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关于中国和印度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开始时,对印度政府代表团提出,处理中印关系应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中国和外国、以及世界各国彼此间实现和平共处并进行友好合作确立了行为准则。1950年4月,中国同印度建交,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并未解决,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某些英国殖民主义者遗留下来的特权就是其中之一。为此,中印两国在1953年底开始谈判,当时周恩来接见了印度政府代表团,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印度方面表示赞同。《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明确宣布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协定。1954年6月,周恩来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在中印、中缅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中,正式提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准则。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召开有29个国家参加的亚非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列举了各国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这十条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中国首先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开始时是为处理中国和印度两国关系而确立的,不久又有发展,但更多强调的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后来则发展为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也应该强调贯彻这五项原则。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1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和平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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