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还是沿用西周的法律,而且仍然只掌握在各诸侯国奴隶主贵族手里,藏于官府,不向老百姓公布。到了春秋中叶以后,代表封建生产关系的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开始出现,各诸侯国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首先进行法律制度改革的是郑国。春秋后期,郑国国小而卑弱,曾多次遭受大国凌辱,国内新旧势力的斗争很激烈,内部祸乱不已。子产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在郑国执政20余年(公元前543—前522年)。
子产是一个比较开明的出身于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家。他看到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教的破坏,于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把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作为国家的常法)子产第一次把藏在官府的法律铸在鼎上公布出来,让大家知道。这是子产的首创。在这以前,法律藏在官府,奴隶主贵族可以为所欲为;现在公布出来,老百姓就知道哪种行为是犯罪、哪种行为不是犯罪,奴隶主贵族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这多少有些限制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作用,而有利于新兴地主和商人。尽管这一改革措施遭到晋国叔向等奴隶主贵族守旧势力的反对,但子产以“救世”自命,始终坚持不渝。
子产铸《刑书》,是我国有记载的向全社会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此后30余年,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另行编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筒上,史称《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公诸于众。其后,各国也相继仿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春秋时期新旧势力斗争的产物,它代表了新兴势力的要求。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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