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萨同盟商人活动的主要地区是波罗的海、北海及其周围国家。他们所经营的商品主要是原材料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同盟商人运抵伦敦的商品主要有:粮食、蜂蜜、盐、钾碱、水獭皮、野兔皮、鼬鼠皮、貂皮、啤酒、原木、树脂、沥青、琥珀、锡、铁、铜等;运出的商品有羊毛、毛线、床罩和粗呢。诺夫哥罗德进口的商品主要有亚麻、手套、彩线、针、羊皮纸、腌鱼、金属、葡萄酒和食盐等;出口商品主要是蜂蜡、蜂蜜、亚麻布、大麻、蛇麻子、皮革、木材和毛皮等。输入卑尔根的主要商品是谷物、面粉、酒类、纺织品、大麻、沥青、食盐等;输出的是皮革、毛皮、奶油、木材、海象牙、鲱鱼和干鳕鱼等。在布鲁日,同盟商人主要是用北欧的产品与意大利、法国、尼德兰等地的商人进行交换;交换的外地商品主要是呢绒、葡萄酒、香料、贵重纺织品和一些奢侈品。从汉萨同盟交换的商品来看,大体上可以看出它的商业活动规模是很大的。汉萨同盟商人与意大利商人不同,他们除商业活动外,从不涉足银行业和其他行业。同盟有时借钱给封建主,其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换取商业特权,如果特权得到批准,债务也就一笔勾销。
同盟的商品运输主要依靠水路,即使在德国本土也多利用内河航运。原因是水路比陆路相对地安全一些。1390—1398年,连接特拉夫河与易北河的格莱登运河被开凿。不伦瑞克为了与不来梅建立航运关系,于1459年疏通和整治了奥克河。为了保证水上运输的安全,在最重要的港口建立灯塔,设置浮标,配备专职领水员。同盟的商船都建有船首堡和船尾堡,必要时可改装为战舰。船上备有小型武器,形势险恶时则编队航行。同盟有严格的海上纪律,鼓励船员拥有船只的股份,以加强他们的责任感,提高航行的安全。
汉萨同盟始终坚持排外主义的立场,坚决反对外国商人染指其商业特权,无情打击一切竞争者。同盟明令禁止与俄国人、英国人、弗兰德尔人结为商业伙伴,不准与盟外商人发生借贷关系,签订契约,合伙经营,互租船只等。如果发现为外商代运或代售货物的同盟商人,定要严惩不贷。同盟商人如与外国人结婚,立即丧失原先享有的一切特权。对于在同盟城市经商的外国人也有许多强制性规定:不准在城内定居,不得在城区外从事商业活动;非经同盟商人的中介,外商之间不得互相交易。为了独霸诺夫哥罗德市场,同盟禁止荷兰人学俄语。
汉萨同盟为维护成员间的团结,对内始终坚持平均主义的原则。这一点在诺夫哥罗德商站的章程中反映得尤为明显。章程的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在一年之内只能往诺夫哥罗德运货一次”;第六条又进一步限制:“无论合营的还是个人的交易,任何人在诺夫哥罗德的投资每年不能超过一千马克”。由此可见,同盟成员间是以同行关系,而不是以竞争对手身分来实现他们商业垄断的。
同盟的最高惩罚是开除盟籍。这对同盟城市和同盟商人来说无疑是可怕的。它不仅意味着会失去往日的特权,而且将失去与同盟成员进行贸易的权利。对违章者的惩罚是维系同盟存在的有效武器。汉萨同盟对其成员的惩罚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在十三世纪末。当时文德人城市集团与挪威国王埃里克二世发生武装冲突,有些城市不愿对挪威作战。这个集团对不愿参战的城市首先采取了开除的惩罚。1470年,为了分摊派遣谈判代表和肃清海盗的花费,同盟代表会议决定扩大布鲁日商站的征税权,从弗兰德尔扩大到尼德兰的其他港口。科隆率先反对这一决议。为了惩一儆百,严明纪律,同盟于1471年将科隆开除,直到1476年科隆表示愿意遵守同盟决议,始恢复其盟籍。像科隆这样强有力的成员竟然在开除的打击下表示屈服,可见这个武器的威力之大。有时同盟出于政治的考虑开除某些盟员。1374年不伦瑞克爆发反对城市议会的起义,有些议员被处死,有些议员被流放。同盟立即决定将不伦瑞克开除,在同盟控制的市场上驱逐它的商人,直到商人贵族又恢复统治,才准许它重新入盟。不过这种惩罚手段很少采用,往往只是恫吓而已。
在十五世纪,汉萨同盟对北欧的商业垄断受到各方面的严重挑战,最终还是被打破了。1370年的斯特拉尔松和约并未带来永久和平。1412年,丹麦新任国王埃里克再次发难,不仅抢劫汉萨同盟的过境商船,而且向国内市场投放大量成色不足的货币,使正常贸易变成投机性活动。同时,丹麦王还利用荷兰商人抵销汉萨同盟的影响。在双方谈判破裂之后,汉萨同盟于1427年屡被丹麦所击败。一支满载食盐的船队全部落入丹麦人之手。此后同盟船队只有在武装护航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松德海峡。北方的海上贸易基本上陷于瘫痪,同盟的商业霸权受到严重威胁。最后经过条顿骑士团总团长的调停,于1432年双方达成五年停战协定。汉萨同盟在北欧的贸易得到一定的恢复。但是埃里克死后,他的后继者继续执行排斥汉萨同盟的政策,一方面竭力扶持本国商人,另一方面利用荷兰城市与汉萨同盟竞争。
荷兰城市乘汉萨与丹麦斗争之机,突然崛起。十五世纪三十年代,由于大洋暖流的关系,使鲱鱼鱼场从波罗的海转到北海,荷兰商人大发其财,经济实力迅速壮大。又由于布鲁日的兹温港长期淤塞,使汉萨同盟在与荷兰人的竞争中处境不利。荷兰的商业活动威胁了汉萨同盟的垄断地位。同盟采取海上劫掠的方式对荷兰人发动一场商业战争。但普鲁士和立沃尼亚地区的城市反对这种行动,条顿骑士团和科隆也不与同盟合作,最终不得不于1441年接受丹麦国王的调停,在哥本哈根与荷兰城市签订10年停战协定。同盟取消了对荷兰贸易的限制,承认其商人的贸易自由。从此荷兰商人在鲱鱼、法国食盐和波罗的海粮食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1435年勃艮第公爵将英国商人逐出尼德兰,使同盟的毛织品贸易受到严重打击。同盟两次与公爵谈判,均毫无结果。1447年,同盟决定迁移贸易中心,实行商业封锁,以反击勃艮第公爵。汉萨同盟以勃艮第境外的德文特和坎彭代替布鲁日的地位。但是,商业封锁并未能制服勃艮第。1457年在律贝克召开的同盟会议上,请勃艮第一弗里芝人的代表参加,双方达成协议,缔结一项和约。双方都做了让步,汉萨同盟承认了取代弗里芝人的勃艮第公爵官员拥有司法权,而公爵则同意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处理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汉萨同盟不再要求公爵取消对贵金属进出口的限制;公爵则承认汉萨同盟从前获得的一切特权。
英国人最早开始对同盟城市进行商业渗透。他们在十四世纪末叶来到普鲁士城市但泽,后因英国攻击了同盟商船,双方关系益趋恶化。普鲁士城市到处驱逐英国商人;而英国则于1423年以德商拒付津贴为由,封闭伦敦钢院商站,并将其成员投入监狱。直到1437年双方才重新修好,签订了新的条约。根据这个条约,同盟商人不仅恢复了原有的特权,而且连“商人凭照”(1303年)都没有提到的免税项目也都被列入豁免之内;同时也承认了英国商人有权在同盟城市进行贸易和居留,并享有免税的权利。协定虽然达成,但双方都没有彻底履行。英国人的海上劫掠时有发生,汉萨同盟也不愿承认赋予英国商人的权利。双方关系时好时坏,磨擦不断发生。
十五世纪七十年代,瑞典的民族主义势力高涨。瑞典参政会修订了市政法,正式宣布市政管理机构必须完全由瑞典本国人组成,废除了过去“半数是德意志人”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同盟商人的参政权。在挪威,1483年继位的国王汉斯,承其父志,也致力于限制汉萨同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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