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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免役法》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37 评论:0

宋代差役十分繁重,成为政府沉重负担,急待解决。北宋中央政府庞大,繁重的事务需要大批差役去执行。而这种差役不仅是无偿的,且名目繁多,有“衙前”(服务于州县衙门),“里正”、“户长”、“乡书手”(服务于乡里),“耆长”、“壮丁”(在乡里),“弓手”(在州县)等等。乡村民户分为九等,下五等户可以免役,上四等户量其家产而派不同的役。大地主则不负担。繁重不堪的差役,使不少中小地主和富裕的自耕农不堪忍受,为避役或伪立契券“诡名寄产”;或抛弃本乡本业流之异地;或被逼自谥身死等,农民不敢营生,不敢求富,农事凋蔽,田畴荒芜,严重地妨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时人曰:“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

基于此,王安石考虑“农事以去疾苦、抑兼并、便趣(促)农为急”(《续资治通鉴长编》),乃提出免役法方策。免役法规定凡充当差役的人,可按户等高下出免役钱,不再服役,而由政府用征得之钱雇人充差。原享受免役特权的大地主们,也要按财产多寡出“助役钱”。在雇役足用的正额以外,另加十分之二收缴,称“免役宽剩钱”,各地存留,以备水旱欠缺。

实行免役法,对官府来说可谓一举多得:一是扩大了赋税征收面,使役钱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二是出钱雇役,减少不急之务,压缩使役人数,大大节省了开支。三是起到了“便促农”的作用,达到“抑兼并”的目的。四是以货币替代劳役,还促进了货币的回笼。农民为了缴纳免役钱和助役钱,只有把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来换回货币,从而客观上刺激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由此可见,免役法确实是一种富国良策,附合王安石的“民不益赋而国用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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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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