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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的订立·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04 评论:0

大宪章是力主地方分权的诸侯与统一王权斗争的产物,其结果是将诸侯的封建特权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而王权则受到宪章条文的限制。这在当时英国加强中央集权的历史进程中,显然具有倒退的性质。因此,大宪章所规定的封建寡头政治是不可能得到实施的。

骑士、市民在反对国王暴政的斗争中,曾经是封建大贵族的临时同盟者,因之大宪章也给予他们某些权利。这表明他们开始成为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它为日后英国议会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

大宪章把农奴阶级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奴制日趋没落,越来越多的农奴摆脱了封建束缚,获得人身自由。大宪章中关于保障自由人利益的条文便具有了新的、更为广泛的意义,解放了的农奴同样能够享受到所规定的权利。

在亨利三世在位的漫长时期,大宪章的原则逐渐被承认为法律的基础。后来的几代国王,都曾郑重地重新确认大宪章。但到十六世纪,都铎王朝建立起君主专制政体时,由于王权的日臻巩固和强化,大宪章的影响几乎烟消云散。至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1603—1625年)和查理一世(1625—1649年)的专制时期,由于国王和议会下院的矛盾日趋激化,下院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代表才又把大宪章作为限制王权的法律依据,重新抬了出来。这些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在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初开始的“长期议会”上,不断地摘引大宪章的某些条文,并赋以新的解释,其中特别是关于司法权和征税权问题上国王要尊重和服从议会权力的有关规定,成为资产阶级限制和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得大宪章的原则在新的形势下,得到了有利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引伸、贯彻和发展,使这一原是贵族用来限制王权的封建性文件,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大宪章的历史传统也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政府及历史学家所重视,被称作是“自由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直到今天,大宪章仍然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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