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30年代,苏联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通过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等经济领域的改造,苏联的生产关系和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到1933年,资产阶级和富农阶级已被剥夺,作为阶级已不复存在,整个社会主要由工人、集体化农民和脑力劳动者构成。1937年,工人和劳动知识分子占总人口的45.7%,集体农民和合作化的手工业者占48.8%,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仅占5.5%。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
其次,随着苏联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工厂矿山遍布于各地,新建铁路将各工业中心联结起来,城市化进程加速。1940年,苏联城市人口达6060万,占全国总人数的31.6%。农村中,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水平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大大减轻,集体化农业正在发展中。
第三,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1928—1940年,职工工资累计上涨5.41倍。1934—1937年,集体农庄庄员的总收入增加1倍多。1935—1936年,国家相继取消了食品和工业品配售制。苏联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消灭了失业现象。兴建了许多设备先进的医院,职工实行免费医疗,农村的卫生状况也得到改善。文化教育事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十月革命前的俄国,75%以上的成年人是文盲。苏维埃政府通过拨款,仅“二五”计划期间就建成两万余所新学校。到30年代末,苏联完成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规划,同时大力开展扫除文盲的工作。1940年,居民识字率提高到84%。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各种文化设施不断落成,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
为了把社会变化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35年2月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修改1924年宪法,并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新宪法起草委员会。到1936年5月,新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其草案于6月在《真理报》刊登,交全体人民讨论。11月25日,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斯大林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宣布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2月5日,大会批准了苏联新宪法。这部宪法也被称为“斯大林宪法”。
新宪法规定:苏联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者。苏联实行联邦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执行机关。苏联公民享有劳动、教育、休息、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有守法及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义务。新宪法取消了以往苏维埃选举中的限制措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等原则。
新宪法的通过,确定了当时形成的苏联经济政治体制在法律上的地位。该体制形成于斯大林领导下的20年代末到30年代,故称“斯大林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基本特征是国家至上和高度集中。在政治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集中于党中央的最高领导机构,又进一步日益集中于个人。共产党不仅领导一切,而且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苏维埃不能真正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苏联实行联邦制,但实际上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各少数民族的权益并无可靠保障。党政干部由上级委派,向上级负责,而基本不受群众监督。在经济上是以国家为核心的、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实行工商企业的国有化和集体农庄的准国有化,排斥其他经济成分。这一体制限制商品货币关系,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一方面,它在法律上确立了公有制和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借助思想鼓励和物质利益的调节,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它减少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极端无政府状态和社会的极端不公,并最大限度地调用种种资源,来实现一定阶段的建设目标。但另一方面,它为了追求工业高速度而牺牲农业和限制消费,实行高积累多投资,优先发展重工业,实行粗放型增长,最终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和缩小城乡差别,也在城市中带来了生活设施落后、商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其高度计划管理模式,忽视经济规律,不利于真正发挥人民的创造潜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全面介入和管理经济与社会生活,容易导致政治集权、民主与法治缺失、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
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是在外有资本主义世界包围,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落后,而建设社会主义又无任何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形成的。苏联正是在这种模式下取得了重大的建设成就,极大地改变了苏联的面貌,并为后来打败法西斯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这一模式也存在严重弊端,并留下了长远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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