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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踏上改革征途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阅读:120 评论:0

战后初期,由于苏联的干涉,东欧各国通过人民民主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的愿望受到压制,走上了苏联式的发展道路。但这种模式给东欧造成了负面影响。片面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虽然在50年代初曾使东欧经济大幅度增长,但导致消费品和食品供应不足。而政治上的清洗和镇压造成民主与法制的破坏,也引起人们的不满。1952—1953年,各国都出了问题。斯大林逝世后几个月,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发生了工人罢工或农民游行。

当苏联自身也开始批判斯大林的个人崇拜,进行调整和改革并承认社会主义可以有不同的道路的时候,东欧摆脱苏联控制和改革苏联式体制的愿望自然受到鼓励。东欧改革苏联模式,摆脱苏联控制的尝试和苏联对此进行的干预,贯穿于50年代中期以后东欧历史进程中。

东欧国家走上改革之路的情况,各国并不完全相同。战后初期,南斯拉夫与苏联虽然在一系列问题上出现分歧,但起初在经济建设方面还是积极学习苏联模式的。1948年春,苏南关系骤然恶化。苏联操纵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于1948年6月将南斯拉夫共产党开除,并号召推翻以铁托为首的南共领导,对南斯拉夫施加压力。南斯拉夫为渡过难关,走上了自己的探索道路。

南共首先依靠工人阶级,进行工人管理企业的试验,在企业中经过选举,建立了工人委员会。1950年夏天通过的《工人自治法》(全名《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标志着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开始建立。沿着这一方向,联邦议会于1951年底通过了《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规定以后国家计划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不再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1953年,联邦议会通过新宪法,把自治原则定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此还在联邦和共和国的两级议院设立“生产者院”(后改为“劳动院”),以体现劳动者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在农村放弃了农业集体化道路。1953年3月的法令规定,农民可以自由退社和解散合作社,结果合作社大部分解散。到1960年时,剩下的合作社只有100多个。南共在改变党的领导方式方面也作了大胆探索,1952年党的六大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1958年七大通过的新纲领明确规定,南共联盟不再直接干预行政工作,从而实行党政分开的原则。南斯拉夫领导人认为,这是针对“行政命令式的、国家集权式的”苏联模式而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形式,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1963年4月制定第三部宪法之后,南斯拉夫工人自治进一步发展为社会自治,自治制度由工矿企业扩大到国民经济所有部门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6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进一步实行以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利,增加市场调节的分量。

70年代,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联合劳动”阶段。新宪法把“联合劳动组织”确立为新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联合劳动组织”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基本经济实体;二是联合劳动组织,相当于大厂和总厂;三是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相当于联合企业。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的职能是协调本组织内的各个生产组织的生产、投资、销售等活动,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联邦体制和议会体制也有所变革。1971年,在铁托的建议下,在各共和国平等的基础上设立联邦主席团作为“国家集体元首”。主席团主席由铁托兼任,成员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选派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重大问题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1974年又对议会制进行改革,各级议会实行“代表团制”。代表团成员由各个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选出。在当年进行的代表团选举中,平均每10个或5个职工中就有1人当选各种代表团成员。

南斯拉夫在经济上力图把公有制(南斯拉夫称为“社会所有制”)、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市场社会主义”的模式,并对实现各民族平等地位进行了探索,在“自治利益多元主义”的基础上组织整个社会。总的情况是市场和地方的作用更为突出,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后果。宏观调控太弱,地方民族主义和分散主义有所发展,但在铁托时期,尚能保持相对的平衡和稳定。

在其他东欧国家,斯大林逝世后,也开始调整经济政策,如增加消费品生产,降低零售价格,放松对私营经济的控制等。苏共二十大后,苏联自身的改革也对东欧产生了影响,东欧的变革要求受到巨大的鼓舞,成为发生1956年波兰事件和匈牙利事件的重要原因。事后,波、匈两国新的领导人都开始了改革。另一方面,50年代后期60年代前期,多数东欧国家经济增长出现减缓甚至停滞现象。捷克斯洛伐克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在1961—1965年仅为不足1.3%,而整个东欧集团没有一个国家超过5%。这种情况与同一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也促使各国实行改革,以增加经济活力。

所以,60年代中期,多数东欧国家开始实行“新体制”。如民主德国在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在1965年,保加利亚在1966年,罗马尼亚在1967年宣布实行“新体制”。具体政策和措施及其施行的程度和力度,各国有所不同。基本情况是仿照苏联,减少国家计划指标和计划的强制性,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加强物质刺激,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在农村政策方面,对强迫建立起来的合作社进行整顿,强调自愿原则,扩大了合作社的自主权。停止或取消了义务交售粮食的制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扶持个体农户发展生产。东欧只有阿尔巴尼亚坚持斯大林式的建设模式,并把其他国家的改革斥为复辟资本主义。这一时期东欧各国还增加了与西方国家的经济与贸易往来,不过直到1970年,经互会成员国外贸的60%~70%还是在经互会内部进行的。

匈牙利改革力度较大,一度效果较好。1956年事件后,匈牙利总结了经验教训,走上改革之路。在政治上,卡达尔提出“谁不反对我们,谁就是和我们在一起”,采取措施改善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挽回党在人民中失去的威信。匈牙利开始接纳党外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允许教徒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再划分“新”、“旧”知识分子,不再按家庭出身将学生分类。1962年8月,党决定为在个人迷信时期无辜被处死、入狱和被管制的党员恢复名誉。

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匈牙利政府将中央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大大减少,将部分中央管辖企业下放给省一级管理,同时尝试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如建立工厂基金用作企业的资金或职工福利,将对企业的投资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允许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以企业利润作为考核经济效果的标准。在制订经济计划时,适当降低积累比率,重视提高人民生活。60年代中期,匈牙利党中央设立改革委员会,制定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并于1966年经党代表大会通过。1968年开始全面推行新体制,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上,把中央计划管理与市场、商品关系结合起来。随后几年中,匈牙利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形成了所谓“匈牙利模式”。经济增长率提高了,人民生活也得到明显改善。匈牙利一度被西方旅行者称做“东方的乐园”,“消费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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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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