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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建立·旧金山会议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14 评论:0

在旧金山会议召开以前,世界各国对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集体地和单独地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修正案。到1945年5月5日,各国提出的修正案近1,200个。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制宪会议隆重召开, 这是世界外交史上一次规模空前的盛会。参加会议的开始有46个国家的代表团。除了四发起国外,还有最早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除波兰以外的21国①,以及后来在宣言上签字并向轴心国宣战的21个国家②,连同会议期间接纳的乌克兰、白俄罗斯、阿根廷和丹麦。使会议参加国最后达到50个。会议没有邀请中立国家爱尔兰、冰岛、葡萄牙、瑞典;被德日占领的国家奥地利和暹罗;未被美英承认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以及德日以前的盟国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和芬兰。各国出席会议代表共282名,各代表团的随行人员1,726人,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1,058人。到会采访记者达2,636人。率领中美苏英法五国代表团的首席代表为宋子文、斯退丁纽斯、莫洛托夫、艾登和皮杜尔。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

旧金山会议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4月25日至5月2日为大会一般性辩论,并研究和讨论了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首先由各与会代表团首席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言,表明各国对国际组织的态度。会议决定设立由各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选出由中美苏英法等14国首席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协助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商定大会主席由四大发起国首席代表轮流担任,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斯退丁纽斯担任。为便于制订联合国宪章,会议成立四个专门委员会,下辖12个小组委员会,将宪章草案的各个部分分别交给各专门委员会研究。会议决定,将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和雅尔塔公式、以及中国提出并经其他三国同意的三点补充建议,作为制宪工作的基础。会议还决定,以四大发起国名义提出的,实际上吸收了各与会国修正案许多内容的、并被会议通过的27条修正案,一并作为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的一部分。会议组织程序规定,一切关于实质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者的2/3多数通过,一切程序事项的决议以过半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决定以中、英、俄、法和西五种语言为大会的正式语言。此外,会议还通过了邀请4个新参加国的决定。在接纳阿根廷时,美国自恃拥有多数票,强行表决,开创了联合国内操纵投票的恶劣先例。

第二阶段,从5月3日至6月20日,称“委员会阶段”,专门讨论和制订宪章,是会议最长、亦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

由于制订宪章关系重大,必须成为各国关注的中心。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中小国家与大国之间,发起国之间,尤其是美苏之间,都曾发生过很大争论。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和进展情况大体如下:

负责研究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问题的第一专门委员会与负责研究国际法院和所有其他法律问题的第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展较快。与其他两委员会比较,争论不大,都就有关问题顺利地达成了协议。

负责研究大会和托管问题的第二专门委员会曾出现过很大争论。澳大利亚等中小国家代表提出主张扩大大会权力的提案,认为大会应有权讨论“国际关系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有权就此向各会员国或安理会或二者同时提出建议。这一提案遭到苏联的反对。最后达成妥协,通过了下列修正案:“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①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该修正案较之原建议案中规定,大会的权力有所扩大。托管问题是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未涉及的问题。在雅尔塔会议上,三大国商定,将制定一个新的托管制度来代替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度,联合国宪章中可以包括托管制度的规定,并确定了适用托管制度的领土范围,而托管制度的条款则留待旧金山会议决定。五大国和澳大利亚都向制宪会议提出了托管方案。争论主要集中在托管目的上,中、苏等国提案都主张最终要实现独立的目的,与英、法要维护旧的委任统治制度的企图明显对立。美国立场居间,态度暖昧。经过反复争论,最后达成的协议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会议还就托管制度的其他问题达成了协议。托管制度并未否定殖民制度,但协议把“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定为托管目的,使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利在国际上得到如此广泛承认,并在国际文件上给予确认,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由于广大中小国家的努力,对建议案中有关经社理事会的权力作了重大修改,并把经社理事会列为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

争论最多和最为激烈的是负责研究安理会问题的第三专门委员会,其中尤以安理会的权限和否决权问题最为尖锐。为此曾一度出现40多个中、小国家与几个大国对立的局面。会上,澳大利亚等许多中、小国家纷纷对大国在安理会享有的权利表示不满,认为“各大国经协商而握有的、作为自己专门特权的否决权”,“是小国和大国不平等的典型表现”,都强烈要求予以修改、缩小甚至取消否决权,并为此提出了种种修正方案。它们还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共提出23个问题,要求四发起国回答与解释。

当四大国讨论如何回答中小国家就安理会表决程序提出的问题时,再度发生分歧。苏联代表认为,否决权适用于决定一个问题和争端是否应予讨论的问题在内。一项争端,必须先由大国一致投票决定把它列入议程,然后安理会才能讨论。苏联代表宣称,雅尔塔公式第三款的“其他一切事项”,就包括了这一点。中美英三国一致反对苏联的这种见解。美国认为,雅尔塔公式保障安理会讨论的自由,并保障任何理事国有权将任何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安理会是否讨论该问题,乃是属于一个程序问题,应用简单多数决定。双方意见尖锐对立,一度使制宪会议陷于瘫痪。最后杜鲁门通过在苏联访问的霍普金斯,直接与斯大林交涉。斯大林同意接受美国的立场。在这一基础上,中美苏英四大国经过商讨并统一意见后,发表了“四发起国代表团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声明”,对“雅尔塔公式”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解释。针对中小国家提出的问题,四国声明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有关程序作了重点说明。为了平息中小国家的不满,声明辩称:“常任理事国,在雅尔塔公式下并不发生赋予它们一种新的权利,即否决权的问题,因为这种权力是国际联盟行政院的常任委员所一直享有的”。“依照雅尔塔公式,五大国单凭它们自己是不能够采取行动的,因为即使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安理会的任何决议还必须包括至少两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换言之,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有可能作为一个集团而行使否决权。”

面对中小国家企图限制大国权力的要求,四国毫不含糊地声称:“鉴于常任理事国负有主要责任,在目前的世界情况下,不能期望它们缘于一项它们所未同意的决议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严重的事项上担负起行动的义务”。“如果要创立一个国际组织,而通过该组织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能够有效地履行它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共同责任的话,这一公式是必要的。”

对于四国声明,许多中小国家仍有保留和不满,但它们企图限制否决权的种种努力终于未能奏效。最后,根据加拿大提案通过一项决议,载入宪章的第109条,规定宪章生效十年后,如宪章没有通过正式手续作过修改,就可以根据大会过半数及安理会任何七个理事国的可决票,举行一次对宪章的“审查会议”。这样才使许多中小国家勉强接受了否决权。雅尔塔公式以30票赞成,2票反对,15票弃权和3票缺席得到通过,正式列入宪章的第27条。

第三专门委员会还就区域性组织问题达成协议,承认区域性组织包括在联合国范围之内。联合国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以前,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同时,还承认为了防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任何敌国而采取的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采取防备敌人再次侵略的步骤有效。

到6月20日,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全部结束。

第三阶段,6月21日至25日,由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所属的各有关机构对各专门委员会制订的宪章条文进行文字上的修撰和审查。

6月25日晚,全体大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及作为“宪章之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

6月26日早晨,在退伍军人礼堂举行了签字仪式,历时八小时。各国代表均在宪章的五种文本(中、英、俄、法、西)上签字。中国代表团第一个签字,接着是苏联、英国和法国的代表团,然后是其他国家的代表团依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签字。美国作为东道国,最后签字。当时在宪章上签字的总共有153名全权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正式代表之一,也在宪章上签了字,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支持战后国际安全组织的建立。这一天,后来被联合国定为“宪章日”。在宪章上签字的51个国家被称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6月26日晚,旧金山会议举行盛大的闭幕式,中美苏英法等十个国家的代表在闭幕会上发言,盛赞会议所取得的成就,最后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演说。历时两个月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

① 波兰因其临时政府尚未得到美英等西方国家的承认,未被邀请参加会议,但同意它随后作为创始会员国之一签署联合国宪章。波兰新政府直到6月28日才宣告组成,已来不及参加制宪会议。波兰于1945年10月15日在宪章上补签了字。
② 这21个国家是(按参战时间顺序):墨西哥、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西、玻利维亚、伊朗、哥伦比亚、利比里亚、法国、厄瓜多尔、秘鲁、智利、巴拉圭、委内瑞拉、乌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黎巴嫩。
① 该条规定:当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理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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