尼乌斯把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定为1/12,即81/3%。公元前352年国家设立五人团,帮助负债人解决困难。公元前347年又把原有利率减半。公元前344年宣布了延期偿付令。公元前342年通过简努西乌斯法,禁止高利贷。①公元前326年通过了波提利乌斯法案,禁止以人身抵债,废除了债务奴役。②从此以后,平民免除了沦为债务奴隶的威胁,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公元前304年市政官弗拉维优斯把诉讼程序和法庭术语汇编成册,公诸于众,并公布了开庭日和不开庭日,这使贵族失去了对法律和历法知识的垄断,保证平民在法律方面享受到实际平等的权利。公元前300年通过瓦列里乌斯法,重申公民对包括独裁官在内的高级官员的判决有上诉公民大会的权利。同年还通过了保民官欧古尔尼乌斯兄弟法案,把大祭司和占卜官各由四人增至九人,所增加的人数都从平民中选出。宗教职务在罗马被认为是神圣的,一直为贵族所把持,现在也被平民分享。至此,平民和贵族在担任国家公职方面已经没有任何重要区别了。
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结果
平民反对贵族最后一场大规模的斗争发生在公元前287年,据说这次斗争的起因是债务问题,但比较可能的是,其原因带有政治性质。当时平民举行了最后一次撤离,占领了台伯河对岸的雅尼库路姆山。后来,平民荷尔田希乌斯被任命为独裁官,他公布一项法律平息了平民骚动,这项法律再次批准平民决定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这样,由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法案所提出的权利,经过长达百余年的斗争,终于得到最后确认。一般认为,这一事件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大约与此同时,罗马征服和统一了意大利。从此以后,罗马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经过两百余年的斗争,平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不同程度地取得了成果。全体平民在政治和法律上争得了与贵族享受平等的权利,他们有权担任国家公职,可以参加特里布斯大会,行使政治权力,在法理上成了共和国的主人。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合法化,使平民取得和贵族平等的社会地位。平民的经济地位通过斗争也有所改善。这就使得罗马公民内部关系得到调整,扩大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划清了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界限,开创了罗马奴隶主不再奴役本国公民,而是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后来随着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罗马公民内部矛盾逐渐让位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对立,使罗马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奴隶制国家。
平民地位的提高,特别是国家高级官职对平民开放,对于平民中的富裕上层具有重要意义。他们一旦当选为高级官员,便有可能经过遴选参加元老院。同时通婚权又使他们通过联姻方式与贵族融合起来。大约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期和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上层便与贵族逐渐合流,形成所谓“新贵”,共同把持政权。因为在等级斗争过程中,贵族日趋衰落,他们屡屡参战,死亡枕藉,家族凋蔽。狭隘的贵族内婚习俗也使其世系不健全。相反,平民的政治影响和势力与日俱增,特别是富有平民参与政权,成为当时社会上显赫人物。贵族之中许多人抛弃门第之见,开始与平民上层结好;而平民上层也有意攀附贵族,互相联姻,逐渐溶为一体。他们独揽大权,排斥异己,利用职权大量侵吞公有地,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劳动,变成为新的奴隶主阶级上层。据说,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通过后不久,李锡尼乌斯、绥克斯图斯和吉努西乌斯等平民家族首先变成了新贵。以后新贵陆续增加,到公元前四世纪末出现了十几家新贵。在新贵之中也有来自拉丁姆和坎佩尼亚城市的显要人物,如图斯库罗姆城的弗尔维乌斯家族便是拉丁人中最著名的新贵家族。
富有的平民变为新贵分出去,余下的平民主要是占有土地或缺少土地的农民、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以及贫民。他们在等级斗争过程中地位有所改善。尽管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但随着罗马对外侵略扩张,建立军事殖民地以及分配少量的公有地,也满足了部分平民对土地的要求。据统计,从公元前343至264年,大约把六万份地分给拉丁人和罗马人,其中罗马人约占四万份。债务的减免,土地集中有所缓和,也使罗马小农得以维持。自由农民积极支持并参与罗马对外侵略扩张活动,他们构成了罗马军队的主要来源。另外,由于罗马地位提高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的扩展,吸引了大批移民特别是拉丁人移居罗马,使城市人口迅速增加。他们之中包括大量的被释放奴隶和脱离保护关系的依附民。同时,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奴隶劳动开始大规模使用,使农民丧失土地和工作机会,失去土地的农民流入城市,与原来的城市贫民汇合而成流氓无产者。这样,在作为奴隶主统治阶级上层的新贵出现的同时,也形成了与之相对立的新的平民阶层。
经过贵族和平民长期斗争,罗马城市国家制度也逐渐完备起来。除了原有的库里亚大会和森都利亚大会以外,又增添了特里布斯民众大会和平民大会,作为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公民大会。罗马公民在这两个大会上表决通过国家立法、选举保民官、市政官、财务官和其他低级官员,审理涉及被高级官员课以罚金的上诉案件和其他案件。森都利亚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执政官、监察官和行政长官,审理涉及被高级官员判处死刑和其他重刑的上诉案件。库里亚大会已经完全丧失其政治意义,仅在形式上授予高级长官的职权而已。由于国家职能的增加和国家事务的繁多,各种高级官职也相应地设置和增加起来,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器。在罗马共和国政制中,元老院处于权力中心的地位,拥有广泛的权力,决定着内外大政,实际上成了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国家机关。至此,罗马国家具备以元老院为中心的一整套国家机构。
① 共和之初,罗马的最高官职可能不称为执政官(Consul),而称作行政长官(Praetor)。
② 有些学者认为,平民第一次撤离发生在公元前471年, 而不是494年。但另些学者仍坚持传统说法。
① 从保留下来的执政官名表可以看出,共和初期有些执政官是伊达拉里亚贵族,如尤尼、拉尔西、卡西、图利伊、辛普罗尼等。据说他们在元老院中的地位较低,有着同情平民的倾向。共和初期一些对于平民有利的法案往往是他们任职时提议的。但在公元前486年以后,他们的名字突然不见了。
① 许多学者对另选第二个十人团的传说持怀疑态度,认为是不真实的。
① 据西塞罗记载(《论共和国》,Ⅰ,54),早在王政时代罗马公民已有上诉权;据李维记载(Ⅱ, 8, 2),公元前509年执政官瓦列里乌斯立法授予公民以上诉权;以后,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法、公元前300年瓦列里乌斯法案皆提到了上诉权。有些学者认为,上诉权得到法律确认并付诸实现并非简单易行之事,因而需要一次次立法加以重申。另些学者认为,古典作家有关上诉权问题的记载有误,前几次立法的记载不过是重述了公元前300年事例而已。另外,他们对于上诉权所涉及的案件本身,也有不同的看法。
② 据李维记载,除了公元前449年通过此项法律以外,公元前339年独裁官披罗和公元前287年独裁官荷尔田希乌斯也都通过了同样内容的法律。罗马史学家对此问题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公元前449年立法不具有历史真实性,它只不过是复述了以后立法的事例;有的坚持传统观点,认为贵族不服从新法律,因而不得不在后来一再重新加以确认。也有学者认为,李维的记载混淆了平民和人民的概念,此项法律是在公元前449年产生的特里布斯民众大会上通过的,后被误认为平民大会所通过。还有学者认为,公元前449年平民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在当时可能附有条件,即首先要取得元老院批准,然后再提交森都利亚大会通过,这些条件后在公元前339年和287年先后取消了。另有学者认为,公元前449年的法案是在特里布斯民众大会和平民大会上通过的,但都要获得元老院批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元老贵族对上述两个立法机构的批准权,分别在公元前339年和287年被废除了。
① 对于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罗马史学家存在着意见分歧。有些学者相信当时规定了土地占有最高限额,但认为500犹格数目过高,可能是重述了后来土地法事例。另些学者指出,此法案通过后,在公元前355至343年间出现了两个执政官同为贵族的现象, 因而认为此项法律在当时只是准许平民担任两个执政官之一,而到公元前342年通过盖努克优斯法,才确实实行这一法令。后一法律规定两个执政官皆可由平民担任。
① 李维对此法曾表怀疑,实际上此法是行不通的。
② 按李维的说法,此法通过于公元前326年;按瓦罗的说法,则是在公元前3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