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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形成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22 评论:0

古代印度种姓制度是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它在印度表现得最为森严、复杂和持久。

种姓:瓦尔那和迦提


“种姓”这一名称出自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和旅印高僧的著作中,有时称为“族姓”,或简称之为“种”和“姓”。这一概念开始就兼指古代印度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名词。例如在《十诵律》中提到十个种,即:刹利种,婆罗门种,贾客种,锻师种,木师种,陶师种,皮师种,竹师种,剃毛发师种,旃陀罗种。在这十个种中,前三个种当为刹帝利、婆罗门和吠舍三个瓦尔那;以下七个种当为从事各类工种的首陀罗瓦尔那和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但在这里均称为“种”。
瓦尔那(Varna)一词,原义为“色”。①这一名词作为人类社会属别的概念,最早见于《梨俱吠陀》,当时是用以区别征服者雅利安人和被征服者达萨(意为“敌人”,即指“黑皮肤”的土著居民)的,故有雅利安瓦尔那与达萨瓦尔那之分。这种以肤色(白与黑)相区分的两种人,存在着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自然不会是平等的。但这时的瓦尔那一词大概还不能称之为种姓。到了后期吠陀时代,这个词才确定地被应用在种姓的意义上。
迦提(jati)一词,原义为“出生”或“种”。①这一名词用在种姓的意义上是否出现在后期吠陀时代,还不能确定。但学者们认为,大约从经书时代开始,特别是从家范经和法经时代开始,混合迦提无疑已经存在。
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彼此又有密切的联系。前者出现早,后者略晚,后来这两个词开始混用。怎样混用?在古代的各种文献中反映的不尽一致。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用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会有不同的变化; 另外, 地区不同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各文献说法不一,这是很自然的。就反映种姓问题最重要一部法典——《摩奴法典》来说,这两个词是混用的。但瓦尔那的用法较为严格,一般用于四个瓦尔那,只有在个别的情况下用于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②迦提的用法较为灵活,它用于瓦尔那同用于迦提的次数相比,大约各占一半。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符合种姓制的发展趋势的。随着四个瓦尔那的日益分化和迦提数目的日益增多,迦提一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瓦尔那的形成


作为种姓的四个瓦尔那的划分,最早见于《梨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在这里写道,当诸神分割一个原始巨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成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啰惹尼亚,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由其双脚生出首陀罗。”(Ⅹ·90·12)在这首赞歌里没有提出瓦尔那这一概念,但它是后来被称为瓦尔那的四个等级的最早记录,这是勿庸置疑的。在这里,作为僧侣等级的婆罗门列为第一位。其次是啰惹尼亚(Rajanya),①这个词是第一次出现的, 其意为王族,即后来文献中所列举的刹帝利。这是以王为首的武士等级,列为第二位。第三个等级是吠舍。吠舍一词在赞歌中也是第一次出现的,它是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众(维什)。Vaisyas(吠舍)一词可能即由Vis(维什)一词发展而来的。他们被列为第三等级。第四个等级是首陀罗。按赞歌,前三个等级分别是由普鲁沙的口、臂、腿变成的,而首陀罗则是由其脚生出的。在这里不仅有身体部位之差,而且使用了“变成”和“出生”这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词。显然首陀罗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一个等级。他们的主要成分大概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其中也有下层的雅利安人。
四瓦尔那形成于何时?考查一下普鲁沙赞歌的编成年代是必要的。假如这首赞歌确为《梨俱吠陀》的末篇,则编成时间不会早于公元前十一九世纪。但一般认为这首赞歌是后来附加的。这首赞歌在《阿闼婆吠陀》的第十九卷中再度出现(ⅩⅨ·6·6)。同卷的其他两节也有四瓦尔那并列的记载。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就在这个时候,关于四瓦尔那起源的普鲁沙赞歌被插入到《梨俱吠陀》中。按此说,后来被称为瓦尔那的这四个等级的划分当在公元前九世纪以后的后期吠陀时代。无论普鲁沙赞歌是后来的附加,还是《梨俱吠陀》的末篇,在时间上大体相当于公元前一千年代的初期。这一时代正是古代印度铁器时代的开端;正是雅利安人的少数先进部落开始从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向国家过渡的时代。在这一变革时代里,在古代印度的传说中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已经消亡;对财富的贪婪,贫富的分化,尔争我夺,已把人类社会引向一个罪恶的“争斗时”,或曰“恶世”。①王权的产生、法的制定和等级的确立,是这一时代的必然产物。这种情况在《往世书》和《史诗》中,②在早期佛教文献里,都有反映。例如在早期佛典的创世说中写道:人类始初生活在光音天上,不分彼此,互称众生。当他们到地面上生活以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开始有了个人的田产,盗窃和侵占事件也随之发生。既有偷盗和侵占,便有争讼,于是人们相议,共举一有德之士为王,以理争讼。为酬其“正法治民”之功,“众共减米,以供给之”。这样,在社会上首先出现了刹帝利等级。继之出现了“静默修道”或“诵习为业”的婆罗门、“好营居业,多积财宝”的吠舍和“有多机巧,多所造作”的首陀罗。在这里,早期佛典通过国家契约说,掩盖了刹帝利等级对人民大众的统治和剥削;通过社会分工说,掩盖了不同职业集团的阶级实质。因此,在阶级和等级开始形成的这一变革时代里,我们有理由把当时出现的具有不同身份和地位的四个瓦尔那看作是四个等级。许多民族在其向国家过渡过程中,都曾出现过凌驾于一般人民大众之上的僧俗两级贵族,婆罗门和刹帝利正是这样的两个等级。婆罗门是祭司等级,主管祭司,掌握神权;刹帝利是武士等级,主管政治和军事,掌握军政大权。这是就其主导的、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当然在这两个等级中间也有不少人从事于其他行业。这两个等级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第三等级的吠舍和第四等级的首陀罗,在地位上也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众,主要从事于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也从事于被人轻视的手工业。首陀罗是最受压迫、最受歧视的一个等级。关于他们的起源、职业和地位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另设专题介绍。

瓦尔那的特征


四瓦尔那的职业是世袭的。在《梨俱吠陀》时代,父亲是医生儿子可以是诗人。①随着瓦尔那制的形成,各瓦尔那的职业逐渐世袭化,父子世代相承。即使职业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了,但和职业相联系的等级出身也是不变的。事实上有不少婆罗门是农民,也和吠舍等级一样开荒种地,但他们的出身不变,仍为婆罗门,仍以自己种姓的高贵而自豪。相反,即使首陀罗经商致富,也不能改变其受歧视的等级地位。当然这是就一般的情况来说的。这是瓦尔那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职业变动的问题上,婆罗门教的法典有一个原则,即高级瓦尔那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瓦尔那的职业。相反,低级瓦尔那不得从事高级瓦尔那的职业,如果有这类情况发生,则“国王应剥夺其财产,然后立即放逐”。这一原则显然是为了巩固高级瓦尔那的特权地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在现实社会中已存在低级瓦尔那的人从事高级瓦尔那的职业。
瓦尔那制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法典规定,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相同瓦尔那之女通婚。佛教文献在形容某一婆罗门血统纯正时,常常使用“七世以来,父母真正”这一惯用语。随着社会的分化,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婚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致因混血而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原则。所谓顺婚,即高级瓦尔那之男可以娶低级瓦尔那之女;但相反,低级瓦尔那之男不得娶高级瓦尔那之女,这叫作逆婚。《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之女求婚的低级之男,应受体刑。”(ⅤⅢ·366)这样,首陀罗只能从首陀罗中间娶妻了。《摩奴法典》也作了具体的规定:“首陀罗之女是首陀罗的妻子”。(Ⅲ·13)社会现实基本上也是这样。在《佛本生经》中传留下这样一个故事:有一首陀罗青年爱上了离车族(刹帝利)的少女。由于冷酷的社会现实使他感到绝望,最后忧郁而死。这一故事鲜明地反映了古代印度社会等级差别的森严。
四瓦尔那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也有种种界限和区分,特别是在作为再生人的前三个瓦尔那和作为一生人(或称非再生人)的首陀罗之间表现的最为严格。首陀罗瓦尔那甚至无权参加再生人的宗教生活。所谓“再生”与“一生”的名词即由是否参加“入门式”(诸净法之一)这一宗教仪式而起的。前三个瓦尔那有权参加“入门式”(或称入教式),这意味着在宗教上又诞生一次,故称为“再生人”。首陀罗无权参加,故称为“一生人”。《高达摩法典》规定:“假若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和蜡。”(ⅩⅡ·4)诸如此类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婆罗门祭司的意愿,但它也确实反映了一定的现实。在宗教生活上如此,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同样。例如在婚丧嫁娶、来往作客、起居饮食等方面,四瓦尔那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
四瓦尔那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这一点不但毫不掩饰,而且极端严峻。就刑事方面来说,诸如侮辱罪、伤害罪、通奸罪、盗窃罪和杀人罪等,在四瓦尔那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再生人与一生人之间最为严格。例如婆罗门侮辱了首陀罗只罚款十二帕那;反之,一生人粗暴地辱骂了再生人须割掉他的舌头。在民事方面,法典也作了不胜其繁的规定。例如一个婆罗门娶了四个瓦尔那的妻子,则此四妻所生之子的继承份额,应遵照种姓高低的顺序,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获取。
作为等级制度的种姓制度,并非古代印度社会所独有,但就其形态的森严、关系的复杂、时间的持久等方面来看,确有其特点。

首陀罗问题


首陀罗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等级。从种族关系来看,在学者间历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首陀罗是前雅利安人的土著部落。其名称的由来,N.K.达特认为,起初大概是某一著名达萨部落的名称。另有些学者认为,首陀罗的来源与雅利安人有关。例如R·S·夏尔马认为,首陀罗是同雅利安人有姻亲关系的一些部落,但他们逐渐包括前雅利安人的大量集团和堕落的雅利安居民。不管首陀罗的起源如何,至法经法典时代,首陀罗作为一生人已完全被排除于再生人(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之外,两者间划有一道鸿沟。《摩奴法典》规定:“由雅利安人之女所生的雅利安人之子,始有受一切净洁的价值。”(X·69)因此,可以认为首陀罗的基本群众是非雅利安人的土著居民。但在首陀罗中也确有雅利安人。例如在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就曾提到,“如果亲人出卖或抵押一个雅利安人出身的未成年首陀罗,为生计而沦为奴隶者除外,处以十二帕那的罚金”(Ⅲ·13)。
首陀罗的职业,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婆罗门教的诸法典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首陀罗应服务于高级(种姓)”。这类笼统的教条难以作出任何确切的结论,必须对他们所作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分析。早期佛典通常把首陀罗看成是“工师种”,即从事各种手工业的匠人。有时也称首陀罗为“居士”,这大概是指从事于商业或较富裕的首陀罗。《政事论》(Ⅰ·3)在讲到首陀罗的义务时有如下的规定:“服务于再生人,瓦尔塔,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于再生人”的义务是同其他义务并提的。其中之Varta(瓦尔塔)一词,梵英字典释义为“吠舍的职业(即农业、牧畜和商业)”。《政事论》的沙玛沙斯特里英译本译为:“首陀罗的(义务)是:服务于再生人,农业、牧畜和商业,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政事论》的这一段记述表明,首陀罗的某些职业(农、牧、商)已同吠舍接近。《祭言法典》(Ⅰ·120)对首陀罗义务的规定是:“服务于再生人是首陀罗的(义务);假若他不能靠此以维持自己,他可以成为商人;或者靠各种技工为生。但他应经常为再生人作有益之事。”在这里对首陀罗义务的规定是为再生人服役,但亦可从事于商业和各种技艺工作。《摩奴法典》(N·253)提到,在首陀罗中有这样一些人,即:“对分农,家庭友伴,牧人,达萨和理发师”。法典说这些人的食物是可以吃的。至于哪些人的食物不能吃未提。可见首陀罗的职业是多种多样的。在这里清楚地表明,“达萨”(奴隶)是同其他职业身份的人并列的。这里所记的ardhika(对分农)一词,法典的各种译本翻译不一。按威廉编的(梵英字典》,ardhika一词具有“为一半收成而耕种土地的人”之义。法典的伯内尔英译本与上述释义一致,即译为“领有一半产额的(耕者)”。本文简译为“对分农”。对分农的收入较一般雇工为高,①可能境遇要好一些。在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Ⅱ·24)曾提到在王田中所雇佣的这种“对分农”(ardhasitika)和“靠他们自己的体力来生活的人”(Svaviryopajivinah),后者只取其收成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显然不如前者。
仅据上述有限资料所列举的首陀罗的职业来看,大体可以认为:第一,所谓“为再生人服务”或达萨的身份,有时是同其他职业和身份并列的。首陀罗假若不能靠“为再生人服务”来维持自己,也可以从事其他行业。第二,首陀罗的职业是多方面的,农、工、商、牧等各种行业都有,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和地区的差异,可能在某种职业上表现的更为突出、更为普遍。如果上述情况基本符合实际,那么首陀罗的阶级地位也就明显了,即在他们之中有奴隶,有雇工,也有独立生产者。在首陀罗中间各自的地位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都是处于被压迫、被奴役地位的居民等级。其中之不洁首陀罗地位最低,他们的食物和水被认为是不能吃的。但是也有很小一部分地位较高,据法典记载,其中有奴隶主,有教师,有富豪②,甚至有为一区之王者。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陀罗是一个等级概念,即属于被压迫、被奴役的第四等级。如果从奴隶主和奴隶这两大阶级的关系来划分,有些首陀罗隶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人,在人身上不是自由的,应属奴隶大众。另有一些首陀罗不隶属于他人,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尽管他们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但不能视之为奴隶,应属于无权自由人。

迦提的形成


迦提的起源,开始主要有二:一是随着社会生产和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四瓦尔那的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例如战车制造者、锻工、木工、陶工、制革者等等。这些职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上的或社会上的原因,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那,形成为单独的迦提。例如,战车制造者原属吠舍等级,后来逐渐从吠舍等级中分出来形成为单独的职业集团。《鲍达亚那法经》把它们说成是由混婚而产生的混合迦提,其地位显著下降。迦提的主要特征与瓦尔那基本相同,即在职业和身份上是世袭的;在婚姻上各迦提之间互不通婚,即以内婚制为原则。所以,迦提是瓦尔那制的一个发展。二是有些非雅利安人的落后部落,也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形成为一些具有迦提特征的单独的集团。例如,尼沙达、旃荼罗和普卡萨即是。关于这三个部落的最早的记述,见于《耶柔吠陀》。但那时大概还没有形成为迦提,在后来的法典中始以混合迦提的名义出现。以后,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促使迦提的数目日益增多。
在婆罗门教的法经与法典中,力图用种姓之间的混婚和未履行神圣的宗教仪式来解释迦提的起源,这是荒唐的。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巩固种姓制度,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但是,在婆罗门教的统治下,可能有些人由于混婚和未遵守圣礼而丧失了原来的种姓地位,从而遭到歧视。
既然迦提最初是从吠舍和首陀罗两个劳动种姓中间分离出来的,或者是由非雅利安人的落后部落形成的,因而最初形成的一些迦提大都是被压迫的迦提。在这里,既有阶级压迫,也存在种族歧视。关于迦提的数目,由于史料纷杂,特别是各书对迦提的名称和由来记载的又不统一,因此,很难作出准确的回答。在《摩奴法典》中共记有五十九种迦提。尽管在这里对迦提由来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有些迦提的名称也是离奇的,但所列名单大部分可以认为是现实存在的。在这些迦提中,以下六种迦提,①地位最为低下,其名称和职业如下:
苏特 看管马和战车者(Ⅹ·47)
马哥陀 商人(Ⅹ·47)
维底哈卡 服侍妇人者(Ⅹ·47)
阿尧哥沃 木匠(Ⅹ ·48)
刹特里 捕杀穴居动物者(Ⅹ·49)
旃茶罗 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Ⅹ·55—56)
在这六种迦提中,旃荼罗的地位更为低下,被认为是“人中最卑贱者”,他们是古代印度“不可接触者”的代表。
随着瓦尔那的分化和迦提的发展,包括多行业的广泛的社会等级划分——瓦尔那制,越来越脱离社会现实而趋向理论化。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身居印度的塞琉古大使麦伽斯提尼会把印度居民按实际行业和职业划分为七个等级,而未提传统的四个瓦尔那。公元七世纪的玄奘在其所著《大唐西域记》(第2卷)中,虽然仍保留了传统的“四姓”的区分,但在他笔下的吠舍和首陀罗已分别变成为“商贾”和“农人”的单一的职业集团。就瓦尔那这一名词来说,自中世纪以后逐渐消失而为迦提的概念所代替。

“不可接触者”


古代印度社会阶级关系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所谓的“玷污”观念的露头和“不可接触者”的存在。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与以下三种情况相联系:一是对物质文化极端落后的土著居民的歧视;一是对某些手工劳动的日益增长的鄙视;一是同某些事物相联系的原始的不洁观念或嫌恶思想,例如运搬尸体等。
最初的“不可接触者”,大都同第一种情况有关。例如,旃荼罗、尼沙达和普卡萨都是在物质文化方面落后的土著部落。据《摩奴法典》记载,尼沙达是杀鱼者(Ⅹ·48),普卡萨是捕杀穴居动物者(Ⅹ·49)。《法显传》中说旃荼罗是“猎师卖肉”的,在《摩奴法典》中规定他们的工作是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对死刑的执行者。后来,不可接触的思想又扩及到其他领域,例如某些工匠——制革者和裁缝等。在不可接触者中间,占突出地位的是旃荼罗。《高达摩法典》提到:“旃荼罗是最污秽不洁的”(Ⅳ·28),“假若(葬礼的祭品)被狗、旃荼罗或外卡斯特看见,则被玷污”(ⅩⅤ·24)。《摩奴法典》对这种人作了详尽的描写:“旃荼罗与修瓦帕加的住所在村外①;不应使用盘子(Apapatra)②;狗和驴是他们的财产。”(Ⅹ·51)“衣服是死人的衣服;食物盛在破盘里;装饰品是铁;并且他们应经常地游动。”(Ⅹ·52)“一个奉行正义法规的人,不应该抱有和他们交往的希望;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交易,与同等的人通婚。”(Ⅹ·53)“他们的食物靠他人赐予,应被放在破盘里;他们不应于夜晚在村落和市镇周围游动。”(Ⅹ·54)“他们应在白天工作,通过国王判定的(标识)使人得以识别;并且他们应搬运无亲人的尸体,这是惯例。”(Ⅹ·55)“根据国王的命令并按法令经常处决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取得那些被处决者的衣服、床榻和装饰品。”(Ⅹ·56)在《佛本生经》中有一段故事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更为深刻。在该故事中说,有两名旃荼罗想进城去卖他们的货物。时有两名贵族家的女儿在赶节日的路上碰见了他们。她们认为这是不祥之兆,立即返回家中用香水洗自己的眼睛。其他同样因眼睛被玷污而不能继续赶路参加集会的人们,都愤怒了。于是他们就把这两名不幸的人痛打一顿。以后,这两名旃茶罗隐瞒了自己的出身,到㫜叉始城去学习。可是后来他们的身世被识破,又遭到一顿毒打,并被驱逐。他们走进了森林,过苦行的生活,不久郁郁而死。这一故事反映了古代印度不可接触者遭受迫害的悲剧。中国东晋高僧法显在其巡礼印度的游记中,对这种人作了如下的记述:“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如果他们不击木而碰上了高级种姓的人,自然要遭到毒打的。以旃茶罗为代表的古代的被压迫种姓,是今日印度“贱民”的最初形态。

① Varna一词,据荻原云来编《梵和大辞典》(1979年增订本)的释义有: 〔汉译〕色,显,诵,音,赞,性,姓,誉,……。〔日译〕覆,外貌,色,人种,种类,性格,性质,种姓,……。据莫尼尔·威廉编《梵英字典》(1979年版)的释义有: 覆,被覆,外貌,表面,形式,形状,形象,色,种族,种,种类,品质, 性质,本性,……。
① jati一词,据荻原云来编《梵和大辞典》的释义有: 〔汉译〕生,出生,初生,世,类,种,姓,种姓,……。〔日译〕诞生,产生,起源,再生,存在, 生命,等级,种姓(阶级),血统,家族,种族,民族,……。据莫尼尔·威廉编《梵英字典》的释义有:生,生产,等级,卡斯特,家族,种族,属,种,阶级,……。
② 在《摩奴法典》中,瓦尔那一词在种姓的意义上共出现69次, 其中有68次是指特定的四个瓦尔那或泛指的瓦尔那。假如统计无误,只发现有一条(X·27)是例外。在这一条里说:六种逆婚的人与他们同姓的妇女结合, “生相同的瓦尔那”。混合迦提之间所生之子本应称迦提,可是在这里却称为瓦尔那。
③ 在《摩奴法典》中,迦提一词在种姓的意义上共出现30次,其中指瓦尔那的情况较多,达15次,占迦提一词使用次数的一半。 例如刹帝利瓦尔那被称为刹帝利迦提(Ⅹ·43)。首陀罗如果经常遵循自己所应奉行的义务,“即可成为上等迦提”(Ⅸ·335)。
① 在佛教文献中称啰惹为王(“夫言王者,即啰惹义”——《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第10卷)。但这个王开始是军事民主制时代的王,正象罗马王政时代的勒克斯(Rex)一样。梵语的Rajan一词相当于拉丁语的Rex。
① 古代印度传说,把整个古往今来的世界分为四个时代,即“圆满时”(Krita或Sa-tya,转译为黄金时代),“三分时”(Treta,转译为白银时代),“二分时”(Dva-para,转译为黄铜时代),“争斗时”(KaIi,亦译“恶世”,转译为铁器时代)。
② 例如《风神往世书》,i.57、55—58;《摩诃婆罗多》的《和平篇》,67·14—15。
① 《梨俱吠陀》(Ⅸ.102.3):“我是诗人,父亲是医生,母亲忙推磨,一家都象牛一样为幸福而辛勤。苏摩酒啊!快为因陀罗流出来。”
① 据《布利哈斯跋提法典》(ⅩⅥ·13),雇佣的农民有两种:一是从主人那里“取得衣食”的“耕者”,他们取其收成的五分之一;一是“只求收益”(即自备衣食)的“耕者”,他们取其收成的三分之一。
② 例如首陀罗出身的佩迦瓦那,曾以“十万头牛”作为行祭的报酬给予婆罗门。
① 这六种迦提在法典中被列为逆婚所生之子,这是脱离实际的臆造。
① “不可接触者”住在村落或城市的一头,或住在他们自己的住地(村落)。
② Apapatra为不宜使用容器的人,意即他们只能使用破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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