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世界历史

奥斯曼帝国的崛起·奥斯曼帝国的社会政治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03 评论:0

奥斯曼国家在短短的一个半世纪内,从边境的小公国发展成世界性的大帝国。它成功的原因除有利的地理环境和国际形势外,无疑应从它自身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发展中去寻找。

在奥斯曼国家建立初期,阿希组织曾起过不小的作用。奥斯曼国家最初几位统治者与阿希关系密切:奥斯曼贝伊是阿希的成员,其岳父是厄斯基色希尔附近阿希组织的长老;奥尔罕由阿希推上王位; 穆拉德一世本人就是阿希的一位长老。阿希的支持,无疑是奥斯曼国家初期迅速发展的因素之一。阿希不仅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援,而且提供国家发展所必要的行政管理知识、经验和人才。

作为加齐和边境战士,奥斯曼人在对基督教徒的战争中获得了小亚许多土库曼部落的支持。但是,加齐传统在奥斯曼人中并没有发展为宗教狂热。他们并不一味采用高压政策,而是兼用怀柔策略,吸收异教徒参加自己的事业。奥斯曼国家初期最著名的几个统治家族中,就有埃弗雷诺斯奥卢和米哈尔奥卢等出身于基督徒的家族。他们对奥斯曼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起到的重大作用,有些是奥斯曼本部人无法取代的。

马克思在评论奥斯曼帝国的军事成就时指出,奥斯曼国家“是中世纪唯一的真正的军事强国”。①奥斯曼国家有一套严密的军事制度。耶尼切里兵团在奥斯曼军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这是一支常备步兵团,始建于十四世纪六十年代初。当时,穆拉德一世下令从战俘奴隶中组织了一千人的兵团。十五世纪三十年代正式推行“代夫希尔梅”制度,即血税制度,主要从巴尔干被征服民族中征集8岁到20岁的青少年,送往小亚土耳其农民中进行土耳其化和伊斯兰化教育,再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供补充耶尼切里兵团以及宫廷服役之用。因此,从起源和组成人员的地位看,耶尼切里兵团实际上就是伊斯兰国家史上盛行的奴隶兵团的变形。耶尼切里纪律森严,必须集体住在兵营内,绝对听从自己长官的命令,终身不准结婚②,不得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等活动,整天在训练或作战中度日。他们装备精良,特别能吃苦耐劳,在对外侵略扩张中往往起着中坚作用。耶尼切里人数不多,十六世纪中叶以前未超过全部军事力量的10%。

奥斯曼军队的主要支柱是封建领主西帕希组成的非正规骑兵。这种封建骑兵与帝国实施的土地制度有关。奥斯曼国家80%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称米里。此外还有教会土地(瓦克夫)和私有地(穆尔克)。国有地通常分哈斯、泽美特和梯马尔三类。哈斯是王室成员的领地和高级文武官员的禄田,其收入在10万阿克切③以上。梯马尔和泽美特是以服军役为条件赐给有军功人员的土地,收入不足2万阿克切的土地为梯马尔, 2万至10万阿克切的土地为泽美特。获得这种军事赏赐地的主人根据其收入多少,提供一定数量的士兵(每2千或3千阿克切装备一名骑兵—杰贝利)。战时, 他们必须带领规定数量的骑兵上前线,骑兵的武器装备和粮饷全部由领主负责。这使国家免除了一笔十分可观的军事负担。十五世纪末,帝国共有1万个领主,至少可提供6万多名骑兵。

历史家通常把这种制度称作军事采邑制,突出强调了军事行政制度和土地制度的一致。法律对梯马尔领主和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梯马尔领主必须住在领地内,负责监督土地的状况、播种质量和农民的税收。领主必须给农民分配份地,并不能随意剥夺其租种的权利。农民的义务是耕种土地,不能无故弃耕;要向领主交纳地租、牲口税、婚姻税、磨坊税等;给封建主运送粮食到指定的谷仓,修建房屋,甚至有义务招待领主的食宿(领主在同一农户留宿不得超过三天)。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农民停耕出走,但他应交纳停耕税并征得原封建主的同意。国家对梯马尔领地仍实施严格的监督控制:梯马尔主人只能将领地的一小部分传给儿子;领地上的某些税收仍由政府官员为国库征收;中央政权经常调查和登记梯马尔领地和人口。 换言之,国家和莱亚(农民)之间仍保留有一定的联系。 一些土耳其史家据此美化这种制度,认为梯马尔制度是内部和谐和完美的制度。这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法律的规定,国家的监督,没有也不可能改变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实践中,农民停耕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农民首次获得份地应交300阿克切的塔布(证件)税。对于无故弃耕外逃的农民,法律赋予封建主在10—15年追捕并遣返原籍的权利。在奥斯曼国家上升时期,领主的主要财源依赖于掠夺战利品,国家的监督限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封建主与农民的关系,农民所受的剥削还不算十分苛刻,甚至比奥斯曼人统治前还稍有减轻。

奥斯曼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受小亚塞尔柱王朝、伊朗蒙古王朝和拜占廷帝国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素丹位于统治集团的最上层,集世俗和宗教权力于一身。作为宗教首领,他使用“埃米尔·穆米尼”(正教徒统治者)的称号。素丹主持召集中央迪万。迪万通常由大臣(维齐)、度支官(德弗特达尔)、大法官(卡迪阿斯克尔)和尼尚哲所谓的“四根柱子”组成。维齐最初只有一名,后逐渐增多。首席维齐(宰相)是仅次于素丹的最重要的国家领导人,是素丹的当然代表,负责除财政和司法事务外的全部军政事务。维齐职位最初由阿希、穆斯林学者和土库曼贵族担任,穆罕默德二世于1453年处决哈利勒帕夏以后,其职位为卡珀库卢(素丹奴隶)出身的人垄断。大法官是迪万中唯一不是奴隶出身的成员,对素丹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尼尚哲负责给国家文书加划素丹签名的标志“图拉”,他同国务会议秘书(雷伊斯·屈塔普)不是同一个人,其地位比后者重要得多。

十五世纪以前,各省总督主要负责军事任务,地方行政管理方面最强大的人物是卡迪(法官),他直属中央迪万的大法官。卡迪的助手苏巴舍掌管警察局长和警察,负责地方治安和把征收的税款送交中央。卡珀库卢控制中央政权以后,地方上形成了以总督为首的新的管理体制。

奥斯曼国家的对外扩张,给各被征服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许多人或死于战火,或流离失所,或被卖为奴。但战争过后,帝国中央集权的统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奥斯曼人对被征服地区的社会政治制度,一般不作太多的触动,许多地区的封建统治者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了自治的权利。即便在实行直接统治的地区,不少原先的封建主仍保留了土地。例如,奥斯曼人在阿尔巴尼亚实施梯马尔制度,在总共335个梯马尔中,175个属阿尔巴尼亚的穆斯林,60个属阿尔巴尼亚的基督徒,只有100个才属安纳托利亚来的土耳其人。奥斯曼人占领君士坦丁堡后,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和活跃城市生活。穆罕默德派人去全国各地,宣布给愿意到伊斯坦布尔居住的人们分配住房,减免赋税,同时恢复希腊总主教区,准许基督徒在总主教领导下享有宗教、文化方面的自治权。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生产力的恢复。

在奥斯曼帝国建立过程中,上述政治、社会、军事等制度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们没有也不可能使奥斯曼帝国长治久安。从长远看,帝国的对外扩张不仅使它与邻国特别是中欧各国的关系紧张,促进了中欧民族国家的形成, 而且加剧了国内的民族、阶级矛盾,削弱了对外侵略的实力。对外扩张的失败,反过来又恶化国内局势,导致地方封建势力的强大,中央政权的削弱和统治制度的混乱、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奥斯曼帝国经历短暂的停滞阶段,很快进入衰落瓦解阶段,成为西方殖民列强争夺对象。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6卷,莫斯科1939年版,第189页。
② 赛里木一世时准许耶尼切里结婚。
③ 奥斯曼帝国最早的货币单位,银币,1328年首次铸造,重1.2克,一直使用到十七世纪末。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shijie/2022124818.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