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会议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在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其他多数签字国批准宪章后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至此作为新的国际安全组织的联合国宣告诞生。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首届联大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51个创始会员国参加了会议。这是联合国的一次成立大会。大会正式建立了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并决定接受美国国会邀请,将联合国永久总部设在纽约,联合国正式开始工作。联大在1947年10月底作出决定,将10月24日(即联合国宪章生效的周年纪念日)正式定名为“联合国日”,以作为纪念。
联合国宪章全面、完整地规划出了联合国的蓝图,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准绳和依据。宪章由序言和十九章共111款条文组成,包括有宗旨和原则、会员、组织机构和职能以及宪章修正等主要部分。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增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为实现此宗旨,联合国依照下列原则行事: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应由六个主要机构组成,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主要的审议机构,有权对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但对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非经安理会的请求,大会不得提出建议。大会还有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它机构的报告等职权;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它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它的决议对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组织系统”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机构;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对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的管理机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依据作为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执行其职务;秘书处为联合国前述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计划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宪章明确划分了六个主要机构的权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注意权力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目的是想从结构上铲除曾导致昔日国联瘫痪的那些弊端。
事物总是有局限性的,联合国宪章只能反映出到第二次大战结束为止的那个时代国际关系的特点。它将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修订、完善和发展,而且把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真正化为指导国际关系的行动,则是一件比制订宪章更为困难的事情。但绝不能据此而低估宪章的历史作用。无疑,联合国宪章是当代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文献。
纵观联合国酝酿、筹备、建立的历史,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建立一个新的国际和平安全组织的思想是战时盟国面对严峻的现实,总结历史的教训,怀着对未来和平与安全的追求而提出、并不断加以完善的。它是植根于各国人民要求和平与安全、反对世界战争的思想沃土之中的,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也决不只是出于某些政治家的个人意愿和个别国家的特殊需要。
第二,联合国诞生是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是反法西斯联盟合作的结晶,是战时盟国共同缔造的产物。没有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自然谈不到有联合国,没有战时盟国卓有成效的合作,也同样没有联合国。可以认为,盟国共同议决利用战时有利时机成立联合国,是谋求战后和平的一个有远见的战略措施。如果把建立联合国的时间放到战后冷战的气氛中,恐怕很难会有今天的联合国。因此,联合国只能是联合的结果,只能是战时盟国以重大牺牲为代价赢得的成果,绝非某人、某国的工具和属品。
第三,联合国的建立是战时盟国实行平等协商、克制容恕原则的胜利,它体现了各国之间“以善邻之道,和平相处”的精神。为建立战后和平体制,社会制度并不相同的各盟国、特别是美苏两大国之间,将种种分歧矛盾暂置一边,求同存异,通过反复协商、相互妥协,最后达成了一致。盟国为筹建联合国所做的共同努力,给后来解决复杂繁难的国际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和教训。
诚然,在筹建中的联合国也有阴暗面,暴露出和潜伏着的分歧、矛盾确实不少。否则,后来刚刚出世的联合国就不会屡犯错误,以致被大国的强权政治弄得举止乏力、行动不灵、威望猛跌。
但联合国毕竟是当代世界最大和最有权威性、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它的建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首先,它对巩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防止法西斯东山再起和制止侵略,发展各国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作用,它的出现,无疑是战后世界的一大进步。其次,联合国宪章吸收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许多进步、民主和平等的原则,宪章不仅是各会员国必须共同接受的法规,而且已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重要文献,它所阐明的许多原则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再次,联合国创始国就有51个,遍布五大洲,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战后历史表明,联合国虽然屡遭磨难和挫折,犯过大大小小的错误,但对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事业,仍然是一个难以取代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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